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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包括实行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 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数量限 制或关税配额,以及政府采购其他成员的货物和贸易统计等 使用的原产地规则,协议不适用于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三、主要内容 协议由4个部分、9个条款、2个附件组成。 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各成员政府贸易管理中的原产地制度。 具体来说,它要解决各国原产地制度中存在的非关税壁垒问 题。该协议规定了各缔约方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如对进口商 品和出口商品实施的原产地规定不得比国内产品实施的原产 地规定更加严格,原产地规定的实施应该始终如一、公正合 理等。各成员方对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应遵循可预见性、 客观性、无歧视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二、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是世界贸 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它由序言和9条及1个附 件(解释性清单)组成。 其条款主要有: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例外、发展 中国家成员、通知和过渡安排、透明度、与贸易有关的投 资措施委员会、磋商与争端解决、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审议 等条款。 该协议涉及的范围有限,仅对各成员方制定的投资措施中 涉及货物贸易进出口的部分做了界定与限制。 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 得违背《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2、TRIMS2
TRIMS第2条是关于投资措施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的规定, 其内容是:“1. 在不损害1994年GATT项下地其他权利与义 务时,任何成员均不应实施与1994年GATT第3条或第11条 不一致的任何TRIMS。2. 与1994年GATT第3条第4款规定的 国民待遇义务和第11条规定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一 致的TRIMS列表于本协议附件。” 专家列举了一系列印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指令中的“目 的”条款,指出这些法律、法规和指令的目的都是鼓励当 地生产力的发展,都有国产化的要求。同时,印尼政府采 取的税收和关税优惠措施构成TRIMS协议解释清单所说的 “利益”。因此,印尼的补贴违反了TRIMS第2条。
二、背景资料 本案涉及印尼的汽车工业国产化政策。
(1)1993年,印尼开始积极推行汽车国产化政
策,激励计划规定,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 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或免进口 关税,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 品税。 (2)1996年的国产汽车计划规定,对于设备的 所有权、商标使用及技术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的 公司,授予“先锋”公司或国产汽车公司的称 号,具有这一称号的公司可以免除国产汽车奢 侈品税和进口零部件的关税。
梁世管:查找资料及上台展示 严子滨:查找资料及PPT制作
《海关估价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
一、制定背景 1. 大多数国家采用从价法或者混合法征收关税,但是进口商申报 的价格往往因为想逃避关税而虚报。另外即使同样的商品在的 时间、地点、数量贸易条件不同法情况下,价格都会不相同。 2. 如何准确的对应税商品估价并确定完税价格,就成为海关计征 关税时应注意的重要问题。但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海关估价的 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等不尽相同,倘若海关高估进口货物 的价格,就相当于提高了进口关税水平,从而对货物进口构成 不合理的非关税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就地笑了各国或各地区在 多变贸易体制下所做的关税减让的承诺。因此,在多边贸易体 制下,建立一个公平、统一、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约束各国 海关估价行为,是GATT关税减让和其他重要原则得以实施的 重要条件。
适用范围:《海关估价协议》适用于商业意义上正常进口的货 物。以下情况不适用该协议。 1、倾销或补贴货物的进口。 2、非商业性进口。包括旅客携带入境物品和行李、邮递物品 等。 3、非直接进口。
四、海关估价的方法 1、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2、以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3、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 4、以倒扣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5、以计算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6、以“回顾”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三、程序 (1)磋商 1996年11月-12月,欧盟、日本和美国先后与印尼进行了 磋商,都未取得满意的结果。 (2)专家小组 1997年4月-6月,日本、欧盟和美国先后分别请求成立 专家小组并获得批准。7月30日,DSB根据DSU第9条的规 定,决定由同一专家小组合并审理上述三国提出的争议 。 根据申述方的申述要求,专家小组的分析和裁决主要 围绕以下四个问题进行:
《原产地规则协议》
一、定义 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是指 各成员方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国(地区)而采取的法律、 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货物的原产地是货物的“国籍”。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 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 规及行政决定,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原 产地标准。
1、 SCM6.3(c)
补贴的结果是同一市场中与另一成员国同类产品的价 格相比,受补贴产品有严重削价,或在同一市场中造成了 严重的价格抑制、价格下降或销售量减少等。 欧盟提供的证据表明,1998年、1999年,通过补贴, Timor(印尼市场上价格最低的汽车)价格下降了 7274~9158美元,下降幅度达33%~38%。根据这些证据, 专家小组认为,印尼根据国产汽车计划对Timor提供的补 贴使其价格大大下降,严重影响了欧盟的利益,构成了第 6条第3款(c)意义上德严重损害。
3.《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海关征收关税的完税 价格应以进口货物或同类货物的“实际价格”为依据,不 应采用同类国产品的价格及任意或虚构的价格;计价采用 的汇率应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规定。由于该规定 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东京回合”中,关 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通过谈判,达成《关于实施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亦称《海关估价守则》),对 如何实施上述规定作了详细解释。缔约方可自主决定是否 加入该守则。
三、主要内容 《海关协议》包括序言、正文及3个附件,其中,正文份4 个部分、24个条款。
基本原则: 1、提供一个可供执行的具有统一性和确定性的规则,形成一 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海关估价制度,以防止任意或虚假的海 关估价;
2、对海关估价中的完税价格制定符合商业管理的简单和公平 的标准,且估价程序应是普遍适用的,不应区分供货来源的不 同;海关对货物估价的主要依据应为被估价货物的成交价格。
3. 出口成员方的义务 ①非歧视 ②透明度 ③技术援助
四、申诉、审议和争端解决 1. 申诉程序 2. 独立审议机制 3. 政府间解决争端
《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一、定义: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是样本进口商在进口前必须从政府有 关机构取得许可证的制度。 二、内容组成: WTO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由8个条款组成,涉及总则、自 动进口许可、非自动进口许可、机构、通知、磋商、审议 和争端解决内容。
三、目的和意义 • 第一方面掌握进口的数量和性质。通过所谓自动许可程序 ,政府可以有效地和不用很多人力、财力收集到进口统计 数字和其他必要的情报。一般说,这种自动进口许可不包 含对进口的任何限制,而只是一种申报程序,有关当局将 立即批准和发给进口许可证。 • 第二方面限制进口。政府通过所谓非自动许可程序保证进 口限制政策(如进口限额制度等)的贯彻执行。非自动的 进口许可受政府有关机构的严格监督和控制,只对允许进 口的商品和数量发给许可证。有些国家对进口许可证的发 放常常包含复杂的而且费时、费钱的程序,在这种情况下 ,非自动许可也可以成为一种进口障碍。
“乌拉圭回合”在对《海关估价守则》进行修订和完善的 基础上,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世贸组织要求,每一 个成员必须接受该协议。
二、定义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ation)是指一国或地区的海关 为执行关税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的需要,根据法定价格标 准和程序,对进出口货物确定完税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定或 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依据。 通常完税价格就是发票上表明的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 货物销售出口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只有当进 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 税价格。
三、主要内容 1. 目标及范围 目标:旨在承认该项服务存在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防止它可 能给正常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力求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 适用范围:出口成员经过与(外国)政府签约或被其授权所进行 的装船前检验活动。 2. 用户成员方应尽的义务 ①非歧视 ②国民待遇 ③检验地点 ④标准依据 ⑤透明度 ⑥保护商业机密 ⑦延迟 ⑧价格(核实)检验
案例:印尼汽车产业政策案
一、概述:
1996年10-11月,欧盟、美国和日本先后指控印尼的1993年和1996 年汽车计划违反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规 则,并给这些国家的汽车工业造成不利影响。 1997年7月30日,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来解决这一纠 纷。 1998年7月2日,专家小组裁定,印尼汽车产业政策将国产化要求与 优惠政策挂钩违反了TRIMS等WTO规则,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印 尼修改其汽车政策,以与WTO规则相一致。 1998年7月23日,DSB通过了专家小组报告。 1999年7月15日,印尼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公 布了新的汽车政策,履行了专家小组报告中的建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一、背景: 在当代经济中,国际投资的发展日益迅猛,已经超过了国 际贸易而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载体。世界各国在积极利 用外资的同时,对外资也实行了各种限制政策,导致国际 投资领域的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国际投资的正常发展。 为适应国际投资实践的需要,乌拉圭回合谈判也把投资问 题第一次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 措施协议》。
(3) 原产地规则的协调。应完成以下目标: 1. 完全生产国标准; 2. 对含有外来成分的产品实质性改变标准应分为关 税税目变化标准或从价比例和加工工序标准。 (4)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 如规定了在过渡期间原产地规定不得用来影响贸 易或造成贸易的扭曲或对贸易进行限制,缔约方 至少在60天前公面它们对原产地规定所作的改变, 然后才能付诸实施。
过渡期及过渡期后实施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安排 (详见 书P215) (1)过渡期安排。过渡期是指协议第四部分(原产地规则 的协调)确立的原产地规则的协调计划完成前的时间。 各成员方在此期间实施原产地行政管理规定时,应遵循 以下标准和原则。 1. 关税税目标准; 2. 从价比例标准; 3. 生产或加工工序标准。 (2) 过渡期后安排。过渡期后安排是指由世贸组织经过 乌拉圭回合后续谈判,制定出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后适用 的安排。在过渡期后,由于各成员方在原产地标准方面 已具备一定的实务经验,同时为了尽快实现协议中的第 四部分计划,建立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将产品 划分为: 1. 完全生产国标准; 2. 最后一个实现产品实质性改变的生产国标准。
《海关估价协议》 《原产地规则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进口许பைடு நூலகம்证程序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海关估价协议》 小组成员: 《原产地规则协议》 《装船前检验协议》 黄龙杰:查找资料及上台展示 《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 刘子琪:查找资料及上台展示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叶彤:查找资料及PPT制作
《装船前检验协议》
一、定义 装船前检验是指进口国(地区)政府为防止某些商业 欺诈行为所采用的一种通关检验制度。《装船前检 验协议》是指为了加强关贸总协定的作用,有效地 解决出口商与总协定成员国的装船前检验机构的争 端,特达成装船前检验协议。 二、特点 1. 强制性检验。 2. 检验机构多为出口国(地区)当地的检验机构(民 间检验机构或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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