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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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形成限制、扭曲或破坏性的影响;不得以不正当的、限制性的、与生产或加工无关系的要求作为确认原产地的先决条件。
(4)原产地规则应基于肯定标准的基础之上,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执行。
2、协调工作计划
为使协调工作顺利进行,原产地规则协议确定了以下的工作计划:
(1)工作计划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尽早开始,并在开始后的三年内完成。
(2)执行工作计划的机构是原产地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3)技术委员会应在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原则基础上就协调结果作出说明和提交意见。为使协调工作及时完成,技术委员会应在协调税则的章节产品分类基础上进行,至少每个季度向原产地委员会提交工作结果报告。
(4)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把协调工作计划的结果作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就该附录的生效确定时间进程。
3、在协调工作完成前后的过渡期安排
(1)前期规定
第一、当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颁布一般的实施的行政命令时,要清楚地明确有关要求。如在实施税则分类变化标准的情况下,该原产地原则及其例外应在税则目录内税目上列明;在实施从价百分比标准的情况下,应说明其方法;在实施制作标准或加工操作标准的情况下,应予以明确说明。
第二、各成员方不得把原产地规则作为直接或间接构成贸易障碍的手段;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应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性、扭曲或破坏性影响;它不应提出过份苛刻的要求或要求满足与制作加工无关的某些条件来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原产地规则,不应歧视其他成员方;并以连续、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去执行;各成员方公布的有关法律、规章、法院判决和行政措施应与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一致。
应进口商或有合法理由要求的任何人的要求,在必要的材料已递交的情况下,应尽快在不迟于要求的150天内确认货物的原产地。在各项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则此确认在三年内继续有效。
当各成员方对其原产地原则进行改动时,不得违背其法律或法规。对原产地确认所采取的任何行政措施,都要立即接受司法的、仲裁的或程序的审查。所有属于机密的材料或为实施原产地规则而秘密提供的材料,应被有关当局严格保密,未经材料提供人或政府的明确许可,不得披露材料内容。
(2)后期规定
在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建立后,各成员方应确保平等地实施该规定。据此,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即是这一货物的完全生产国,或是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这一产品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在其他方面的规则,与过渡期间的规则相同。
4、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与管理
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通过下述办法实施和管理原产地规则协议。
(1)建立原产地规则委员会(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和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 on Rules of
Origin)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由全体成员方委派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为其秘书处,其主要职责包括:进行协议执行的磋商,承担履行协议或由货物贸易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责任;可就协议相
关事情要求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建议;承担其他工作。
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在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CCC)指导下成立。任何成员均有权向该委员会派出代表,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海关合作理事会可派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有:对成员在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提出解决意见;就确认事项提供信息与建议;准备和散发定期报告;对过渡期进行技术方面的审查;履行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所要求的责任。
(2)各成员方向原产地规则委员会通知信息
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应向秘书处提供其在该日有效的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规则有关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管理规则。
各成员若对其原产地规则做更改,或制定新的原产地规则,则应在改动或新的原产地规则生效前至少60天发布通告,让其他成员方了解。
(3)对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实施进行审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端。
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依据协议目标进行审查,并每年向货物贸易理事会通告审查状况;通过审查,可作出修改建议,成员方在履行原产地规则协议中发生纠纷,可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2条和23和规定进行协商和解决争端。
三、《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一)《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和影响
1、明确的、可预测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将便利商品的自由流通,使国际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和扩大化。该协议具体体现了自由贸易体制的实质和内容,规定了一套指导各缔约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行为准则,促使整个国际贸易朝着贸易自由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在没有统一的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各国往往采用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作为推行贸易保护措施的工具,构筑非关税贸易壁垒,给国际贸易带来诸多困难和障碍。现在,虽然该协议在原产地标准、原产地的书面证明等核心问题上尚无实质性进展,但就总体而言,该协议对各缔约方制定原产地规则应遵循的原则作了规范,对原产地问题的通知、审议、磋商和解决争端的程序安排以及机构的设立和协调统一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计划,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助于遏止和扭转贸易保护主义,加强关贸总协定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作用,减少或消除利用原产地规则设置非关税贸易壁垒而出现的贸易扭曲现象,从而促进关贸总协定目标的实现,使国际贸易多边体制更加开放并更具有生命力和持久性。
2、《原产地规则协议》增强了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使其适应了发展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正如关贸总协定前总干事邓克尔所分析的那样,国际贸易所面临的新特点是:“一体化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技术知识的爆炸和发展;某些在生产国际市场上对商品和服务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国家竞争力的提高以及对世界性的寻求投资的趋势”。一体化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的趋势、多边贸易体系的形成以及世界经济新秩序的建立,都需要关贸总协定制定各种条例和法律框架,向各国提供有关在国际市场互相竞争所需要的那些由多边协议所确定的“竞赛规则”(评判标准)。《原产地规则协议》将协调原产地的判定标准,在这种意义上,它为正常的竞争而不是扭曲的竞争提供了一个完全和可预测的贸易环境,改善了贸易条件。在这种环境下,世界各地的经营者、出口商、进口商和投资者都能在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里充满信心地进行业务活动。原产地规则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将有助于各国的出口商调整生产机构,以使生产的出口产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从而避免生产的盲目性,使其产品较易进入国际市场。《原产地规则协议》的拟订,反映了关贸总协定作为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日益加强,同时增强了对发展变化中的国际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关贸总协定前总干事邓克尔1992年2月10日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八届会议上说:“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