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科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doc
《风险基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两个标准合并解读(1)
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方法,计算步骤如下:
a) 收集资料数据; b) 确定评估单元; c) 危险识别和泄漏场景辨识; d) 分析事故概率; e) 分析事故后果; f) 定量风险计算; g) 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确定评估单元
危险识别和泄漏场景 辨识
分析事故概率
分析事故后果
二是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本 次基准提出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基准接近国外发达国家 中等偏上水平。 三是结合了当前国内土地规划利用方面的现行要 求,在防护目标分类方面更多的参考了我国建设用地 的分类。
6、个人风险基准
防护目标分类
防护目标按设施或场所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分为高敏感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 36894-2018)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9年6月
内容提要
一、出台背景 二、起草过程 三、基于13号公告的改进 四、标准主要内容 五、重点释义
一、出台背景
内容提要 一、出台背景 二、起草过程 三、基于13号公告的改进 四、标准主要内容 五、重点释义
三、基于13号公告的改进
(一)删掉了原公告中的危险指数法
原危险指数法适用于不涉及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小型危险化 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针对这类事故场景的安全距离在现行的标准 规范从防火间距的角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通过验算和近年来事 故检验,可以满足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目的。因此从实际出发, 避免与现行标准规范出现不必要的交叉和冲突,删掉原13号公告中 第三种方法-危险指数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消防防 火间距、安全距离的要求。
(修改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解读0712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 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 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
如果1128事故路段在选址、设计和评审时 能够采用这两项标准进行风险评估,那么
惨烈的事故可能不会发生
个人风险
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 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每年。
只计算单独储罐物质
整个罐区一并计算
区域定量风险评估计算后未生成F—N曲线,不能直接判定为 企业社会风险可以接受。
更正后的F-N曲线图
谢 谢!
2014.5.7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 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国家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2019.3.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GB36894-2018)
附件2 中对可容许风险标准的规定如下:
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F-N)曲线
与40号令相比(个人可接受风险标 准): 1、将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概率值细 分为新建装置和在役装置标准; 2、根据人口数量细化调整了各类防 护目标的分类; 3、增加了低密度人员场所防护目标。
3.1.4 一般防护目标分为一类防护目标、二类防护目标和三 类防护目标。
3.2 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 风险应不超过下表中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防护目标
个人风险基准(次/年)
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 危险化学品在役生 扩建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产装置和储存设施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与40号令相比无变化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解读
3.1.3 重要防护目标:
a) 公共图书展览设施。如公共图书馆、博 物馆、会展中心等。
b) 文物保护单位。 c) 宗教场所。包括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
宇、寺院等。 d)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独立地段的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 点。 e) 军事、安保设施。包括:专门用于军事 目的的设施,监狱、拘留所等。 f) 外事场所。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 华使领馆、办事处等。 g)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或在事故场景下人 员不便撤离的场所。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是对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的补充,为避 免当个人风险满足标准要求时,由于人口密度过高导致的群 死群伤事故概率超过公众可接受范围。
该标准于2019年3月1日 实施,应采用该标准中 的风险基准值进行定量 风险评价,确定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
标准中确未提及周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防护要求,但个人风 险为某处发生所有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死亡的概率,在计 算个人风险时,应将周边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或主要危险化 学品企业的装置设施风险一并计算,否则将导致计算结果不 准确。
c) 若风险曲线全部落在可接受区,则该风险可接受。
累计频率 F(N)
1E-2
1E-3
1E-4 1E-5 1E-6 1E-7
不可允许 尽可能降低 可允许
1E-8
1E-9 1
10
100
死亡人数 N
1000
10000
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描述的是危化装置周围某一固定位置处 单个人员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是危化装置周边一定范围内社会公众整 体对风险的可接受水平。
建筑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 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危化所起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
•148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第13卷(5) :802-812.[6] 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l4227_2〇06[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〇06.[7]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 [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8]马欢,刘岩,杨冰,等.地铁站台噪声特性分析[J].噪声与振动控制,2012(5) :141-143.MA Huan , LIU Yan, YANG Bing,et al. Analysis of noise characteristics on metro station platform[J]. Noise and Vibration Control, 2012(5) :141-143.[9]李杰,郭建中,姜亢,等.北京地铁岛式站台噪声的初步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2, S(S) :153-156.LI Jie,G U0 Jianzhong, JIANG Kang,et al. Pilot research on the Beijing subway island platform noise level [ J ] . 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and Technology, 2012,8(8):153-156.[10]刘茜.某新建城市轨道交通髙架车站噪声现状-站台部分[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5,11(2) :145-153.LIU Qian. The noise status analysis of a newly built elevated stationof urban rail transit — Part I: platform [ J] . 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5 ,11 ( 2):145-153.[11]刘茜.某城市地铁典型线路地下站台噪声现状分析[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5, 11(6) :150-157.LIU Qian. Analysis on noise of underground platform in a typicalline of urban metro[ J] . 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5, 11(6) :150-157.[12]刘茜,辜小安,周鹏.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影响现状[J].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5, 5(6) :247-250.LIU Qian,GU Xiaoan,ZHOU Peng. The noise status of urban railtransit station-platform part[ J] . Railway Energy Saving & Environmental Protecton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 2015,5 ( 6 ):247-250.(责任编辑:李群)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危化所起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 储存设施风险基准》等3项国家标准通过审查2017年10月28日,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审查会,对中国安全 生产科学研究院危化所起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 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2项国家标准和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进行审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孙广宇司长、徐少斗副司长及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特邀专 家,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魏利军副院长,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危化所王如君所长、多英全副所长及标准起草人参加会议。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编制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标准解读材料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一、编制过程(一)编制背景近年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合理,有些地区居民区、学校、店铺等人员聚集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相继建设,社会公众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本标准通过比较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综合考虑我国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管现状,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身危险特性,以及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的风险基准,用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的土地规划利用,切实体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理念,对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以及科学指导城市安全规划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起草过程2010年8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正式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课题研究工作,历时4年科研攻关,多次组织相关行业专家以及重点企业代表进行研讨,相关成果于2014年5月7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016年7月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基准》制定计划,计划编号20160873-Q-450,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南京工业大学等3个单位共同起草编制,其中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担任主编。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为提高标准名称的辨识度和与相关内容的匹配度,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以下简称《风险基准》)。
结合13号公告的实际应用情况,经修改完善,在原公告的基础上形成了《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27日,《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通过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风险基准(2018版)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可接受风险基准值。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和周边土地使用规划时的风险判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个人风险 individual risk 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 一 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 每年。 2.2 社会风险 societal risk 群体(包括周边企业员工和公众)在危险区域承受某种程度伤害的频发程度,通常表示为大于或等 于N入死亡的事故累计频率CF)'以累计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关系的曲线图(F-N曲线)来表示。 2.3 防护目标 protected object 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事故影响,场外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设施或场所。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100 人以下
城镇公园广场
总占地面积 5 000 m2 以上的
总占地面积 1 500 m2 以 上 5 000 m' 以 下的
总占地面积 1 500 m2 以下的
注1: 低层建筑(一层至三层住宅)为主的农村居民点、低层住区以整体为单元进行规模核算,中层(四层至六层住 宅)及以上建筑以单栋建筑为单元进行规模核算。 其他防护目标未单独说明的,以独立建筑为目标进行 分类。
30 户以下,或居住人 或居 住 人 数 30 人
数 30 人以上 100 人 以下
以下
施,不包括中小学
行政办公设施 包括: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科研、事业单位等 办公楼及其相关设施
县级以 上党政机关 以及 其他办 公人数 100 人以上的行政办 公建筑
办公人数 100 人 以 下的行政办公建筑
体育场馆 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 的体育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主要内容
1 2 3 4
引言 发展历程 标准解读 实例分析
引言
印度博帕尔灾难
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博帕尔市美国 联合碳化物公司印度公司的农药厂发生毒 气泄漏,约25吨MIC有毒蒸气被释放,有 毒蒸气向附近城镇蔓延,很快就笼罩了25 平方公里的地区,几天之内有2500多人毙 命,20万人受到波及。
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与40号令相比无变化
我国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图
在个人风险基准中对防护目标再次进行了分类:
个人风险基准中的防护目标分类进行了重新划分,基准值并未变化,与2014年第13号公告 基准值相同。
GB36894-201结8合标《准危险解化学读品生与产装示置和例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 方法》(GB37243-2019)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
防护目标
个人风险基准(次/年)
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生产 危险化学品在役生产装置防护目标 重要防护目标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
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
3×10-7
3×10-6 1×10-5
3×10-6
1×10-5 3×10-5
风险等值线
狱、拘留所等。 f) 外事场所。包括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
处等。 g) 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或在事故场景下人员不便撤离的场
所。
个人风险基准
3.1.4 一般防护目标分为一类防护目标、二类防护目标和三类防护目标。
个人风险基准
3.2 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基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应不超过下表中 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术语与定义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GB18218GB-3689GBT-37243GB18265标准解读
2017年10月28日标准(送审稿)通过化学品 安全分标委组织标准审查会,并修改后形成标准 (报批稿)。
2018 年 11 月 19 日 《 风 险 基 准 》 正 式 发 布 , 2019年3月1日实施。
储存单元划分
(1)独立设置的仓库内有多层库房或多个防火分 区的,应按照一个单元进行辨识。
(2)危险化学品罐区应按储罐区整体作为一个单 元进行辨识。储罐区未集中布置的,则应分别划分单 元进行辨识。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三、临界量的确定
1.表1中列入的危险化学品,按标准中表1 的临界量进行辨识。
500
W(物理危险性 符号)
/
/
W1.1
—不稳定爆炸物 —1.1项爆炸物
1
W1.2
1.2、1.3、1.5、1.6项爆炸物
10
W1.3
1.4项爆炸物
50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表2 未在表1中列举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及其临界量
类别 易燃气体
气溶胶 氧化性气体
易燃液体
自反应物质和 混合物
符号 W2 W3 W4 W5.1
二、起草过程
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交流会议
本项标准是在比较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综合考虑我国危 化装置危险特性与监管现状,在近年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 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大致时间节点可分为课题研 究、13号公告实施,国标起草三个阶段。
课题研究 13号公告
2010年8月,总局三司组织中国安科院等3家单位 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 护距离》专题研究。
《风险基准》《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 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2019年6月
内容提要
一、出台背景 二、起草过程 三、基于13号公告的改进 四、标准主要内容 五、重点释义
一、出台背景
1.1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由于危化品企业的 布局规划“安全红线”不明确,造成部分危化品企 业与城区、居民区以及周边其他企业的安全防护距 离不足,危化品企业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的风险问 题日益突出。
一、出台背景
1.2 制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必要性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通过确定可接受风
” 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 第13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
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一、出台背景
1.3 目的
为落实国务院591号令有关要求,妥善解决新建 危化品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以及现有企业出 现的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明 确的问题,出台了本标准。
三、基于13号公告的改进
(二)防护目标分类更加具体 进一步考虑到不同类型防护目标处人员的脆弱性和易
疏散程度,并重点结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GB 50137)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使防护目标分类更加具体,符合我国土地 利用实际。
三、基于13号公告的改进
2018年11月19日《风险基准》正式发布,2019年3月1日 实施。
2019年2月25日《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正式发 布,2019年6月1日实施。
内容提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二、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三、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11010010001x10-91x10-81x10-71x10-61x10-51x10-41x10-31x10-21x10-1我国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图附录:1.相关术语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死亡人数N (人)累积频率F (次/年)不可接受区尽可能降低区可接受区附录1相关术语定量风险评价:是对某一装置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可接受风险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风险:是指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
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社会风险:是对个人风险的补充,指在个人风险确定的基础上,考虑到危险源周边区域的人口密度,以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概率超过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
通常用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曲线(曲线)表示。
防护目标:指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场所,包括居民区、村镇、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
不可接受区:指风险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区:指风险可以被接受,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尽可能降低区:指需要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风险。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用于确定陆上危险化学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在役生产、储存装置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二、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我国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值表三、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11010010001x10-91x10-81x10-71x10-61x10-51x10-41x10-31x10-21x10-1我国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图附录:1.相关术语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推荐方法死亡人数N (人)累积频率F (次/年)不可接受区尽可能降低区可接受区附录1相关术语定量风险评价:是对某一装置或作业活动中发生事故频率和后果进行定量分析,并与可接受风险标准比较的系统方法。
风险:是指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后果严重性的结合。
个人风险:是指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的个体死亡率。
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
社会风险:是对个人风险的补充,指在个人风险确定的基础上,考虑到危险源周边区域的人口密度,以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概率超过社会公众的可接受范围。
通常用累积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的关系曲线(F-N曲线)表示。
防护目标:指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周边的人员密集场所或敏感场所,包括居民区、村镇、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养老院、车站等。
不可接受区:指风险不能被接受。
可接受区:指风险可以被接受,无需采取安全改进措施。
尽可能降低区:指需要尽可能采取安全措施,降低风险。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解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布。
一、颁布《可接受风险标准》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石化、化工产业布局与工业化、城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居民区与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风险有不断加剧趋势。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可接受风险标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标准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的概念主要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防火间距和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但由于制定的目的不同,实践发现在预防重特大事故时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非爆炸性的火灾事故,以火灾预防和火灾初期扑救为目的来设定,不考虑危险物质泄漏后的毒性危害。
其主要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防火间距一般不超过120米。
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保障公众健康的角度设定的,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从车间或生产、储存单元的边界扩散至居住区范围内(对其他公共设施或民用建筑无要求),达到限制浓度的最小距离。
其主要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2011)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超过1200米。
《可接受风险标准》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以下简称危化装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设定的缓冲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解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标准》)已经2014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7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公布。
一、颁布《可接受风险标准》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石化、化工产业布局与工业化、城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居民区与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风险有不断加剧趋势。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可接受风险标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
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标准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企业防护距离的概念主要有消防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防火间距和卫生部门牵头组织制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但由于制定的目的不同,实践发现在预防重特大事故时有一定的局限性。
如:防火间距主要是针对非爆炸性的火灾事故,以火灾预防和火灾初期扑救为目的来设定,不考虑危险物质泄漏后的毒性危害。
其主要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防火间距一般不超过120米。
卫生防护距离是从保障公众健康的角度设定的,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从车间或生产、储存单元的边界扩散至居住区范围内(对其他公共设施或民用建筑无要求),达到限制浓度的最小距离。
其主要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GB8195-2011)规定的石化企业与居民区等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超过1200米。
《可接受风险标准》中明确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以下简称危化装置)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设定的缓冲距离作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危化品生产、储存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值
危化品生产、储存个人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征求意见稿)为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要求,妥善解决危险化学品新建企业选址、高风险企业搬迁和化工园区规划布局以及现有企业出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明确的问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地安全规划、安全距离确定方法进行广泛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提出了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以下简称可接受风险基准)。
一、我国可接受风险基准制定的必要性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身存在固有风险,会对周边居民、社区和其他公共场所(以下简称防护目标)带来一定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采用设定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国家设定的可接受风险基准范围内。
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我国急需制定和颁布国家可接受风险基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合理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
二、国际上制定可接受风险基准通行的做法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可接受风险基准时,通常采用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作为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土地使用规划的依据。
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国际上通常采用国家人口分年龄段死亡率最低值乘以一定的风险可允许增加系数,作为个人可接受风险的基准值。
荷兰、英国中国香港等不同国家(地区)具体实例,见表1。
表1 不同国家(地区)所制定的个人可接受风险基准社会可接受风险基准:国际上通常采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时,可能造成周边民众和社区群死群伤事故的累积频率来确定,通常由频率(F)/死亡人数(N)曲线体现。
荷兰、英国、中国香港等不同国家(地区)具体实例,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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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科院】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
来自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副总高工兼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研究所所长王如君先生,为与会嘉宾解析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风险基准》,目前标准已经报批,预计5月份到7月份颁布。
与该标准配套还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即GB18265,以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四个强制国标都是由安科院组织起草的。
关于国标出台的相关背景,预计2020年国家城镇化将达到70%,以前化工企业都在郊区,而目前工厂距离城市很近,比如安徽安庆石化,它跟城市是零距离,一出厂门就是市区,危化品企业跟城区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空间上的密集增加了事故后果严重性,比如天津8.12,青岛112,大连716等,事故承载区密集。
从时间上快速发展,早期建设标准很低,旧工业区布局不合理,到底是城围石化还是石化围城,一直是个很大的疑问。
2008年之前,在内蒙呼和浩特的三联石化要搬迁,当时在郊区,据说今年的大连石化也要搬迁,之前距离城区开发区有10公里,再次搬迁给企业造成很大困扰。
但确实,大连化工园区跟居民区距离太近了。
从防范风险角度出发,国际上通常通过确定可接受风险标准的方式来控制危险源与防护目标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确保防护目标增加的风险在可接受风险标准范围之内。
前几年在辽宁锦西的一个工厂,国标要求安全距离为至少一千米,但是这个工厂到火车站之间有一座山,这个山的海拔有九百多米,未达到一千米,故而总局未批准通过。
实际上,一千米和九百多米真正发生事故是有区别的,毕竟山体是自然的屏障,但是国家标准规定了一千米,差了一米都是不合规定。
这个安全距离如果是纯粹距离的话,就会造成企业执行起来很被动,比如说天津事故后,全国所有危化品仓库已经停止审批,已经进行了三年,但是在标准未制定完成时,相关问题就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
所谓安全距离是对不同距离土地开发利用而言的,针对不同的地区应该规划成什么类型的,是定性的。
风险也可规定大小,比如说居民区,养老院,学校和幼儿园,这些脆弱的目标危险源脆弱值非常高,它必须远离危险源。
欧盟、英国、丹麦、荷兰,包括周边的日本、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等国都制定了国家危化品装置基准,只有我国未制定相关标准。
我们制定这个标准为了确保民众和危险源之间存在一个合理的安全距离,存在对土地最大化利用的开发。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提出的要求,目前防火距离造成了围墙之外,老百姓几十米,而且从防火距离来说,主要是防止火灾,它没有考虑到有毒气体泄露和爆炸,这些可能对周边居民的影响,用于石油化工或者化工企业的选址存在了空
白,考虑到爆炸毒性场景很少,特别是遏制重大事故减少对周边人员的伤亡,这块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同时,今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对于高风险企业搬迁政策,关于起草过程如下,从2010年开始,总局委托中国安科院以及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的研究,2010年8月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专题研究。
2014年5月7日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风险基准》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予以公布。
2016年7月4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达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风险基准》制定计划,2017年完成报批稿,报送国标委。
另外关于GB18265,这个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针对生产和储存设施,周边个人和社会的风险可接受值,即使用该装置之后对周边临近的个体和社区的群众、民众之间如何保护,什么样的风险可以接受。
比如说个人风险,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年,规定医院和幼儿园至少在10的6次方以上,达到比乘坐飞机还要安全的程度。
从社会风险的角度来看,就是通常所言群死群伤,比如说化工园区旁边还有社区,它所能承载风险的大小。
不同的人群对不同风险感受和承担能力是不一样,同时可接受风险也是政府和企业之间在协商进行互相促进安全的时候,一个重要的安全决策的依据,就
是工厂定的依据。
可接受风险由于地区差异,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也各不相同。
我国风险指标定的比德国或者英国风险还高,可能对于新建项目可以实施,但是对于老的企业,不太容易实行。
据统计,全国化工园区省级以上有563家,全国县市化工园区有两千多家,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一万多家,化工企业遍布全国各地,标准如果定的很高,大部分企业都将要面临搬迁。
制定国标主要考虑人员疏散难易的程度和脆弱性,不同人员目标面临脆弱性不一样,另外是要和国际接轨,我们提到2020年达到国外中等国家的要求,对比巴西、新加坡等国的风险值,中国的风险值要高很多。
另外结合中国土地现行规划,参考了用地性质。
可以将防护目标分成几类,第一类是高敏感目标,这些人群都是弱势群体,比如说养老院本身疏散,自我保护能力比较低的群体,定为高敏感目标,第二是重要保护目标,诸如公共设施,文物设施和城市主要交通设施等等,这些有保护价值,另外在有爆炸和冲击的事故情况下,还有设施的保护,除了保护人之外,还有财产。
第三有防护目标,可分为一类防护目标,二类防护目标,三类防护目标,不是一千米,二千米。
危险化学品仓库离城市十公里,方圆三百平方公里无人,可能吗?就是说安全是非常重要,但是要考虑经济发展和防护,可以看到防护目标里面可以对不同的目标,包括不同的民众也有一定的数量要求,而不是说这个地方全部无人。
另外关
于个人风险基准怎么确定的,个人风险怎么确定的问题。
首先通过对国家五次人口普查,我们发现中国人最低死亡年龄是在10岁,也就是10岁民众是自然死亡率最低,但是对我国来说风险值比较高。
如果建化工装置,根据德国和英国的要求,对周边高敏感的目标风险装置,民众自然死亡,不会增加,1%到10%都是可以接受的。
如果对老装置,先乘以10%,就是3.64乘以10的负5次方左右。
对高敏感目标国家非常严,增加风险值不能超过1%,我们可以确定跟国际上对比,中国防护目标中国是3%,德国是3%。
重视对重要防护目标定的更加高一点。
与国外相比,按照丹麦标准完全做不到,但需要考虑我国国情,从1%到5%到10%是不同保护目标。
这样得出国家风险基准值的大小,按照风险基准值新建装置可以对应,荷兰和英国个人风险比他们宽松一点,但是比香港、加拿大要严格,对敏感目标跟国际是一致,也反应中国政府在保护特别民众,老人和一些脆弱目标,更加强调保护弱势群体。
我国的标准低于发达国家,这个是差一个数量级。
大家可以看到风险基准值,化学厂不同保护目标就是对地块有效的利用,规定土地安全使用红线,这个红线不能建养老院、学校、幼儿园等,社会风险值也是这样。
危化品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也借鉴了国际的做法和国家的标准。
可以比对一下,红线是中国的,绿线是英国的标准,蓝线是荷兰的基
准,在这个基础可以看到国家社会风险比荷兰要低,比英国要求还高。
这个也符合我们国家发展的国情。
第一风险基准值的制定充分考虑我国人口密度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密集的特点,结合我国人口自然资望率更加适合中国国情。
风险基准的制定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对老人、儿童,病人等特定的脆弱性人群和特殊高密度的人群的安全防护
优先考虑,总体上达到国外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这个基准里面实现了定量风险法在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距离确
定上应用,使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更加科学灵活。
在定不同城市的功能,除了生活区,商业区和工业区。
在工业区提前规划,提前划出土地红线利用,有效保护我们的生产企业和民众之间存在安全距离,这也是符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174公约)》中的要求,第一,遏制重大事故,因为通过风险控制,就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有效提高安全装置风险等级。
第二,一旦发生事故之后,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减缓,降低,甚至可以消除这些事故对民众和财产的影响。
第三,可以保证生产装置和社区拉开有效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