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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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一、执法依据
二、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行政许可(共4项)
第一项:抚仙湖渔业捕捞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对抚仙湖水域统一进行渔业规划,增殖渔业资源;组织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
(2)《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抚仙湖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捕捞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渔资源增殖保护费。”
(3)“三定方案”相关规定:“负责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收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对渔业捕捞船只进行年度检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水政渔政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第二项:抚仙湖取水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制定抚仙湖水
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管理海口节制闸;”
《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直接从抚仙湖取水的,必须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沿湖农田灌溉少量取水,家庭生活、畜禽饮水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除外。
(3)《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组织澄江、江川、华宁三县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沿湖农田灌溉、居民生活用水,畜禽饮水和其它少量取水除外。”
(4)“三定方案”相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抚仙湖取水许可制度,征收水资源费,保护水域设施、水位标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水政渔政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第三项:机动船入湖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项:“批准船只入湖航运,负责港航监督,收取船舶安全管理监督费。”
(2)《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抚仙湖管理局依法对抚仙湖机动运输船舶实行宏观调控,下达年度投放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批准船只入湖,发放《入湖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抚仙湖管理局规划环保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第四项:抚仙湖旅游项目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对抚仙湖管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水土保持、旅游开发等进行协调指导。”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抚仙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设立为云南省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的批复。
(3)《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负责示范区内的规划控制、开发建设管理。配合三县搞好示范区内的村镇建设规划,对示范区内的投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抚仙湖管理局规划环保处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3人,在职3人
(二)行政处罚(共12 项)
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
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3)《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起止日期,由抚仙湖管理局规定;封湖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收购银鱼。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和渔业发展的网具捕鱼。”
(4)《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船只、网具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一)使用燃油机械和各种禁止使用的网具、方式捕鱼的;
(二)无证借证捕鱼或封湖期采取各种手段偷捕鱼类的。
(5)“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抚仙湖水域正常的渔业生产、经营和水事活动秩序;负责捕捞船只的作业方式、网具、网目标准检验和作业人员安全设施检验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偷捕和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3、执法岗位职数:编制6人,在职6人。
第二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炸鱼、毒鱼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十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五万元罚款。”
(3)《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鱼类产卵繁殖季节实行封湖禁渔。封湖起止日期,由抚仙湖管理局规定;封湖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湖区收购银鱼。禁止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禁止网箱养鱼。禁止使用不利于鱼类生长和渔业发展的网具捕鱼。”
(4)《玉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抚仙湖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船只、网具并处发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