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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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获得的普遍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 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施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施方案的核心 内容。这些规则严格而繁琐,实际已成为发达国家在普惠制突破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道“栅栏”。
(4)按货物的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 (Wholly obtained)产品 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 (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视为部分原产产品。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根据给惠国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可享受 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3)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纺织品设置数量限制的国家为进行配额管理而要求出口国出具的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证书;
(4)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产地证书:区域范围内(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的国家为享受互惠减 免关税而出具的产地证明书;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 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 发达国家中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从而起到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 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作用。
标准
1.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含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国 生产的产品包括: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 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 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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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
“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全球,让中国获 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在这场全球化的 盛宴中,中国企业所获得利润却远远低于 那些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说白了,许多 中国制造的商品只是贴着一个“中国制造” 商标,而真正的制造业者却是那些跨国企 业。
“中国制造”泛滥背后的原因
由于中国加工贸易政策是世界上最宽松的, 原产地证明发放标准较低,导致大量的发 达国家企业利用这项政策在中国加工出口 到第三国,发展迂回贸易。如今中国背负 着巨额贸易顺差的“名声”,仅仅得到一 小部分利益,其中绝大部分利益实际上归 外国企业所有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原产地 规则存在一些问题。
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不足
1. 2. 3. 4. 制定目的过于简单 分类不适应实际需要 原产地判定标准不完备 原产地规则中没有涉及服务领域
1.制定目的过于简单
世界各国、地区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十分具体化, 通常用以判定货物税率标准、保护消费者、实施 最惠国待遇、防止反倾销规避行为、进行国际贸 易统计、增加本国产品出口、吸引国外投资等。 在我国制定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则非常简单。一是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 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二是确定进口货物的原 产地,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和促进 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三是外贸统计。这样原产 地规则只能是一个大纲式的“道德规范”,实际 操作性差,无法有效地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和吸引 国际投资,更不能用以判定反倾销规避行为。
2分类不适应实际需要
• 我国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 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大类,对不 同国家实施同一待遇,对不同产品实施统 一标准。 •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造成的贸易争端日益 尖锐,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也随之显现,我国也开始采取非优惠与优 惠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规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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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原产产品标准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的动物;(二)在该国 (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搜集的动物;(三)从该国(地区) 的活的动物获得的未经加工的物品;(四)在该国(地区)收获 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五)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六) 在该国(地区)获得的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范围之外 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只能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八)在该国(地区) 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 者材料;(九)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 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 船上加工本条第(九)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十一)从该国 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十 二)在该国(地区)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 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
两种不同观点: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
服务提供者的“原产地”
1、“另一成员的自然人”(GATS第28条(k)项)
“居住”(resides)在该另一成员或任何其他成员领土 内的自然人,且根据该另一成员的法律,属该另一成员的 “国民”(national)或有地”

从价百分比
“从价百分比,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 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所得货物价值一定的百分 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第6条)
“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 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 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 -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100%≥30%

原产地证业务培训ppt课件

原产地证业务培训ppt课件

(五)、中智证书的填制(15栏)
1.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出口商必须填写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 2.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①如果包含一个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全部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国别;
②如希望对生产商信息保密,可填:“AVAILABLE TO COMPETENT GOVERNMENTAL AUTHORITY UPON REQUEST”(应要求提供给 主管政府机构)
▪ 2.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完全由符合第三章 (原产地规则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程序)第一 节(原产地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WP”
▪ 3.该货物是在缔约方境内,使用符合附件四(产 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 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的非原产材料 生产的,同时该货物还满足第三章(原产地规则 及与原产地相关的操作操作)第一节(原产地规 则)的其他规定。----“PSR”
④符合特殊比例标准的,填“D”(对最不发达国家,以
上百分比均放宽10%。) 9.毛重或其它数量。 10.发票号及日期。 11.出口人的声明。
生产国、进口国、申报地点和日期。
12.签证当局的证明。
(四)、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的填制(12栏)
1、2、5、6、10、11栏填法同FORM A证书。 3.运输工具及路线。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非原产成份占fob的百分比50澳大利亚新西兰非原产成份占出厂成本价的百分比50亚太4国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东盟10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菲律宾文莱印尼申领证书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完全原产1
原产地证业务 培训
2010.5.
▪ 原产地证书的种类
1.一般原产地证(CO) 2.普惠制原产地证(FORM A) 3.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 ①FORM B ②FORM E ③FORM F ④FORM P ⑤FORM N ⑥FORM X ⑦FORM R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返回目录
4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 本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1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在国际 贸易中,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 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 中“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RO):用于确定货物产地或来 源国别的标准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总规则 附录一:完全获得的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二: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三: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
13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制造、生产或加工 材料 原产材料 非原产材料 海关估价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本原则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保障其不对贸易构成不
必要障碍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进程结束之前,各成员方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第十五条原产货物本协定中,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或智利:(一)货物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二)货物完全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生产, 且仅使用符合本章规定的原产材料;或者(三)除附件三所列明的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外,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标准。

同时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本章的其他适用规定。

第十六条完全获得货物根据第十五条第一款,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中国或智利的境内的土地或海床提取的矿产品;(二)在中国或智利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三)在中国或智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由在中国或智利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中国或智利狩猎、诱捕或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中国或智利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2;(七)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船只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八)在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九)在中国或智利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物品;(十)在中国或智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一)在中国或智利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及(十二)在中国或智利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第十七条区域价值成分(RVC)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V – VNMRVC = ———————— x 100V在上述公式中:RVC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V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及VNM指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况外,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基础上调整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二、除附件三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产品特定标准外,货物区域价值成分不得少于40%。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第四章  原产地规则
15
优惠原产地规则VS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资料:海关总署解读我国优惠原产地规则 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差异.doc
总之,无论如何划分,各国原产地制定 一般都包括原产地标准、原产地证明文件和直 接运输规则三个要素。
• •
16
第一节


三、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Every coin has two sides.
2015-1-7 12
两个苹果的故事
13
两个苹果的故事
14
优惠原产地规则VS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 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内容、结 构上并无本质的区别;主要差异在于: • 一是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协定关税和特惠关 税措施的实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最惠国待 遇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报复性措 施的实施。 • 二是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使优惠措施的利益不 被其他国家所享有,对原产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 • 三是对有关货物的运输、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 机构、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等有明确规定要求。
2015-1-7 22
二、完全获得标准
•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弃置或者 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理的物品 ,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 •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外海域获 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9-11项为从领海以外海域捕捞获得的海洋产品。 •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第 (9) 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者海 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至第(11)项 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2015-1-7 26

模块三原产地规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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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标准 1.完全获得标准 2.实质性改变标准 税号改变 从价百分比:非受惠国原产的材料、零件 或者产物的总价值小于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 离岸价格的60%。
(二)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直接运输条件 2.原产地证书条件
五、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生效时间:2006年1月1日 适用对象:从巴基斯坦进口的《早期收获协 议》项下货物,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 物除外。
(7)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只能 弃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废碎料 (8)在该国(地区)收集的不能修复或者修 理的物品,或者从该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 材料 (9)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从其领海以 外海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和其他物品 (10)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 上述第(9)项所列物品获得的产品 (11)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 或者海床底土获得的物品 (12)在该国(地区)完全从上述第(1)项 至第(11)项所列物品中生产的产品
(二)对于非完全在某一个受惠国获得或 生产的进口货物,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该 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对货物进行的最后加工制造工序在该 国境内完成; 用于加工制造的非原产于受惠国及产 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成份的价值占 进口货物离岸价的比例不高于50%。 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孟加拉国) 的产品,上述比例为60%。
原产地证书通常由原产地政府指定的公证 机构出具。我国为出口货物出具原产地证书 的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和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前者负责签发一般出口货物的原产 地证书;后者负责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的内容包括:出口商、收货人、 运输工具、货物名称、件数、包装、重量等。
以下进口货物不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 (1)个人自用的行邮物品; (2)少量的寄售物品(一般在60美元以 下); (3)临时进口货物; (4)过境、通运和转关货物; (5)国家间有协定无须提供原产地证明的 进口货物。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

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

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一)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

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

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1)改变税号的方法。

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一条定义就本章而言,(一)授权机构是指一方法律法规授权或由一方认可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实体;(二)原产地证书是指由出口方授权机构签发的表格,用于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证明相关货物符合本章规定原产于一方;(三)到岸价(CIF)是指包括成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四)《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A中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五)原产地声明是指货物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就货物原产地做出的声明,用以确认双方之间运送的货物,并申明原产地声明所述货物为原产货物。

(六)离岸价(FOB)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含保险费)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七)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或有实质性官方支持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

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可以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八)材料是指在生产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且以物理形式构成货物组成部分的任何物体或物质;(九)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十)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十一)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抓捕、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二条原产货物除非本章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视为原产于一方:(一)该货物是根据本章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方领土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二)该货物是完全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仅由原产材料生产;或者(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本协定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产品特定规则以及其所适用的本章其他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就本章第二条(一)项而言,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方领土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一方领土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一方领土内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三)在一方领土内通过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抓捕直接获得的货物;(四)在一方领土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1;(五)在一方领土内提取或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六)在该方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底土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该方根据国际法及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底土;(七)由在一方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八)在一方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从上述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获得或生产的货物;(九)由以下途径取得的废碎料:1.在一方领土内的生产过程中;或者2.在一方领土内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一方领土内完全从上述本条第(一)至(九)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优秀PPT课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优秀PPT课件

number____dated____).
4. 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填实际签发的日期
90
80
70
60
50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 东部
40 30
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西部 北部
20
10
0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70 一是完全原产品(完全获得产品),全部采
用60本国原材料,且在本国完成加工制作。
50
东部
40 二是非完全原产品,是指产品在了非原产(包括原产地不明的
北部
)20原料或零件,这些原料或零件在出口国经过充
分10加工或制作,其性质和特征达到了实质性改变
的0程度第。一季度
60
2.54通00 过业务系统,选择更改证(新号,R),调出原
东部 西部
3证0 修改,发送,携原证至签证窗口办理。
北部
20
3.1如0 原证遗失,按更改重发证(R)处理。申请日期和
签0 证日期为签证当天新证日期。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重发证书的申请
90
已签发80 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
8.Origin criterion(see Notes overleaf)
90
FO8R0 M完E, 全原产,填“W”O 含有70 进口成分的:
60 在出口方加工但并非完全获得的产品 , 填单一国家成分的百分
比,50例如40%(需≥ 40%)
东部
40 在出口方加工但并非完全获得的产品 ,填中国-东盟累计成分 西部

第九章-原产地证明课件

第九章-原产地证明课件
一般原产地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国际贸易 促进委员会及其分会负责签发。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三)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书
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协定成员国之间就特 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 2、《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书(FORM B) 在原《曼谷协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现有成员国为韩国、斯里 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中国。 3、《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P) 4、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证书(FORM F)
12.出口方声明 DECLARATION OF EXPORTER 该栏由申请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原产地证手
签人员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备案的中 英文印章,手签人的签字与印章不得重合。该栏填
写申领地点和日期,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 解,月份一律用英文表述,例如:2005年3月1日, 用英文表述为MAR. 1,2005。
从1992 年1月1日起,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 编码协调制度》(简称 HS),该制度是一部科学的、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 分类体系,采用六位编码,适用于税则、统计、生产、运输、贸易管制、 检验检疫等多方面,目前全球贸易量 90%以上使用这一目录,已成为国际 贸易的一种标准语言.我国进出口税则采用十位编码,前八位等效采用HS 编码,后两位是我国子目,它是在HS分类原则和 方法基础上,根据我国进出 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延伸的两位编码.
签发机构为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种类
(四)专用原产地证书
专用原产地证书是国际组织和国家根据政策和 贸易措施的特殊需要,针对某一特殊行业的特定产 品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输往欧盟纺织品专用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介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简介
如发现原产地证书内容与为办理产品进 口手续而提交给进口缔约方海关的单证内容 略有不符,只要原产地证书内容与所报验的货 物相符,原产地证书仍应有效.
云南口岸应用最广泛的两种原产地证书
❖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适用国别: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 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 证书格式:FORM E
税号改变标准
增值30%。
从价百分比
倒模或切割,胶粘或包 镀,抛光
加工工序标准
裁剪、缝制,并满足从 价百分比标准
混合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举例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标准: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规定原产品分 为两类:
❖〔一〕完全获得产品 ❖〔二〕非完全获得产品 ❖"增值标准"的判定方法 ❖累计原产地规则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1.有理由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 于运输需要的考虑;
2.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贸易或消费;以及 3.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工作
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原产地证书的签发
原产地证书签发操作程序
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核查程序共 含有22条规则 ,包括原产地证书的提交、特例、反瞒 骗行动等. 目前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的机构为检验检疫 局以及贸促会.
是否申领原产地证 税负比较
是否申领原产地证书进口环节税负比较:
以进口玉石原料〔货值10万元人民币〕为例: 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 100000*8%=8000元 进口消费税 〔100000+8000〕/〔1-10%〕*10%=12000元 进口增值税 〔100000+8000+12000〕*17%=20400元 进口环节税款总额合计: 8000+12000+20400=40400元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3.1条定义在本章中:(一)“缔约一方”是指中国或瑞士。

本章适用本协定第2.1条的第一款定义的中国关境和瑞士关境;(二)“生产”是指获得产品的方法,包括但不仅限于产品的种植、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装配;(三)“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及(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部分或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的产品;(四)“非原产产品”或“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或材料;(五)“原产产品”或“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产品或材料;(六)“海关价格”是指根据《关于实施GATT 1994第七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所确定的价格;(七)“出厂价格”是指向在对产品进行最后生产或加工的缔约一方生产商支付的出厂价,包括使用的所有材料的价值、工资、其他花费以及减去出口退税的利润;(八)“协调制度”或“HS”是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九)“章”、“品目”、“子目”是指协调制度中的章(2位数编码),品目(4位数编码),子目(6位数编码);(十)“授权机构”是指经缔约一方的国内法或其政府机构指定签发原产地证书的任何机构。

第3.2条原产产品本协定中,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缔约一方:(一)根据本章第三条规定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二)根据协定第3.4条规定,在生产和加工该产品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经过实质性改变1,同时符合本章其他条款的要求;或者(三)完全由缔约一方或缔约双方的原产材料在缔约一方生产。

第3.3条完全获得产品根据协定第3.2条第(一)项,下列产品应当视为在缔约一方境内完全获得:(一)从缔约一方领土、内水、领海、海床或底土提取或得到的矿物产品或其它无生命的天然生成物质;(二)在缔约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三)在缔约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及其产品;(四)在缔约一方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捕获或水产养殖获得的产品;(五)在缔约一方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由在该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六)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七)在缔约一方注册并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五)项及第(六)项所述产品加工、制造的产品;(八)在缔约一方领海以外根据该方依照国际法制定的国内法拥有开发权的海床或底土提取的产品;(九)在缔约一方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1该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可在缔约一方不同的工厂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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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制造”
“中国制造”的商品已经遍布全球,让中国获 得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但在这场全球化的 盛宴中,中国企业所获得利润却远远低于 那些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说白了,许多 中国制造的商品只是贴着一个“中国制造” 商标,而真正的制造业者却是那些跨国企 业。
“中国制造”泛滥背后的原因
由于中国加工贸易政策是世界上最宽松的, 原产地证明发放标准较低,导致大量的发 达国家企业利用这项政策在中国加工出口 到第三国,发展迂回贸易。如今中国背负 着巨额贸易顺差的“名声”,仅仅得到一 小部分利益,其中绝大部分利益实际上归 外国企业所有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原产地 规则存在一些问题。
c) 判定标准不具体:
我国对进口产品原产地确定没有进行详实 的规定,因此无法为市场和相关产业保护 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在进口实践中,进 口产品原产地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进口商开 来的原产地证明为准。这对我国进行反倾 销调查以及反倾销规避调查十分不利。
4原产地规则中未涉及服务领域
目前我国还没有服务原产地的 判定规定,无法判定服务的提 供者,也就无从谈起对组织内 成员提供优惠待遇。
a) 判定标准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 物原产地规则》对我国原产地的判断规定 为: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主要的及最后 的制造、加工工序,使其外形、性质、形 态或者用途产生实质性改变的产品。通常 仅要求进口零配件或者原材料不超过出产 价的75%。实践中,几乎所有含有进口零 部件或原材料的产品都可以领到我国的原 产地证明。外资企业利用这一“宽松”政 策,阻碍了我国制造业水平的提高,正常 出口受阻。
我国原产地规则的不足
1. 2. 3. 4. 制定目的过于简单 分类不适应实际需要 原产地判定标准不完备 原产地规则中没有涉及服务领域

1.制定目的过于简单
世界各国、地区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十分具体化, 通常用以判定货物税率标准、保护消费者、实施 最惠国待遇、防止反倾销规避行为、进行国际贸 易统计、增加本国产品出口、吸引国外投资等。 在我国制定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则非常简单。一是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中有 关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二是确定进口货物的原 产地,加强对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和促进 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三是外贸统计。这样原产 地规则只能是一个大纲式的“道德规范”,实际 操作性差,无法有效地促进我国产品出口和吸引 国际投资,更不能用以判定反倾销规避行为。
b) 判定标准不严谨
① 我国原产地规则以HS税目号为标准依据,但是 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并未有“以税目 号改变”的文字表述。与中国原产地规则不严 谨形成鲜明对比,其他国家在以HS税目号为标 准的原产地规则中,均有相应的、详细的文字 表述。 ② 按照WTO的规定,原产地规则中以增值为标准, 必须列出增值公式。我国原产地规则对于增值 的计算方法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没有说明进 口原材料价和工厂出产价使用何种贸易价格术 语表示。
2分类不适应实际需要
• 我国原产地规则主要分为进口货物原产地 规则和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两大类,对不 同国家实施同一待遇,对不同产品实施统 一标准。 •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造成的贸易争端日益 尖锐,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存在的问题 也随之显现,我国也开始采取非优惠与优 惠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3原产地判定标准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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