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原则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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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贸易自由化体现
1、削减关税 关税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对进出口商品价格有直接 影响,特别是高关税,是制约货物在国际间自由流动的 重要壁垒。因此,世界贸易组织在允许成员方使用关税 手段的同时,要求成员方逐渐下调关税水平并加以约束, 以不断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关税约束”是指成员方 承诺把进口商品的关税限定在某个水平,不再提高。如 一成员因实际困难需要提高关税约束水平,须同其他成 员方再行谈判。

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世贸组织贸易规则的分类 第三节 贸易协定与协议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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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百度文库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在世贸组织范围内处 理整个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准则。 归纳起来,这些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贸易 自由化原则,允许正当保护原则,稳定贸易发展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地区贸易 原则,例外与免责原则,透明度原则。 它们是世贸组织负责实施与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 议确立的基础,它们把这些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贸易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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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的含义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 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 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 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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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民待遇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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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惠国待遇要点
(1)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 “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 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 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 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 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 利。 (4)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 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 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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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 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 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 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 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 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 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 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 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 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 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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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自由化体现
2、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 非关税贸易壁垒通常是指除关税以外各种限 制贸易的措施。随着关税水平逐步下调,非关 税贸易壁垒增多,且形式不断变化,隐蔽性强, 越来越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世界贸 易组织就一些可能限制贸易的措施制定了专门 协议,以规范成员方的相关行为,减少非关税 贸易壁垒,不断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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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世贸组织一个重要的目标是促进开放贸易体制的形成, 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这一体制 以管理鼓励木同国家厂商间公平竞争的规则为基础, 而不是以管理贸易的流动来决定贸易利益的分配。 世贸组织一系列协定或协议都要求成员分阶段逐 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此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 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让投资者有较为透明、稳 定的市场环境,而不是政府过多的干预造成的不确定 性来决定其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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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惠国待遇


1、最惠国待遇的含义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 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 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 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 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 时给予对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 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 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 和知识产权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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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 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 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 歧视待遇。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世贸组织一 成员方对另一成员不采用任何其他所同样不适 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 在世贸组织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 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 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 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 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 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 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 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 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 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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