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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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1 范围随着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以及全装修住宅不断普及,装饰装修行业内出台了不少全装修住宅的技术标准。

但是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面广量大的个体装修,在将来还将迎来全装修成品住房的二次装修改造,制定本标准,一是为了统一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规范质量管理手续;二是适应逐渐装配式装修、家居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新型家用设施设备逐渐普及,保证工程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宅的二次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验收,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指标参数也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术语3.1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有一些习惯性说法,如家庭装修,家庭装潢,住宅装饰等等。

本标准采用“住宅装饰装修”一词,既包含以个体装修为主的家庭装修或家庭装潢,也涵盖批量装修的成品住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相一致。

3.6 智能家居又称智能住宅,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主要包括:家居布线系统、家居网络系统、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家居影院与多媒体系统、家居环境控制系统八大系统。

其中,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是必备系统。

在智能家居环境认定上,一般认为只有完整地安装所有的必备系统,并且至少选装了一种及以上的可选系统才能构成智能家居。

4 基本要求4.1.2 按照住建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装饰装修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如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一定要有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或安全鉴定。

4.1.3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水、电、燃气表具抄表、维修以及更换的方便性。

燃气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4.1 设计4.1.1、4.1.2 为了确保设计质量,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一是要满足业主的设计需求;二是要依据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设计;三是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和合同约定。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江苏省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为全面推进我省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有效实施江苏省地方标准《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DB32/T 2546-2013),规范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管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4]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以下统称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二)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三)市级安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评审方式,并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定和具体考评管理工作。

二、考评程序(一)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二)自评:小微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三)申请:小微企业经过自评符合申请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或经委托的乡级安监机构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并同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

(四)评审:接受评审申请的安监部门或机构应及时通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所在地安监部门或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将评审报告中不符合项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整改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小型、微型企业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各设区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8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加快构建我省层级分明、系统完善、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政府“标准化+”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国家标准化管委会深化标准合作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省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各地要对照《标准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要根据本地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基础上,合理制定相关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地方率先制定的标准,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国家和省已经制定的,要提高标准的相关要求。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苏市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标准化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3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高标准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

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标准是组织生产、销售、提供服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鼓励企业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四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企业标准应符合相关标准编写规定和编号规则。

第六条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企业标准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以及附有对应试验方法的产品性能指标。

第八条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自企业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第九条企业应当在其产品或者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

江苏省地方标准DB J DB32/*** —2019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质量检验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for Precast ConcreteComponents(征求意见稿)2020—00—00 发布2020—00—00 实施江苏省地方标准前言为推进江苏省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进程,完善江苏省建筑工业化工程质量检验体系,规范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生产制作,加强产品质量检验管理,促进预制构件标准化、系列化、产业化发展。

编制组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7]409号)的要求,经充分调研和试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和反复修改,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预制构件材料质量检验;5生产过程质量检验;6成品质量验收;7堆放、运输与成品保护;8档案资料;附录。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

本规程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3)4 预制构件材料质量检验 (7)4.1一般规定 (7)4.2混凝土用原材料 (7)4.3钢筋与预应力材料 (9)4.4连接材料 (12)4.5预留预埋件材料 (13)4.6其他材料 (14)5 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15)5.1一般规定 (15)5.2模具和台座 (15)5.3钢筋工程 (17)5.4混凝土工程 (21)5.5预应力工程 (23)6 成品质量验收 (25)6.1一般规定 (25)6.2检验项目及检测方法 (25)6.3检验规则 (30)7 堆放、运输与成品保护 (33)8 档案资料 (34)附录A 原材料进场复检清单 (37)附录B 预埋吊装件抗拔性能试验 (39)附录C 纤维增强塑料(FRP)拉结件节点组合性能抗拉试验 (43)附录D 叠合楼板结构性能试验 (45)附录E 叠合梁结构性能试验 (48)附录F 建筑部品组合外墙板静态风压防水性能试验 (52)附录G 预制混凝土叠合板表面粗糙度试验 (53)附录H 预制构件件生产质量资料核查记录 (55)1 总则1.0.1为加强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保证预制构件的生产质量,促进预制构件在建设工程中的推广应用,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科(2006)363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建标[2004]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到我厅科研设计处。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补充、细化和提高,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发XXX实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审定、批准发XXX实施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审查、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发展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

列入计划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填写《江苏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修订计划表》。

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江苏省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江苏省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强江苏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管理,保障国际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推动计量技术创新发展,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发挥计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立项、制定(含修订,下同)、审定、批准发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地方技术规范),是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计量技术规范,包括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其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包括:(一)规范计量活动的规则、细则、指南、通用要求;(二)测量方法、测量程序;(三)标准参考数据的技术要求;(四)算法溯源技术方法;(五)计量比对方法;(六)其他需要规范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应当围绕我省“1650”产业体系和“51010”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重点产业链需求,应当有利于构建现代先进测量体系、提升量值传递溯源能力、支撑计量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便利经贸往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制定地方技术规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适用范围必须明确,在其界定的范围内力求完整;各项要求科学合理,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及实施的经济性,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不得与国家、行业、其他省(市、区)计量技术规范重复或冲突。

第六条省局统一管理地方技术规范,负责地方技术规范的立项、组织制定、编号、批准发布和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省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业(用)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用)技术委员会)受省局委托,负责开展地方技术规范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承担归口地方技术规范的解释工作。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苏价本[2007]38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的通知(苏价本[2007]385号2007年12月6日)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政府第30号令),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省局制定了《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国家发改委制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

凡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是指江苏省政府制定并实施的具有地方特色和地方适用性的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引导江苏省地区内相关行业的发展,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首先,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江苏省的地方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充分考虑了江苏省的地理环境、气候特点、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因素,因此具有较强的地方适用性。

其次,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内容涵盖了多个领域,涉及农业、工业、建筑、交通、环保等多个方面,对江苏省的各行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再次,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江苏省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应用中,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不仅对江苏省内的企业和机构有着明确的规范要求,也对江苏省的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通过严格执行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可以有效提高江苏省产品的质量水平,降低产品的安全风险,增强江苏省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为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总的来说,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江苏省政府为了适应江苏省地方实际情况和推动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希望江苏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充分认识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其的执行和监督,共同推动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在江苏省的各行业得到更好的落实和应用,为江苏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五)组织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将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送审稿,修改成报批稿,连同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参加审查人员名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
第六条 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 地方标准的编写、出版,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方标准的代号、编号:
(一)地方标准的代号
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见附表。
安徽省 340000 青海省 630000
福建省 350000 宁夏回族 640000
江西省 360000 自治区
山东省 370000 新疆维吾 650000
河南省 410000 尔自治区
湖北省 420000 台湾省 7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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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规定非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江苏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省地方标准和设区的市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第五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开展。

第六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体系研究。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2个月前,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体系研究成果和征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研究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标准起草单位)可以根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的地方标准立项范围,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并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初稿。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07•【字号】苏卫规[监督][2011]3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监督)〔2011〕3号2011年12月7日)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制(修)订、审评、发布、备案以及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江苏境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制(修)订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本省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发XXX解释等工作。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苏市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4号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18日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引导和促进团体标准健康发展,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依据科学技术、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求,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制定主体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第五条团体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团体标准化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鼓励标准化研究机构和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与社会团体共同开展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八条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决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设机构,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江苏省地方标准立项申报书

江苏省地方标准立项申报书

.本申请书用A4纸填报,并加盖申报单位(第一起草单位)公章。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立项建议书后。 一、项目基本信息 七、必要性(主要包括:标准制定的紧迫性、拟解决所属行业领域中的问题或能满足的具体需求) 八、可行性(主要包括:当前技术条件下标准实施的难易程度、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起草单位标准化工 作基础、技术力量、项目经费保障等) 九、预期效益分析(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其他效益等)
江苏省地方标准立项申报书
江苏省地方标准立项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对口省行政主管部门:
填写说明 1・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要求,制定地方标准 应当立项,并提交本立项申报书和标准草案。 .如实填写,言简意赅。其中:“拟完成报批时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查新情况'若选“有”,则需将详细信息(标 准号、标准名称,计划号,计划名称)填入相关栏目。
十、标准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单位以及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拟采取的标准实施、标准 监督检查相关措施)
十一、与法律法规和现有标准的关系、拟采用先进标准情况
十二、申报强制性标准时涉及的特定内容(强制内容、理由和依据、涉及产品或对象、强制实施的风险分析评 估)
十四、起草人员信息(按参与程度排序,第一起草人应无到期未பைடு நூலகம்成省地方标准项目在研)

江苏省地方标准申报书

江苏省地方标准申报书
十、标准是否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涉及的应详细填写并专门填报拟放弃的承诺)
十一、主要起草人员
姓名
专业
职称
工作单位
项目分工
标准化工作经历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设区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六、相关标准及法律法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相关标准的内容异同,参考和引用标准的标准号和标准名称,法律法规依据及与之关系等)
七、申报单位标准化工作基础(参与标准化活动情况)、项目经费、人才保障
八、使用对象和标准宣贯实施计划
九、申报强制性标准涉及内容(强制内容、理由和依据、涉及产品或对象、强制实施的风险分析评估)
附件3
江苏省地方标准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推荐单位:
申报日期:
填 写 说 明
1.按照《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并填写本申报书。
2.如实填写பைடு நூலகம்言简意赅,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后。
3.本表用A4纸填报,可按内容自行调整表格大小。如需另附材料的,可单附在申报书后。
一、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修订标准项目填写)
拟完成时间
标准性质
□推荐
□强制
主要申报单位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所属行业、专业领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注册地址
市 县(市、区)
联系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围绕科研项目和市场创新活跃领域,同步推进科技研发和标准研制,提高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的时效性。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八条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解释等工作。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标准体系研究。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收到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有关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研究成果、立项建议等,制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说明一、目的和意义团体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主体自主制定的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

截止目前,我省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累计自我声明公开团体标准465项。

新《标准化法》和国家《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以及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本《办法》结合江苏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团体标准相关要求,将对激发我省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省内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发挥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一)新《标准化法》中,涉及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国家鼓励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代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7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7号)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
(苏市监规〔2023〕7号)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6日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第
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8页(P47-5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19]7号)
2.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5号)
3.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1号)
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广告人才培养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
〔2023〕3号5.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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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地方标准发展现状
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员,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作出新的定义,并明确标准制定、实施及制定、实施监督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也由农业、工业拓展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

制定主体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展到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截止2018年底,我省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354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地方标准的蓬勃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有关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
(一)《标准化法》中涉及地方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三、制定目的
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完善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不断提升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五、主要内容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35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地方标准属性、制定范围、制定权限、制定要求等。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明确了制定主体。

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二)明确了制定范围。

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开展。

(三)明确了制定要求。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明确了制定流程。

提出了立项建议、公开征集、申报材料、论证评估、立项要求、起草编制、征求意见、文本送审、技术审查、标准报批、文本公示、编号规则、封面标识要求、备案管理、制
定期限、资金使用等制定程序及其要求。

(五)明确了标准实施要求。

规定了实施地方标准全文公开、鼓励开展试点示范、支持开展标准化服务、按期开展标准复审等内容。

(六)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了制定监督、实施监督、协商争议、以及对违反备案规定处理等。

明确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以及违反标准制定流程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标准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全、标准质量不高的;超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及违反制定地方标准要求的给予相应处理。

六、其他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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