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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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与制度

尽调管理办法通常,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发行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权力机构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发行人的“三会”及其议事规则、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保、本次发行涉及的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

(本指引于2014年1月17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首发)法律业务的核查、验证工作,提高首发法律业务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业务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律协证券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本市律师在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查验工作时提供参考。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首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发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指派律师对发行人首发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明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并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法律服务。

本指引所指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所指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以外的其他国家、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指引所指法律,是指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主体资格第一节发行人的设立和存续第三条建议律师取得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股改方案、政府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走访相关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和发起人,以查验发行人是否为依法设立的股份公司,确认发行人设立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民生银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民生银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我行全新贵宾服务平台,贯彻服务中高端客户指导思想,保障我行贵宾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贵宾服务项目是提供给我行中高端个人客户系列化、差异化的特惠、增值和专属服务项目,包括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分行地方特色贵宾服务项目、境外贵宾服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签约的贵宾特惠商户、代理商、合作机构等相关贵宾服务机构以及我行配套的贵宾项目经理、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专席;第四条贵宾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管理,总分行两级项目经理人负责制;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贵宾服务预约和相关保障服务实行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专席服务制,由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服务制度和流程,保障实施;第五条对未成立民生财富中心的分行,暂由分行零售银行部代为行使本办法中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所有管理职能;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六条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是全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贵宾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维护、营销及管理;其主要职能为:一建立项目经理人队伍,包括人员培训和管理等;二制定全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和检查分行对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三负责贵宾服务项目规划、审批、费用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四负责制定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具体职责、服务监督标准以及统计指标口径等;五指导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执行全行贵宾服务项目总体目标,促进我行贵宾服务项目数量持续稳定的增长,提高贵宾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提升贵宾服务项目档次和品味;六负责向总行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贵宾服务项目支持的相关需求,对贵宾服务专席进行相关培训,并对贵宾服务专席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七负责与总行其他部门的协调,负责与合作机构、重点贵宾服务项目关系的维护和管理;第七条总行客户服务中心通过设立贵宾服务专席提供贵宾服务项目预约服务,为贵宾服务项目提供电话支持和保障;其主要职能为:一建立贵宾服务专席队伍,包括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和管理等;二根据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提出的贵宾服务项目需求,合理设计规划贵宾服务项目电话服务流程,开发相应服务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三负责受理相关贵宾电话服务,核实客户身份、记录预约资料、联系合作机构、确认预约状况、向客户反馈预约信息,并进行详细记录和统计;四定期向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提供贵宾服务项目使用情况报表;第八条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是当地贵宾服务项目的管理部门,接受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管理以及贵宾服务项目管理考核;其主要职能为:一负责落实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提出的贵宾服务项目拓展、维护及各项管理目标;二负责对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进行录用、培训、管理与考核;三负责每月向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反馈贵宾服务项目市场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四负责向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及时上报分行特色贵宾服务项目的建立、变更、运营情况;第三章贵宾服务项目管理第九条贵宾服务项目包括项目立项、拓展、维护、管理、考核、续约和解约等内容,每一个贵宾服务项目须按以上流程管理;第十条贵宾服务项目依据规模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和地方特色贵宾服务项目;依据地域分布情况,分为境外贵宾服务项目和境内贵宾服务项目;第十一条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统一制定拓展方案,统一服务标准、为全行贵宾客户提供服务的贵宾服务项目为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如机场贵宾服务、医疗健康通道、高尔夫俱乐部等;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项目经理负责,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具体实施;第十二条境外贵宾服务项目包括境外机场、医疗、人身保险等,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项目经理管理,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负责营销宣传;第十三条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立项后,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制定相关拓展方案,要求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按照拓展方案在当地进行拓展;第十四条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根据拓展方案中的标准和要求在当地寻找合作机构进行谈判,具体谈判、上报、签约流程参见中国民生银行贵宾服务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贵宾服务合作机构与我行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后,须执行我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接受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的监督与管理;合作过程中,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应随时向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反馈所辖项目总体服务情况;第十六条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须提前与即将到期的合作服务机构商谈续约事宜,如果续约费用和服务内容发生变化,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必须重新按照中国民生银行贵宾服务专项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流程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同意之后,方可签署正式续约协议;第十七条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应对各贵宾服务项目进行经常性评估,对不具有市场竞争力或投入产出比不具有优势的项目,经上报行领导批准后,设计可行的撤销方案,逐步取消该服务项目;第十八条分行特色贵宾服务项目为我行贵宾服务项目体系的重要补充部分,各分行可依据此办法制定与当地特色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及时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备案;第四章贵宾服务项目经理管理第十九条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负责总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的人员录用、资格评审、职务任免、绩效考核、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跟踪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年终集中考评,酌情调整;第二十条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项目经理主要职责:一对贵宾服务市场进行调研分析,根据客户分层区隔出差异化服务内容,并依据不同商户行业特点分析和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市场营销合作模式,制定全行贵宾服务项目发展规划;二依据不同行业特点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贵宾服务项目拓展方案、管理办法和营销活动方案等;明确贵宾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三负责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和境外贵宾服务项目的拓展,指导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在当地进行拓展;四培训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指导、督促、检查分行对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五不定期走访各地区服务项目合作机构,实地检查服务项目质量,了解一手项目服务信息;六接收并妥善处理贵宾客户投诉和贵宾服务机构的信息反馈,及时提出并落实改善服务的各项措施;七每月汇总各行贵宾服务开展情况,每季进行点评;第二十一条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负责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的人员录用、资格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负责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职务任免、定期或不定期培训、跟踪培训等工作,每年年终根据总、分行共同考评意见酌情调整;第二十二条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必须专人专岗,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确认后方可上任、调职、解聘;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数量需配合当地贵宾服务项目数量,原则上一名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最多负责两项贵宾服务项目;第二十三条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录用标准为:一年龄不超过35岁,大专以上学历,经济、市场营销、商科或管理类专业毕业;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操守,敬业爱岗,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具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和良好沟通能力,注重团队合作;四对具有贵宾服务项目相关社会资源,并有一定项目管理和营销经验的可考虑破格录取;第二十四条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主要职责:一负责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在当地的管理,包括项目拓展、关系维护、业务及风险管理、市场营销活动的组织、使用情况统计、服务质量检查和监督等;二定期走访贵宾服务合作机构,保证贵宾服务场所内营销资料及时更新,同时了解贵宾服务过程中潜在的问题,及时解决贵宾客户对服务的投诉,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三定期与当地贵宾服务合作机构联系,及时了解合作机构的运营情况,包括其经营状况、营销活动、与其他机构合作动态以及特惠信息等,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由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及时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四编制贵宾服务项目运营月报表附件一,将分行特色贵宾服务项目运营情况以及分行近期举办的特色贵宾服务活动等信息进行总结,并于每月3日前由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上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第五章贵宾服务项目考核第二十五条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针对当地贵宾服务项目情况,制定相应分行项目经理考核办法,其基本内容包括:一营销活动:总、分行营销活动执行情况、策划营销活动次数、营销活动在当地的影响情况;二项目拓展:包括总行指定商户拓展数量、特惠增值服务种类、项目拓展完成进度、同行指标比较等;三项目维护:包括商访项目机构次数、项目服务日志检查质量、项目服务质量不定期跟踪、项目市场机构信息反馈量;定期上报项目服务机构统计日志情况;四贵宾使用情况:服务机构成功受理贵宾服务次数、贵宾客户服务投诉次数、投诉性质、解决投诉的情况;贵宾客户对服务的正面反馈等;第二十六条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经理应联合分行销售团队,推动业务的发展,充分利用贵宾服务项目加大营销力度;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可酌情考虑将项目经理考核与分行销售团队业绩指标挂钩;第二十七条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依据各分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情况对分行进行百分制考核,具体考核内容见分行贵宾服务管理考核表附件二,对最终考核分值不足80分的分行,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酌情扣减其贵宾服务项目费用额度后提交总行计划财务部下达;第六章贵宾服务项目标准化管理第二十八条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依托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服务专席,实现全国统一联网预约贵宾服务;第二十九条凡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必须按相应的标准接受我行有效的贵宾卡,并根据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统一要求,提供统一的、标准化的服务;第三十条根据贵宾服务项目合作机构营业场所具体情况,按照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统一设计的贵宾服务VI标准,制作灯箱、门牌、背景墙、指示牌等宣传标志,做好形象宣传工作;第三十一条贵宾客户享受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必须统一通过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服务专席进行预约;贵宾服务项目合作机构依据我行出具的有效预约单,提供相应服务;第三十二条全国性贵宾服务项目统一通过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服务专席预约服务流程为:一贵宾客户拨打95568,提供贵宾卡号或身份证等要素;二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贵宾服务专席判别贵宾卡内储蓄季日均是否达到相应标准,同时,收集客户手机号等相关信息并提醒客户升级或更换贵宾卡等;三贵宾卡确认达标后,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贵宾服务专席依据贵宾客户要求填写相应服务预约表格,完毕后将该预约表格传真至贵宾服务合作机构,并进行电话确认;四在上述预约过程完成后,贵宾服务专席服务人员在第一时间内通过电话和短信与贵宾客户确认;如果预约不成功或其他情况,向贵宾客户说明原因;五贵宾客户预约得到确认后,可在贵宾服务机构享受贵宾服务,并在相应贵宾服务登记单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三条分行特色贵宾服务项目预约可参照上述流程进行,原则上仍然由分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预约,总行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预约业务的流程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民生银行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或补充;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贵宾服务项目月报表分行:上报日期:年月日本月曾上报地方特色服务及活动项目:贵宾服务市场情况分析及建议:选填项目经理:附件二:分行贵宾服务管理考核表。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22年2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这一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程序,从而提升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一、背景任人唯贤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标准,同样,金融机构也必须保证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道德品质和领导能力,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过去一段时间内,金融行业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违规事件,其中某些事件反映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缺乏基本的职业操守和管理素质,不仅导致了企业经营损失,也伤害了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因此,加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二、适用范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定义以中国银保监会的行业标准为准。

三、任职资格标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任职资格标准:1. 具备高尚的品德和良好的职业操守,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记录;2. 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业务管理;3. 具有推动和掌握金融机构创新及风险控制的能力和经验,有在保持业务稳健性前提下积极探索发展机会的意识;4. 具备紧跟时代变化的市场、业务和管理理念,能够适应金融市场和国家政策变化;5. 无严重的信用记录,如个人失信、违法违规记录等;6. 没有出现过各种类型的事故、内外部风险事件。

四、任职资格评定程序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定主要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由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性评估。

评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审、面试和终审等环节,各环节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旨在保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营提供保障。

一、制定背景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机构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保障,其素质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系统风险。

因此,制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二、范围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行长、副行长、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财务主管、审计主管、法律顾问等。

三、任职资格标准1. 学历水平和专业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备高等教育学历,与所在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或管理领域相关的专业知识或管理经验。

2. 工作经历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有多年从事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3. 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有与所在金融机构相关职业领域的专业资格证书,如财务从业资格、审计师证等。

4. 守法纪律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不良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4. 素质要求。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能力,具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合作能力,具备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

四、管理办法1. 申报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申报任职资格,并按照规定提交所需要的材料和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2. 考核审核。

申报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需经组织部门进行考核审核,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验、职业资格等,并按照标准进行评分,评分达标者方可在本行业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3. 维持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需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等培训,提高素质和能力。

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资本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资本规划...............................................................................................1 第三章 资本管理架构与职责...........................................................................1 第四章 资本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3)第一节 资本计量管理................................................................................3 第二节 资本规模管理................................................................................3 第三节 资本风险管理................................................................................3 第四节 资本分配和考核............................................................................4 第五节 资本管理程序................................................................................4 第五章 附则. (4)h t t p ://w w w .p d f d o .c o m PDF do P a s s w o r d R e m o v e r T r i al中国民生银行资本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行资本的管理,建立资本管理机制,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本行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樊党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樊党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樊党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12
•【字号】沪银监复[2011]913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樊党生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1]913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审核樊党生任职资格的请示》(民银报〔2011〕182号)收悉。

根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樊党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拟任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股份制银行分行监管处)报告到任情况。

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期货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不得授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实际履行相关职责,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规范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经营管理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监事会工作指引》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履职评价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履职评价是由监事会发起组织,董事会参与实施、高级管理层下设办事机构如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开展的,基于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全方位开展履职评价,每年度一次。

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履职行为、管理成效、经营业绩。

评价结果以“综合得分+履职评价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100分,其中履职行为30分、管理成效为30分,经营业绩为40分。

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评价内容包括是否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经验,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持续推进公司稳健发展,是否遵循《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是否按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是否按照公司各条线制度要求,履行如资本管理、反洗钱、案件风险防控等分管工作职责,是否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公司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并接受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质询。

第七条:高级管理层是否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配合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监督等活动,并且是否能够及时跟进并按照监管要求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的履职评价内容包括:是否拟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辖内网点设置方案,并按需进行及时调整;是否拟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查缺补漏,不断完善自身制度框架体系;是否设立授信审查、资产负债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为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是否严格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并建立授权与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并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关于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评价报告;是否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包括制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在报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传达给全行员工;贯彻执行合规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为合规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确保合规部门的独立性;是否严格执行了董事会的重要财务决策,在逐级落实财务授权审批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本行财务制度;是否督促指导分管条线部门完成了年度工作计划或达成年度工作目标;是否存在分管的业务条线人员履职失当情况,并被上级组织部门或监管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民生银行 法人客户评级工作流程的具体环节

民生银行 法人客户评级工作流程的具体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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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四类人帮你管年金 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 基金公司
与其他机构相比,基金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基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管理公司是目前较理想的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仍不适合托管年金资产。
(1)受托费:受托人收取的管理费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2)账户管理费:账户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管理费最高为每户每月5元。
(3)托管费:托管人收取的管理费由托管人从本计划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为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应具有专业服务管理经验和良好的服务能力。由于企业需求和年金方案具有强烈的个性化特点,尤其是一些集团企业,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多、下属分支机构多、人员年龄结构及职级等跨度大、分层多,因此,要求账户管理人具有丰富的专业服务管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务。
符合国家认定标准的账户管理人包括: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额庞大的企业年金,我们应该交给谁来管理?
企业年金的运作是一个相当专业和复杂的过程。这个过程,可能将涉及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由于这些行业可以在企业年金中扮演不同的角色,为了便于说明问题,必须引入企业年金中的“四类人”概念,即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一般来说,企业只需找到自己满意的受托人,由受托人寻找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即可。当然,企业也可自行找齐“四个人”。总之,企业年金必须由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共同管理。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银行高管人员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e#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监事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其他监事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未担任前三款所列职务或虽称谓不同,但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应当纳入本办法的任职资格管理。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一)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 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 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 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 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 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银办发[2006]118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8日银办发[2006]118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2.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3.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绩效考核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薪酬总额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业高层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直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企业高层人员的权限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总体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层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层人员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经营、管理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审计总监以及实际履行上述人员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董事会第四条企业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职责由企业章程确定。

第五条董事会成员为3至9人,设董事长1人,可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至2人。

企业党委书记、总经理进入董事会。

第六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投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条线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以下简称“PE”)的合作,提高我行对拟上市企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我行中小企业“明日之星”高成长客户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联贷”业务,是指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以下简称“中小部”)对于合作名单范围内的PE拟投或已投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在综合考虑PE的投资管理能力和授信申请人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股权质押、PE保证或类保证等方式,向授信申请人发放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投联贷”业务项下发生的贷款属于流动资金贷款范畴,授信额度不应超过流贷需求测算额度,贷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且须执行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仅适用于中小部投联贷业务合作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

对于非名单内PE及其投资企业与我行发生的相关信贷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合作PE的准入条件:1.已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可免于备案的除外);2.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3.无论是采取自我管理方式或者委托管理方式的PE,负责该PE 投资管理责任的高级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3名,且均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具有良好的投资业绩记录;4.没有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5.优先考虑与我行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或资金托管在我行的PE。

第六条授信申请人准入条件:1.授信申请人从事国家产业政策倡导的“三高六新”、“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业务领域;2.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不良嗜好、无恶性不良信用记录;3.成立二年(含)以上,或其主要股东(含实际控制人)本行业经营经验三年(含)以上;4.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第一还款来源充分,且无不良记录;5.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6.在我行信用评级原则上不低于B4级。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9.13•【文号】银发[1996]327号•【施行日期】1996.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9月13日银发[1996]3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现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反映。

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金融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含中国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子公司,不含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金融机构重大经营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保险公司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包括任职前审查、任职期间考核和离任稽核。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1年11月1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金融企业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主义金融企业家队伍,实现中管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一)中管金融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下同),行长(总经理、总裁,下同)、副行长(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二)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第三条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四条中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党委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根据中管金融企业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党委成员职数,董事会、监事会、党委成员职数原则上为单数。

(一)中管金融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五人至十九人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五人至十三人组成,均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二)中管金融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设监事长一人;(三)中管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设行长一人、副行长四人至六人;(四)中管金融企业党委由七人至九人组成,设党委书记一人、党委副书记一人至二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民生与招商比较

民生与招商比较
公司是由中华全国工商联负责组建,广州益通集团公司、中国乡镇企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山东泛海集团公司等59家单位作为发起人,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招行于1996年2月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3.80248亿元。经2000年11月27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000万股后,公司总股本已达173,024.8万股。2003年3月18日,中国民生银行40亿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交所正式挂牌交易。2004年11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58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成为中国第一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私募发行次级债券的商业银行。2005年10月26日,民生银行成功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成为国内首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商业银行,为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提供了成功范例。2009年11月26日,中国民生银行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在A股上市过程中,民生银行创新性聘请外部董事;A股成功上市后,民生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披露季报的上市公司。
股东结构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股数量
种类(A、B、H股或其它)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5,742,158,278
H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1,396,978,191
A
新希望投资有限公司
1,333,586,825
A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
2.1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目标、原则和基本框架
自1996年成立伊始,中国民生银行即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了《公司章程》及其配套的管理制度,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分工,形成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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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试行办法(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高级管理人员提升胜任能力,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民生银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尽职考评是董事会发起组织的、基于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经营管理目标情况所进行的考评工作,不同于上级组织部门发起和实施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综合考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行长、副行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分行行长。

第四条总行部门总经理、事业部总裁的尽职考评主要由银行经营管理层负责,董事会专门机构可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基本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银行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本行向投资机构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并将考评结果报董事会。

第六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方式以多维度、持续性为原则。

全方位尽职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尽职问卷调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同时辅以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专门网站等尽职信息渠道作为补充。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以促进能力提升、改进工作水平为基本目标,同时体现奖优罚劣原则,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解聘、薪资等级调整、年度业绩薪资分配、特别贡献奖励挂钩。

第二章尽职考评内容及方法第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内容分两个部分:领导力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考评结果以“综合得分+尽职考评报告”形式反映,综合得分满分为200分,其中领导力评价、绩效考核各占100分。

第九条领导力综合评价是基于特定的领导力评价工具、结合本行战略与文化设计的包括德、能、勤、廉多要素的关键性综合能力指标,用于评估高级管理人员所具备的领导能力、行为表现与本职岗位目标要求之间的匹配程度。

具体包括以下关键性指标:(一)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经营决策、统筹协作、合规管理、变革创新、执行力、人才发展;(二)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廉洁自律、勤勉敬业、经营思路、沟通协调、内控管理、开拓创新、运行效率、团队管理;(三)总行部门总经理:廉洁自律、勤勉敬业、整体观念、专业水平、流程与效率、主动创新、有效沟通、团队培养;第十条领导力综合评价采取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和行为事件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基于既定的能力模型,针对能力模型要求的典型行为描述,搜集考评对象展现该典型行为的频率,并根据数据统计分析结果,获得对考评对象能力的评估的一种方式;(二)行为事件访谈:根据领导力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进行针对性访谈,深度挖掘考评对象的所展现的典型行为特征,从而进一步对其行为风格和成功模式加以判断。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包括关键经营业绩考核和关键业绩事件考核。

其中,关键经营业绩考核占70%、关键业绩事件考核占30%设置。

第十二条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是指根据战略发展规划、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以及总行分解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进行考核。

具体指标如下:(一)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净资产回报率、市值增长率、不良资产率、营业费用占营业净收入比例;指标权重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关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责任利润、日均存款、不良资产率、资本收益率、净非利息收入;指标权重根据本行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关键业绩事件考核是根据考评对象述职报告中有关年度关键业绩事件结合事件访谈作出的、针对所完成的非定量重要工作事项效果进行的考评。

第三章尽职考评工作组织领导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工作由董事会发起,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股东董事2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担任组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担任副组长。

第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部分的考评工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高级管理人员领导力综合评价部分的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的具体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考评工作内容由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分行行长由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力问卷调查,并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访谈,其业绩考核由总行高级管理层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董事会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尽职考评工作流程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工作流程包括考评启动、考评实施、考评报告、考评审议、考评应用。

第十九条考评启动: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于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启动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工作,包括编制考评工作计划、确定考评对象、发出考评工作通知等。

第二十条书面述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接到考评工作通知后15日内向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填写完毕的述职表,内容包括被考评人年度工作中的主要业绩和自我评价。

第二十一条现场述职:被考评对象向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述职,以会议形式进行。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向董事会委派的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述职,其他被考评人由所在机构管理层组织述职。

总行高级管理人员述职时,邀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加;分行行长、事业部总裁、总行部门总经理列席。

第二十二条多纬度问卷调查:在述职大会现场,向参加述职会议的人员发放多纬度领导力调查问卷,并在当天回收问卷。

调查问卷由被考评者本人、上级、下级及同级人员填写,各层级评分权重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行为事件访谈:对多纬度领导力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结果,开展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事件访谈,访谈对象包括被考评者本人、上级、下级及同级人员。

第二十四条经营绩效考核:在年度财务数据经过外部机构审计之后,结合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量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五条关键业绩事件考核:是针对非量化的工作成果考评,根据被考评人提交的年度关键业绩事件报告及行为事件访谈作出考评。

第二十六条日常尽职信息收集: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总行、投资机构、分行办公场所设置尽职考评意见箱,开设尽职信息反映专门网站,设立尽职监督电话,多渠道收集日常信息。

对于所反映的重要信息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尽职考评综合报告: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多纬度问卷调查、行为事件访谈、经营业绩考评、关键业绩事件并结合意见箱信息、网站信息等多维度考评结果测算出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并作出尽职考评报告,尽职考评报告应经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十八条尽职考评结果反馈:在完成尽职考评报告15天之内,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约谈总行高级管理层人员,并向高级管理人员反馈考评结果,其他被考评对象尽职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总行经营管理层,由总行经营管理层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奖罚。

第二十九条委员会审议:提名委员会研究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综合报告并提出任免或薪资等级调整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点审议总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报告,并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决定业绩薪资发放。

第三十条董事会审议:将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尽职考评及奖罚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尽职考评结果的应用第三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年度业绩薪资分配挂钩;尽职考评结果与薪资等级调整、职务聘任免挂钩。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结果分为五个层级:优秀、良好、称职、待改进、不称职。

具体考评结果根据考评得分、同级排名、综合考评报告等多因素确定。

(一)原则上被评为优秀的综合得分应不低于90分、良好不低于80分、称职不低于70分、待改进不低于60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二)同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结果进行排名,被评为优秀的得分应排名在前20% 以上,良好的得分应排名在40%以上;(三)待改进、不称职的确定根据当年考核实际结果由尽职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等级调整依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考核结果实施,具体标准如下:(一)当年考核评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考评为良好的薪资等级晋升1档;(二)连续两年考评为待改进或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薪资等级下调1档。

董事会批准聘任的分行行长薪资等级调整依据尽职考评结果,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当年考核评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评为良好的薪资等级晋升1档;(二)当年考评为待改进的薪资等级下调一档,当年考评为不称职的薪资等级下调一级。

第三十四条尽职考评结果与职务聘任免挂钩,具体标准如下:(一)任期内每年度考评结果在称职以上且不少于一次在良好以上,任职期满原则上续聘同级职务。

(二)连续两年考评为待改进或当年考核为不称职将降一级使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分行行长的尽职调查结果及业绩考核信息,董事会可运用于资格审批程序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程序,具体奖励与处罚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考评档案,并作为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续聘、晋升、解聘、退出、接任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违纪违规及经营管理重大责任事故采用专项调查评估方式考核,由考评领导小组提出尽职评价综合得分的扣减分数及其它处罚意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可直接调整其尽职考评结果的层级,直至考评结果降为不称职层级或提请董事会解聘其管理职务。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领导力考评、经营业绩考评的具体内容描述、计分规则等具体实施细则由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及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报提名委员会主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组织研究开发专业化的高级管理人员胜任领导力模型及关键能力指标体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不断完善本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董事会应督促建立健全高级管理人才继任与开发的数据库。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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