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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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和《规定》,本机关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机关保存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机关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制定《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址:略)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与本单位职能和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等。

(二)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领导及分工情况、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统计公报、统计年报、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统计分析等。

(五)行政执法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随机”公开等。

(六)资金信息

主要包括:财政预决算、专项资金信息、其他资金信息等。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八)政府采购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目录、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

(九)重大项目

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等

(十)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住房保障、招投标、就业创业、生产安全、审批改革、房屋征收、民政信息、环境保护、价格和收费、旅游市场监管、扶贫工作等。

(十一)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预警公告、应急动态、应急常识、突发事件等。

(十二)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人事任免、任前公示、招考公示等。

(十三)重要报告

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每年度政府工作报告、各期人民政府公报、审计报告等。

(十四)政务信息

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政务动态、通知公告、辖区信息、媒体报道等。

(十五)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关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指南、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意见箱、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年度计划与总结等。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

机关编制了《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址:略)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盐田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盐田政府在线”(网址:略)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2.公开形式

本行政机关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网址为略。

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1.申请渠道

本行政机关开通互联网、信函、当面等3种申请公开途径。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盐田政府在线”(网址略)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盐田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信息档案科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行政中心1131办公室

邮政编码:518081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盐田区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信息档案科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政务服务大厅

《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求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向申请人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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