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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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重金属污染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研究

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行业主要为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及表面处理业、含铅蓄电池业、金属废料回收利用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涉重金属污染项目排放污染物中的重金属具有累积效应,排入环境进入生物链社会危害大,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从把好环评关和验收关着手,以保障各类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环境安全,落实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从源头上减少重金属环境影响,加强涉重金属污染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9.1按行业类别细化涉重金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9.1.1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应注重生态保护、强化尾矿和废水治理

1、贯彻落实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址、布局应符合所在地的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

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法规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矿山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

划纲要(2006-2020年)》的相关要求,严禁在禁止采矿区域内进行有色金属矿采选;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3、推广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及污染治理措施

有色金属矿山开采应以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原则。优先选择废物产生量少、水重复利用率高,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小的采、选矿生产工艺与技术。采用先进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处理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

推广选矿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和坚持选矿废水循利用原则。开发推广高效无(低)毒的浮选新药剂产品,推广共、伴生矿产资源中有价元素的分离回收技术,研究推广含氰、含重金属选矿废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力求实现闭路循环。未循环利用的部分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新、扩、改建有色金属系统选矿的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75%以上。

推广选矿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技术,防止污染矿山下游水体,确保环境和人民群众用水安全。通过对尾矿再选和共伴生矿物及有价元素的回收、利用尾矿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利用尾矿、废石作充

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等对选矿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有色金属矿山建设项目须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并采取措施防止尾矿库的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采用防渗、集排水措施,防止尾矿库溢流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尾矿库服务期满后,及时封场和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

9.1.2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严格执行分级审批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分级审批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要求,电解铝、氧化铝项目,新建和扩建铜、铅、锌冶炼项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初审。

9.1.3金属制品业及表面处理业,贯彻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定点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的要求,以整治电镀类企业(包括电镀生产企业和企业内电镀车间)环境污染和整合社会资源为目标,以解决区

域性、结构性、行业性污染,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为重点,根据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要求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量力而行,统筹规划,科学布点。凡新、扩、改、迁建的专业电镀项目全部进入统一定点的电镀工业基地建设、生产和经营。现有专业电镀企业和必须配套建设电镀工艺生产线的新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具有一定规模,选址合理,并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实现污染物排放全面达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专业电镀企业,逐步清理、调整进入定点电镀工业基地。

电镀基地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部门审批,进入电镀基地的电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并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鼓励研究、引进、推广无毒、低排放新电镀技术,积极推进企业进行电镀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工艺改革,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全行业节能、降耗、减污。积极推广无氰电镀工艺,鼓励研究、开发和使用电镀废水处理新工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须达60%以上。基地实施集中供热、集中治污、集中控制。基地内必须建设集中式废水处理厂,第一类污染物须在车间内达标排放后送到基地废水处理厂统一进行深度处理。

加强电镀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电镀行业的废水处理污泥和所有电镀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必须送有资质的定点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临时堆放场地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防止造成二次

污染。

9.1.4 皮革及其制品业,做好鞣革项目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环[2008]88号)的要求,新、扩建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序的制革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鞣革项目符合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

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所属市环保部门审批。

根据《关于发布<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06]38号)的相关要求,制革业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鼓励研究、开发新技术。推广“低盐保存、循环用盐”,“冷冻贮藏、直接加工”,“低硫脱毛、保毛脱毛”,“高效浸灰、低氨氮脱灰”,“无盐浸酸、高PH鞣制”,“低铬高吸收、无铬鞣制”,“高效加脂、减少排放”等生产技术和工艺满足清洁生产的要求。

加强浸灰、铬鞣工序的废液循环利用,尽量用经二级生化处理的水替代新鲜水,用于生产、厂区环境保洁及其他对用水水质要求不高的生产环节,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按“总量控制、集中处理、统一监管”的要求,对地基建设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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