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合集下载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案例二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案例三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案例四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案例五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案例一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一、案件概述1995年11月27日,菲律宾以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1994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为由,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1款要求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

1995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

菲律宾认为,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

1996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1994第23条第2款和DSU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小组。

巴西则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DSB不应该讨论本案。

1996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

双方磋商未果。

1996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

1996年4月16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 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

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后来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

1996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

1996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提出上诉,并于1997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

中国反倾销反补贴分析案例背景介绍: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和补贴是一些国家常用的贸易手段,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中国政府实施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政策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概述:反倾销政策是指为有效应对进口商品倾销的负面影响,采取措施对倾销商品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存在倾销伤害时,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的目的。

反倾销不仅可以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商品的冲击,还可以阻止倾销行为的扩散。

反补贴政策是为了应对进口国为本国产业提供补贴的情况,当世贸组织确认进口商品确实受到了外国补贴的损害后,反补贴政策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减少补贴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反补贴政策的实施旨在恢复公平的市场环境,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

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积极执行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这对于保护我国产业、维护公平贸易的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反倾销措施,许多国家的倾销商品无法进入中国市场,有效地保护了我国相关产业的利益。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遏制了其他国家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确保了我国产业的正常运作。

案例分析:对钢铁进口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钢铁行业受到了来自国外的严重倾销和补贴所带来的冲击。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在钢铁行业,中国政府利用我国企业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并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倾销产品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

这些税收将进口产品的价格抬高,增加了倾销国钢铁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成本,降低了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中国还积极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和磋商,以解决钢铁贸易争端,并加强了对倾销行为的打击。

此外,中国针对外国对本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也实施了反补贴政策。

中国政府通过调查、评估和磋商等手段寻求解决问题,征收相应的反补贴税来对抗外国的补贴行为。

这些措施有效地减少了外国补贴对中国钢铁行业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了国内产业的利益,恢复了公平的市场秩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调整影响国际贸易的补贴行为,确保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公平性和公正性。

补贴规则旨在防止不合理的补贴导致贸易的扭曲和不利影响,并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反补贴规则是一种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的机制,以防止由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补贴是指政府向特定行业或企业提供的一种经济上有价值的财务支持,以促进该行业或企业的发展。

补贴可以采取直接支付、减免税收、贷款保证等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该行业或企业的竞争力。

然而,过度的补贴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平衡。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规则来限制补贴的使用,并确保市场公平。

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1.非禁止补贴:这类补贴可以被接受,但在其使用上有一定限制。

例如,临时性补贴应该在相应期限内终止,以避免长期的贸易扭曲。

2.补偿性补贴:这类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确保受影响的产业能够继续生产和发展。

3.禁止补贴:这类补贴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国际贸易失衡,破坏市场平衡,因此被禁止使用。

这包括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以及基于产品价格或输出数量的补贴等。

WTO也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旨在应对其他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反补贴举报案件通常通过“反补贴协议”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在这个程序中,受到补贴影响的成员国可以提起投诉,并经过一系列的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争议。

一个经典的补贴案例是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飞机补贴争端。

在这个案例中,欧盟和美国相互指责对彼此的航空工业提供了非法补贴。

欧盟指责美国为波音公司提供了非法的出口补贴,而美国则指责欧盟为空中巴士提供了非法补贴。

这个争端持续了数十年,并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和对抗措施。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钢铁行业的补贴问题。

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对钢铁行业提供了大量的补贴支持,导致中国钢铁产品的产量和出口量大幅增加。

这引发了国际贸易摩擦,世界许多国家纷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来应对中国的补贴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是国际贸易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协议,旨在通过限制国家对本国企业提供的补贴以及针对其他国家企业的反补贴措施,确保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以上述协议为主题,探讨其背景、原则、内容和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协议的重要性和作用。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背景是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为了维护本国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的问题引起的。

一方面,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补贴政策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竞争力。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通过反补贴措施来防止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倾销”,保护本国产业,保障就业。

然而,这些补贴和反补贴措施也可能导致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和制造贸易摩擦,故有必要建立一套规则来约束各国行为。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可预见性、透明度和争端解决。

可预见性意味着各国的补贴政策应该是可预测的,企业可以预先了解到对手国家的补贴规模和范围,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透明度则要求各成员国提交补贴信息的通知,并提供公开透明的政策信息。

争端解决是协议中一个重要的原则,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争端的程度和频率,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包括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进行分类和规定了不同举证标准。

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的补贴和可允许的补贴两种类型。

禁止的补贴包括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对产业进行特殊补贴以及有可能导致倾销的补贴等。

允许的补贴则包括发展中国家的补贴、农业补贴和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补贴等。

对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的程序和标准。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实施对全球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该协议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来解决纠纷,维护了全球贸易秩序的稳定。

其次,该协议限制了国家对本国企业的补贴规模和范围,减少了补贴导致的不公平竞争,推动了全球贸易的公平和公正。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们的启示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

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

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

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

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

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

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

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保护贸易自由和公平竞争而制定的。

补贴是指政府给予企业或个人的财政援助,以支持其经营活动。

补贴可以提供给国内生产者,以降低其生产成本或提高其竞争力。

然而,补贴也可能导致不公平贸易和扭曲市场竞争。

因此,WTO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限制和管理成员国的补贴行为。

首先,WTO规定了不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有三种类型的补贴被视为不允许的。

第一种是“禁止补贴”,即给予对进口国或国内竞争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例如,直接补贴出口商品的成本。

第二种是“有条件补贴”,即给予对采购商品或使用国内材料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第三种是“优惠补贴”,即给予对特定企业或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的补贴。

其次,WTO规定了允许的补贴行为。

根据WTO协议,允许的补贴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以确保其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确保补贴不会导致严重贸易扭曲。

另外,补贴必须与一般经济措施相一致,不能有区别对待。

此外,WTO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下允许的补贴,如对发展中国家的补贴或防止资源枯竭的补贴。

此外,WTO还规定了反补贴措施,以限制和制裁不公平补贴行为。

成员国可以通过发起反补贴调查来申请反补贴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对从不公平补贴产生的进口商品征收的额外关税。

调查的目的是确定是否有不公平补贴,并从中产生的负面影响。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存在不公平补贴,成员国可以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关税。

然而,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一些成员国被指控违反补贴规则,并通过不合理的补贴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

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是隐性补贴,难以监管和限制。

其次,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补贴规则对其不公平,因为他们需要确保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支持。

他们认为WTO在处理补贴规则时应更加灵活,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政策空间。

总而言之,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贸易自由而制定的。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是规范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体系,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

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反补贴措施则是其他国家采取的保护措施来对抗补贴。

本文将从补贴与反补贴的定义、补贴的形式、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及效果等多个角度来详细探讨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的定义补贴是指政府为了支持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财政或其他形式的援助。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形式。

直接补贴指的是政府直接向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财政援助,如补贴款、减免税收等。

间接补贴则是指政府通过其他方式对受益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支持,如廉价贷款、税收减免等。

二、补贴的形式补贴的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用途和方式可以分为生产性补贴和进口替代性补贴。

生产性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而提供的直接援助,如直接支付补贴款、提供免费土地等。

进口替代性补贴则是指政府为了减少进口而采取的支持措施,如对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优惠条件、加强进口限制等。

三、反补贴措施的目的反补贴措施是其他国家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以对抗来自补贴国家的竞争优势。

其目的在于消除或减轻补贴国家对本国产业的不公平竞争。

常见的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对进口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以及采取技术壁垒等。

四、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反补贴措施可以帮助本国产业恢复竞争优势,保护就业和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过度使用反补贴措施可能造成产能过剩、市场壁垒增加以及国际贸易紧张局势升级等问题。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为了维护国际贸易秩序,避免不公平竞争而设立的。

补贴的形式多样,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国内产业进行支持。

而反补贴措施旨在保护本国产业免受补贴国家的不公平竞争影响,但其效果需要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考量。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解析世界贸易组织(WTO)是目前全球最重要的贸易组织之一,负责管理全球贸易规则。

其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是WTO最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本文将对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解析,并通过相关案例来说明其实施与影响。

首先,补贴是指政府为促进国内产业竞争力或保护本国市场而提供的经济援助或优惠待遇。

WTO通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举证反补贴和非可举证反补贴三大类。

禁止性补贴是指明确被禁止的补贴形式,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支持,以降低其出口成本或增加出口利润。

进口替代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企业生产代替进口商品而提供的经济支持。

可举证反补贴是指可以通过调查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的补贴。

WTO建立了一套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定是否存在可举证反补贴。

一旦确定存在可举证反补贴,WTO允许受损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征收补贴税或限制进口。

非可举证反补贴是指不需要证明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WTO认为具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竞争造成了明显不利条件。

WTO允许有关方面对非可举证反补贴采取相应的反应措施,以维护自身产业的利益。

接下来,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说明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的实施与影响。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对中国太阳能电池板的反补贴调查。

2024年,美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对中国的太阳能电池板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调查发现,中国政府对太阳能电池板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的财政支持措施,如贷款、税收减免和土地使用权。

美国决定征收反补贴税以平衡竞争关系。

此案例表明,通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WTO可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第二个案例是欧盟对美国飞机补贴的争端。

自2004年以来,欧盟和美国一直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就飞机补贴问题进行争论。

欧盟指责美国政府向波音提供了非法补贴,使其在全球航空市场上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反补贴措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钢铁行业面临着严重的国际竞争压力,部分外国政府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出口到某外国市场的过程中,遭遇了该外国政府对其产品征收高额反补贴税的情况。

原告认为,该外国政府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简介原告某钢铁公司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钢铁生产企业。

该公司主要从事钢铁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业务,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2. 被告简介被告某外国政府是我国某钢铁产品的主要进口国,曾对我国钢铁产品实施过反补贴措施。

3.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2016年,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据WTO反补贴协定,对我国钢铁产品进行了反补贴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并对其产品征收了高额反补贴税。

4.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某钢铁公司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实施的反补贴措施违反了WTO反补贴协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此,原告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反补贴措施。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某外国政府是否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是否存在?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是否合法?四、法院判决1. 被告某外国政府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调查程序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反补贴调查过程中,履行了相关程序,依法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了反补贴调查。

2. 被告某外国政府认定的补贴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某外国政府在对原告某钢铁公司实施反补贴调查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某钢铁公司享受了政府补贴。

3. 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合法。

根据WTO反补贴协定,反补贴税的征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

经审查,被告某外国政府征收的反补贴税符合相关条件,因此合法。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范围内的最高贸易机构,负责制定贸易规则和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其中,补贴和反补贴规则是WTO框架下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将对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进行浅析。

一、补贴规则补贴是指政府直接或间接向国内产业提供的经济支持,旨在增加其竞争力。

然而,过度和不公平的补贴可能导致扭曲市场,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WTO制定了补贴规则。

1.补贴的定义和分类根据WTO的规定,补贴可以分为三类:禁止性补贴、可视性补贴和失败继续支付补贴。

禁止性补贴是指直接向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被认为是对其他国家出口市场的歪曲,因此被明确禁止。

例如,对出口产品提供的直接退税或现金补贴。

可视性补贴是指除了禁止性补贴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补贴。

这类补贴应当在WTO成员的内部公开,并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失败继续支付补贴是指当特定产业在市场上遭受损失时,政府继续支付的补贴。

这类补贴必须遵守特定的规定,否则将遭到禁止。

2.补贴的计量方法为了衡量补贴的规模和影响,WTO制定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分为两种:计量无害补贴和计量有害补贴。

计量无害补贴是指对雄心勃勃的产业提供的补贴,不会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的扭曲。

这种补贴的计算和公示要求较低。

计量有害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国家产生实质性扭曲的补贴。

因此,这种补贴需要更详细的计算和公示。

此外,计量有害补贴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以便消除其负面影响。

3.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当其中一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的补贴措施对其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这类紧急情况下的反补贴措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并需要与WTO其他成员进行协商。

二、反补贴规则反补贴是指针对其他国家提供的补贴所采取的措施,旨在消除其对本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

WTO制定了一系列反补贴规则,以确保其合理与公平。

1.对补贴程序的审查当一个成员国认为其他成员国提供了不公平的补贴时,可以向WTO提起一个补贴争端。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国际经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国际经济法律领域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战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

随后,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中美贸易战正式爆发。

这场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汽车、化工品等。

双方在贸易战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以及国内法律法规。

三、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美国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

该条款规定,总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考虑,对任何进口产品征收关税。

美国认为,中国通过补贴等手段,导致钢铁和铝产品在美国市场泛滥,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2. 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对外贸易法》和《反倾销条例》。

根据《对外贸易法》,中国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的外国商品采取反制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中国可以对倾销商品征收反倾销税。

3. 中美贸易战中的法律争议(1)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美国对钢铁和铝产品征收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存在争议。

一方面,美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232条款,属于国家安全考虑。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违反了WTO的非歧视原则,损害了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2)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中国对美国部分商品采取反制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中国认为其行为符合WTO规则,因为其是对美国不合理征收关税的合理反制。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和学者认为,中国的反制措施可能导致贸易战升级,损害全球贸易。

四、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的作用1. 维护贸易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在解决贸易争端中,有助于维护全球贸易秩序。

WTO第9章补贴与反补贴

WTO第9章补贴与反补贴

1.3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补贴的定义及其基 本特点
• 定义:由一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并 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的支持措施 。 • 补贴的特点:
– 第一,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仅指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 级地方政府和国有公司等公共机构,也包括政府授权或干预 下的私人行为 。 – 第二,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或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 第三,受补贴方可以从补贴行为中得到某种“利益”,即从 某项政府资助计划中得到某些它从市场上不能取得的价值。 – 第四,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即对产品提供方 的补贴。 – 第五,补贴的目的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和国际 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1.2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主要特点
• (1)不仅对补贴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引入了 “专向性补贴”的新概念; • (2)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 诉补贴三个基本类型,并分别予以规范; • (3)对于发展中成员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得比 以往更为具体和详细; • (4)引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 反补贴争议解决程序的力度; • (5)由于乌拉圭回合的多边协定采取一揽子接受方 式,该协议具有更大的普遍适用性。
2.3 不可申诉补贴
• 定义: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 环境而实施的补贴,及其他普遍实施的非专向性的补贴。 这类补贴被保留的原因是其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极 小,且具有特殊意义而应受到鼓励,其他成员方不应采取反补 贴措施并不可诉诸争端解决。 • 下列补贴属于不可申诉补贴: – (1)非专向性补贴。 – (2 )对企业所进行的,或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由高 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进行研究活动的资助。 – (3 )按地区发展的一般规划对成员方领土内落后地区的非 专向性资助 – (4) 为促进现有设备适应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新的环境要 求,对企业造成更大困难和财务负担给予的资助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1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浅析一、反补贴的规则依据及特点规则依据主要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农业协议》。

《反补贴协定》给出了补贴的定义。

简单地说,为了扩大出口或鼓励进口替代,由政府向特定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价格支持等等,就构成补贴。

《反补贴协定》的目的并不是完全禁止任何成员方政府的补贴行为,而是禁止或不鼓励政府使用那些对其他成员方贸易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为此,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反补贴协定》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

(一)禁止性补贴1. 出口补贴。

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2. 进口替代补贴。

又称当地成分补贴,指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唯一或为其一条件而给予的补贴。

《协定》规定,WTO农业协议规定可以给予或可以维持的补贴不在禁止性补贴之列。

(二)可诉性补贴又称“黄箱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会产生或者已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影响的成员方就可以向使用这类补贴措施的成员方提出反对意见和提起申诉。

在《农业协议》中还提出一个“蓝箱补贴”概念,主要是以农产品限产为前提的一些补贴。

“蓝箱”的设置给黄箱政策在执行上有了额外的灵活性,发达成员如美国、欧盟用得比较充分。

总的来说,“黄箱”是有潜力可挖的。

(三)不可诉性补贴又称“绿箱补贴”,分为两类:1. 不具有专向性的补贴。

这种补贴不会引发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为保障粮食安全储备而提供的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助,农业生产者退休或转产补助等。

2. 有专项性特征,但又符合《协定》规定条件的补贴。

比如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

《协定》规定,具有专向性,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补贴为不可诉补贴:①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开发活动补贴。

该类补贴不能超出项目成本的指定比例,且只能用于某些开支。

具体说,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研究的补贴,该补贴不超过工业研究费用的75%,或竞争前开发活动费用的50%,并且该补贴仅限于人员开支、仪器设备、土地或建筑、咨询服务以及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协议的结构和内容
内容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补贴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协议,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性补贴。禁止性补贴是指在任何情 况下都应取消的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可能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不可诉性 补贴则是指不会对其他成员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补贴。
反补贴措施的运用
协议规定了运用反补贴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反补贴税的征收、反补贴税的金额、反补 贴税的期限等。
协议的修订和更新
修订程序
协议规定了修订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动议、委员会审议、成员方投票表决等步骤。修订动议需获得委 员会的通过,并经过成员方投票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生效。
更新内容
协议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例如,近年来协议增加了对国有企业、产能过剩 和环境政策的审查内容,以加强对这些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此外,协议还不断引入新的概念和原则, 如“不可诉补贴”和“可诉补贴”的概念以及“黄灯条款”等。
06
结论与展望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影响与效果
01 减少贸易扭曲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通过规范成员国的补贴行 为,有助于减少贸易扭曲,提高全球贸易的公平 性和效率。
02 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
发展中国家在协议中得到特殊和差别待遇,有机 会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有利于保护 其利益。
03 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补贴的影响和效果
影响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会对出口国和进口国产生影响。对于出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会使其出口产品受到限制,从而 影响其经济利益;对于进口国而言,反补贴措施可以保护其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也可能导致进口商品价格上涨 ,从而影响消费者利益。
效果
反补贴措施的效果取决于其实施方式和实施力度。如果进口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反补贴措施,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比较明显,即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但是,如果进口国采取的措施不够严格或者存在漏洞,那么其效果可能会 受到影响。此外,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也需要考虑国际关系和国际贸易形势的影响。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反补贴案例及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加剧,反补贴案件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增多。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生产国和消费国,在钢铁行业也面临诸多国际贸易争端。

本文将以某钢铁公司反补贴案为例,分析反补贴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钢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指控某国外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对原告进行补贴,损害了我国钢铁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过调查,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确实对我国某钢铁公司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三、案例分析(一)反补贴法律概述1. 反补贴法律的定义反补贴法律是指旨在规范国际贸易中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

2. 反补贴法律的特点(1)涉及国家主权:反补贴法律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贸易政策。

(2)程序复杂:反补贴调查程序复杂,包括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定、执行等环节。

(3)处罚严厉:反补贴措施包括征收反补贴税、禁止进口等,处罚严厉。

(二)案件分析1. 补贴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在出口过程中,通过政府补贴降低了产品价格,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反补贴条例》,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贷款补贴、税收优惠等均属于补贴行为。

2. 损害的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导致原告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经济损失明显。

根据《反补贴条例》,损害包括直接损害、间接损害和威胁损害。

3. 因果关系认定本案中,被告的补贴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补贴行为是原告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

(三)反补贴措施本案中,国家商务部裁定被告实施了补贴行为,并对被告实施了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措施包括:1. 征收反补贴税:对进口产品征收与补贴金额相当的税款。

2. 禁止进口:禁止进口涉案产品。

四、法律启示1. 加强反补贴法律宣传企业应加强反补贴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能力。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

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与案例WTO(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规则旨在确保贸易的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成员国为了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采取歧视性的补贴措施。

本文将对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进行探讨,并通过一些案例来说明这些规则的实施和影响。

首先,WTO的补贴规则分为两大类别:一般补贴措施和特殊补贴措施。

一般补贴措施是指对整个经济部门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减免税收、对出口产品提供财政援助等。

特殊补贴措施是指对特定企业或行业采取的补贴措施,如对其中一农产品的生产者提供直接补贴。

根据WTO的规定,一般补贴措施必须符合非歧视性和透明性的原则。

非歧视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不得偏袒本国企业或行业,而是要平等对待所有WTO成员。

透明性的原则要求成员国公开并提供相关的补贴信息,确保其他成员国了解补贴情况。

如果一国的补贴措施违反了这些原则,其他成员国可以提起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议。

特殊补贴措施是WTO规则中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

根据WTO的规定,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符合反补贴法的要求。

具体而言,特殊补贴措施必须经过实质性的调查,并证明该国企业或行业受到了损害,并且导致了补贴成员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

WTO的反补贴规则旨在防止成员国通过补贴措施来扭曲市场,保护本国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的影响。

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并受到了反补贴措施的伤害(如反销售税、反补贴税等),那么该国可以请求WTO进行反补贴调查。

经历一系列的调查和程序后,WTO可以对补贴国征收临时补贴措施,即暂时提供对补贴国产品征收的惩罚性关税或进口限制。

最终,WTO可以要求补贴国停止提供补贴措施或改变其措施。

以下是一些具体案例,展示了WTO补贴和反补贴规则的实施和影响:1.美国对波音和空客的补贴争端:美国和欧盟都曾对自己的航空制造商提供了数量庞大的补贴。

WTO对美国和欧盟的争端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最终,WTO认定双方都存在违反补贴规则的行为,并下令两国停止提供相关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第一条补贴的定义1、为本协议之目的,以下情况应视为存在补贴:(a)(1)在某一成员的领土内由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机构(在本协议中统称“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即:(i)涉及资金直接转移的政府行为(如赠予、贷款、投股)、资金或者债务潜在的转移(如贷款担保);(ii)政府本应征收收入的豁免或者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iii)政府不是提供普通基础设施而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收购产品;(iv)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者向私人机构担保或者指示后者行使上述所列举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性差别,或者(2)存在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规定所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收支或者价格支持,和(b)由此而赋予的某种利益。

2、上述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应遵守第二部份条款的规定,如果该项补贴根据第二条规定是属于专向性的,则仅遵守第 3 部份或者第5 部份规定。

第二条专向性1、判定上述第一条第 1 款所定义的补贴是否属于授予当局专向性地赋予管辖范围内的某个企业、产业、企业集团或者多个产业(在本协议中均称“特定企业”)的专憧憬,应合用以下原则:(a)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或者该当局以执行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特定企业,这种补贴即具有专向性。

(b)如果补贴授予当局据已执行的立法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者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和条件,并且一旦符合资格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具有专向性。

有关的标准或者条件必须在法律、规章或者其官方文件中明确写明,以便能够对其加以核实。

(c)如果虽按上述(a)项和(a)项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但有理由使人相信其在实际上具有专向性,则应考虑其他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主要由特定企业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按比例说是过分大的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做出授予补贴的决定。

在引用本项规定时应考虑到补贴授予当局管辖范围内经济活动多样化的程序,以及已在实施的补贴计划的时间跨度。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

反倾销反补贴案例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

下面将分析两个案例,一个是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

一、美国钢铁行业反倾销案美国钢铁行业曾多次发起反倾销行动,以应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廉价进口钢铁产品对该行业的冲击。

其中一个典型案例是2002年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额关税的行动。

2002年,美国钢铁行业面临来自中国、日本和欧洲的大量廉价钢铁产品的竞争,导致很多美国钢铁企业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了保护国内钢铁产业,美国政府实施了一项广泛的反倾销政策,对进口钢铁产品征收高达30%的关税。

这项政策引发了国际贸易纠纷,许多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对此表示不满,并认为这是美国采取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

欧盟和其他国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起诉讼,称美国的关税措施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最终,WTO裁定美国的关税政策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美国取消该项关税。

美国政府最终接受了WTO的裁决,并在2003年取消了对进口钢铁产品的高额关税。

这个案例反映出反倾销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各方的利益,遵守国际贸易规则。

尽管美国钢铁行业在当时受到了保护,但这也导致其他国家的钢铁生产商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二、中国太阳能反补贴案中国太阳能行业在过去几年中迅速崛起,并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产品生产和出口国。

然而,这引发了许多国家的质疑,认为中国政府通过补贴等手段扶持太阳能行业,导致国际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价格扭曲。

2024年,美国和欧盟分别对中国太阳能产品征收反补贴和反倾销税,认为中国政府对太阳能企业提供了不公平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这些税收措施导致中国太阳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上涨,并对中国太阳能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中国政府反击称,这些税收措施是对中国太阳能行业的不公平打压,争论在国际贸易领域持续了几年,双方在WTO提起诉讼并互相指责。

在WTO的调解下,中国和美国、欧盟达成了一系列的贸易协议,避免了更严重的贸易纠纷。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五、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

W T 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主讲人:俞斌浙江工业大学经贸管理学院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及中国对策●第一节补贴原理●第二节WTO补贴与反补贴概述●第三节补贴分类与规范●第四节反补贴措施与争端解决●第五节补贴与反补贴对策●第六节案例第一节补贴原理●1.1 补贴的定义●1.2 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1.3 补贴的形式●1.4 补贴的影响1.1补贴的定义● 1. 联合国编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SNA:1993年版》的定义:●补贴是政府单位,包括非常任政府单位根据企业的生产活动水平或企业生产、销售、进口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或价值,对企业作出的现期无偿支付,同时补贴由常住生产者或进口商领取。

如果是常住生产者,补贴的目的在于影响其生产水平、产出的销售价格或从事生产的机构单位的收益。

补贴对营业盈余的影响正好与生产税相反,在此意义上,补贴相当于负生产税。

●P143 WTO的ASCM对补贴的定义1.1补贴的定义●2.我国于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对补贴的定义(从进出口贸易角度给出的):●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

●这个定义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定义一样。

●我国的财政补贴的定义更着重国家意图,例如对出口补贴的定义更着重于对出口厂商的影响(其目的必须是降低出口价格或增强企业竞争力),而联合国的定义则更着重对企业或从事生产机构的收益和价格的影响方面。

●补贴相当于是负税收1.2补贴存在的经济学解释●1.公共产品的存在●公共品是指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满足社会成员公共需要的产品。

●私人产品是指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排除了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可能性,同时在消费者不为该产品支付费用时,可以将此类消费者排除在外的,即它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2.垄断的存在●3.外部效应的存在●4.信息失灵的存在●5.收入分配不公的存在1.3补贴的形式●1.按补贴给予的透明度:明补和暗补●2.按补贴的内容来分:价格补贴,亏损补贴,出口补贴,财政补贴(税前还贷)等等●3.按补贴的来源:中央政府补贴和地方政府补贴1.4补贴的影响●补贴对国民经济生产和生活往往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可申诉性补贴
救济措施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我国的状况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生 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 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 港口、码头等基础设备建设的外资项目, 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经济技 术开发区等地区的外资企业,均给予了 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措施分别具有产业 专向性和地区专向性,已具备了构成可 诉性补贴的条件。
我国“双反”调查现状

自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我烧烤架产品发 起“双反”调查以来,截至2009年,我 已先后遭受“双反”调查37起 美国自2006年11月以来对我发起“双反” 调查共23起,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仅2009年美国就对我发起10起“双反” 调查

中国首例“双反”案--取向电工钢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我国的状况




如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 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 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 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 设备,对符合有关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投资项目的,其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 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 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 价款的本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可申诉性补贴

又“黄色补贴”,指在一定范围内 负面影响 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给其他成 • 损害了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员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 抵消或损害了其他成员在 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GATT1994中直接或间接享受的利 并可诉诸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益 •严重损害其他成员的利益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内容

补贴的定义 补贴的专向性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管理机构 发展中成员的差别 待遇 过渡期安排

反补贴措施
补贴与专向性补贴

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 的财政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措施。
政府直接转让资金(赠与、贷款、资产投入)和潜在 的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贷款保证) 具体包括 政府放弃或不征收本应收缴的税收 政府对非一般基础设施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政府向基金组织或信托机构支付或指令某个私人机构 履行上述所列一般由政府承担的功能 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而授予的利益
表1 1995~2006年*世贸组织争端案件 涉及贸易保护措施的运用情况 (单位:起)
成立了专家 被判违反了 争端案件数 小组的案件 世贸规则的 数 案件数 反倾销 反补贴 保障措施 63 23 25 25 8 9 25 8 9
总 计
111
42
41
* 2006年1月1日~11月17日

同期,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接受协 商申请的争端案件数为351起,当事方声 称相关成员违反了一个或多个世贸组织 协议。据统计,涉及上述三种贸易保护 措施的争端案件占世贸组织争端案件总 数的1/3。在111起运用了贸易保护措施 的争端案件中,42起成立了专家小组, 41起被判违反了至少一项世贸规则。
低于市场 低于市 价格提供 场价格 (热卷钢) 提供 产品 (热卷 钢)产 品 低于市 场价格 提供土 地使用 权
低于市场价 格提供(石 化)生产要 素
低于市场价 格提供土地 使用权
反补贴的救济措施
禁止性补贴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仲裁
可申诉
补贴
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执行 通知、秘书处的审议、仲裁、磋商、 委员会审议
可申诉性补贴
补贴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据

补贴额超过某产品总价值的5% 对某一产业的经营亏损进行弥补 对某一企业经营亏损进行补贴,并且这种 补贴不属于为长期发展或避免严重社会问 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非周期性和 非重复性的补贴 政府直接放弃债权以及授予补贴以抵消应 付债务

可申诉性补贴
不可申诉
补贴
反补贴措施
采取措施前的程序

调查、取证、协商、补贴额度的计 算规则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补 贴措施的确定
临时措施 承诺 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反补贴的特殊性表现在:

1. 倾销是企业行为,后者是政府行为。 2. 反倾销的应诉主体是企业,反补贴案的应 诉主体是政府,虽然在反补贴调查中相关涉 案企业也会被要求接受调查,但政策措施是 主要调查内容。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比较



3. 反倾销调查仅针对涉案产品,反补贴调查 针对的不仅是是涉案产品,而且可能涉及政 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 4. 反倾销措施通过征收反倾销税来实现,针 对不同的企业最终倾销税率也不相同,有时 高低差异还很大;而反补贴针对的是政府政 策或措施,一旦认定补贴幅度和金额,按单 位产品分摊的补贴率基本是一致的。 5. 在一成员方反补贴调查中被认定的补贴措 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员在反补贴调查中援 引。
不可申诉补贴

又“绿色补贴”,是指成员所采取 的对国际贸易影响不大,其他成员 不应采取反补贴措施,并不可诉诸 多边争端机制解决的补贴
下列为不可申诉补贴

非专向性补贴 研发补贴 对成员领土内落后地区的资助

环保补贴
我国现状



研发补贴主要体现在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三新)技 术开发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上,但技术开发费所含的对象 范围超过了ASCM中允许的范围,同时ASCM对于补贴数 额占总体研发费用的比例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地区补贴主要是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定期减免税,对 “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西部地区以及东北老工业基 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这些规定并不完全符合 ASCM的有关条款,因为后者对贫困地区进行了严格的界 定,并规定补贴应对该地区的所有企业都适用,不得具有 专向性。 环保补贴是为了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 而提供的补贴,ASCM规定这种补贴是一次性补贴,数额 不得超过所需总费用的20%,而我国对促进环境保护而购 置的设备允许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与 ASCM不完全符合。

严重损害的标准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进行补贴的成员市 场 取代或阻碍同类产品进入第三方市场 在同一市场上,与其它成员的同类产品价格 相比,受补贴产品有重大的削价,或在同一 市场上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造成了重大价 格抑制、下跌或销量减少 受补贴产品的市场份额较前三年平均水平有 所增加,并且这种增加在给予补贴期间有连 续增长的趋势

目的是增强国内竞争者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
补贴的分类
范 围 方 式
一般补贴 出口补贴 直接补贴 间接补贴
扭 曲 程 度
禁止性补贴 可申诉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
国际反补贴现状

发达国家占据主导地位 涉及产品主要为金属及金属制品、 农产品、轻工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1995~2007年全球反补贴立案情况 60 40 20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10 7 16 25 41 18 27 9 15 8 6 9 11 立案 采取措施 19 5 3 6 14 19 14 14 6 8 4 3 4 年度 0 立案 采取措施

国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配套的部门规章
“双反”调查的实施条件

当进口产品以倾销价格或在接受出口国 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低价进入国内市场, 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 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世界贸 易组织(WTO)允许成员方使用反倾销 和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恢复正常的 进口秩序和公平的贸易环境,保护国内 产业的合法利益。
WTO补贴与反补贴 规则与案例
学习目标

掌握补贴的含义、特点与分类 了解反补贴调查方式和反补贴措施
补贴的概念和特征
补贴是指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 资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是一种政府行为 是一种财政措施、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补贴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受补贴方可从补贴中得到某种利益
案件 补贴类型
铜版纸
环状焊接碳素 钢管
薄壁矩形钢 管
复合编织袋
政府优惠 地区政府政 贷款 策性赠款 (包括三类) SCM第1.1 (1) 款“资 金直接转移 (赠、贷 款)” 地区政府优 惠贷款
纺织业政府优 惠贷款
政府债务直 接免除
案件 补贴类型
SCM第1.1(2) 款 “税收豁免”
铜版纸
外资企业税收 “二免三减半”
思考

结合我国反补贴面临的现状,如何 应对可能的反补贴争端?
“双反”调查
“双反”调查的含义

是指对来自某一个(或几个)国家 或地区的同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 销和反补贴调查。
“双反”调查的法律依据

WTO相关协定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 《反倾销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等
环状焊接碳素 钢管
薄壁矩形钢 管
地区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优 惠
复合编织袋
沿海经济区外 资企业所得税 优惠 当地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减 免 当地采购设备 增值税返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