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规范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如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案例分析不够深入、案例教学和理论知识割裂、教学方法单一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把握。
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出发,探讨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以期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学改进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将过多的精力放在条文的背诵和解释上,忽略了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实际应用。
导致学生对于理论知识掌握薄弱,无法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到实际中。
有的教师教学内容设置过于繁杂,无法将重点突出,淹没在大量的材料中,使得学生难以把握。
解决路径:在教学中,应尽量避免条文的死记硬背,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强调案例分析和实际应用。
教师可以通过引入真实的案例,结合具体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知识点,让学生从案例中感受法律的实际运用和作用,增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把握。
在教学过程中,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突出重点,引导学生掌握基本核心的理论知识。
二、案例分析不够深入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目前的教学中,很多案例只是简单的引用和解释,很少深入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矛盾,导致学生无法深刻理解案例的背后含义和法律逻辑。
这样的教学方式容易使学生形成被动的学习模式,缺乏主动思考和分析的能力。
解决路径:教师在教学中应鼓励学生多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在案例的解释基础上,引导学生深入思考案例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让学生从多个角度去理解案例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教师可以适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的小组作业,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和思考能力。
三、案例教学和理论知识割裂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中,很多教师在教学中存在着案例教学和理论知识割裂的情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重要课程之一,它不仅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法律职业人员必备的基础知识。
在教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教学内容不够贴近实际、教学方法单一、教学资源不足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一、教学内容不够贴近实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其内容繁杂而又枯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感到枯燥乏味,难以产生浓厚的兴趣。
尤其是在教学内容不够贴近实际的情况下,学生更难以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教师需要在教学内容上进行改进,使之更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
解决路径:1. 实例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案例,向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并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从中总结出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这样能够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识点。
2. 可操作性强:教学内容应该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学生可以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问题中去,从而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
3. 多角度阐述:教师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讲解某一知识点,使学生能够在多方面理解和掌握知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教学方法单一在传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中,教师往往采用单一的教学方法,如讲述、演示等,这种单一的教学方法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难以适应学生的多样化学习需求。
解决路径:1. 多媒体教学: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结合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使教学内容更加生动、形象、直观。
2. 互动式教学:教师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采用互动教学,例如利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在线讨论、互动答题等方式,增加教学的趣味性和互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3. 案例分析: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引入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让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资源不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需要大量的案例、文献等教学资源,而教学资源的不足会影响教学效果,降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专业中重要的课程之一,其涉及法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较大,是法律学生必须学好的课程之一。
然而,在实际教学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教学内容的单一、教学方法的落后、教学质量的不稳定等问题。
这些问题应得到解决,以改善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的学习效果。
一、突出问题1.教学内容的单一:在教学中,有些老师只围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知识进行讲解,而忽略了实际案例分析和法律实务的讲解,导致学生的学习效果不佳。
2.教学方法的落后: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教学方式也应不断更新与改进。
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老师在教学中仍然倾向于传统的讲授方式,而缺乏与时俱进的授课方式。
3.教学质量的不稳定:与其他专业相比,法律教育需要考虑更多的挑战和限制因素,例如拥有合资格的教师、人力资源和预算限制等。
这些因素往往会对教学质量产生负面影响,导致教学质量不稳定。
二、解决路径1.多元化教学内容:教师可以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法律实务的讲解等方式,加强学生的学习效果。
此外,可以邀请专业人士来进行讲座或演示,来加强学生的学习效果,使教学内容多元化。
2.采用多种教学方法:除了传统的讲授方式外,可以采用现代化授课方式,如使用多媒体教学、在线学习平台、教学游戏等,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和提高教学效果。
3.提高教师素质:在教学组织和立案管理方面,学校应根据需求加强培训和研发,以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法律知识水平。
同时,学校可以从业务知识、教育教学、教研管理等角度制定标准和培训计划,以提高教师的素质。
4.注重教学评估:学校应注意对教学工作实施定期考核和评估,并及时更新教学经验和教材,以更好地服务学生和社会。
总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专业中重要的课程。
学校和教师应注意发现并解决教学中的问题,加强教师的的培训和学生的学习质量,以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课程内容重复、理论与实践脱节、案例教学不足等。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一些解决路径来提高教学质量和效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存在课程内容重复的问题。
由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紧密相关的两门课程,很容易出现部分内容的重复教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师可以事先进行仔细的教学计划设计,将两门课程的内容进行合理的分段与区分,避免重复教学。
可以通过教材的选择与编写,将两门课程的内容进行整合和精简,从而减少重复性的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这两门课程都是以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而在教学中对于实践案例的讲解和应用少之又少,导致学生难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
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是增加实践案例的引入和讲解。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案例,运用案例教学的方式进行讲解,引导学生分析案例中的问题与争议,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需要加强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利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较为复杂的学科,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师可以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了解最新的理论动态和实践发展,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和实践案例应用到教学中。
可以利用互联网和数字教育平台,提供丰富的课件、文献和案例资源,方便学生自主学习和深入研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也是公共管理、政治学以及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课程。
这两门课程涉及到国家行政机构的职权运行以及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政治素养和法律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在这两门课程的教学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教学内容陈旧、理论脱离实际、教学方法单一等,影响了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效果。
本文将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路径。
1. 教学内容陈旧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学科,但部分高校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材及教学内容仍然停留在过去,未能及时更新、完善和调整。
这导致教学内容与实践发展的脱节,不能够为学生提供最新、最全面的知识。
2. 理论脱离实际部分教师在授课中侧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了实际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情况,难以将抽象的法律理论与实际行政案例相结合,导致学习效果不佳。
3. 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主要是以教师为中心的讲授式教学,缺乏互动和实践性操作。
学生对于课堂内容的积极性不高,学习效果不佳,难以形成对知识的深刻理解和掌握。
二、解决路径1.更新教学内容教师在教学中应及时更新教材和教学内容,使之与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实践相适应。
可以通过选用最新的法规、案例和学术研究成果,让学生了解到最前沿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增强他们对法律的实际应用能力。
2.加强案例分析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中,教师应该更加注重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引导学生从实际中提炼法律原理,加深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解。
可以让学生独立进行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训练,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3.多元化教学方法教师应该尝试多种教学方法,比如讲授式教学、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实践操作等,使得教学过程更加生动有趣,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涉及到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教学实践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教学内容不够贴近实际、教学方法单一、师资力量不足等。
本文将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师资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
一、教学内容不够贴近实际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内容方面,存在着与实际应用脱节的问题。
传统的教学内容大多是以法条和案例为主,缺乏对实际行政管理、行政行为的深入分析,学生很难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
解决路径:教师应该积极开展案例教学,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法条背后的实际情况,分析行政案例中的具体问题。
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教学,介绍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和案例,为学生提供更加丰富的教学内容。
可以邀请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从业的法律人员来进行专题讲座,分享他们的工作经验和案例,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二、教学方法单一目前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方法大多是以课堂讲述和理论分析为主,缺乏互动性和实践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较低。
解决路径:针对教学方法单一的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如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角色扮演等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他们的积极性。
可以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如组织学生到行政机关实习,或者邀请行政法律实务人员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实际应用,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三、师资力量不足在当前的高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师资力量存在一定的不足,很多教师缺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领域的实践经验,难以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限制了教学效果的提高。
解决路径:需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引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从业者或专家学者,提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的专业水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中重要的学科之一,因此在法律教育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将从这方面入手探讨。
1. 教师教学方法单一在行政法教学中,教师往往仅仅是讲解案例和学者观点,并从内容和条文的层面进行教授。
然而,这样的教学方法容易引起学生的倦怠感,缺乏激情,教学效果不佳。
2. 实践性教学压缩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有很多理论知识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但是实践性教学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受到压缩,导致学生理论知识学得枯燥乏味,缺乏实践操作经验。
3. 教材体系不够完备行政法是一门复杂的学科,它的内容相当广泛。
然而,现有教材体系并未涵盖所有的内容,或者仅仅浅尝辄止。
因此,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知识的缺乏和深度不够的问题。
II. 行政法教学解决路径教师在讲解内容的同时可以使用多种不同的教学方法,比如说,讲解案例、学习体系、小组辩论等等。
这种方法可以更好地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习效率。
针对行政法知识内容非常广泛的问题,需要从教材的编撰和选配上寻找解决之道。
要制定完备的教材体系,包括基础、进阶和深入研究的教材,让学生及时了解到行政法业内最新的知识内容以及发展动态。
1. 课程设置不合理行政诉讼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科目,但有时却被排在次要的位置。
在课程设置中,可能没有给予它足够的重视,使得学生在学习该学科时缺乏兴趣、接受能力弱。
2. 视角过于狭窄教学方法往往只着重于教授审判官如何审理案件,而忽视行政当事人、律师和文书机构方面的情况,导致学生视角过于狭窄,只能掌握行政诉讼部分知识点而不具备更全面的理解和应用水平。
3. 缺少实践操作环节行政诉讼法是一个涉及到操作方面的法学知识,但在教学过程中缺乏实际案例的操作,导致学生只能停留在理论知识层面,难以掌握实际操作的方法和技巧。
要从学科的应用场景、实用性、社会影响等方面调整课程设置,使行政诉讼法课程能够占有更大的比重,更好地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求。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基础课程,在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思维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阻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
本文将从教学内容设置、教学方法改进、教学资源支持等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以期改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效果。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内容设置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教学中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缺乏实例分析和案例研究的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实践性强的法学课程,应该将理论知识与实例分析相结合,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和适用场景。
解决路径是增加案例研究和实例分析的内容,通过真实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方法需要改进。
目前教学方法以教师讲课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缺乏主动参与和思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需要学生主动思考和讨论,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解决路径是采用案例教学、小组讨论和角色扮演等互动教学方法,促进学生的主动参与和思考。
教师可以设计案例分析题目,引导学生分析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法,通过小组讨论和角色扮演的方式展开深入讨论和思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资源支持不够充分。
目前教学中缺乏充足的教学资源,如教案、课件、教学视频等,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参考资料和学习辅助工具。
解决路径是建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资源库,提供可供学生学习和参考的教学资源。
教师可以编写教案和课件,将相关知识点和案例整理成教学材料,供学生学习和练习。
教学视频和网络资源也可以被应用到教学中,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方式和途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法学教育中的重要课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运行、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领域。
然而,在教学实践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问题,如以下三点:1. 教材单一化。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础教材较为单一,导致教学内容过于保守,往往囿于教材内容的范围,无法涵盖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案例,缺乏前瞻性。
2. 知识点过于琐碎,难以理解。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知识点较为繁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复杂性,容易让学生感到枯燥乏味,难以理解,影响学习效果。
3. 实践教学不足。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属于实务性法学课程,要求对实践案例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但在教学实践中,由于教学力量、教学条件和教学手段的限制,无法充分满足学生的实践性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创新教材有效性。
加强课程设计,不断更新教材,加强案例教学,开拓新的教学渠道,引进更多具有前瞻性的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让学生在课堂上接触到最新的法律法规、案例和经验。
在学生学习中,要充分发挥学生自主性和创造性,减少传统讲授,引导学生在课堂上使用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探究思考,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2. 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在教学中应充分结合理论与实践,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掌握相关理论知识的同时,了解其应用实践。
可以通过实践教学、田野调研、模拟案例等多种方式,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其能够更好地面对实际问题。
3. 增加教学的趣味性和实用性。
增加教学的趣味性和实用性,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抵达知识点深度和广度。
探讨有关的实际案例和说明,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相关法规,并使法律知识与实际生活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实用效果。
4. 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
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创新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
可以通过在线教育、教学网站、网络教学、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实现多元化、通俗化、易上手的教学方式,提高教学效果。
司考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重点难点知识归纳及解析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考点精讲】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包括以下六大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
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
该原则具体包括三个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
包括三方面要求: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3.程序正当原则。
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回避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行政效率原则和便利当事人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行政信息真实原则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行政效能原则和行政责任原则。
【考查方式】行政法基本原则在卷二第46题以及、和卷四的行政法主观题中都进行了考查。
客观题的考查主要是对基本原则的涵义的判断;主观题主要是考查考生对基本原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二、行政主体【考点精讲】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
它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虽然不属于行政主体的范围,但在实践中也履行部分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在这里一并讲解。
(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构,它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包括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1.中央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难疑点解答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难疑点解答1、学生问:对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法院判决限期限履行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仍不履行的,能采取什么强制措施?老师答: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100元罚款.2、学生问:由于旧城改造进行城建拆建,老百姓不同意拆建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法院受政府领导的指示而晚受理,导致起诉超过期限,政府部门强行进行拆建。
如果政府拆建符合国家规定,但老百姓能不能对由于政府的恶意干涉而超过起诉期限,让政府部门承担败诉责任,并定为行政执法违法?老师答:老百姓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法院迟迟不受理,以至于超过起诉期限,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告下级法院不予受理。
至于背后的政府恶意干预司法,由于证据不足,恐怕很难告他们.3、学生问:公证是不是行政确认?老师答:实践中,有的公证行为是国家规定,属于强制性的,例如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公证;但是有的公证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例如遗嘱公证。
前者,有学者认为可以列入行政确认的范围;而后者,由于公证机关的性质正逐步转变为社会中介机构,这种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行为,似乎难以认定为行政确认.实践中,有对公证文书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例。
4、学生问:张某对市国家安全部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不服,他是只能向上级国家安全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还是可以在上级国家安全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二者中任意选择?老师答: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应当向上一级国家安全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而且只能向上一级国家安全部门申请复议,因为国家安全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
5、学生问:政府采购关系中,政府与货主、政府与具体用货行政单位之间各是何种法律关系?老师答:目前,政府与货主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政府和具体用货行政单位是行政系统内部管理关系。
6、学生问:请问老师:交警不出警造成危害,当事人是否可以以不作为起诉交警?老师答:简单地说是可以的,但问题以如此简单的方式提出,让我这个习惯于法律人严谨思维的实在颇为难哦.7、学生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最主要的区别在哪里啊?老师答: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就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而产生的争议,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一般处于不对等地位,司法上适用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作为法律范畴中的重要一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在现代法律教育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实际教学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阐述解决路径。
一、行政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一)学科体系不够完整行政法是法学的一门主干学科,但是在实际教学中,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法学科的体系相对来说不够完整。
例如,在一些教材中,对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组织形式、法定程序等内容都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这就导致学生难以理解行政法的体系结构与法律逻辑。
(二)理论和实践相脱节行政法是具有实践性的法律,但是在学术研究和教学中,往往对实践经验的重视不够,出现了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情况。
尤其是在一些基础课程中,学生往往只学习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没有机会参与到实践当中,这就导致学生无法真正掌握行政法的本质特征以及其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
(三)缺乏案例分析行政法的实践性也表现在案例分析方面。
但是在教学中,往往缺乏案例的引导,使得学生很难将行政法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
有时甚至会出现教学内容中缺乏典型案例,导致学生对于行政法的实践应用产生不信任感。
(一)重理论轻实务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行政诉讼法教学中。
在教学过程中,很多学校侧重理论,而忽略了行政诉讼实务的重要性。
这种教学模式很难让学生真正掌握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方法。
(二)缺少程序性分析行政诉讼法的一大特点在于其程序性,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往往缺乏程序性分析,无法让学生真正理解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方法。
这也会导致学生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困难。
案例对于教学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中,往往缺少对于案例研究的重视。
这导致学生很难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三、解决路径针对行政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可以在教材设计中进行完善,将事项管理、行政程序以及行政权责不同角度结合,进而构成系统严密的学科体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而学生在学习这两门学科时,常常面临着一些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
1. 抽象理论难以与实际情况结合
行政法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它是一个抽象的、理论性的学科,这一特点使得很多学生在学习中难以把理论和实际联系起来。
他们难以理解某些概念和原则,比如法律法规、公共权力、法律适用等,这些都是行政法的基本内容。
2. 课程内容冗杂而枯燥
行政法的知识点非常丰富,包括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而学生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也非常多。
许多学生在学习行政法时,感到教材内容繁琐、复杂,难以记忆。
二、解决路径:
学校可以安排实践环节,将课堂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学生能够深入接触行政法实践,感受行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意义,能够更加深入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则。
2. 深入了解宪法和行政法规
宪法和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基础和核心,学生需要加深对宪法和行政法规的理解和掌握,这有助于与行政法的其他知识点相结合,减少抽象理论对他们的困扰。
3. 加强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是学生学习行政法的有效途径之一,案例能真实反映实际的行政法律案例,有利于学生掌握行政法律适用的方法和技巧,同时可以增强学生对行政法的学习兴趣。
4. 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学校可以将行政法教学中的问题向学生展开讨论,引导学生主动搜索学习材料,从而提高其获得和整合知识的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行政法所需要的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律学科中的重要内容,是培养法律人才的关键课程之一。
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
本文将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缺乏实践性。
传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过于注重理论知识的灌输,忽视了实践操作的培养。
学生在实际运用中往往面临困惑,不知如何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
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加强案例教学,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与解决,让学生了解现实生活中的行政法问题,并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内容过于抽象。
传统的教学方法侧重于概念解释和理论分析,对于复杂的法律规则和程序往往只是简单介绍,难以引起学生的兴趣。
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采用具体案例分析和互动讨论的教学方法。
通过引入真实的案例,让学生亲身参与案例分析和解决过程,提高他们对法律规则和程序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与实务脱节。
传统教学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忽视了行政实务的变化与需求。
学生往往学到的是过时或理论性的知识,无法适应实际行政工作的需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
学校应与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专业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邀请行政官员和专业人士进行讲座和实践指导,让学生了解最新的法规和实践经验,培养他们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的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缺乏案例教学资源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现有的教材和案例资源有限,无法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建立一个专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库,并与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机构合作,收集和整理真实的案例,供学生学习和实践使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缺乏实践性的评估和反馈机制。
传统的考试评估方式往往只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记忆程度,对于实际操作能力的评估较少。
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是引入综合评价机制,包括个案分析报告、模拟实践考试等方式,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及时的反馈和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当通过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复习本章内容必须联系《行政复议法》的条文)
难点问题:1.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
(1)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
(2)
(3)
(4)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起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案例讲解: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它们涉及到政府管理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行政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需要找到解决路径,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的理论素养。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1. 教材和教学内容滞后当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多还沿用着传统的教材和教学内容,未能及时跟上法律发展的步伐。
随着法律的不断更新和变化,一些新的行政法律法规和案例被忽略或未被充分引入教学中,导致学生的知识体系滞后,无法及时了解到最新的行政法律问题。
2. 缺乏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涉及实际生活中大量案例的学科,但目前的教学往往只着重于理论知识的灌输,缺乏对案例的深入分析和实际操作的演练。
学生对于行政法律问题的理解多停留在书本上,缺乏对实际案例的熟悉和运用能力,使得学习效果打折扣。
3. 教学方法单一传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往往以教师为中心,主要通过讲授知识和布置作业的方式进行,学生的参与度不高。
缺乏互动性和灵活性的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对课程的兴趣不高,学习积极性不足。
4. 考核方式不合理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核方式大多以传统的闭卷考试为主,忽视了对学生实际能力的考核,无法全面地测试学生对于行政法律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这种考核方式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有所欠缺。
二、解决路径1. 更新教材和教学内容教师需要及时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更新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将新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引入到教学中,让学生能够及时了解到最新的行政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前瞻性思维。
2. 强化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教学中应当加强对于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通过真实案例的解析来加深学生对行政法律问题的理解,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可以结合实习或模拟法庭等形式,让学生亲身参与到案例的讨论和解决过程中,提高他们的应用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重难点知识树.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重难点知识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在体系上分为五编: 第一编导论;第二编行政法上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四编行政救济;第五编行政诉讼。
■)知识结构图简述如门(二)各章节教学重难点如下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了解:行政法的法源、分类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掌握: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
重点掌握: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了解:行政法基木原则的内容。
掌握: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重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三章行政主体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
掌握: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重点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职权;行政职责。
第四章行政机关了解: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和哪些机关能作为行政主体。
掌握:我国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重点掌握: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第五章公务员掌握: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和属性。
重点掌握:公务员的概念、法律地位和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笫六章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了解:被授权组织的类型;行政委托的条件;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掌握: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重点掌握: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行政相对方了解:行政相对方的概念。
掌握: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掌握:行政法制监督的上体。
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了解:行政行为无效、撤销与废止。
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十章行政立法了解: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行政立法体制及立法权限划分。
掌握:行政立法主体。
重点掌握: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十一章行政许可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
掌握: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程序。
第十二章行政强制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和程序。
掌握: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点与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种类和措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课程,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技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教学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教学内容不够贴合实际、教学方法单一、教学资源不足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掌握。
本文将从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发,探讨解决路径,以期提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质量。
1.教学内容不够贴合实际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中,很多老师仍然停留在课本内容的介绍和解释上,缺乏对案例和实际问题的引导和分析。
这样容易导致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出现偏差,无法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也要求我们在教学中注重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掌握行政法律知识。
2.教学方法单一目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为主,缺乏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手段的运用。
这样容易导致学生在课堂上的被动学习,缺乏主动思考和独立分析的能力。
教学方法单一也容易让学生感到枯燥乏味,影响他们的学习积极性。
3.教学资源不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需要大量的案例、法规和文献作为支持,但是目前很多学校在教学资源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
师资力量不足、图书馆藏书对于教学需求不足等问题,都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学生法治意识薄弱在中国,还存在一些学生对法治意识的淡薄甚至漠视,这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为学生缺乏对法治的认识和敬畏,很难真正去理解和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
二、解决路径针对教学内容不够贴合实际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更新教学内容,注重结合实际案例来解决。
在课堂教学中,老师可以多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引导学生从实际问题出发,探讨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和解释。
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去搜集和分析实际案例,以增强他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课程,具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也逐渐受到更多关注。
当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实际教学需求和社会发展需求,这也引发了对教学模式和方法的反思和探讨。
在教学实践中,很多学生反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这两门课程难度较大,理论内容繁杂,缺乏实践操作。
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重理论轻实践,课堂教学方式单一,缺乏趣味性和实用性。
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学生的学习效果,也影响了教学质量的提升。
针对当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原因,并探讨解决路径,以促进教学质量的提升和教学效果的改善。
1.2 研究意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解决路径是当前法学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在于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体系,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们的法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具有重要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提升法学教育品质提供借鉴和指导。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至关重要。
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法律分支。
只有通过有效的法学教育,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才能保证行政权的合法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研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问题,正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2. 正文2.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1. 教学内容单一:现有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内容大多集中在理论知识和案例分析上,缺乏实际案例、司法解释的引入,导致学生对于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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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难点问题难点问题:派出机构的职权和责任承担问题,如公安派出所。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在这里,公安派出所行使警告、50元以下罚款时是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50元以上的罚款则应以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是属于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因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就不同。
难点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难点问题:1.“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情况,是在对同一违法事件中。
2.行政处罚的设定。
(参见《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行政复议的管辖(特别注意:P197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行政终局)(复习本章内容必须联系《行政复议法》的条文)难点问题:1.复议前置与复议终局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注意是一并提起,而不能单独提起。
(P194)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复习本章内容必须联系《行政处罚法》的条文。
难点问题: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认定。
(1)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和受害人(2)在房地产、矿产、森林、专利等确权案件中主张权利的人(3)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两个行政机关(4)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处罚的两个以上共同违法人中没有起诉的人(5)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1)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大多数法律规定)(2)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即不得再提起诉讼。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3)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再起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以行政复议为终局决定,只能复议,不能诉讼。
案例讲解: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1999年共发生入室盗窃案30余起,2000年1月20日县公安局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
因绝大部分居民不服县公安局的决定,遂委托居委会主任于2000年3月5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市公安局将县公安局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
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保平安也值得,居委会主任考虑到同公安局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1)上述复议申请是否超过复议期限?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3)如何确定本案的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行政诉讼如何解决?答:(1)上述复议申请没有超过复议期限,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天内.(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县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原告为350户居民,被告为市公安局,第三人为余下的130户居民.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诉讼应当通过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2.A市文化局与公安局在一次联合稽查中,查获该市东区个体户包某从外地运回一批价值10万元的盗版光盘。
市文化局与公安局便依法对这批光盘予以扣押,并以共同名义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
次日A市东区工商局吊销了包某的营业执照,东区公安分局委托该区洼里派出所对包某予以10天行政拘留的处罚。
包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
问:(1)上述处罚决定,哪些需要经过听证程序而作出?为什么?(2分)(2)包某若申请行政复议,谁为复议机关?(5分)(3)包某若对行政拘留不服能否直接起诉?为什么?(2分)答:(1)罚款2万元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需要经过听证程序;(2)对罚款2万元的处罚的复议由A市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A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对拘留10天的处罚由东区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为复议机关。
(3)对拘留不服的,不能直接起诉,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3、甲某因琐事与乙某发生争吵,进而互殴。
某市B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对乙某予以警告,甲某不服,向位于B区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将对甲某的处罚改为拘留1天。
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根据所学知识分析本案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2007年1月试题)答:(1}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
(6分)(2}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需要展开论述)4、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某、钱某负责调查处理。
王某和钱某在调查取证确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后,预备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工商局告知该公司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
某区工商分局于S日后通知该公司参加听证会,该公司参加了听证会。
会上,公司代表提出本案涉及商业秘密,要求不公开进行,主持人王某不予理睬。
听证会上,听证主持人王某当场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处罚决定,并向电子公司收取了50元的听证费用。
问题: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2007年7月试题)答:(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3分)<2) 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分)(3) 主持人王某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3分)(4) 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3分)<5) 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3分)5、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工作人员发现起其无证入山,对其罚款10元,李某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谁?(2008年1月试题)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谁?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答案:1、某林业局 2、李某 3、某林业局和李某 4、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