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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公告

关于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公告

关于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公告关于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公告一、引言近年来,经纬纺机公司一直在努力推动公司的发展与创新。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股东的不同需求,我们决定引入现金选择权,以便让每一位股东在公司的成长过程中享有更多的权益。

本公告旨在向各位股东详细介绍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内容,以帮助您全面了解并灵活运用这一权益。

二、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定义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是指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股票出售给公司,换取相应金额的现金,并在合适时机行使该权益。

这一权益的引入旨在为股东提供更灵活的选择,有效应对市场波动,最大化投资回报。

三、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特点1. 灵活性: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允许股东根据市场需求和个人投资策略,在合适的时机选择行使权益。

这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操作空间。

2. 高回报: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引入,为股东提供了灵活的退出通道。

在市场处于较高水平时,股东可以选择行使权益,将股票出售换取现金,从而实现投资回报最大化。

3. 保值功能: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在市场低迷时也可发挥重要作用。

当股东意识到市场下行趋势时,可以选择行使权益,将股票出售换取现金,规避风险并保值。

四、行使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条件为保证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合理行使,我们设定了以下条件:1. 行使时间窗口: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行使时间窗口为每年的特定日期。

具体日期将在公司公告中通知股东。

2. 持有时间要求:股东需要在特定日期前持有股票一定的时间,才能行使现金选择权。

3. 选择权手续费:行使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需要支付一定数量的手续费。

具体金额将根据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量和行使时间窗口的具体要求而定。

五、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运作流程经纬纺机现金选择权的运作流程如下:1. 公告通知:公司将在特定日期前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公告,告知股东即将到来的行使时间窗口和相应要求。

2. 行使申请:股东在行使时间窗口内可通过指定渠道提交行使申请。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

现金选择权投资者业务操作指南
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预受现金选择权的指令类似于预受要约的指令。
七、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深交所在其网站上公布上一交易日的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以及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有关情况。
八、投资者进行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或解除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会员单位办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三、 如上市公司以手工方式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将设立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在该股权登记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公司规定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内以传真、邮寄等方式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现金选择权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具体方式应仔细阅读上市公司的公告。
四、 如上市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服务的,预受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指令通过现有的有关要约收购的技术平台传送到深交所。对于该种方式,不设股权登记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间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在申报期内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 本指南第六条至第九条仅适用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方式。
(五)如标的股票为交易状态时,已申报预受现金选择权的无限售条件股份在申报当日可以申报卖出,卖出申报未成交部分仍计入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
(六)经确认后的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不得进行转托管或质押。
九、投资者有权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一)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并在申报次一交易日查询其申报是否确认,申报确认后不能再卖出;
为确保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进行,方便投资者操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南。

一文了解什么是现金选择权!

一文了解什么是现金选择权!

一文了解什么是现金选择权!了解什么是现金选择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永远都是资本市场上的热点和焦点,也是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实现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

但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并不是被并购对象的所有股东,都会愿意接受被并购的现实。

为了保护持反对意见股东的合法权利,为其提供合理的退出渠道,通常收购方或者第三方会承诺,将持反对意见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以约定的价格收购下来。

这时,对于持反对意见股东来说,他在并购重组交易中,也就获得了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是指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按期权理论解释,现金选择权相当于收购方或第三方向相关股东送予的以该上市公司股份为标的,约定价格为执行价格的认沽权利。

现金选择权有以下要素1、授予范围:就现有案例看,授予范围有三种可能,一种是仅向被收购方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一种是仅向收购方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一种是向吸收合并双方异议股东均提供现金选择权。

2、提供方:就现有案例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一般为除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有的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的是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有的是战略投资者等,投资者应重点关注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3、行权价格: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一般以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基准确定。

4、行权条件:一般要求相关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投反对票,且一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到现金选择权申报行权期间才具有行权资格。

5、申报行权期间:行权申报期限不少于五个交易日,并不超过十个交易日。

在申报期间,有效行权申报的前提是投资者具有现金选择权利且持有相应份额的标的公司股票。

是否行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投资者是否行权的核心判断标准是标的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格。

现金选择权的实质是一种认沽权利,即以约定行权价格卖出标的公司股份的权利。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市公司收购及现金选择权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二、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三、股份过户登记四、委托本公司办理收购资金划付的办理方式第二章要约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二、履约保证金的保管三、用于支付的证券的临时保管四、收购要约登记五、预受要约的申报及股份的临时保管六、收购要约的变更七、竞争要约九、预受要约股份的过户及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十、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十一、履约保证金利息的划付第三章现金选择权业务一、业务范围及受理(仅限于 A 股业务,B 股另行约定)二、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的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第四章费用附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收购、现金选择权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包括对当事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证券)的保管、拟收购或申报行权股份的临时保管、要约收购中的预受要约或撤回预受要约申报的受理和有效性确认、收购股份或申报行权的股份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资金(证券)的支付等。

第一章协议收购业务一、业务范围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拟收购股份的临时保管和拟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

本公司可以根据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协议收购涉及的资金支付、证券支付等业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中信证券)(2011年5月)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制度完善研究》(中信证券)(2011年5月)
第三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若干具体制度研究及完善建议 ...... 30
第一节 一致行动人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30 第二节 关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33 第三节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研究和完善建议 ...................................................................34 第四节 现金选择权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36 第五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独立董事作用 ...................................................................38 第六节 反向收购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39 第七节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资产重组...............................................................................42 第八节 上市公司合并与分立制度研究和完善建议 ...........................................................4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集B股现金选择权及B转H业务指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集B股现金选择权及B转H业务指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集B股现金选择权及B转H业务指南一、前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集B股为一家位于中国上海的重型机械制造企业,其股票分为A股和B股两种。

其中B股面向外国投资者,投资者可通过持有中集B股来获得公司的股权收益。

为提高投资者的收益,中集B股向投资者提供了现金选择权和B转H业务,本文将对这两项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二、中集B股现金选择权1. 现金选择权的定义现金选择权是指中集B股公司向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提供的一项权利,投资者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向公司行权,选择是否要将自己持有的中集B股转换为相应的现金。

2. 现金选择权的执行投资者在行权前须先通知中集公司,并将其持有的B股转给公司认可的处置方,然后按照所确定的换股比例把相应的现金转入投资者账户。

具体换股比例及转账日期,中集公司将公告通知投资者。

3. 现金选择权的风险由于现金选择权是一项交易,投资者参与其中时需要对风险有所了解,并合理控制风险。

同时,在决定是否行权时,投资者需要对市场形势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以避免因市场变化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中集B股B转H业务1. B转H业务的定义B转H业务是指中集B股公司为便于海外投资者投资B股而推出的一种交易服务。

投资者通过该服务可以将所持有的B股转换成H股,从而获得更高的流动性和更方便的交易方式。

2. B转H业务的需求B转H业务主要是为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而设立的。

由于B股涉及到外币交易和资金的流动性较差,为了更方便投资者的操作,中集公司推出了B转H业务,使投资者能够更轻松地参与股票市场。

3. B转H业务的执行中集公司设立有专门的股份转让服务中心,负责处理B转H业务。

投资者需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投资者的身份证件、问卷调查表和转股申请等,经审核后即可进行B转H业务。

4. B转H业务的费用B转H业务的费用主要包括交易费用和税费。

交易费用按照交易金额比例收取,税费则与投资者所在国的税务法规有关,投资者应了解本国税收政策并咨询相关税务机构。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11〕276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会员单位及其相关当事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对2008年5月16日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6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二○一一年九月六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的现金选择权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上市公司的权利。

第四条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方应当授权上市公司代为向本所申请办理现金选择权有关事宜。

第五条上市公司、第三方、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在现金选择权申报前,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和第三方推进现金选择权实施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申报服务第一节申报期限与申报方式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选择权的派发,确保相关股东顺利行使现金选择权。

第七条上市公司向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并不得超过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制度构建探析(1)

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制度构建探析(1)

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制度构建探析(1) 这篇"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制度构建探析"论文是程序自动抓取于互联网上,查看更多请点击:论文频道:lwxz/ 关键词:现金选择权/小股东退出权/制度构建/公司法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购请求权适用条件不一致;适用情形不适合中小股东在其利益受公司股权及其他重大变动影响时以公允的股权价格退出公司;回购业务主体单一,也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构建法定化保证小股东以公允的股权价值退出公司的现金选择权制度来取代现行公司法上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公允价值现金退出和监管利益冲突行为双重功能实现,从“一补一阻”两个方面实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保护。

现金选择权制度的权利主体是对公司普通股或者优先股享有法律上或者实质上商业利益的人,义务主体为公司。

合并、股权互换、公司所有的资产的实质销售、对任何股东的权利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公司章程的修改等是现金选择权产生的条件。

如果不存在经营者或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交易,则不产生现金选择权。

应明确规定以“第三方价格”定价方法来指导定价。

现金选择权(Cash-option)一词源于金融投资领域,其原先是指,在交易过程结束以后,需要交付标的物的一方可以选择实际交付标的物,也可以选择以现金方式履行交割手续。

在我国,XX年第一百货吸收合并上海华联商厦案,[1]首次使用了现金选择权这一概念和制度安排,之后其在上市公司吸收并购中大量使用,已成为上市公司并购中控股股东加强并购效率、减少并购阻力的工具。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这一旨在保护小股东利益的做法从其产生起就沦为制度“花瓶”,虽起到推动并购效率的作用,但并未真正起到保护小股东利益、实现并购公平的作用。

因此,明确现金选择权性质、权利义务主体、产生条件、证券市场排除以及定价机制,从而构建较为完备的现金选择权制度势在必行。

一、建立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的制度的必要性(一)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公司股东现金选择权产生于股权分置改革,最初功能定位于确保股改顺利进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票现金选择权操作流程

股票现金选择权操作流程

股票现金选择权操作流程
股票现金选择权是指一种金融工具,允许持有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

下面将介绍股票现金选择权的操作流程。

第一步:了解股票现金选择权
在进行股票现金选择权的操作前,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股票现金选择权。

股票现金选择权是指一种权利,允许持有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

这个特定时间和价格是在购买股票现金选择权时就确定好的。

第二步:购买股票现金选择权
如果您想要购买股票现金选择权,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或在线交易平台进行购买。

在购买股票现金选择权时,需要选择股票和行权价格,并支付权利金。

权利金是购买股票现金选择权的成本,也是持有者购买该权利的唯一花费。

第三步:行权
如果您持有股票现金选择权,可以在特定时间内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

如果您选择行使该权利,您可以以行权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

如果您不行使该权利,股票现金选择权将在到期日自动失效。

第四步:盈利或亏损
如果您选择行使股票现金选择权并以行权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您的盈利或亏损将取决于购买或出售的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异。

如果股票价格高于行权价格,您将获得盈利;如果股票价格低于行权价格,您将蒙受亏损。

总结:
股票现金选择权是一种金融工具,允许持有者在特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

购买股票现金选择权的成本是权利金,行权价格和特定时间是在购买股票现金选择权时就确定好的。

持有者可以选择在特定时间内行使或不行使该权利。

如果持有者选择行使该权利并以行权价格购买或出售股票,盈利或亏损将取决于购买或出售的股票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异。

交易网关数据接口规范说明书

交易网关数据接口规范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关STEP接口规格说明书(竞价平台)V0.552023年4月文档版本日期版本说明2021-04-150.10创建文档。

2021-06-080.201.更新业务范围描述2.增加指定、撤指定业务相关接口3.更新应用消息内各接口的部分字段约束说明4.更新竞价平台标识为02021-07-050.301.更新指定撤指定、网络密码服务的SET分区信息2.配股、配转债包含成交确认3.更新ReportIndex的tag值2021-07-190.401.更新“申报拒绝”的MsgType2.更新“新订单申报”的字段描述3.更新“分区序号同步”的约束描述2021-12-010.501.更新“注册处理”和“网络密码服务”应用消息;2.更新“信用标签”的填写说明;3.新增错误码5016;4.更新OrdRejReason的类型为N5;5.更新“网络密码服务申报响应”消息;6.更新开放式基金分红设置取值;7.更新BCAN信息填写说明;8.更新结算会员代码填写说明;9.更新申报数量取值范围;10.更新网络密码服务申报ValidationCode填写说明;11.更新消息头的填写说明;12.更新订阅机制订阅数限制;13.更新branchID的填写说明;14.更新开放式基金转托管的填写说明;15.补充融资融券业务说明;16.补充“成交金额”的溢出场景说明;2022-02-110.511.补充“注册处理”消息流图;2.更新登录消息描述说明;2022-03-040.52 1.更新“成交金额”溢出场景的说明描述;2022-06-170.53 1.补充“TrdCnfmID(成交编号)”的填写说明;2023-01-040.541.补充“现金选择权”业务的申报填写说明;2.删除“指定登记”、“指定撤销”业务的申报填写说明;2023-04-070.551.修订新订单申报接口中“Price”、“OrdType”字段的填写说明;目录第一章前言 (5)1.1目的 (5)1.2术语和定义 (5)1.3参考文档 (5)1.4联系方式 (6)第二章系统简介 (7)2.1系统接入 (7)2.2业务范围 (7)第三章交互机制 (9)3.1会话机制 (9)3.1.1建立会话 (9)3.1.2关闭会话 (9)3.1.3维持会话 (10)3.1.4其他约定 (10)3.2申报与回报 (10)3.2.1业务类型 (11)3.2.2消息流图 (14)3.2.3平台状态 (18)3.2.4重复订单 (19)3.2.5执行报告 (20)3.3恢复场景 (22)3.4订阅机制 (22)第四章消息定义 (24)4.1消息结构与约定 (24)4.1.1数据类型 (24)4.1.2STEP格式约定 (25)4.1.3STEP消息头 (25)4.1.4STEP消息尾 (26)4.1.5STEP消息完整性 (26)4.2会话消息 (26)4.2.1登录消息(MsgType=A) (26)4.2.2注销消息(MsgType=5) (27)4.2.3心跳消息(MsgType=0) (28)4.2.4测试请求消息(MsgType=1) (28)4.2.5重发请求消息(MsgType=2) (29)4.2.6会话拒绝消息(MsgType=3) (29)4.2.7序号重设消息(MsgType=4) (29)4.3应用消息-新订单 (30)4.3.1新订单申报New Order Single (30)4.3.2撤单申报Order Cancel (35)4.3.3执行报告Execution Report (36)4.3.3.1申报响应、成交回报及撤单成功响应 (36)4.3.3.2撤单失败执行报告 (38)4.4应用消息-网络密码服务 (39)4.4.1网络密码服务申报 (39)4.4.1网络密码服务申报响应 (40)4.5其他消息 (42)4.5.1申报拒绝Order Reject (42)4.5.2平台状态PlatformState (42)4.5.3执行报告分区信息ExecRptInfo (42)4.5.4分区序号同步ExecRptSync (43)4.5.5分区序号同步响应ExecRptSyncRsp (43)4.5.6分区执行报告结束ExecRptEndOfStream (44)第五章附录 (45)5.1附一计算校验和 (45)5.2附二PBU及说明 (45)5.3附三错误代码说明 (46)5.4附四“用户私有信息”说明 (46)5.5附五价格数量字段说明 (47)5.6附六融资融券 (47)第一章前言1.1目的本接口规范描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本所)交易网关与市场参与者系统之间以STEP协议进行交易数据交换时所采用的交互机制、消息格式、消息定义和数据内容。

我国现金选择权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我国现金选择权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Keywords:Corpora“on merger and acquisition;Significant behaVior of canlpany; PreserVing the interest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Cash—option
III
硕士学位论文
第1章绪论
perfb姗ed positiVely while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f.rom
being infringed.HoweVer,it works approximately spontaneously practically,brings 2lbout distinguished understandings of its’character’fhnction and value among the
It can be concluded from theoretical analyzing,Cash-option is a special right of shareholder exiting,not only can the system mainly work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of preserVing the minority shareh01ders during the process of merging and acquisition,it also如nctions positiVely Via the improVement of definite system devising to enhance the corporation acquisition and increase investment opportunities for the securities market.Aiming at the specific problems of the cullrent Cash一0ption system practice, steps can be taken from the f0110wing three sectors to rationalize and systematic Cash·option system, like crystallizing its sphere and premise of application, standardizing the procedure and esta【blishing negotiated price system.As to 1egislation, it would be wisdom for us to rule the system of Cash-option in specialty,as well as crystallizing its special situation and procedure,thus distinguishing from the current corporation law which nlles the system of Objection Shareholder Rights.Allowing the two to go hand in hand,and operates respectiVely; thus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protecting the interest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together.

第九号——现金选择权

第九号——现金选择权

第九号现金选择权为规范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办理A股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适用本指南。

2.本指南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分立、收购、主动退市等重大事项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权利。

3.上市公司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二、现金选择权的实施1.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二)自行组织股东申报。

对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15%、投资者申报将导致重大损失的,由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价格高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的,为便于投资者申报,上市公司应当选择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指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1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3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
股权登记日(如适用)
行权期间公司股票
是否停牌(如适用)
申报材料
是否齐备
1.中国证监会同意刊登收购报告书或者其它报告的批复择权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4.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如适用)
5.现金选择权登记证明文件
6.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申请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第三方名称
第三方证券账户
第三方委托的
证券公司名称
第三方委托的证券公司席位代码
现金选择权约定价格
履约保证金金额
现金选择权参考价值
现金选择权所含权利的Delta值
现金选择权
申报起始日期
现金选择权
申报截止日期
现金选择权的模式
1.通过交易系统申报;2.手工申报
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方案简述: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盖章)
年月日
备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表格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表格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表格
目录
授权委托书 (2)
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3)
现金选择权配发申请 (4)
现金选择权定向派发申请 (5)
现金选择权定向派发明细表 (6)
证券登记数据接口 (7)
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申请 (8)
手工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明细表 (9)
投资者手工申报行权确认书 (10)
现金选择权行权股份划拨数据接口 (11)
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13)
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开立申请表 (14)
行权履约保证金的保管申请 (15)
行权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 (16)
行权股份划拨申请 (17)
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 (18)
未行权现金选择权的注销申请 (19)
DFZH08-01
授权委托书
为顺利实施业务,兹授权(单位全称)为我方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代表我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我方发行的现金选择权(权证简称及代码为)的签订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发行登记结算、行权登记结算、退出登记以及与本次方案的实施有关的登记结算事宜。

有效期:至年月日
签发日期:年月日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发行人(公章或签章)
法定人代表签名
年月日。

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

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

第四十三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适用范围:1、需要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分立等;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时,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收购人同时还应向预受要约对象提供现金选择权。

本公告以吸收合并为例,上市公司涉及分立、被要约收购的,请注意修改相关表述。

2、对于本公告发布前一工作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15%、投资者申报将导致重大损失的,建议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网下申报);本公告格式指引仅适用于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情形,网下申报请参照附件1。

3、本公告格式指引适用于申报主体为全体股东的情形,申报主体仅为异议股东的请参照附件2。

4、本公告格式指引仅适用于申报主体为A股股东的情形,申报主体同时涉及A股、B 股股东的请参照附件3。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公司吸收合并XXXX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本公司XXXX年XX月XX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XX(吸收合并)议案,该议案审议通过给予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就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享有现金选择权(合并公司全体股东享有收购请求权,下同)。

本次吸收合并事项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平台申报实施其现金选择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XXXX年XX月XX日[本公告见报日前一个工作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为XX.XX元/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YY.YY元/股,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将以YY.YY元/股的行权价格获得现金对价,敬请全体股东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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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市公司重组中的现金选择权
一、相关法规
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须提供现金选择权。

与现金选择权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也就是所谓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权”。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要求“公司董事会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但是没有明确规定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要约收购中需要提供现金选择权的几种情况: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三十六条中规定: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

4、《深交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深交所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对现金选择权进行了明确定义,“本指引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相关股东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


《指引》对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的申报方式、办理流程与时间安排等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并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情况下必须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二、案例统计
根据对实施现金选择权的案例的统计,发现主要是在对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中提供了现金选择权,其中有一例是以全面要约的方式进行的换股吸收合并,即东方电气要约收购东方锅炉,东方电气以其股份支付要约收购对价,同时提供了现金选择权。

其余都是以增发新股换股吸收合并。

具体的案例情况见excel表。

根据案例发生的时间,对吸收合并中的现金选择权及其定价情况总结如下:(一)股权分置改革前的吸收合并
我国第一例换股吸收合并为发生在2003年第2004年初的TCL集团换股吸收合并TCL通讯,该方案中没有提供现金选择权。

2004年11月,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同属百联集团的华联商厦,在我国首次提供了现金选择权。

方案中由百联集团为两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非流通股分别按照不同的价格提供现金选择权。

其中对于流通股现金选择权价格按照董事会召开前12个月每日加权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

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百联集团。

最终两家上市公司均有股东申报了现金选择权,相对比例都不大,其中非流通股股东申报较多。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吸收合并
股权分置改革期间,有一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与吸收合并同时进行,比较典型的有: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业、兰州铝业、石炼化吸收合并长江证券、北京化二吸收合并国元证券、东方电气要约收购东方锅炉。

1、现金选择权定价
根据现金选择权价格确定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选择停牌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现金选择权价格: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和中国铝业换股吸收合并山东铝业、兰州铝业采用了该方法;
以停牌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现金选择权价格:石炼化吸收合并长江证券、北京化二吸收合并国元证券;
以停牌前3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作为现金选择权价格:东方电气要约收购东方锅炉。

2、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除东方电气的要约收购中提供方为收购方东方电气以外,其他案例中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均为第三方,第三方提供现金选择权购买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后将其换股。

3、实施结果
该类案例的进行过程正好经历了大牛市阶段,方案最初确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都相对较低,到方案实施时,二级市场股价均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所以很少或者无人申报现金选择权。

(三)全流通下的吸收合并
上港集团吸收合并G上港是全流通背景下的第一例换股吸收合并,其后又发生多例,如都市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东软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上海电气首次发行A股暨换股吸收合并上电股份以及近期发生的攀钢钢钒换股吸收合并攀渝钛业、ST长钢、新湖中宝换股吸收合并新湖创业、云天化吸收合并云南盐化、*ST马龙、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等。

1、现金选择权定价
上港集团案例发生较早,其现金选择权价格比历史最高收盘价溢价6%以上。

其他案例的定价大致有两类:
以停牌前最近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作为现金选择权价格:2007年进行的三个案例—都市股份吸收合并海通证券、东软股份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上海电气首次发行A股暨换股吸收合并上电股份,是以此方法定价的;
以停牌前2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作为现金选择权价格:2007年底以后公告方案,目前正在进行中的攀钢钢钒换股吸收合并攀渝钛业、ST长钢,新湖中宝换股吸收合并新湖创业,云天化吸收合并云南盐化、*ST马龙,盐湖钾肥吸收合并st盐湖这四个案例是以此方式进行定价的。

2、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上述案例中,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多为第三方,仅云天化明确提出其为吸收合并的两家上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
3、实施结果
目前已经实施完毕的案例中,现金选择权申报仍然较少,或基本没有人申报。

目前正在进行的几个案例,由于资本市场的下跌及低迷,目前来看,申报现
金选择权相对有一定吸引力。

但是在方案中多规定了,只有在股东大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才可在方案可以实施后获得现金,这就意味着如果想获得现金,就须投反对票,而过多人投了反对票很可能使方案难以通过,因而结果很可能是申报现金选择权的人仍然不多。

而攀钢钢钒换股吸收合并攀渝钛业、ST长钢中为了避免过多人选择现金选择权,鞍钢近期又提出了二次现金选择权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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