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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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和补贴是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手段,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概述:反倾销政策是指为有效应对进口商品倾销的负面影响,采取措施对倾销商品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存在倾销伤害时,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目的。

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商品的冲击,还可以阻止倾销行为的扩散。

反补贴政策是为了应对进口国为本国产业提供补贴的情况,当世贸组织确认进口商品确实受到了外国补贴的损害后,反补贴政策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减少补贴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恢复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这对于保护我国产业、维护公平贸易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反倾销措施,许多国家的倾销商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遏制了其他国家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确保了我国产业的正常运作。

案例分析:对钢铁进口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钢铁行业受到了来自国外的严重倾销和补贴所带来的冲击。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钢铁行业,中国政府利用我国企业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倾销产品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

这些税收将进口产品的价格抬高,增加了倾销国钢铁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降低了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中国还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和磋商,以解决钢铁贸易争端,并加强了对倾销行为的打击。

此外,中国针对外国对本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也实施了反补贴政策。

中国政府通过调查、评估和磋商等手段寻求解决问题,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来对抗外国的补贴行为。

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外国补贴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恢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反补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0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某外国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在我国境内销售其生产的钢铁产品,存在倾销行为。

为了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我国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

经过调查,商务部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并对被告的钢铁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被告不服,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2. 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3. 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被告是否存在补贴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从其母公司获得了大量的低息贷款;2. 被告的母公司为其提供了无偿的知识产权;3. 被告在税收、土地使用等方面享受了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上述行为均属于补贴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存在补贴行为。

(二)关于补贴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以下损害:1. 被告的钢铁产品价格低于成本,对原告的市场份额造成了冲击;2. 被告的钢铁产品对原告的下游客户产生了替代效应;3. 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我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下降。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的补贴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三)关于反补贴措施的合理性法院认为,商务部采取的反补贴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

具体理由如下:1. 反补贴税的税率与被告的补贴金额相匹配;2. 反补贴税的实施期限与被告的补贴行为相匹配;3. 反补贴税的实施有助于恢复我国钢铁产业的正常竞争秩序。

因此,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务部的反补贴决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反补贴法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影响力;2. 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补贴认定、损害认定、反补贴措施等;3. 案件判决对维护我国钢铁产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

下面我们将以几个案例来说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具体应用和效果。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反倾销的案例。

某国家生产的钢铁产品以低于成本价出口到另一个国家,导致受害国的国内钢铁产业受到了严重冲击,大量企业面临倒闭。

受害国政府启动了反倾销调查,最终确定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保护了受害国的钢铁产业,恢复了市场秩序,也给出口国的钢铁生产商敲响了警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反补贴的案例。

某国家对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给予了大量的财政补贴,导致该国的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远低于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

受影响的国家对此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该国太阳能电池板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阻止了该国对外补贴的行为,恢复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促使该国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综合应对的案例。

某国家的家电制造业受到了多方面的冲击,既有来自低成本国家的倾销产品,也有来自其他国家的补贴产品。

该国政府采取了综合应对措施,既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也对补贴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同时加大了对国内家电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这一系列举措有效地保护了该国家电产业的发展,提升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也促使国际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遏制。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它们不仅可以保护受害国的产业利益,恢复市场秩序,也可以促使其他国家企业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实现公平竞争。

当然,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也需要在国际贸易规则框架下进行,避免滥用和扭曲市场。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资料

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案例分析说明摘要: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加拿大是第一个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而且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的数量仅次于美国对中国发起的调查。

事实上,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主要的出口市场,加拿大频频对中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可能将中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

加拿大是除美国之外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并且每起都伴随着反倾销调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大多数案件做出肯定性损害终裁,并征收反补贴税及反倾销税,可见加拿大对中国反补贴志在必得的决心。

关键词:反补贴;反倾销;加拿大;贸易摩擦;WTO一、引言(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经济与贸易逐渐备受各国关注,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国际金融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因此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

特别是我国与加拿大的对外贸易交流中,问题频出,尤其是2004年加拿大连续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不仅意味着反补贴问题已经迫在眉睫,也标志着贸易摩擦出现了新形势。

反补贴是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本来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手段,但是却被一些国家用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

中国是加拿大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3年,两国双边贸易总额超过730亿加元占加拿大贸易总额的7.7%。

截至2013年年底,加拿大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总额达49亿加元,是10年前的近6倍。

随着两国贸易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也日渐频繁。

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频频对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发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在最近十年里,加拿大已对我国发起了多起反倾销与反补贴和并调查。

本文通过对几起加拿大对中国的反补贴案例的分析,找到中国频遭反补贴调查的原因所在,并探讨关于应对反补贴调查中国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反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产业而对进口产品征收的税费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反补贴的目的是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但是实施反补贴政策也会对消费者和市场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下面就以中国对进口汽车征收反补贴为案例,分析其影响。

近年来,中国一直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的关税,形成了一种利益保护的反补贴政策。

这使得进口汽车的价格较高,大大限制了进口汽车在中国市场的竞争能力。

然而,这种反补贴政策也受到了许多批评。

首先,反补贴政策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容忽视。

高额关税使进口汽车价格昂贵,使得许多消费者无法负担。

这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和购买力,对中国市场带来了负面影响。

此外,高昂的价格可能导致消费者购买低质量的国内汽车,因为他们没有更多的选择。

其次,反补贴政策可能限制了技术和创新的进步。

进口汽车通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计,通过对进口汽车征收高额关税,中国可能错过了学习和吸引外国先进技术的机会。

这将影响中国汽车产业的长期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反补贴政策还可能导致贸易紧张局势的加剧。

许多国家都对中国采取了类似的反补贴政策,以保护本国产业。

这导致了一些国际贸易争端和贸易战,对全球经济造成了不稳定影响。

然而,中国政府实施反补贴政策也有一定的理由。

中国汽车产业比较年轻,相对于国外汽车制造商来说还在努力迎头赶上。

通过对进口汽车征收关税,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保护和支持,给国内产业发展提供机会。

同时,这也有助于保护国内汽车制造业的就业岗位。

综上所述,反补贴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汽车市场和产业发展产生了影响。

虽然它为国内产业提供了保护,但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负担,限制了技术进步和创新,并加剧了贸易紧张局势。

因此,在制定反补贴政策时,政府应该考虑到各方利益,并寻找平衡点。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严重的国际竞争压力,部分外国政府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出口到某外国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该外国政府对其产品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外国政府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简介原告某钢铁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该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2. 被告简介被告某外国政府是我国某钢铁产品的主要进口国,曾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过反补贴措施。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2016年,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据WTO反补贴协定,对我国钢铁产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并对其产品征收了高额反补贴税。

4.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某钢铁公司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反补贴协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反补贴措施。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外国政府是否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是否存在?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是否合法?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

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合法。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合法。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中国碳钢和合金钢“337调查”案例分析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中美两国贸易摩擦日趋频繁,中国钢铁产能过剩问题严重,加之美国运用各种理由对中国出口至美国本土的钢铁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给中国钢铁出口造成了严峻的考验。

其中美国对中国碳钢和合金钢的“337调查”最具代表性。

2016年4月26日美国最大的钢铁公司美国钢铁集团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调查申请,指控40家中国企业在部分钢材产品上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

2016年5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5月26日宣布,对宝钢、首钢、武钢、鞍钢等中国钢铁企业及其美国分公司共计40家企业在美销售的碳钢与合金钢产品发起“337调查”。

2016年8月26日中国钢铁企业提出动议,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止有关反垄断指控的调查。

2016年1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作出初裁,终止对华碳钢和合金钢产品“337调查”案中有关反垄断指控的调查。

2017年1月11日美国贸易委员会以缺乏直接证据为由搁置了美国钢铁公司申请对中国钢铁企业发起“337调查”中关于仿造原产地证明的指控的调査。

2017年1月23日美国钢铁公司和不公平进口调査办公室(OUII)申请对伪造原产地证明的指控的初裁进行复审。

2017年2月23日根据美国钢铁公司的撤诉动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行政法官发布巧裁(第56号令),终止对华碳钢和合金钢“337调査”案中有关商业秘密指控的调查。

2017年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推翻了“337调査”案件中关于反规避诉点的初裁结果。

反规避诉点未能获得(ITC)复审的通过。

2017年10月,中国钢企在钢铁337调查案反规避诉点上再次大获全胜,该案商业秘密侵权和反规避诉点的“337调查”已告终结。

据冉瑞雪律师介绍,2018年3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于反垄断诉点作出复审裁决,决定终止“337调查”,美国钢铁公司作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需要证明具有反垄断损害,因为不能证明其遭受了反垄断损害,所以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补贴案例分析
20042004年年99月月10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所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20042004年年1212月月9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倾销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补贴倾销幅度为幅度为346346170170平均倾销幅度为平均倾销幅度为71
反补贴案例分析
刘晓岑、沈浩铭、刘磊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原产于或出 口自中国的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 复合地板同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这 3起案件昭示着我国出口面临新的挑战,标 志着国外对华贸易摩擦新热点的产生,其潜 在的示范效应不容忽视。
一、案情介绍



(二)对中国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列出下列在中国将会被提供给涉 案产品生产者的一般补贴的清单。
1.经济特区鼓励金; 2.因出口实绩或雇用普通劳动者而被授予的利益; 3.优惠贷款; 4.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贷款; 5.所得税优惠、返还和免除: (1)减少出口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2)在企业设立阶段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 (3)对在经济特区投资的企业返还所得税; (4)免除或减少经济特区企业的地方税. 6.投入产品税费的减少; 7.土地使用费减少; 8.从国有企业购买产品。
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概述及评析

(一)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第2节的 规定,一国政府(除加拿大外)提供的财政资助在 下列情况下构成补贴: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反补贴案件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在钢铁行业也面临诸多国际贸易争端。

本文将以某钢铁公司反补贴案为例,分析反补贴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指控某国外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对原告进行补贴,损害了我国钢铁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过调查,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确实对我国某钢铁公司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三、案例分析(一)反补贴法律概述1. 反补贴法律的定义反补贴法律是指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中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2. 反补贴法律的特点(1)涉及国家主权:反补贴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贸易政策。

(2)程序复杂:反补贴调查程序复杂,包括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3)处罚严厉: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禁止进口等,处罚严厉。

(二)案件分析1. 补贴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出口过程中,通过政府补贴降低了产品价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均属于补贴行为。

2. 损害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原告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经济损失明显。

根据《反补贴条例》,损害包括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和威胁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补贴行为是原告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反补贴措施本案中,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1. 征收反补贴税:对进口产品征收与补贴金额相当的税款。

2. 禁止进口:禁止进口涉案产品。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反补贴法律宣传企业应加强反补贴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反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赔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保险。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

2019年,李某的房屋因火灾被烧毁,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后,认定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以李某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赔偿。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火灾发生时,他已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权以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约定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因此,李某在火灾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2. 通知义务的履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及时采取措施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在火灾发生后,虽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供相关证据,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3. 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尽管李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李某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李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2)保险公司是否因李某未及时提供证据而遭受损失。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因李某未及时提供证据而遭受损失。

综上所述,尽管李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但其在火灾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本案中,李某在火灾发生后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反补贴案例

反补贴案例

铜版纸反补贴案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和晨鸣纸业分别向美
国商务部提交了对上述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的答卷。
2007年1月9日,中国商务部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要求颁布临时禁
令、禁止美国政府对华反补贴调查的诉讼请求。
2007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庭裁定,美国商务部有权考虑是否
终裁裁定应诉的8家中国企业中有7家的补贴率为2.59元/千克-3.65元/ 千克,而佛山澳美铝业有限公司与未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 15.85元每千 克;
(9)2009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石油管材反补贴调查案,该案的补
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补贴率为84.15元/公吨-4070元/公吨,未应诉
企业的补贴率为4070元/公吨,而该案的损害终裁裁定石油套管接箍的
终裁裁定应诉企业乐清天力管件公司和诸暨浩海空调器制造有限公司的 补贴额均为0,其他未应诉和不合作企业的补贴额为17.73元/千克;
(5)2007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无缝钢制油气套管反补贴调查案,
该案的补贴终裁裁定应诉企业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2%至7%,其他出口 商的加权平均补贴率为38%;
(6)2008年加拿大对原产于我国的碳钢焊接钢管反补贴调查案,该案
案例3中国对进口美国的白羽肉鸡反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规定,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
畜牧业协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 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品范围界 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 70% 以上。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品出口协会以及 35 家美国白 羽肉鸡生产商、出口商登记应诉。
反补贴税,可能将我国的很多产品挡在加拿大的国门之外。因此,对加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分析两个案例,一个是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

一、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美国钢铁行业曾多次发起反倾销行动,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廉价进口钢铁产品对该行业的冲击。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行动。

2002年,美国钢铁行业面临来自中国、日本和欧洲的大量廉价钢铁产品的竞争,导致很多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美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广泛的反倾销政策,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

这项政策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许多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这是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欧盟和其他国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称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最终,WTO裁定美国的关税政策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美国取消该项关税。

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WTO的裁决,并在2003年取消了对进口钢铁产品的高额关税。

这个案例反映出反倾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尽管美国钢铁行业在当时受到了保护,但这也导致其他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中国太阳能行业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崛起,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产品生产和出口国。

然而,这引发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中国政府通过补贴等手段扶持太阳能行业,导致国际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

2024年,美国和欧盟分别对中国太阳能产品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认为中国政府对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公平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这些税收措施导致中国太阳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并对中国太阳能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政府反击称,这些税收措施是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不公平打压,争论在国际贸易领域持续了几年,双方在WTO提起诉讼并互相指责。

在WTO的调解下,中国和美国、欧盟达成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避免了更严重的贸易纠纷。

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案例

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案例篇一: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09经济学2班3109010657韩维伟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以反倾销之名,20xx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xx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

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

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

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xx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

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xx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

根据程序,20xx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

20xx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xx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

20xx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20xx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

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

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

反补贴

反补贴

案情概况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 出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 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 贴,中国国 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丏补 贴不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国应 诉公司被裁定3.8%至11.2%丌等的从价补 贴率,未应诉公司从价补贴率为31.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 作出决定,自本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 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 进口白羽肉鸡产 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
中国对外反补贴分析
第四组组员
中国对美国白羽肉鸡的反补贴案例
案情概况
商务部应国内产业代表中国畜牧业协 会的申请,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公告, 对原产于美 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 补贴立案调查,涉案金额超过7亿美元;产 品范围界定为白羽肉鸡产品,从美国进口 的白羽肉鸡产品数量占我国总进口量的 70%以 上。立案后,美国政府、美国禽蛋 品出口协会以及35家美国白羽肉鸡生产商、 出口商登记应诉。2010年4月28日,我国 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白羽肉鸡产品反 补贴 调查初裁的公告》。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 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 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 害程度以及补贴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 行了调查。
补贴给予了被补贴者某种利益
通过上述调查,我国调查机关根据 现有证据做出初裁认定,美国政府对玉 米、大豆直接支付补贴, 使得本案所 涉农产品生产者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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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严峻的贸易Leabharlann 擦形势,中国政府和企业 一方面积极应诉,在丐贸组织框架下,捍卫本国 农业产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主动出击, 拿起贸易救济的武器,在符合国际 惯例的前提下, 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及企业的合法利益。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成为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

反倾销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行为;而反补贴则是指进口国为了防止外国政府对出口商品进行补贴,导致本国产业受到损害,采取的限制措施。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际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反倾销的案例。

某国家生产的钢铁产品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由于该国家的钢铁产能过剩,导致国内市场价格持续低迷,本国钢铁产业受到了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本国产业,该国政府对进口的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同时对进口商进行了严格的反倾销调查。

最终,进口的钢铁产品被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有效地保护了本国钢铁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反补贴的案例。

某国家生产的太阳能电池板出口到另一个国家,由于该国政府对太阳能产业给予了大量补贴,导致本国太阳能电池板在国际市场上无法竞争。

为了防止本国产业受到损害,另一个国家对进口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并对其征收了反补贴税。

这一举措有效地阻止了外国政府对太阳能产业的补贴行为,保护了本国产业的利益。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成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以免引发更大的贸易摩擦。

因此,各国应当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自由、公平、开放、非歧视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全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

总而言之,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各国在贸易摩擦中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两种措施的实际应用。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贸易保护措施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不能滥用贸易保护措施,以免引发更大的贸易摩擦。

希望各国能够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维护全球贸易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解读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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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至2011年的反倾销同比增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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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 强化 2.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认可 3.企业应诉不力 4.企业出口结构不合理、秩序不规范、营销策 略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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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政府角度看
(1)正确认识反倾销的本质 (2)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3)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4)主动对外沟通,营造良好贸易环境 (5)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6)加强宏观调控政策指引开辟广阔的市场空 间, 制止恶性出口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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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反倾销的战略分析
1. “双反”调查,即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是针 对我国光伏企业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他国销 售产品或政府是否给光伏出口企业不正当补贴的 调查。 2.在合格评定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与中国 有很大差异,这主要与消费市场的质量意识和国 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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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华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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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企业角度看
(1)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2)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3)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4)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5)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6)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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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源
2009 年8 月14 日,中国商务部收到中国畜牧业 协会代表国内白羽肉鸡产业提交的反补贴调查申 请,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进行反 补贴调查。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反补贴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2009 年9 月16 日,调查机 关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 商的邀请,并向美国驻华使馆转交了申请书的公 开版本。中美两国政府代表于2009 年9 月25 日 进行了磋商。

WTO规划与案例-第9章

WTO规划与案例-第9章

第9章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1997年1月14日,巴西提交了上诉材料。

1997年1月24日,双方各自作为被上诉方提交了材料。

由EI-Naggar(主持上诉机构的委员)Ehlermann和Lacarte mur三人组成上诉机构。

1997年1月30日上诉机构开庭审理了本案。

1997年2月21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

1997年3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

二、基本事实1994年6月21日,巴西对从菲律宾进口椰子干进行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加拿大对华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补贴案例--以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为例内容摘要:反补贴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

其中的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的资金或财政上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

2011年5月上旬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开征反补贴税后,中国立即给予了“还击”。

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收7.7%至11.19%的反补贴税。

这是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

本文以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为例,对反补贴进行进行简要的法律评析。

关键字:反补贴马铃薯淀粉欧盟一.案件内容2011年5月上旬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开征反补贴税后,中国立即给予了“还击”。

商务部初步裁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收7.7%至11.19%的反补贴税。

这是中国对欧盟进口产品的首例反补贴调查。

这是中欧贸易之间的一个信号,但达不到贸易战的程度。

商务部对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的调查已经长达8个月之久。

在商务部公布反补贴裁定结果前,欧盟刚决定对于从中国进口的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这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英国将矛头指向中方补贴的决定,反应了欧洲企业和政策制定者的一个忧虑,即一度局限于鞋类和自行车等产业的中国出口,正向价值链上方快速攀升,对欧洲的高端制造商构成威胁。

此次涉及“双反”关税征收的企业包括APP(中国)(金光纸业)、太阳纸业(10.41,-0.07,-0.67%)和晨鸣纸业(6.83,-0.07,-1.01%)。

由于晨鸣纸业对欧出口额并不大,所以此次欧盟对华反倾销反补贴对公司业绩影响不大,对于公司是否提出上诉,目前还未接到上级通知。

影响最大的是APP在华企业金光纸业,该公司是中国铜版纸最大的生产和出口企业。

但是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在欧盟市场所占份额不到5%,2009年欧洲仅从中国进口价值约1.3亿欧元的铜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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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30日,中国政府收到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的信函,该信函 指出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中的不足之处,要求中国政府尽快提供这一 信息,以便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能够利用这一信息继续正在进行的调查。 截至2004年9月1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做出初裁时尚未收到中国政府 答复,因此,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定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或 是不可用的。

(4)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 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加拿大加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或损害威胁。
二、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及评析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官员在对我国涉案产品的反补贴调 查过程中,刚开始由于对我国情况不熟悉,尤其是对政府 部门的运作程序不甚了解,调查只限于一般层面,随着对 我国情况的逐渐了解,调查的程度越来越深,触及的面越 来越广、涉及的政府部门也越来越多。加拿大对我国反补 贴调查首先是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发放调查问卷, 并且规定比较紧的答复调查问卷的时间;然后根据调查问卷 的信息收集对涉案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在 实地核查过程中,首先是对涉案企业进行核查,随后就涉 案企业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核实。

此外,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要求中国政府提供中央政府的下 级政府的信息,以便于决定是否省、市、县或其他级别的 政府对一家或多家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提供被认为是可诉 补贴的财政资助。中国政府只提供了有限的信息,未能提 供要求其提供的关于地方政府的其他文件信息。

由于中国政府提供的信息不完整,加拿大边境服务署 认为出口商和中国政府提交的信息不能作为加拿大边境服 务署认定对来自中国的涉案产品的补贴量的依据。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产品。
4. 政府允许或指示非政府机构从事本属于政府权力义务范围内的 事项并且以在实质上与政府的行为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的方式从事这些 活动。


如果补贴存在,并且是专向性补贴则该补贴将会被采取 反补贴措施。当一项补贴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有限的企业 才能获得时,该补贴被认为是专向性补贴或禁止性补贴。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的定义,“企业” 也包括“企业团体、产业和产业团体”。禁止性补贴包括 从整体上或部分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或者以使 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尽管一项补 贴从法律上讲不是专向性的,但是考虑到如果符合下列条 件,则一项补贴也可能被认为是专向性的:

中国政府确认其答复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所需要的信息只能从下级政 府获得 (下级政府被定义为在中央政府之下 ),并且以中央政府无法获 取这些信息作为依赖于对单个出口商进行的询问结果的理由。在初次 提供信息的要求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已把“中国政府”定义为“所 有级别的政府,如:联邦、中央、省/州、地区、直辖市、市、城镇、 山区、地方、立法、行政或司法意义上的、单一的、集体的、选举的 或任命的政府,也包括自然人、组织、国有企业、代理机构、代表机 构或中央政府、省政府、州、市政府或其他地方政府通过的法律所授 权的组织。

2004年12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作出最终裁决裁定来自中国的 紧固件 100%地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补贴。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裁定补贴 数量时认为没有充分的信息,因此根据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规则,补贴 数量计算为1.25人民币/公斤,这个数量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通过原材 料和工艺成本超过平均市场价格的部分计算的,最终的反补贴税率为 出口价格的31.53%。

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发起为其他国家 (如美国和 欧盟等 ) 起了示范作用。2005年3 月 10日,美国国会 11 名议 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 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 做法进行回击。议案的名称为《 2005 年停止海外补贴议 案》。2005 年7月2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 255:168 票通过 了经修正的美国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共和党议员英格利希提 出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主要内容如下:授权美 国反补贴法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体 ( 如中国 ) 的进口。同 时,欧盟也一直在寻求法律上的突破,欧盟正在考虑给予 中国临时市场经济地位,这样欧盟的反补贴法也将适用于 中国。 iii 所以,今后我国可能面临遭受更多的反补贴调 查。


当时,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收到中国政府提供的目录中 5 家公 司中的3家及目录外另 2家出口商和另外 5家只对贸易公司进行销 售的国内生产者提交的有关补贴调查的信息。由于多家公司对 调查问卷作出答复,又有1家出口商被加入到抽样调查中,被抽 样调查的企业增至 19家。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在发放第三次补充 调查问卷时,反复强调中国政府应提供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抽样 调查中新增加的公司的信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向中国政府的 法律顾问提供了初步调查时通过单个公司对调查做出答复获得 的有关联系方式的信息 (这些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电话号码、传 真号码及公司指定的联系人的姓名。)中国在其答复中陈述道, 其不可能确定已被确认的 5家出口商之外的其他出口商的地址, 并把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没有向中国政府提供这几家其他出口商 的中文名称而只提供了英文名称作为其不能提供确切地址的主 要理由。中国政府坚持认为,这几家另外的公司很可能既是贸
(二)对中国反补贴调查过程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确定“中国政府”指各级政府,包括 联邦、中央、省/州、地区、直辖市、市、城镇、山区、地 方、立法、行政或司法意义上的政府。在本案中,由中国 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国有企业提供的利益被认为是中 国政府提供的利益: 1.经济特区鼓励金; 2.因出口实绩或雇用普通劳动者而被授予的利益; 3.优惠贷款; 4.中国政府提供的担保贷款;
1.该补贴只有有限数目的企业可以获得;

2.一个特定的企业在使用该补贴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3.大部分的补贴被授予有限的企业,并且 4. 授予主体自由裁量的行为表明该补贴并不是普遍可以 获得的。 为了反补贴调查的目的,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把发现的专 向性补贴称为“可诉补贴”,这意味着如果被调查的进口 货物得益于该补贴,则该补贴将会被采取反补贴措施

(一)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法律依据

根据加拿大“钢铁进口监测分析”规则第2(1.6)节的规定,一国政 府(除加拿大外)提供的财政资助在下列情况下构成补贴: 1. 政府的行为涉及到直接转移资产或债务或者潜在地转移资产或 债务; 2. 本属于政府应收缴的收入被免除或减少或者本属于政府应收缴 的收入被放弃或不予征收;
三、简要评析

加拿大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的涉 案企业造成了多大影响,也不在于给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 力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 业、相关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我国遭遇的反 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 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但反补贴的相关规则只适 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 有得到欧美等国承认,因此以前并未遭受过国外的反补贴 调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 书》第 10 条规定,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 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 代补贴。虽然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的 15 年内可以被视为 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可以援引《补贴与 反补贴措施协定》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因 为《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在确认是否存在补贴时并不 考虑补贴的成员方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




(1)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螺钉的倾销数量及补贴数量属于可 忽略不计,终止对该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2) 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钉倾销及原产于或出口 自中国的碳钢螺钉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பைடு நூலகம்
(3)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和中国台湾的碳钢螺母和螺栓倾销及原产于 或出口自中国的碳钢螺母和螺栓补贴没有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或损害威胁;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位于中国和 中国台湾的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及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发放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 以证明是否存在政府任何程度的财政资助,如果存在这种 资助,证明该项利益是否被授予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制造 者、加工者、购买者、运输者、销售者、出口商或进口者, 由此产生的补贴是否是专向性的。中国大陆政府和中国台 湾当局也被要求在各自的领域内向对被抽样调查的出口商 有管辖权的下级政府发放调查问卷。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希望中国政府对所有初次及补充提供信息的要 求所作的答复是一个完整的包括上述“中国政府”所涵盖的所有利害 关系人的全面答复,而不是仅局限在中央政府的层面上。考虑到被调 查的补贴在调查期有可能或可能不会提供给涉案产品的生产商,既然 中国政府未能提供这一信息,加拿大边境服务署认定中国政府提交的 任何信息是不完整的。
反补贴案例分析
药营1207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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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案情介绍
加拿大反补贴调查过程概述 及评析
3
简要评析
一、案情介绍

2004年4月2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对我国出口加拿大的碳钢及不锈钢 紧固件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 2003年1月1日~2004年3年31日。 本次调查的涉案产品为螺钉、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涉及我国20多家企业。 2004年6月28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产业损害调查作出肯定性初裁。2004 年9月 10 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本案倾销和补贴作出初裁,裁定原产于或出 口自中国所有企业所获得的补贴额均为出口价格的32%。 2004年12 月9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和中国台湾省的碳钢和不锈 钢紧固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裁定原产于中国的紧固件产品存在倾销及 补贴,倾销幅度为3.46%~170%,平均倾销幅度为71.95%,补贴额为1.25元人 民币/千克。 2005年1月7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本案的损害部分作出终裁,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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