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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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商品原产地的规定和认定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定义:原产地是指商品产生的国家或地区。

海关根据原产地来决定征收的关税和是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2. 原产地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出口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如出口商证明、货源证明、原产地证书等。

3. 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一般包括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最惠国待遇等。

4.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海关根据一定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如物品的产地、加工、组装、价值、原材料来源等。

总的来说,海关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是保障出口商品顺利通关的关键。

中国与几个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中国与几个国家的原产地规则的比较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微小含量中国-新加坡(一)、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依据下列方法计算:V–VNMR VC=Vx 100(二)、除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货物应当符合第十五条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规定的产品特定规则外,该区域价值成分比例不得少于 40%。

(三)、 在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 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商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不应包括随后在该货物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四)、如货物的生产商在其所在一方境内获得非原产材料,该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的仓库抵生产商厂址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如一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境内构成另一货物一部分,则所构成的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境内。

根据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的规定, 一项货物虽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仍应视为原产货物,只要:(一) 在该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 未满足附件二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所列的税则归类改变或任何其他条件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格(FOB)的 10%;并且(二)该产品满足本章中所规定的原产产品的其他要求。

但是, 在计算该产品所适用的任何价值成分的非原产材料价值时,应当把上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包括在内。

中国-新西兰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经过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的加工,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一、当附件五提及区域价值成分(“RVC”)时,其 RVC 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RVC =(FOB –VNM )/FOBx 100其中:RVC 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FOB 为货物的离岸价格;及VNM 为 CIF价格中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二、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一)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CIF”);或者(二)在进行制造或加工的一方境内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又称“货物原产因规则”,被形象地描述为商品的“经济国籍”,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等三部分内容。

原产地标准是最主要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包括了“完全获得”标准和“部分获得”(也称为“实质性改变”)标准。

实质性改变有三个标准,一是税则归类改变,二是增值百分比改变,三是制造或加工工序改变。

直接运输规则是指受惠国要将出口货物直接运至进口货物的给惠国,才能将该受惠国作为货物的原产地。

制定这项规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

一般情况下,不通过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才符合直接运输规定。

如果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能直接运输的,允许货物运输时经过他国领土,但必须使货物在他国关境内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原产地证书是指出口国(地区)根据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明确指出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地区)的书面文件。

根据适用范围,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适用于除优惠贸易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等。

优惠原产地规则主要运用于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区域贸易协定(RTA)文本中。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一、原产地规则概述“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

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

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

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

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

具体内容包括如下:(一)定义与适用范围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

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最新美国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1论文

最新美国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1论文

美国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的影响(1)论文【论文摘要】文章分析了美国有关纺织品服装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并进一步阐述了原产地规则对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美国的影响。

【论文关键词】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纺织品服装出口 WTO 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确立原产地的标准有两项,即“完全获得”和“实质性改变”。

但对于什么是“实质性改变”,并没有就纺织服装产品达成统一的技术标准。

因此各国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实施对自己有利的原产地规则,创造对自身有利的贸易环境。

一、美国有关纺织品服装的原产地规则从适用范围看,美国的各种原产地规则可以分成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两大类。

表1 美国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资料来源:根据 相关内容整理 1.纺织品服装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美国现行的针对纺织品服装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适用于输入美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数量限制、关税,以及原产地标记。

长期以来美国就对纺织品服装进口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保护本国服装业的发展。

1984年5月,美国颁布的海关暂行条例规定:“就执行多种纤维协定而言,一件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应以该物品中的原料裁剪地为准”。

1985年颁布的最终条例中规定:“如纺织品经实质性制造和加工工序转变为一件商品上新的不同的产品,则视为发生了实质性改变”。

1996年7月1日美国新的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则——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Section 334 (b)(2) of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19 U.S.C. 3592 (b)(2)]以纺织品或服装的加工过程或缝制过程作为判定原产地的依据。

美国1996年原产地规则生效之后,许多贸易伙伴纷纷指责该规则违背了美国对WTO协议的义务。

1999年,美国同意修改部分纺织品的原产地规则。

2000年贸易和发展法案405款(Section 405 of the Trade and Development Act of 2000对乌拉圭回合协定法案的334款原产地规则(the Origin Rules Section 334 of the URAA)[H.R.434]做出了修改。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

【RCEP专题解读】|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本期文章就向各位读者简要介绍一下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以期能够帮助外向型企业在实务中更好地利用RCEP中的原产地规则,享受到RCEP带来的关税红利。

RCEP原产地三大判定规则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即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简称“WO”规则)2、专有生产规则(即Produced Exclusively,简称“PE”规则)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roduct-Specific Rules,简称“PSR”规则)原产地规则简介01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产品完全从一个缔约国获得或生产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例如1、在越南种植并收获、采摘的苹果2、在新西兰种植并收获、采摘的猕猴桃3、在澳大利亚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牛、羊等)4、在澳大利亚饲养的羔羊加工成的羔羊肉5、在新西兰捕捞或养殖的牡蛎6、越南船只在公海按照国际法捕获的鱼虾等海产品上述产品均符合完全获得或生产规则(WO规则),可以判定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02专有生产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生产且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其他缔约国的原材料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这一规则一般适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

03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在一缔约国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时即可判定该产品的原产地为该缔约国。

该规则比较复杂且衍生出了多个判定标准:PSR规则的衍生标准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Regional Value Content, 简称“RVC”标准)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简称“CTC”标准)3、加工工序标准(Chemical Reaction,简称“CR”标准)PSR规则衍生标准简介0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这一标准通过比较来自缔约国的原材料、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费用等构成产品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断来自非缔约国的原材料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进而判定产品是否具备缔约国原产资格。

CPTPP、RCEP、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对比

CPTPP、RCEP、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对比

收稿日期:2022-01-19作者简介:张华宇(1999-),男,江苏徐州人,学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刘晓伟(1979-),男,湖南衡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C PTPP 、R C EP 、美国原产地规则的对比张华宇,刘晓伟(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9)摘要: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目前,全球覆盖范围最广最具影响力的两大跨区域自由贸易协定—C PT PP (全面进步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日本主导)和R C 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东盟主导)以及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国的美国,在原产地标准上都做了详细规定。

全面了解这三大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与特点对于国际经贸相关从业者和研究者是十分必要的,而本文则通过对C PT PP 、R C EP 、美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归纳,为关注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对比分析框架。

关键词:原产地规则;C PT PP ;R C EP ;美国法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 (2022)05-0019-05C om pari son of C PT PP,R C E P and U S R ul es of O ri gi nZ hang H uayu ,Li u X i aow ei(Suzhou I ns t i t ut e ofT r ade&C om m er ce,Suzhou J i angs u215009)A bs t ract :R ul es of or i gi n ar e of gr eat i m por t ance i n i nt er nat i onalt r ade;t hey ar e al s o an i ndi s pens abl e par tofr egi onal f r ee t r ade agr eem ent s .A t pr es ent ,t he t w o t r ans -r egi onal f r ee t r ade agr eem ent sw i t h t he m os text ens i ve cover age and t he m os t i nf l uent i ali nf l uence i n t he w or l d —C PT PP(C om pr ehens i ve and Pr ogr es s i ve T r ans -Paci f i c Par t ner s hi p,l ed by J apan)and R C EP (R egi onal C om pr ehens i ve Econom i c Par t ner s hi p,l ed by A SEA N ),as w el l as t he W or l d's l ar ges t econom y,t he U ni t ed St at es ,have m ade det ai l ed r ul es on or i gi n s t andar ds .I t i s ver y neces s ar y f orpr act i t i oner sand r es ear cher sr el at ed t o i nt er nat i onal econom y and t r ade t o f ul l y under s t and t he m ai n cont ent s and char act er i s t i csoft he t hr ee r ul esofor i gi n.T hi spaper ,by s or t i ng out t he m ai n cont ent s of C PT PP,R C EP,U S r ul es of or i gi n,pr ovi des a r el at i vel y com pr ehens i ve com par at i ve anal ys i s f r am ew or k f ort he f ol l ow er s .K ey w ords:R ul esofO r i gi n;C PT PP;R C EP;U .S.C.A原产地规则(Count r y ofor i gi n)是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是该国针对进口商品实施贸易差别待遇的法律依据。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WTO货物原产地规则介绍(pdf 21页)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积极作用
——实施普惠制,促进发展中国家工业化进程 ——原产地规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 ——原产地规则有助于正确实施有关贸易政策
原产地规则对国际贸易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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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产生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 本原则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结构
WTO原产地规则介绍
介绍提纲
原产地规则概述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1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规则的产生 原产地规则的分类 原产地的判别标准 原产地规则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概述
——原产地及原产地规则的概念 原产地:原产地是指货物的“国籍”,在国际 贸易中,是指根据为使用海关税则、数量限 制或有关其它贸易措施而制订的准则所确定 的获得、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上述定义 中“国家”一词可以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 原产地规则(RO):用于确定货物产地或来 源国别的标准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总规则 附录一:完全获得的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二:具体产品原产地规则 附录三:具体产品原产地标准
13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定义
制造、生产或加工 材料 原产材料 非原产材料 海关估价协议
WTO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工作
——HRO协议(暂定本)的框架体系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
——《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目标及基本原则
@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保障其不对贸易构成不
必要障碍 @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进程结束之前,各成员方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实现 的一 个关 键 性 问题 。几 乎所 和 《 共 体 海 关 法 典 实 施 细 则 》 欧 的 作 ,原 产地 将被 认 定 为做 出最 大 有 国家 都 属 于 至少 一个 R A, T 根 相 关 条款 ,以及 部长 理事 会 一 些 价 值 增 加 国 。 原 产 于 参 与 国 的 产 据达 成 协 定 的成 员 国问经 济 发展 自主 立 法 的 文 件 和 其 对 外 签 署 的 品 的非 原产 原材 料 未经 历 加工 或 水 平 的 差 异 , A 可 以 分 为 三 种 各 项 优 惠 协 议 中 。 自 19 RT 理 而 出 口 到 其 他 国 , 该 原 料 仍 9 7年 开 类型: 北北 型 、 北 型 和 南 南 型 。 始 ,欧 盟推 行 以泛 欧 累计 制度 为 保 留其原有 原产身 份 。 南 相应 的,其协 定 中 的原 产地 规 则 基 础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将 各 分 离 的 3 .直 运 规 则 。 要 求 产 品 必 须
封 鹊 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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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开 协 定 ( A) 量 从 5 I 汀 数 0个

料在 参 与 国经 历足 够 的加 工或 处
品“ 定 国 籍 ” 原 产 地 规 则 一 直 属 于 非 优 惠 范 畴 。 主 要 是 理 事 会 使用 非 原产 原材 料 的完 成 品是 否 法 的 是 各 国 争 论 的 焦 点 。 原 产 地 规 则 第 2 1/2号规 则 的 第 2 —6条 、 达 标 时 , 可 以根 据 产 品税 号 查 阅 9 39 22 作 为 一 种 重 要 的 贸 易 管 理 措 施 , 委 员 会 第 2 5/3 号 规 则 的 第 附 录 2以认 定 。 449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中国—斯里兰卡自由贸易区 中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区 中国—挪威自由贸易区 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升级谈判 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谈判 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区 中国—摩尔多瓦自由贸易区
中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区(研究中) 中国—孟加拉国自由贸易区(研究中) 中国—蒙古国自由贸易区(研究中) 中国—巴拿马自由贸易区(研究中) 中国—巴勒斯坦自由贸易区(研究中)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 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升级联合研究
[作者简介]王宛濮,男,讲师,研究方向,报关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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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 6期·总第 288期
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 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区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 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升级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10+1”)升级 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贸易安排)
定数量较多,不同的成员国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 在面临愈加复杂的区域贸易环境中不断与时俱进,完善
大不同,并且自由贸易协定中所给予的优惠也有较大差 和提高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内容来适应新的国际
异,因此能否适用于这些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就取决于 贸易环境的水平和技能。
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具体的原产地规定主要体现在各个
【国际经贸】
2018年第 6期·总第 288期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 原产地规则对比分析
王宛濮
(上海商学院 商务经济学院,上海 200235)
[摘 要] 我国自从 2002年 11月 4日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来,到 2018年 1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并实施,共计签订了 18份有关协定,每份 协定中都包含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原产地规则协议。由于原产地协议数量较多,内容复杂多变,本文从原产 地核心标准的角度对各个协定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分析和对比,阐述了各项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差别和 不同之处,指明了了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标准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规则对比 [中图分类号] F740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8)06-0018-05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

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23期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㊀No.23.2022作者简介:李福胜(1996-),男,汉族,河南新乡人,硕士,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在读国际商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㊂CPTPP 与RCEP 条款的对比分析基于原产地规则㊁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李福胜(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商学院,江西南昌330038)摘㊀要:RCEP 与CPTPP 是当前亚太国家组成签署的两大区域贸易协定,将会对亚太地区经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㊂中国在加快推进RCEP 规则落地生效的同时,也在申请加入CPTPP ㊂将CPTPP 中原产地规则㊁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与RCEP 进行相互对比,总结出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为进一步强化制度型开放力度,中国应加强CPTPP 的对标研究,依据条款协议原产地规则对海外生产基地进行优化,加强电子商务国际交流与合作,在RCEP 争端解决基础上,尽力与CPTPP 争端条款接轨㊂关键词:RCEP ;CPTPP ;对比分析中图分类号:D9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㊀㊀㊀doi:10.19311/ki.1672-3198.2022.23.0671㊀原产地规则对比1.1㊀原产地规则1.1.1㊀原产货物的认定CPTPP 第3.2条与RCEP 第3.2条中两者均对原产货物的认定采用了相同的标准,其一是货物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领土内完全属于获得和生产;其二是在一个成员国领土内仅使用来自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生产;其三是在一个成员国领土内虽然使用非原产材料进行生产,但符合协议附件中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方面所列的适用条件㊂以上标准满足其中一个即可㊂对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CPTPP 和RCEP 在其第三章附件中均采用了3种标准来判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㊂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判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时,CPTPP 和RCEP 的计算方法有所差别,CPTPP 提供四个方法来计算区域价值,分别为净成本法㊁价格法㊁增值法㊁扣减法,而其中使用净成本法计算区域价值时仅针对汽车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体现出对汽车产品原产地资格确定的严谨㊂另外,CPTPP 并未对上述区域价值成分规定一个统一数值,作为货物取得原产地资格的标准;而是根据CPTPP 附件3-D,通过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区域价值成分,只要有一个满足CPTPP 附件3-D 中的具体要求,货物就可以获得原产地资格㊂RCEP 则提供两个方法来计算区域价值,分别为间接/扣减法和直接/累加法,在间接法中基于离岸货物价格扣除非原产材料价格进行计算,而直接法中基于原产材料价格加各种成本进行计算㊂在RCEP 第三章附件一中明确规定,其区域价值成分值必须大于等于百分之四十时,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才能取得原产货物资格㊂由此可见CPTPP 对于用区域价值成分方法使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取得原产货物资格比RCEP 更宽泛㊂1.1.2㊀累积规则对比CPTPP 第3.10条第2款和RCEP 第3.4条第1款都对累计规则进行了规定,即如果有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个成员国的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个其他货物,那么这种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应当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个成员国,这种累积规则叫作传统累积规则㊂CPTPP 第3.10条第3款出现了关于累积规则的创造性规定,即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领土内,来自这些成员国的生产商使用一些属于非原产的材料来进行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这些货物的原产成分,无论这种生产活动是否授予这些材料之前本身的原产地位㊂这就是所谓的 完全累积 规则㊂完全累积使得对不具备原产资格货物的加工过程增值,也可进行累积,计入区域增值;因此,是更加宽松自由的累积规则,而与之相比RCEP 关于累计规则方面的条款则没有CPTPP 那样宽松㊂1.2㊀原产地程序1.2.1㊀原产地证明在原产地证明方面,RCEP 比CPTPP 形式上更加灵活㊂CPTTP 第3.20条第1款规定一缔约方应规定进口商可根据出口商㊁生产商或进口商填写的原产地证书提出优惠关税待遇请求㊂对于文莱达鲁萨兰国㊁马来西亚㊁墨西哥㊁秘鲁和越南,应不迟于本协定分别对其生效之日后5年将第1款适用于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即对上述国家进口商出具原产地证书规定5年过渡期㊂CPT-PP 所规定的原产地证明仅为原产地证书,在形式上较为单一,并未规定原产地证书之外的原产地声明㊂RCEP 第3.16条对原产地证明规定了两种形式:其一是第三章第十七条(原产地证书)所述的由签证机构所授予的原产地证书㊂其二是第三章第十八条中的原产地声明㊂而其中的原产地声明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个是有门槛的原产地声明,由RCEP 第3.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需要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第二个是无门槛的原产地声明,由RCEP 第3.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出口商或生产商进行出具㊂1.2.2㊀免责条款CPTPP 第3.23条和RCEP 第3.22条均规定了免责条款㊂CPTPP 第3.23条规定两项免责条款:(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或进口缔约方的等值货币或进口缔约方可能设定的任何更高金额;(2)属进口缔约方已免除要求或不要求进口商出示原产地证书的货物㊂RCEP 第3.22条第3款规定两项免责条款:(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或与其等额的进口缔约方货币,或进口缔约方规定的其他更高金额;(2)进口缔约方免除提交要求的货物㊂从CPTPP 和RCEP 双方免责条款规定可以看出,两个协议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方面有所不同,其中CPTPP 为不超过1000美元,而RCEP 为不超过200美元㊂㊃851㊃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23期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㊀No.23.20222㊀电子商务对比2.1㊀定义与关税CPTPP和RCEP协议文本首先在电子商务章节定义部分就有差别㊂CPTPP第14.1条定义中包含计算设施㊁涵盖的人㊁数字产品㊁电子认证㊁电子传输或通过电子方式传输㊁个人信息㊁贸易管理文件㊁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㊂而RCEP 第12.1条定义中包含计算设施㊁涵盖的人㊁电子认证㊁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㊂关于关税方面,CPTPP第14.3条第1款规定,不得对成员国之间的电子传输和成员国之间用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这两项征收关税,为进一步明确,第2款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对以电子方式传输的内容征收国内税㊁规费或其他费用,只要此类国内税㊁规费或费用以符合本协定的方式征收㊂而RCEP第12.11条中规定基于WTO中WT/MIN(17)/65中的要求,RCEP对于成员国之间的电子传输和电子传输的内容暂时性的免征关税㊂所以CPT-PP比RCEP规定严格,相对的RCEP关税要求相对宽松㊂2.2㊀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CPTPP要求给予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而RCEP未明确要求㊂CPTPP第14.4条规定任何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㊁生产㊁出版㊁订约㊁代理或首次商业化提供的数字产品的待遇,或给予作者㊁表演者㊁生产者㊁开发者或所有者为另一缔约方的人的数字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待遇㊂为进一步明确,如一非缔约方的数字产品属于 同类数字产品 ,则就本款而言,这一产品将被视为符合 其他同类数字产品 ㊂CPTPP 也列出了关于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三个例外条件:(1)不适用于与知识产章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任何不一致的情况;(2)不适用于一缔约方提供的补贴或赠款,包括政府支持的贷款㊁担保和保险;(3)不得适用于广播㊂RCEP并未要求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只在第12.16条电子商务对话中提及,将考虑在数字产品待遇方面展开对话㊂2.3㊀跨境数据流动RCEP和CPTPP均明确规定,允许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且不得将计算设施本地化作为在境内进行商业行为的条件㊂CPTPP第14.11条规定缔约方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如这一活动用于涵盖的人开展业务㊂RCEP第12.15条规定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㊂没有说个人信息㊂另外RCEP规定柬埔寨㊁老挝和缅甸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被要求适用本款,如有必要可再延长三年㊂越南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被要求适用本款㊂同时CPTPP和RCEP都允许基于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对跨境数据流动采取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措施,但CPT-PP条件更为严格:(1)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对贸易构成变相限制;(2)不对信息传输施加超出实现目标所需限度的限制㊂RCEP仅包含上述第一条㊂由此可见,CPTPP要求尽可能保障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而RCEP则允许更多例外㊂2.4㊀其他方面在关于接入和使用互联网以及源代码,CPTPP作了规定,而RCEP未做相关规定㊂在争端解决方面,CPTPP 适用协定解决机制,而RCEP不适用这个机制㊂CPTPP第14.10条规定允许消费者在遵守合理网络管理的前提下,自由选择接入和使用互联网上可获得的服务和应用;允许将选择的终端用户设备接入互联网,只要该设备不损害网络;以及允许拥有获得网络管理信息的权利㊂而RCEP并未明确规定网络自由接入的使用的权利,仅在第12.16条电子商务对话中提及考虑在金融服务中跨境数据流动和计算设施的位置开展对话㊂CPTPP第14.17条中非常重视对各成员国的源代码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规定任何成员国都不能将软件的源代码进行销售以及使用㊂RCEP仅在第12.16条电子商务对话中提及考虑在源代码领域开展对话㊂3㊀争端解决CPTPP在第28章和RCEP在第19章均设置了争端解决,规定如无特殊安排各章节内容都可诉诸争端解决㊂双方争端解决程序基本相同,都包括磋商㊁斡旋㊁调解或调停㊁设立专家组㊁发布初步或中期报告㊁发布最终报告㊁最终报告的执行㊁程序的中止或终止㊁补偿和中止减让等㊂CPTPP第28.5条磋商中第1款项中规定列出提出磋商请求的理由,包括对实际措施或拟议措施或其他争议事项的确认及关于起诉法律根据的说明㊂其中对于拟议措施,在不损害随时提出磋商请求权利的情况下,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在拟议措施公布之日起60天内根据本规定提出磋商请求㊂而RCEP第19.6条磋商中第2款项中规定成员国进行磋商提出请求的理由应当包括确认争议措施但是没有拟议措施㊂CPTPP第28.17条初步报告第3款项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情况,专家组应努力不迟于最后一名专家组成员任命之日后120天提交初步报告㊂而RCEP第19.13条专家组报告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情况,专家组应当努力在其设立之日起90天内发布中期报告㊂RCEP第19.18条设有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缔约方在本程序项下提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事项时应当保持适当克制㊂如果发现利益丧失或减损是由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的措施造成,起诉方应当根据此类程序对第十九章第十七条(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或其他义务涵盖的事项保持适当的克制,相反CPTPP没有这方面规定㊂另外关于争端解决的特殊安排,在贸易救济章节中, CPTPP和RCEP都规定不得就反倾销税㊁反补贴税和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相关做法诉诸争端解决;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章节中,CPTPP规定对于等效性㊁风险评估等问题有延后适用或不适用争端解决安排,而RCEP规定协定生效时该章节不适用,同时规定该章节应在协定生效后两年内开始审议;在服务贸易章节中,CPTPP没有特殊安排,而RCEP透规定明度清单与服务贸易相关的补贴问题不得诉诸争端解决㊂参考文献[1]于鹏,廖向临,杜国臣,等.RCEP和CPTPP的比较研究与政策建议[J].国际贸易,2021,(08):27-36.[2]王蕊,潘怡辰,袁波,等.从CPTPP与RCEP差异看我国应对数字贸易规则竞争的思路[J].国际贸易,2022,(03):12-18.[3]彭德雷,张子琳.RCEP核心数字贸易规则及其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21,35(08):18-29.[4]娄卫阳.RCEP争端解决机制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意义㊁挑战与路径[J].太平洋学报,2021,29(11):26-39.㊃951㊃。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是指一种贸易政策,其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必须明确商品的原产国或地区,并对原产地区提供相应的流通优惠或者其他不同的待遇。

这种规则最初是美国在20世纪初期作为保护本国制造业的措施而推行的。

如今,美国仍然坚持这种政策,并且在推广其到其他国家。

这种原产地规则不仅对美国具有重要意义,对其他国家也有学习借鉴的意义。

首先,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有助于保护本国制造业。

通过这种政策,美国本土制造商能够获得优惠,使得他们的产品更具有竞争力。

例如,在美国的钢铁行业,当地生产的钢铁被列为原产地产品,可以获得更高的价格和更好的销售。

此外,这个政策也提高了美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让其更容易进入其他国家的市场。

其次,原产地规则对于产品的质量也有所保障。

如果国家没有原产地规则,那么生产商可能会将产品提供给其他国家的最低标准。

但是,当有原产地规则时,生产商必须遵循高质量的制造标准,才能够满足原产地要求。

这样,原产地规则提高了产品的质量和标准,并且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

最后,原产地规则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也有帮助。

当企业在一国生产并出口时,如果存在其他国家生产产生的问题,它们可以依赖原产地规则来保障自己的知识产权。

例如,美国的耐克公司生产的鞋子,其制造商在亚洲的厂房中使用了假冒的耐克标志来制造鞋子。

但是耐克公司可以借助原产地规则来发起调查和控诉,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总之,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对于美国本国的制造业、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有保护和提高的作用。

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可以借鉴美国的原产地规则,从而提高其本土制造业和产品质量。

例如,如果我国能够实施类似的政策,那么可以帮助全国制造商提高其产品档次,增强国际竞争力。

在互联网的时代,借鉴这个政策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防止知识产权的侵害。

不过,在借鉴的过程中,我国也需要考虑当前的国情和市场形势。

在推行原产地规则时,需要准确把握国际贸易形式的变化和我国制造业的瓶颈问题,以保证其政策的实施效果。

关于《原产地规则》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思考

关于《原产地规则》课程教学改革的若干思考

员 国间完成全部协调工作 ,最终 的多边谈判文本还没有最后制定完毕 ,因此在实践中各成员
国都有一套独特的不 同于其他国家 的原产地规则 。这种缺乏 国际统一规则的现状也给理论教
学部分带来 了困难和干扰 。
作 者单位 :上海海关学 院海关管理系。本文受上海市教委重 点课程 建设项 目 《 原 产地规 则》资助 ,课题组成员 黄斯 俊、 杨钧博、辛天乐对此文亦有贡献 。 11 6
现 教 学 相 长 的重要 途 径 。
( 四)教 学方法上 ,欠缺对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的引导 目前 ,《 原产地规则 》课程多采用讲概念 、析案例 、作小结为主的 “ 三段式 ”教学模式 。
常见 以幻灯片为 中心进行进 出 口业务 中原产地规则作用 的讲授 ,对一些规则 、标准逐条讲 解
泛 ,学生大多来 自全 国各地 ,基础参差不齐 ,个体差异突出。如果在教学上长期实行统一教
学 ,可能会影响基础好 的学生 的发展 ,以及基础差 的学生的跟进 ,导致基础好 的学生 “ 吃不
饱” ,而基础薄弱 的学生又 “ 吃不 了” 。因此 ,实施分层教学 ,一方面保证全体学生掌握基本 的理论知识 ,另一方面通过 因材施教鼓励基础好 、有特长的学生进行深入研究 ,是本学科 实
上 海 海 关 学 院 学报
2 0 1 3 年第 1 期

教 育与 教 学 ・
关于 《 原 产 地规 则 》课程 教 学改 革 的若 干思 考
质 力
摘 要 :高校教育体 制改革 的深刻根源在 于社会 的发展 和进步 ,因此教 改的一切举措都 必须把
社会 需求作为 出发点和归宿点。教学 改革是教 育改革 的核 心。基 于不 同院校 的行 业背景和人才培养 目标 ,制定有特色的教 学改革方案 已成为各高校 各学科教 育工作者必须 思考的现实 问题 。本 文试 以 上海海关学院的原产地规则本科教 学课程为对象,探 讨教 学改革 的有关问题 。 关键词 :原产地规则;教 学改革 ;教学方法

区域贸易安排中原产地规则的国际比较

区域贸易安排中原产地规则的国际比较
国 的原 产 品

则 可 以认 定该 产 品属 于 该 缔 约

规 则 明确认 定 原 产 商 品 的判 断标 准
加工
序 标 准 则是 按 照 产 品 的特 定

如 果 某 个 产 品 生 产 过 程 中未 使 用 任 何 其 它 经

工 工

序确 定 产地 属 性


种 方 式各 有 特 点


济体 的部 件 或 原 料
材料和 零部件 产 地 的认 定


因此 对于

非 完全 获得产 品 原


本 文 介 绍 了 欧 盟 北 美 自由贸 易 区

般是根据
实质 性 改变 原 则 确定

东 盟 自由贸 易 区 等 区 域 贸 易 集 团 的 经 验
比较 了 中
日 韩 三 国现
分析和

达 到 原 产 品 资格 的最 低 限

安排

取 消 关 税 及 其 非 关 税 壁 垒 的 优 惠待 遇 应 当

质 性 加 工 是 在 特 定 缔 约 国 内完 成 的 即 使 其 中 的


限定 于 缔 约 方 原 产 商 品
如 果 作 为 缔 约 方 的各 经
原 料和 零 部 件 是 从 非 缔 约 国进



同样 可 以认

济体 对 非缔 约方关税 不
满足 最低 限 以上 条 件
有 自由贸 易 安 排 的特 点

的产 品 均 为原 产地 产 品

对如 何 设 计 中 日 韩 自由贸易 区 的原 产地 规 则做 出

谈谈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标记与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与区别

谈谈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标记与原产地规则的运用与区别

国际贸易中关于原产地标记与原产地规则制度的区别与运用彩云一、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的原产地标记注册及其保护原产地标记注册是原产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原产地标记是产品来源地的重要证据之一,一般包括地理标志和原产国标志。

原产国标志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志、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

如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原产地证书。

地理标志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而且该产品质量特性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等因素,所以地理标志往往与产品的质量紧密相连,代表着该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无形资产。

原产地标记是针对原产地域产品而言,原产地域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区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产品,其质量、特色、声誉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以原产地域名称命名的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规则是WTO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之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将其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TRIPS第23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识别货物原产于一个成员方境内,或境内的区域或地方的标志,且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归属于这一原产地。

例如贵州茅台酒、景德镇瓷器等。

显然这一地理标志定义有两大要素:一是表明产品的原产地,大至一成员的整个关境(territory),小至关境内任一大小的地理区域;二是指标识的产品特有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产区密切相关,但地理标志虽含有原产地名,如法国葡萄酒,新疆葡萄干等,但与产品的国籍的标识并不相同。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禁止不法者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

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使用任何方式在商品名称或表现形式上,明示或暗示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标志。

第二、以违反《巴黎公约》有关条款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方式使用地理标志。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基于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基于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基于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随着全球贸易不断加速,协商一系列条款和规则的跨国贸易协定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东亚地区,两个最为重要的区域贸易协定是“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这两个协定都试图促进东亚贸易,但它们的条款和规则在很多方面有所不同。

本文将比较CPTPP和RCEP协议的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方案,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1.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指制定产品是从何处制成或由谁制成的规则。

原产地规则旨在避免第三方国家进口产品,然后通过特殊加工或翻新等方式重新出口,来获取协议国家的优惠政策。

根据CPTPP的规定,只有在成员国内完成至少 50%的产品制造才能享受特定优惠。

这意味着许多企业需要在不同国家之间安排供应链,以满足原产地规则。

相比之下,RCEP的原产地规则更为宽松,只有在协定国家完成产品制造的至少35%或相关商品价值的累计贸易额中25%以上的国家才能享受优惠。

这使得RCEP国家的企业更容易获得优惠。

总体而言,RCEP的原产地规则比CPTPP更简单,并且对高价值产品制造者更加友好。

但是,CPTPP更加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并促进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和知识产权保护。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其所需的具体优惠和批准的成本和时间来选择CPTPP还是RCEP。

2. 电子商务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

RCEP 和 CPTPP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比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贸易税对于电子商务的很多产品,通常情况下由于其无形、跨境传输的特性,很难为它们征收相关贸易税。

CPTPP在这方面显得比RCEP更加明确,规定对于跨境销售的数字产品和服务,不能对其征收“本地化税”或提供“本地化要求”。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RCEP的规定显得相对模糊。

(2)数据自由流动RCEP和CPTPP协议均承认了数据的重要性,并规定数据自由流动。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基于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基于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

CPTPP与RCEP条款的对比分析——基于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CPTPP(全称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RCEP(全称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两个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涉及的成员国数量众多,区域范围广泛。

本文将重点对CPTPP和RCEP两个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电子商务和争端解决进行对比分析。

1. 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规则是贸易协定中的核心要素之一,用于确定货物和服务的产地,以确定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资格。

CPTPP和RCEP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CPTPP的原产地规则相对较为严格,涵盖了从货物原产国的产地转变到最终目的国的全过程。

协定规定了三种产地积分计算方法,即正面积分、负面积分和规则的20%例外。

在某些敏感产品领域,例如纺织品和制衣,CPTPP还要求纺织品原材料必须来自CPTPP国家,且制造工序中至少有指定的百分比在CPTPP国家完成。

RCEP的原产地规则相对较为灵活,主要依赖于“单一加工”和“累积规则”。

单一加工规则是指经过某种工序加工的原材料或部件的产地视为加工过程所在国,而累积规则是指货物在多个成员国加工的情况下,只要达到一定的加工程度,即可认定为RCEP成员国的产品。

总体而言,CPTPP对原产地的严格要求旨在保护本国产业,而RCEP的灵活规则更有利于成员国间的生产链和供应链的整合。

2. 电子商务:CPTPP和RCEP在电子商务方面都设有规定,旨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贸易自由化。

CPTPP要求成员国不得对跨境传输的电子信息和数字产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类似的负面措施,并鼓励成员国采取透明、非歧视和公正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权益。

此外,CPTPP还强调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和在线侵权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RCEP对电子商务的规定相对较为简略,主要强调成员国之间合作开展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并鼓励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信息分享、技术转移和经验交流。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案例分析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案例分析

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应用中的案例分析作者:张孝松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08期日前,国际上还没有通行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国都有权利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

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种类越来越繁多,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使得原产地规则从单纯的海关技术性统计问题转变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带有浓厚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色彩。

本文通过探讨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和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得出对我国的一些启示。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一)原产地规则的产生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

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努力。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问题作了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问题,也包括了原产地规则。

然而,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

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问题列入重要议题。

经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在乌拉圭回合结束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

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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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发表时间:2011-04-12T17:08:42.933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3期供稿作者:陈旭[导读]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

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陈旭南开大学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

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

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国家贸易政策目标的变化,另一方面体现了一些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认识的不断改变。

在各种RTA的谈判中,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法定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

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成员间的货物转运,制约区域内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于所有区域成员,确保区内成员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RTA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至少一个RTA,根据达成协定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TA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北北型、南北型和南南型。

相应的,其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可分为这三类。

这三种类型的RTA中影响性最大的区域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最具示范性,所形成的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模式也最具代表性,可分别称之为:泛欧累计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

本文旨在对这三种模式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比较,评析其差异性。

一、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累计(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诞生。

作为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关税同盟,其实行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范畴。

主要是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的第22-26条、委员会第2454/93号规则的第35-65条以及附录9-11。

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作为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与成员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见于《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7条和《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以及部长理事会一些自主立法的文件和其对外签署的各项优惠协议中。

自1997年开始,欧盟推行以泛欧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将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

因《欧洲—地中海合作协议》仅为一个统称,所以泛欧累计模式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具体的原产地规定存在于各个原产地议定书中,但各议定书中的泛欧累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1. 原产地认定标准。

原产产品的两个基本要求:(1)产品在欧盟、EEA及其他合作国完全获取;(2)非完全获取产品,若进口原材料在参与国经历足够的加工或处理,也将获得原产资格。

“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泛欧累计模式称为“充分的加工或处理”。

规定在议定书栏目3、4及附件2中,泛欧累计模式对产品分类采用HS税号分类标准,针对不同产品有3类不同认定标准:从价百分比、税号分类改变及特定规则,在判断使用非原产原材料的完成品是否达标时,可以根据产品税号查阅附录2以认定。

2. 累计规则。

若原材料原产于欧盟、EFTA国家、土耳其以及其他参与国,该材料无需经历充分加工或处理,产品亦被认定为原产。

若最后加工处理国对非原产原材料未达到上述最小限度操作,原产地将被认定为做出最大价值增加国。

原产于参与国的产品的非原产原材料未经历加工或处理而出口到其他国,该原料仍保留其原有原产身份。

3. 直运规则。

要求产品必须在签订协议的两国之间直接运输或在适用累计时,途经该参与国进行运输,在转运过程中,除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必须的卸载、重载等操作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并且上述操作须在转运国海关当局监督下进行,这些操作进入进口国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据。

4. 退税条款。

退税条款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对任何非原产产品进行退税,非原产产品须承担关税义务,以维持原产地规则的严格性。

仅当原产地证书错误签发,且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免税或退税待遇。

在欧盟与EFTA国家、土耳其、法罗群岛、以色列之间的贸易中,退税一直不适用,而对于欧盟与其他地中海国家的贸易,仅纯双边贸易情形才不适用。

5.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行政规定。

泛欧累计模式下,一般要求EUR.1证书,对于与地中海国家的贸易,要求EUR-MED证书,具体要求何种证书规定见附件3。

议定书对证书签发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效力、豁免及相关补充证书等有详尽规定,该证书一般要求保存3年。

议定书亦对行政合作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各方相互协助、原产地证书检验、争端解决(提交签订协议双方的联合委员会解决)、处罚、自由区域及议定书修订程序。

二、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美、加、墨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

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征。

为确保仅在北美地区生产的产品能享受NAFTA所带来的优惠,三国在NAFTA的第四章制定了复杂而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共有15条及4个附件,对一般产品和汽车等敏感产品做出了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另外,在NAFTA协议的第三章“商品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中对“纺织品及服装制品”制订了原产地判定标准;在第五章“通关手续”中对原产地证书进行了规定;在协议的附件中,详细的列出了HS第1-97章中部分税号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1. 原产地认定标准。

原产产品的四种类型:(1)完全在NAFTA地区获得或生产;(2)完全使用NAFTA原产材料且在NAFTA进行生产;(3)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且符合附录401规定,若产品原料来自NAFTA外,但经区内加工后产生很大变化,且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区含量(50%-60%)亦可被视为原产产品;(4)特殊情况。

未组装产品或不符合附录401规定的产品,但区域价值含量按交易价值法计算达到60%或按净成本法计算达到50%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

NAFTA协定第404条对累计规则的规定较为晦涩,其含义是指仅允许双边累计,若最终品中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另一生产者非原产原料中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品计算区域价值含量1。

该条款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非NAFTA原产材料经历了附件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且制成品满足相应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或该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直接运输规则。

NAFTA协定的直运规则是对必须转运的情形直接进行规定,要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不能有除了为保护货物而必要的装卸载等操作外所进行的进一步加工或其他操作,若存在此情形,即使产品符合第401条规定,亦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4. 容忍规则。

若非原产原料即使未经历附件401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只要原料占制成品比例基于FOB计算的价值不超过7%,或不适用FOB计算时,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总成本不超过7%,该产品仍符合原产地标准。

同时,容忍规则的使用有烦琐与复杂的适用规则与例外规定。

5. 特殊产品的原产地规定。

主要包括两大类产品的规定:(1)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标准。

NAFTA对北美市场纤维、纱、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有特殊的规定。

且这些规定优于《多纤维协定》及NAFTA国家间有关纺织品的其他协定。

对大部分纺织品实行“纱以后”规则:NAFTA成员方生产的纱为原料制作的纺织品和服装品才可享受优惠关税;对部分产品(如棉纱和人造纤维线)实行“纤维以后”规则:用NAFTA成员方生产的纤维生产的产品属于优惠范围;在另一些情况下,采用经NAFTA国家同意,本地区短缺的进口布料(如丝绸、亚麻和特种衬衫布料等)在NAFTA国家之一裁剪和缝制的成衣亦有资格享受NAFTA优惠待遇。

(2)汽车及其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在汽车及汽车配件等最终品区域价值计算中,要追溯所使用的所有取得NAFTA原产资格的中间品或原料中所含的NAFTA地区产值和非NAFTA地区产值。

而最终品的原产累计仅计算这些中间品或原料的区域原产价值。

汽车产品在过渡期结束时,只有以净成本公式计算,载人汽车、轻型卡车、引擎、运输等车辆使用的零部件有62.5%源于区内,其他机动车辆和汽车配件有60%源于本区时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三、东盟-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东盟(ASEAN)模式2001年11月,中国与东盟同意于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3年10月签订《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该规则共13条,并附有《原产地规则的签证操作程序》与《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两个附件。

此外,海关总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对我国企业执行CAFTA原产地规则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

1. 原产地认定标准。

CAFTA原产地规则三中明确规定10种视为“完全在一成员方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情况。

规则四规定“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分两类:(1)产品中至少有40%的成分原产于任一成员方;(2)受(1)项的约束,若所制造或加工的产品中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的材料、零件或产品的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的产品的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则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

CAFTA原产地规则五规定,只要最终产品的CAFTA累计成分(即所有成员方成分的完全累计)不低于40%,则该产品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

3. 直接运输规则。

CAFTA原产地规则八直接规定了从出口成员方向进口成员方的直接运输:(1)产品运输经过任何其他CAFTA成员方境内;(2)产品运输未经过任何非CAFTA成员方境内;(3)产品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CAFTA成员方境内,不论是否在这些国家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临时储存,如果:Ⅰ可证明过境运输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Ⅱ产品未在这些国家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以及Ⅲ除装卸或其他为使产品保持良好状态的处理外,产品在这些国家未经任何其他操作。

4. 包装规则。

CAFTA原产地规则九规定了产品包装的原产地问题:(1)一成员方若对产品及包装分别计税,亦可对从其他成员方进口的产品及包装分别确定原产地;(2)若(1)不适用,则包装与产品视为一个整体。

运输或贮藏所需包装在确定产品原产地时应与产品一并考虑。

5. 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应由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签发,只有持有出口成员方政府机构签署原产地证书的产品才可享受CAFTA的优惠待遇,表明成员方对证书真实和权威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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