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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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监督保障运行机制,促进企业
人员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企业效能,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机集团《效能监察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效能监察是针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和活动,对其相关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进行监督检
查,纠正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规范企业管理,推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效能。
1.3公司及其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实行统一要求、分
级负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制。
1.4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4.1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4.2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法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
为,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1.4.3实事求是原则。求真务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1.4.4协调统一原则。效能监察与纪律检查、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
监督相协调;监督检查与服务企业目标相统一;纠建并举与标本兼治
相同步;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1.5效能监察工作遵循以下标准:
1.5.1合法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履行岗位职责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获得授权;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必
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规
定;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1.5.2合规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管理规程、业务
流程和技术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1.5.3合理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应当从实际出发,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合理量
裁,按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和持续经营的原则履行岗位职责。
1.5.4合约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
1.6 效能监察的监察者与被监察者:
1.6.1监察者为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监察机构。
1.6.2被监察者:
1)按照产权关系,为所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为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属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1.7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2机构职责
2.1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在各级党政领导下,由各级主要经营
管理者负责,建立由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机构和效能监察项目
检查组组成的工作体系。
2.2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职责是:
2.2.1明确效能监察工作分管领导,建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注重
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
制。
2.2.2确定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人员;批准效能监察
选题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
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2.2.3建立健全监察机构,配置与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
职监察人员,为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资金和工作条件等保
证。
2.3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2.3.1研究部署效能监察工作。
2.3.2 督促、指导和检查效能监察工作。
2.3.3 协调效能监察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协调监察机构与监事会、审计部门等相关监督职能部门的关系;重视和提高各种监督资源综合利用效果,保证效能监察工作顺利开展。
2.3.4处理与效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2.4监察机构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