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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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效能监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效能效率,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高效地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关于全省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指导意见》(陕监发[2003]1号)和《陕西省国资委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陕国资发[2007]17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条企业效能监察是监察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率、效益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及其效果实施监督和进行绩效评估,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推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工作高效运转,提高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再管理、监督的再监督。

第三条集团公司企业效能监察的主体是公司监察审计室,效能监察的对象是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各子公司及其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四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集团公司可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和谐**、节约型企业,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究、执纪必严、违纪

必究、激励守法合规行为,查纠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效能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促进实现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管理和监察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协调,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服务与约束相协调,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五条检查单位的经营行为及其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遵守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单位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必须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及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必须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持续改进、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时限性: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及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职责与权限第六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全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工作,组成如下:

组长:

组员:

第七条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效能

监察工作责任体系,在全集团形成在党政领导下,由主要经营管理者(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监察审计室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效能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二)按照人事管理权确定公司效能监察的范围和应当接受检查的单位及其经营管理者,负责审批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监察建议和决定等重大事项,定期听取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三)强化公司监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与监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察人员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为公司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及资源保证。

第九条分管领导或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效能监察规章制度。

(二)组建效能监察项目检查组。

(三)研究部署和组织效能监察工作,协调工作关系。

(四)认定效能监察项目成果。

(五)办理主要经营管理者授权的效能监察事宜。

第十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小组的组成如下:

组长:

组员: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监察审计室,**任办公室主任。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

织协调和实施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在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分管领导或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上级监察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公司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公司效能监察规章制度。

(三)按照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分管领导或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上级监察机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提出公司效能监察立项意见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的效能监察项目;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和子公司的效能监察项目的落实。

(五)对效能监察项目成果进行评估初核。

(六)受理对效能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有异议的申请,并组织复审。

(七)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八)完成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在效能监察工作中所有相关部门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本单位、本公司的效能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监察审计室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权限:

(一)要求被检查的监察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报送与效能监察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对效能监察项目的相关情况做出介绍、解释和说明。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核实效能监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经主要经营管理者批准,责令被检查的监察对象停止损害国有资产、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议相关部门暂停涉嫌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人员的职务。

(五)效能监察人员应列席与效能监察项目相关的会议。

(六)效能监察项目涉及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人员的,可请求相关企业、部门协助查询和调查,必要时可以提请省国资委、监察室予以协助。

第三章主要任务与基本程序

第十三条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

(一)检查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上级监管部门和公司管理制度,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的情况。

(二)通过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履职行为,发现其行为的偏差和管理缺陷,提出纠偏补漏的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的意见。

(三)按规定程序调查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及公司管理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四)按规定参与调查处理公司发生的重大、特大责任事故。

(五)按规定将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督促监察建议和决定的落实,督促总结推广管理经验,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开展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对生产经营进行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各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和市场经济的规则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理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资金;生产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目标是否实现;是否按行业法规和安全法规要求组织各项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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