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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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中华法系
《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 《学说汇编》(Digest) 《法学阶梯》(Institute) 《优士丁尼安法典》(Code)
(三)大陆法的结构:
1.起源: 13世纪西欧 源于罗马法 2.标志: 1804年《 法国民法典》1900年《 德国民法典》 3.范围: 主要是欧洲大陆国家 4.特点:
· 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 ·法律分为公法( Public Law )和私法( Private Law ); ·主张编纂法典( Code )。
(三)大陆法的结构:
6.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
三级普通法院: 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商事法院 亲属法院 劳动法院
transnational not between nations
*一切跨越国 界的商事关系
3.国际商法的内容:
· 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范 · 有关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规范 · 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律规范
Notice: 本课程侧重介绍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法律制度
4、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2.德国: 《商法法典》旧商法
1897年 《商法典》 旧:商行为法 新:商人法
3.日本:
4.英国、美国:
1890 《日本旧商法》 英:无民商之分
1899 《日本商法典》 只有普通法(Common
旧:仿德国商法 新:折衷
Law)和衡平法 (Equity Law)之分
商事单行法:
商事单行法:
美:以美国普通法为 基础,以习惯法为中
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 总和。
Leabharlann Baidu
市场行为法
合同法等
市场经济 中的商法
体系
市场主体法 宏观调控法
公司企业法等 产品责任法等
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等
2.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International” ·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F) · 地理意义—跨越国界(T)
2. 分类: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公约
3.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
*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条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条约》 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公约:
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维斯比规则》、 1978年《汉堡规则》
* 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国际商法
刘先良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绪论
本章共四节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的渊源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概念:
(一)国际商法的含义:
1.商法---Business Law / Commercial Law
* 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
1883年《巴黎公约》、1891年《马德里协定》等
*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1958年纽约公约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
(三)国际商事惯例:
1. 定义: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大家普遍 接受认可的商业惯例。
2. 国际商会(IC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75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四)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国际商法的重要的补充
第三节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法系:(Legal Family)
(二)罗马法:(Roman Law)
大陆法系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ivil Law System
普通法系 Common Law System Case Law System Anglo-American Law Sys
(三)我国商法:
· 夏朝—— 出现保护商品交换的法律 · 西周—— 市场、价格、税收、外来商人和商业奴隶等 · 秦朝——《秦律》 商业规定 · 汉朝——《汉律》 得到进一步发展 · 明朝——《大明律》“致臻完备”
(四)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1.法国: ·路易十四 1673 《商事条例》 1681 《海事条例》 ·拿破伦一世 1807 《法国商法典》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国际商法的起始阶段 ——罗马法
(二)国际商法的发展阶段 1.中世纪,以商人习惯法的形式出现 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它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 它的解释和运用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执 其程序简易、迅速,不拘泥于形式 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 2.国家主权概念的产生时期,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律 制度 3.19世纪以后,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商法 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 的发展阶段。
高等法院 A、高级法院 (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 (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 (3)亲属法庭 B、王冠法院 C、上诉法院
有限公司法、股份法、 票据法、、破产法、 心,由商事习惯和判
保险业法、支票法等 支票法、有限公司法 例组合而成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有三个: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关 于商事的国内立法。
(二)国际条约:
1.定义: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签订的确定它们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四)英美法的结构
1.起源:
中世纪 日耳曼 习惯法
2.范围:
英国、美国及英联邦国家
3.渊源:
判例
4.特点:
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 美国-联邦法与州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
① 救济方法 ② 审理方式 ③ 禁令制度 ④ 内容上 ⑤ 法律术语
5、英国法院组织:
1929年《华沙公约》、 1955年《海牙议定书》、 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 调整国际铁路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
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
* 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合运输的国际条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国际条约:
1930年、1931年《日内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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