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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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一、地方标准发展现状

地方标准作为国家标准体系的一员,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推荐性标准。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作出新的定义,并明确标准制定、实施及制定、实施监督要求,对地方标准的发展起到有效的规范、指导作用。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也由农业、工业拓展到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主体也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拓展到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截止2018年底,我省共有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354项,并免费向社会全文公开,地方标准的蓬勃发展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二、制定依据

有关制定本办法依据如下:

(一)《标准化法》中涉及地方标准规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十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

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

三、制定目的

为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完善地方标准制定流程,加强地方标准管理,不断提升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五、主要内容

《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共35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地方标准属性、制定范围、制定权限、制定要求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一)明确了制定主体。

地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

(二)明确了制定范围。

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可以制定地方标准。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制定范围开展。

(三)明确了制定要求。

地方标准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服务自由流通,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其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明确了制定流程。

提出了立项建议、公开征集、申报材料、论证评估、立项要求、起草编制、征求意见、文本送审、技术审查、标准报批、文本公示、编号规则、封面标识要求、备案管理、制

定期限、资金使用等制定程序及其要求。

(五)明确了标准实施要求。

规定了实施地方标准全文公开、鼓励开展试点示范、支持开展标准化服务、按期开展标准复审等内容。

(六)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

规定了制定监督、实施监督、协商争议、以及对违反备案规定处理等。明确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以及违反标准制定流程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标准进行备案、备案材料不全、标准质量不高的;超出设区的市地方标准制定范围及违反制定地方标准要求的给予相应处理。

六、其他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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