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
包括: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车辆段工程;轨道工程;供电安装工程;弱电安装工程;主变电站工程;车站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
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价格10%时,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
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
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
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一)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1、钢材、油料,r=±3;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 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粤价函[2001]265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01〕265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取费方案的函》(粤交基函〔2001〕854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一、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1.路基┌─────────┬─────┬──┬───┬──┬──┬──┬──┐│检测项目│平整度│压实│ 弯沉│宽度│纵断│中线│横坡││││度│││高程│偏位││├─────────┼─────┼──┼───┼──┼──┼──┼──┤││││││││││每公里检测频率│20处×3尺│20处│100点│20处│20点│20点│20处│├─────────┼─────┼──┼───┼──┼──┼──┼──┤│单价(元/km)│ 100│300 │ 1500 │100 │200 │200 │150 │├─────────┼─────┼──┼───┼──┼──┼──┼──┤│ 每处(点)单价(元) │5│ 15 │15│ 5│ 10 │ 10 │ 5│├─────────┼─────┴──┴───┴──┴──┴──┴──┤│总价(元/km)│2550│└─────────┴────────────────────────┘注:①单项弯沉值不含弯沉车费;②路基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③港口道路、堆场检测频率及取费标准与公路相同。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结合我国国情,本文深入的探讨了公路工程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探究如何才能够降低公路工程的成本,节约资源。
并且与实例相结合,指出踏实可行的方法。
标签:公路工程材料;工程造价;应对措施一、前言工程材料的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很大的,这其中包括钢筋、水泥、沥青等主要材料。
当这些材料发生变化时,同样会带动一系列的造价上升。
所以,寻求到一种可行的应对措施是目前公路工程所需做的重中之重。
二、材料价格对公路工程造价的影响在公路总造价中,工程的成本费用往往是按照实物量法来计算的,指的就是按照公路工程定额中所规定的人工、机械、材料的消耗量乘以公路工程所在地预算价格获得的,所以,公路工程材料费用可以表示为:材料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量×(直接材料定额用量×相应价格+周转材料定额单位摊销量×相应价格+定额单位其他材料费)。
直接材料消耗量、周转材料摊销量以及其它建设材料,都是经过定额编制工作人员利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计算得来,所以直接材料定额用量和周转材料定额单位摊销量都是较为确定,由此可见,工程材料费用高低主要的还是和材料价格有关。
在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建设材料在公路工程建设总造价中约占比重60%~70%,材料价格上涨10%,那便会导致工程造价上涨6%~7%,这不仅影响到公路工程总造价的稳定性,也直接影响着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正常运转。
在公路工程建设中,钢筋、水泥、石油沥青等主要材料价格的浮动主要体现在工程建设不同时期材料费用的差异性之上,以致于同一个公路工程建设在不同时期阶段呈现出明显的造价差异。
比如,在某某高速公路建设中,将其第一期的材料和第四期的材料价格进行比较,第一期材料价格中,钢筋单价为3940元/t、水泥单位为510元/t、石油沥青单价为5720元/t,在第四期建设材料中,钢筋单价为4680元/t、水泥单价为720元/t、石油沥青单价为6370元/t。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第一篇: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等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已超出施工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
为确保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材料价格浮动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材料价格调整原则1、在建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详细分析水泥、钢材、沥青、柴油四种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涨(降)幅和工程实际用量适当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调差资金首先从招标节余的建安工程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项目预留中列支,原则上各项目应在批复概算的规模内进行调价,如因调价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提供书面说明、概算执行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高管局、厅造价站审查,省交通厅批复后实施。
2、原合同条款中已规定由于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且有明确调整方法的,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3、“十五”期未完工结转的统贷统还的普通公路项目及省管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其他公路水运项目由各市州制定调差办法,省定额投资金不变,增加投资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4、计算起讫时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水泥、钢材、柴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沥青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结束时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5、符合价格调整的在建项目以季度为时间段,依据施工当季与招标时的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并以当季计量工程确定的材料消耗量和价差计算调整费用。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公路工程结算方法-调价
公路工程结算方法-调价对于材料上涨原因需进行调价的,一般在合同中已有约定,通常有明确调价材料的范围(如工程实体所用的钢材、水泥等);材料价格的取值范围(如投标时的材料报价作为基价、当地当季度的信息价作为供货时每季度信息价等)。
如2004年上半年由于主材上涨价格悬殊,广东省交通厅下发相应的调价文件《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如合同未明确材料调整价格条款,故广东省内项目部可以依据文件精神,向业主提出支付材料价差的补偿申请。
在此,材料用量的计算,应严格按照文件约定计算,当月分析设计图纸所消耗的材料用量表,及时申报监理及业主签认,以便当季度及时申报价差补偿金额;不同的业主有不同的调价方式,项目部可结合实际购买材料价格与合同材料价格的对比,及时反馈有无调价的材料,以利降低成本。
可以调价的工程项目则应按照约定的参照文件和系数进行计算。
与业主签订合同如没有明确调价工程项目,可以根据FIDIC合同调价条款进行项目调价申请;FIDIC合同条件中单价调整一般合同规定为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该单项工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以上时,则可以对相应部分调整单价和费用;如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有明确指出调价的方式,则应按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来执行。
针对上述其它变更,要将各类工程变更的工程变更申请单、变更后的施工方案和工程量签认单及批复、有关调价的参照文件、会议纪要、以及申报业主计量的价差文件等等,都是作为变更调价(或索赔)的支持性文件,是最终结算的依据;如果某项变更细目缺少任何一张证明其真实性的支持性文件,那么,这个细目在审计时被取消是肯定的。
对工程变更处理及时准确,直接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工期、进度和整个工程造价带来增减,同时可以更加有利于工程最后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工程数量必须准确在做计量和变更申报工作中,不论是施工图纸数量,还是合同外变更数量,都要计算准确。
穗开规函〔2007〕2号
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穗开规函[2007]2号) 2008-01-08 下午 14:01:46 总点击数:640穗开规函〔2007〕2号各有关单位:近年来,物价波动异常,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如人工、钢筋、水泥、砂石、沥青、铜材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跌,导致工程造价变动较大,超出发包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广东省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涨落调整与确定工程造价的意见》(粤建价函〔2007〕40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执行该《指导意见》,同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具体意见:一、人工、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发生的数量调整,材料(设备)按各类工程消耗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调整(各类工程可调整价格的材料、设备清单附后)。
二、以编制招标预算价时与工程实施期的信息价差值为依据,仅调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涨跌幅度超过10%部分的价差,以实施期每个季度为计算单元(既各个季度实际完成的适用投标单价项目的工程量中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予以调整价差),结算时一次性调整。
三、按上述意见计算的调整值乘以中标价与招标预算价的比值后为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结算价差。
四、合同中已界定材料涨跌达到一定幅度时,给予调整价差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人工、机械价差调整参照第一、二、三点的规定执行。
五、当工程量增、减超过10%时,招标人对超过10%的部分进行重新认定单价,重新定价采用定额计价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的价格按该项工程实施期信息价确定(实施期跨季度的,按平均值计),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承包人必须接受上述条件,否则不予调价。
广州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料(设备)清单。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摘要: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
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
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的比例较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出现工期延期的项目影响更大。
为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减少施工单位的成本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的风险范围,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但目前许多项目合同条款规定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政策脱节,脱离了项目实际。
随着近年来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砂石料价格不断疯涨;部分地区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不匹配,施工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涨价而导致项目成本压力过大,直接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甚至停工待料。
现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谈在突破合同条款的约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时间的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公路工程材料价差支付时间调整引言公路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材料种类多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材料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
通过材差调整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工程价款的及时调整与支付对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也有重要意义。
由我司负责组织实施桥梁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施工招标,并于2015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
监理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签发开工令,明确本项目工期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共24个月。
在前期施工期间,由于高压线、征地拆迁,以及部分用地手续未批复等问题,实际工期超过五年,已远超过合同工期。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以“风险共担、实事、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的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
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的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不调价的,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的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的调整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的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5R/42.5R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半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材料价差调整563号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纵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简易操作手册
纵横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操作手册珠海纵横创新软件有限公司前言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工期长、技术复杂,施工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其由价格变动带来的经济风险常常是难以避免的,工程中可能造成价格变动的主要原因有两种:一是物价变动引起的,如人工、材料、运输费用的上涨;二是在标价做出后,由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更引起的,如增加了某项税收,这种变更会增加施工成本,同时又是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无法准确预料到的。
如果合同规定不允许调差,承包人必然会将此风险计入报价中,承包人考虑到的费用未必是合理费用,结果导致发包人得到一种较高的不合理报价。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公路工程多采用可调差的单价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专门做出了相关规定。
为了培养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人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强化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材料调差管理,促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走向信息化、专业化、标准化。
紧密围绕交通运输部最新颁布和修订的行业标准、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材料调差指导性意见,并结合公路工程实例编写了《纵横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操作手册。
本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一、《纵横公路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操作方法;二、公路工程材料调差相关知识。
本书可供从事公路工程计量、材料调差等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参考,也可作为高等院校土木工程类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的教材。
全书共分为四章。
珠海纵横创新软件有限公司何银龄主编,谭玉堂主审,王星植、周洪波参编。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文献资料、有关教材及论著,在此向相关作者表示感谢!由于水平有限,本书不可避免有不妥和谬误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并将意见反馈至珠海纵横创新软件有限公司,以便及时修正或补充,使其日臻完善。
再次感谢读者对珠海纵横创新软件有限公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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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基15027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5]46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突破原合同约定的,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经办人许继华审核兰恒水、郝丽电话 29006062粤交基〔2015〕46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 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1—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材料价差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中有多个项目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性意见,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结合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意见(粤交造价〔2014〕18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及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精选合集)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精选合集)第一篇: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 号广东省交通厅、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 随着国际能源供求矛盾关系的变化和国家土地、水利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今年以来,主要地材和油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正常风险。
经研究,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特点,对我省在建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进行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项目业主可根据指导性意见与供应商协商后作相应调整,但不得突破本指导性意见的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一、主要地材: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砂(代号 285)、中(粗)砂(代号 286)、碎石(代号320∽333)。
二、油料 : 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沥青(代号 260)、改性沥青、汽油(代号 264)、柴油(代号 265)、重油(代号 263)。
三、价差调整条件 : 在建项目 2005 年 6 月 1 日后因政策性调整,采购砂、石等地材的价差,超出正常风险,可进行价差调整。
四、价差调整原则 : 由于地材及油料大部分由承包人采购,费用综合在清单综合单价内,承包人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因此价差调整以工程量清单预算的材料价格及当地材料信息价(已含15公里运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
(一)地材的价差计算方式1.地材工地价(Ca): 参考价1: 经业主、监理核实的地材及油料供应合同的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参考价 2: 当地当月信息价(地市、县同有,取低者)+15公里外增运费用(按运输指导单价计)+ 过路费。
取参考价 1、2 中的低值作为Ca。
2.清单预算地材价格(C0): 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地材预算价格,无清单预算的按批复概算材料价格(已含市场基本运距)。
价差调整及停工补偿费用规定
价差调整及停工补偿费用规定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除发包人另行书面确认外,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不会因任何物价或汇率的变动而作出调整。
2. 工程暂停费用计算规定2.1 工程暂停甲方可以随时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
在工程部分或全部暂停期间,乙方应保护、配合和管理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或损害。
乙方每天应将当日现场工人人数和机械详细记录在册,报甲方和监理确认。
延期申报的,甲方和监理将不按本附件第2.2款的规定进行工程暂停补偿,但属于暂停全部工程所涉及的工期无论是否延期申报均予以顺延。
但,各期区、各单位工程的施工日期为不同时间或各期区、各单位工程之间不能连续流水施工时,均不属于暂停施工或工程暂停,甲方亦不因此向乙方补偿任何费用;若部分期区或单位工程因甲方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而暂停时,乙方现场施工机械、人工亦可调配至合同内其他期区或其他单位工程施工时,甲方亦不因此向乙方补偿任何费用。
若甲方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乙方暂停进行部分工程时,若该部分工程属于非关键线路的分部分项工程,无论乙方是否延期申报,所涉及的工期均不予以顺延。
若甲方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乙方暂停部分工程超过全部工程的60%及以上或全部工程时,且乙方亦未延期申报的,甲方将按本附件第2.2款的规定向乙方予以工程暂停补偿;如暂停部分工程小于全部工程的60%时,无论乙方是否延期申报,甲方均不予以任何补偿。
同时,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监理要求乙方暂停或各分部分项、各工序之间的交叉暂停,及各承包商之间的配合暂停,工期不予顺延且不予计算任何暂停补偿。
2.2 工程暂停的补偿如发生本附件第2.1款情况且甲方须向乙方补偿相应费用时,工程暂停时间60日历天(不含60日历天)内时,除仅补偿工地现场乙方留守人员的生活费用每人¥30.0元/天外,其余均不予以任何补偿。
如发生本附件第2.1款的情况且甲方须向乙方补偿相应费用时,同时,工程暂停时间超过60日历天(含60日历天)时,乙方的全部补偿费用均按以下原则办理;(1)人工:(a)遣散人员:以甲方指示或通过监理指示乙方暂停施工文件所标示的签发最后日期当日乙方现场施工人员为准,甲方向乙方补偿工程所地在市、县或区至各施工人员身份证地址中相应市、县或区之间的一次往返且为最短路线的铁路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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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
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油料,r=±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
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
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
参考值2: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
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
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
(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8元/m3.km计算;
(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3元/m3.km计算;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3.次计算。
四、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
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
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