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咨询收费对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
三、咨询收费方式1. 咨询收费方式应当与咨询服务的性质、规模和成果的形式相适应。
2. 咨询费用可以采用固定费用、按比例费用、混合费用等方式进行收取。
四、咨询费用的确定1. 咨询费用的确定应遵循公开、公正、合理和互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咨询服务的专业技术、经验、工作量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
2. 咨询费用的确定应当通过咨询机构和委托人充分协商,并在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咨询费用的支付1. 咨询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咨询机构和委托人协商确定。
2.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咨询费用,否则咨询机构有权拒绝提供咨询服务。
六、监督管理1.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2. 委托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
七、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合同范本》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报告编制指南》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咨询机构: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2. 咨询人员:在咨询机构工作的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专业人员。
九、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咨询费用的确定存在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2.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咨询费用:咨询机构可以催告委托人支付,如委托人仍未支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3. 咨询过程中出现失职行为:委托人可以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咨询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文档模板】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正,保障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前纯技术性、纯管理性问题的研究、分析、评价、策划、设计、咨询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是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机构向用户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基本原则是: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用户知情、有益无害、量价相符。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方式,应当以其提供的服务和工作量为基础,以服务质量、工作量大小、社会评价、行业标准等为考量因素确定。
第六条建造工程和规划设计等领域的咨询服务,按建造行业和规划咨询三级资质标准及其允许服务范围计费;其他领域的咨询服务,按照所属行业的行业标准计费。
第七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内容,应由咨询服务机构与用户之间商议确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应当根据服务内容的性质和复杂性确定,资费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得随意抬高,四处乱收费。
第九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应当符合税收和财务成本管理等相关规定,并要求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明细账单。
第十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机构和用户签订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费用结构等内容,并在合同中告知用户如何适时、适量、适质地使用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用户知情、有益无害、量价相符等原则,遵守经济规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证咨询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国家建造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咨询服务机构的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各类咨询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和行业准入管理,提高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水平。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目录:一、引言二、背景和目的三、适用范围四、定义五、咨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支付方式七、收费管理八、监督和检查九、附件十、法律名词及注释十一、实施困难及解决办法十二、附录:相关法律法规一、引言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管理,保障咨询机构和咨询服务接受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科学决策和高效实施。
二、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需求量持续增长。
为了保证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提高咨询机构的专业能力,制定本通知,明确咨询收费的原则和管理要求。
三、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文件编制、项目管理咨询等。
四、定义(定义列表,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定义)五、咨询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和技术内容等确定收费标准。
2.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根据文件的篇幅、技术难度和编制周期等确定收费标准。
3. 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根据项目的规模、工期和咨询服务的内容等确定收费标准。
六、支付方式1. 咨询机构可以采取阶段性支付、进度支付或全额支付等方式。
2. 咨询机构和咨询服务接受者应在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和时间。
七、收费管理1. 咨询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规定向咨询服务接受者开具发票。
2. 咨询机构应保留收费依据和收费凭证,并按要求向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八、监督和检查1. 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咨询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咨询服务接受者有权对咨询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投诉,并向计划经济主管部门举报。
九、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收费标准表2. 附件二: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收费标准表3. 附件三: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收费标准表十、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法律名词一:注释2. 法律名词二:注释十一、实施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一:解决办法2. 困难二:解决办法十二、附录:相关法律法规1. 相关法律法规一:简要说明2. 相关法律法规二:简要说明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帮助,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现全文刊登,请各工程咨询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计价格[1999]1283号__《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计价格[1999]1283号_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现全文刊登,请各工程咨询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283号-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现全文刊登,请各工程咨询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标志号:计价格[1999]1283号通知内容: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以下规定:一、收费项目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 建设项目咨询报告编制费用;2. 建设项目经济分析报告编制费用;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编制费用;4.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5.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费用;6. 建设项目风险评估费用;7. 建设项目审批、签约前的法律咨询费用;8. 建设项目前期其他相关费用。
二、收费标准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 收费标准应合理、公正、透明,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2. 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发展动态进行定期调整。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项目咨询机构自行制定,并在相关项目咨询合同中明确说明。
三、收费程序在建设项目前期咨询过程中,按照以下程序收取费用:1. 建设项目业主与咨询机构达成咨询合同,明确咨询费用及收费方式;2. 咨询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提供咨询服务;3. 建设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咨询费用。
四、监督管理为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进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会对建设项目咨询收费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定期对咨询机构进行收费情况的检查;2. 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3. 对收费不规范的咨询机构进行处罚和纠正。
五、附则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以上是《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计价格[1999]1283号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国家计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以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及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现全文刊登,请各工程咨询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为确保工作咨询收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并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促进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高效实施,特发布本通知。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单位在进行前期工作咨询时,应该支付合理的咨询费用。
第二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收费方式包括固定费用和按项目比例费用两种形式。
第三条咨询费用的具体标准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和专业特长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
第四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要求提供咨询服务并开具相应的咨询费用收据。
第五条鉴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涉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咨询服务机构和咨询人员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第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收据模板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用评估标准表3. 咨询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4.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项目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并施行的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 咨询费用: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过程中,建设单位支付给咨询服务机构的费用,用于获取咨询服务和专业意见。
3. 固定费用: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咨询服务机构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的固定金额费用。
4. 按项目比例费用: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中,咨询服务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收取的与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对应的费用。
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建设单位在确定咨询费用时,由于项目复杂度和技术要求等因素的多样性,往往难以准确确定咨询费用标准,导致支付过高或过低的咨询费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一、总则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咨询收费标准1. 建设项目前期咨询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参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参考标准》(计价[1999]1283号)中的规定执行。
2. 咨询机构不得随意提高咨询收费标准,且应向需求方提供详细的收费明细。
三、咨询合同签订1. 咨询机构应与需求方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咨询合同应包括项目咨询内容、费用支付方式、咨询期限、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四、项目咨询实施1. 咨询机构应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咨询工作。
2. 需求方应提供咨询所需的相关资料和信息,配合咨询工作的开展。
五、咨询工作验收1. 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咨询工作后,需与需求方进行项目验收。
2. 需求方对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咨询机构应积极配合解决。
六、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参考标准》(计价[1999]1283号)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指建设项目立项前的技术、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 咨询机构:指从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3. 需求方:指有建设项目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八、问题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1:咨询机构违规提高咨询收费标准。
解决办法:需求方可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要求咨询机构调整收费标准。
2. 困难2:咨询机构未按时完成项目咨询工作。
解决办法:需求方可与咨询机构进行协商,要求其加快进度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咨询工作。
如协商无果,需求方可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选择其他合规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工作。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根据《价格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具体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保证咨询服务质量和收费公正合理,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咨询收费活动。
第二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应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为基础,参考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水平,面向需求方实行有偿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的结算方式应在咨询合同中明确,可以按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时间段及阶段性、按完成阶段性工作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咨询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及时支付咨询费。
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对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负责。
第五条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的实际需要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咨询服务,不得捏造虚假咨询结果和收费依据,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附加收费。
第六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征收和管理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简要注释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指对建设单位的需求,由咨询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服务,并收取咨询费用的暂行规定。
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建设项目拟定、论证和审批前所需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工作。
3. 咨询服务机构:指为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机构,包括咨询公司、设计院等。
4. 收费公正合理:指咨询服务机构在提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收费,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和服务水平,保证收费公正合理。
5. 有偿收费:指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当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咨询费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一、背景和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咨询收费行为。
三、咨询费用标准1. 咨询费用按照项目咨询服务的内容和范围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与设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
2. 咨询费用的确定应符合市场化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照计划投资总额的百分比进行收费。
3. 咨询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时间和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合同与验收1. 咨询服务提供方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咨询服务内容、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验收标准等。
2. 咨询服务提供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节点,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并在完成后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相应的成果文件。
3.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咨询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成果文件进行验收,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
五、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咨询服务合同范本2. 咨询费用支付凭证模板3. 咨询成果文件验收记录表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准备工作。
2. 咨询费用:指项目建设单位向咨询服务提供方支付的咨询服务费用。
3. 计划投资总额: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和资金计划确定的投资总额。
4. 合同:指项目建设单位和咨询服务提供方签订的书面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5. 验收:指项目建设单位对咨询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成果文件进行确认和评价,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七、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程咨询协会(筹备组)、石化分会,各工程咨询单位:国家计委于今年9月10日颁布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这是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文件,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规定第二条“其他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涵盖了规划咨询、招标咨询和项目概预算编审等建设前期工作咨询服务。
二、本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项目总投资。
三、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其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由各地方工程咨询协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价格主管部门商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四、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日常协调工作,并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1999年1号令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违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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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给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序,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