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抚仙湖管理制度
抚仙湖管理制度一、总则抚仙湖是中国著名的淡水湖泊,位于四川省南部雅安市境内,是川渝地区的重要水源地之一。
为了保护抚仙湖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广大市民的饮水安全和休闲娱乐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抚仙湖景区范围内的所有湖面、湖岸、湖滨设施及周边区域,均属于抚仙湖管理范围。
管理单位为抚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三、保护措施1. 保护湖泊水质,严禁向湖泊污水排放及乱倾倒垃圾。
2. 禁止捕捞、破坏湖泊内的生态环境,并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湖泊环境行为。
3. 禁止在湖泊内投放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游船、游艇等交通工具。
4. 严格限制湖泊旁边的开发建设活动,保护湖泊周边的生态环境。
五、游览经营管理1. 抚仙湖景区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公司经营湖上游览项目,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标准,确保游客的安全。
2. 严禁未经许可的水上游览和娱乐活动。
3. 游客需购买景区门票,遵守景区管理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开放区域。
4. 加强游客教育,推广环保意识,引导游客文明观光,杜绝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安全管理1. 抚仙湖景区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湖泊安全巡视、救援和应急处理工作。
2. 加强水域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水上应急演练,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3. 严格限制游客的游泳和嬉水活动,设立专门的游泳区,加强巡视和安全警示。
七、综合执法抚仙湖景区设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配备相关执法人员和执法设备,负责对景区内的环保、安全、秩序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和管理。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以要求赔偿湖泊生态环境损失。
九、监督管理抚仙湖景区管理委员会设立管理监督部门,对抚仙湖的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不断完善和改进管理工作。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3月23日经玉溪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30日玉溪市抚仙湖保护范围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抚仙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属地管理、遏制增量、减少存量、逐步迁出的原则。
第四条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拟定限制畜禽养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四)组织依法迁出或者关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五)做好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沿湖县区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抚仙湖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保护范围内限制畜禽养殖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畜禽养殖活动,逐步减少村(居)民畜禽养殖,引导村(居)民少养或者不养。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治理管理办法
玉溪市抚仙湖保护治理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区域和范围。
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条例》规定抚仙湖法定最高蓄水位1722.50米,黄海高程,,即为国家85高程基准数据的1723.44米,《条例》规定法定最低运行水位1720.80米,即为国家85高程基准数据的1721.74米。
第四条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书记县长负责制。
第五条抚仙湖保护治理坚持以“四退三还”,退人、退房、退田、退塘,还湖、还水、还湿地,为核心,以生态修复为基础、以控源截污为前提、以河道治理为重点、以中水利用为关键、以产业结构调整为根本,标本兼治,点面结合,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举,点源截污与面源治理并重。
- 1 -第六条抚仙湖保护治理采取沿湖截流断污水,治理面源减污染,补水节水添动力,面山绿化增植被,河道湿地流清水,人口外迁扩新城,依法治湖严监管的有效措施,推进抚仙湖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湖滨带生态修复、坝区产业结构调整、山区半山区林业生态建设、入湖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
第七条沿湖江川、澄江、华宁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沿湖三县人民政府,是抚仙湖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止抚仙湖水体污染,改善抚仙湖生态环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将抚仙湖保护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沿湖三县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的目标考核。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保护抚仙湖?类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保护集水区天然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三,在保护和增殖土著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四,对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抚仙湖保护做出重大贡献或者进行研究,成绩显著的,- 2 -,五,在抚仙湖执法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浅析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
浅析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抚仙湖是我国四川省的一处风景名胜区,被誉为“大熊猫的故乡”。
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生态资源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和生态学家前来参观和研究。
为了保护抚仙湖的水域环境,相关保护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重要性和效果。
在抚仙湖的水域环境保护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就是禁止乱倒垃圾的规定。
抚仙湖周边的市民和游客要遵守抚仙湖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的规定。
垃圾箱要设置得到位,并定期清理,保持水域清洁。
此外,还应加强对游客的宣传教育,提高其环保意识和垃圾分类能力,避免随意乱扔垃圾污染水域。
另外,抚仙湖的水域环境保护制度还包括限制捕鱼的规定。
为了保护湖泊中的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相关部门对捕鱼进行了限制,设立了禁渔区和合理捕鱼数量的规定。
这有助于维护湖泊中生物的生态平衡,确保鱼类和其他水生动物的繁衍和生存,保护了抚仙湖水域的生态环境。
此外,为了保护抚仙湖的水域环境,还应加强监测与治理。
相关监测部门需要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
如果发现水质出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防止水质污染对抚仙湖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
在实施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过程中,需要加强执法力度。
相关执法机构要加强巡查和监督,对违反水域环境保护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规定得到切实执行。
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规范,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体系和执法机制。
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通过禁止乱倒垃圾、限制捕鱼和加强监测与治理等措施,抚仙湖的水质有所改善,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同时,净化了湖区周边的空气,改善了游客的旅游体验。
这些成效说明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市民和游客的环保意识,引导他们自觉遵守环保制度。
其次,应加大对制度的执法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环保制度的切实执行。
浅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执行情况的思考
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执行情况的思考内容摘要: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市保护抚仙湖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必将推进抚仙湖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
《条例》施行以来,抚仙湖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表面上看似比较完备,但在立法上存在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弱,在执法方面保护和管理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实现抚仙湖水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应进一步完善《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增强湖区环境执法的力度,实现依法治湖,从而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稳定。
关键词:《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执行情况思考一、抚仙湖及管理基本情况(一)抚仙湖基本情况抚仙湖位于云贵高原云南中部,地处玉溪市澄江、江川、华宁三县境内,地理位置东经102°49'-57',北纬24°17'-37'。
抚仙湖流域面积674.69平方公里,涉及三县8个镇238个自然村,2009年末人口15.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3.4万人,非农人口2.1万人。
流域总产值(澄江、江川和华宁青龙镇)435278万元,每年到抚仙湖旅游的人数超过250万人次。
湖面高程1722.5米(黄海高程),湖泊面积212.6平方公里,其中澄江县124.5平方公里,江川县68.5平方公里,华宁县19.6平方公里。
抚仙湖形似葫芦状,南北长31.5公里,东西最宽处11.5公里,最窄处4.5公里,平均宽6.73公里,湖岸线长100.8公里。
抚仙湖是珠江源头的第一大湖,是我国蓄水量最大的淡水湖泊,总蓄水量达206.2亿立方米,是太湖的4.5倍,滇池的15倍,占全国淡水湖泊水资源的9.16%、云南九大高原湖泊蓄水总量的72.8%;同时抚仙湖还是我国第二深淡水湖泊,最大水深158.9米,平均水深95米,水体透明度5-6米,总体水质保持Ⅰ类。
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
第四章
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保护和全理开发抚仙湖集水区内的地下水资源。在集水区打深井开采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的,需 报经所在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抚仙湖管理批准。农民生活用水打浅井的除外。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抚仙湖的水资源,应当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前提水,统筹兼顾居民生活、 农业、渔业、环保和航运等方面的需要。
一、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委员们的意见和玉溪地区关于水资源费和渔业资源增殖费将由抚仙 湖管理局的湖管总站根据各县水域划分分别交由三县湖管站收取的意见,为了使条例更明确,建议将条例草案修 改稿第六条第(四)项修改为:“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计划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 征收水资源费;管理海口节制闸;”第(六)项修改为 “对抚仙湖水域统一进行渔业规划,增殖渔业资源;组织 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费,与此相对应,将第二十一条“必须向抚仙湖管理局申请取水许可证”中 的“向抚仙湖管理局”几个字删去,将第二十二条“必须向抚仙湖管理局申请捕捞许可证”中的 “向抚仙湖管理 局”几个字删去。
第三章
保护治理 第九条加强对抚仙湖生态环境、自然环境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渔业资 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以及周围的文化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鱼沟、鱼洞和名木古树的保护。 第十条抚仙湖水量调度必须保证湖水位低于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运行水位。在特殊干旱时期,经过专门 论证,需要使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湖水时,必须报经玉溪行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在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湖盆范围内修建水上设施,必须以玉溪行署批准的建设规划为依据,具体 建设方案应当报送抚仙湖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抚仙湖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保护。 禁止向抚仙湖及入湖河道内倾倒、排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残油、废油、船舶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 湖滩地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和毒有害废液、废渣向水域排放、倾倒或者埋入湖滨地下。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抚仙湖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浅析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
浅析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抚仙湖,犹如一颗璀璨的明珠镶嵌在我国西南大地,以其清澈深邃、绝美风光和独特的生态价值闻名遐迩。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抚仙湖水域的环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守护这片珍贵的水域,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环境保护制度至关重要。
抚仙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当地居民的重要水源地,为周边的农业、工业和生活用水提供了保障,还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众多珍稀物种的栖息地。
此外,抚仙湖对于调节区域气候、维持生态平衡也发挥着关键作用。
当前,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周边地区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加速,导致污水排放增加。
一些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湖中,严重影响了水质。
其次,农业面源污染不容忽视。
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农田灌溉排水中的污染物,随着地表径流进入湖中,对水体造成污染。
再者,旅游活动的无序发展也给抚仙湖带来了压力。
游客数量的增加带来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部分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也破坏了湖岸的生态环境。
为了加强抚仙湖水域的环境保护,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制度。
在法律层面,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对抚仙湖的保护责任和违规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在管理体制方面,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这些机构通过整合各方资源,加强了对湖水环境的监测、治理和执法力度,有效地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水资源管理制度也是保护抚仙湖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实行严格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了湖水的水量和水质。
污染防治制度是保护抚仙湖的关键环节。
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要求企业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高生活污水的处理能力和水平。
对于农业面源污染,推广绿色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加强农田生态建设,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玉溪市抚仙湖径流区实行统一托管职责权限界定意见
玉溪市抚仙湖径流区实行统一托管职责权限界定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玉溪市抚仙湖径流区实行统一托管职责权限界定意见根据《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仙湖径流区实行统一托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5〕48号)精神,在省未批复成立玉溪市抚仙湖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委员会(简称抚仙湖管委会)前,由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发展综合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试验区管委会)先行履行抚仙湖径流区统一托管职责,待省批复成立抚仙湖管委会,再由试验区管委会将抚仙湖径流区统一托管职责交由抚仙湖管委会行使。
为进一步明确抚仙湖径流区统一托管工作中管委会、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的职责权限,科学界定职权边界、明确责任范围,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界定管委会、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的职责权限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管委会、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在抚仙湖径流区统一托管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加强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确保抚仙湖径流区统一托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目标任务着力构建管委会、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抚仙湖径流区统一托管工作机制,推进抚仙湖全流域的统一规划、统一保护、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确保抚仙湖战略水资源长期稳定保持Ⅰ类水质。
三、基本原则(一)职权法定原则。
职责权限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界定,管委会、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必须按界定的职责权限履行职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权责一致原则。
管委会、澄江县、江川县、华宁县必须依法履行行政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
云南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
(六)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
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 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
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 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
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
(七)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
第九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澄江、江川、华宁县人民政府
分别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分别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 内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
大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集中行使 大或者跨县行政区域的违法行为,集中行使
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 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
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 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
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
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实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措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23年)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七号《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管理职责第三章规划与管控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六章绿色发展第七章保障与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抚仙湖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抚仙湖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抚仙湖流域,是指以抚仙湖水体为主的集水区域(不含星云湖子流域),主要涉及澄江市、江川区、华宁县。
第三条抚仙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优化、调整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抚仙湖最高运行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保护方案反对
抚仙湖保护方案反对【原创版】目录1.抚仙湖保护方案的背景2.抚仙湖保护方案的反对声音3.反对抚仙湖保护方案的原因4.对抚仙湖保护方案的建议正文抚仙湖位于我国云南省玉溪市,是我国最大的深水型淡水湖泊,湖泊面积达 216.6 平方千米,被誉为“高原明珠”。
近年来,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抚仙湖的保护工作逐渐被提上了日程。
然而,对于抚仙湖的保护方案,社会上却出现了一些反对声音。
首先,反对抚仙湖保护方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保护方案可能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抚仙湖周边地区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是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
有些保护方案可能会对旅游业产生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当地经济发展。
其二,保护方案可能影响当地居民生活。
抚仙湖周边的居民世代以此为生,渔业是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
一些保护方案可能会对渔业产生限制,从而影响当地居民生活。
对于这些反对声音,我们不能忽视。
但是,保护抚仙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不能因一时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生态环境保护。
因此,对于抚仙湖的保护方案,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保护方案应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
在制定保护方案时,应考虑到旅游业和渔业的发展需求,尽量减少对当地经济的影响。
同时,也要加强对抚仙湖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湖泊水质的稳定。
其次,保护方案应尊重民意。
在制定保护方案时,应充分听取当地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保护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抚仙湖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保护抚仙湖的重要性。
总之,抚仙湖的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新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_条例_
新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新版《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有哪些变化?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介绍介绍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xx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实施新修改的《条例》,抚仙湖保护管理迈上了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轨道。
为什么要修改《条例》《条例》自20xx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抚仙湖保护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市不断完善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先后制定出台了抚仙湖水政、渔政、河道管理、资源保护费征收、生态补偿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取得了成效。
但随着抚仙湖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流域内人口的增加,尤其是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抚仙湖保护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繁重。
《条例》中的一些不足逐渐显现出来,部分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抚仙湖保护管理的需要,集中表现在:一是水位高程与实际不符;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三是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低、范围窄,导致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难以达到教育和惩处的目的;四是畜禽粪便是抚仙湖的主要污染之一,原《条例》没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和处罚措施;五是好经验、好做法需要上升为法规;六是新的《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湖泊水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新的规定和处罚标准。
鉴于上述原因,修改《条例》是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的决定。
新《条例》解决了11个突出问题本次修改坚持从严管理、保护优先、问题导向的原则,对原《条例》章节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文字和24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重点解决了11个突出问题。
一是调整了水位高程,将最高蓄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由1722.50米和1720.80米分别调整为国家高程基准1723.35米和1721.65米。
二是在管理体制上明确了属地管理原则。
规定市、县政府对建设项目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责任,倡导全民参与,提出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参与抚仙湖保护的条款,加强了市抚仙湖管理机构保护职责,明确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承担抚仙湖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浅析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
浅析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浅析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制度1. 引言抚仙湖作为我国重要的淡水湖泊之一,也是一个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区域。
为了保护和维护抚仙湖的水域环境,相应的环境保护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落实。
本文将从抚仙湖水域环境的重要性、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2. 抚仙湖水域环境的重要性抚仙湖水域环境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水资源保障抚仙湖是抚顺市的重要水源地之一,对抚顺市及周边地区的供水起到了重要作用。
保护好抚仙湖的水域环境,不仅能够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还能够满足农业灌溉、工业生产等方面的需求。
2.2 生态系统保护抚仙湖是一个独特而珍贵的生态系统,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湿地生态系统。
抚仙湖水域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保护抚仙湖水域环境,就是保护湖泊的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
2.3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抚仙湖以其独特的自然风光和丰富的文化底蕴吸引着大量的游客和旅行者。
抚仙湖水域环境的良好与否,直接影响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抚仙湖作为旅游资源的吸引力。
因此,保护抚仙湖水域环境,对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3. 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为了保护和维护抚仙湖的水域环境,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已经得到建立和落实。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1 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为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都对水环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为水域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3.2 监管机制建设相关部门在抚仙湖水域环境保护方面建立了监管机制,加强对抚仙湖水域环境的监测、评估和管理。
例如,建立了抚仙湖自动监测站,实施24小时全天候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3.3 环境管理措施为了减少污染物对抚仙湖水域环境的影响,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管理措施。
例如,加强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加强农田面源污染控制等。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云价收费[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73号)玉溪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对《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给予立项审批的请示》(玉政发〔2009〕109号)的批办要求,经召开收费标准座谈会,在相关政府重要事项公示网进行公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一)对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收取资源保护费;(二)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按其营业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三)对抚仙湖非机动船(包括铁皮船、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渔船除外)的经营户,按其非机动船的核载能力,每座位每年收取80元资源保护费;(四)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按其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数量,每辆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五)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按其售票接待游客的人数,每人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二、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收费前应按规定到玉溪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要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根据试行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请你们做好征收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尽快研究制定抚仙湖资源保护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源保护费的收支管理,确保收费收入用于抚仙湖的保护治理和抚仙湖流域的生态补偿。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6.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一、将第五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第三款中的“各镇人民政府”修改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款修改为:“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
”四、将第八条、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界定抚仙湖保护管理范围
界定抚仙湖保护管理范围
戴丽;王志芸
【期刊名称】《环境科学导刊》
【年(卷),期】2004(023)0z1
【摘要】现行的<抚仙湖管理条例>没有对抚仙湖保护管理范围作明确的界定.从抚仙湖水位运行依据、抚仙湖水质标准依据、湖泊自然特征依据、抚仙湖湖滨带现状、抚仙湖沿岸污染现状、抚仙湖沿岸旅游景观和经济投入的可达性等7个方面对抚仙湖保护管理范围的3个方案做了对比研究分析,界定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抚仙湖保护管理范围,在5~10年内,方案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可达性.
【总页数】5页(P46-50)
【作者】戴丽;王志芸
【作者单位】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云南,昆明,650034;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云南,昆明,6500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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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措施保护抚仙湖渔业资源
风 光秀 丽的 抚仙 湖
以处 罚 :
5 0 0 元 以上 5 0 0 0 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严 重 的, 吊销捕捞许可证 ; ( 五) 禁 渔期 收购 、 贩卖抚 仙湖 鱼 类的 , 没收收购物 , 可 以并处 1 0 0 0 元以 上1 万 元 以下 罚款 ; ( 六) 无证垂钓的,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 所得 , 可 以并处 5 0 元 以上 2 0 0 元 以下罚 款; 无证捕捞 的 , 没收渔获 物和 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5 0 0 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罚款 : ( 七) 违反捕捞许 可证关于作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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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措施保 护抚仙 湖渔业 资源
为加 强抚仙 湖保 护和管理 , 云 南 省根 据 国家相关 法律 、 法规 , 结 合抚 仙湖 实际 , 制定 了《 云 南省抚 仙 湖保护条 例》 。其 中 , 为保 护抚 仙湖 的渔业资源 , 《 条例》 对渔业捕 捞和渔业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 , 都 作 出 了明确 规 定 。 《 条例》 第二十 四条规定 : 在抚 仙湖从事渔业捕捞 的单位和个人 , 应 当 向所 在 地 的 县 抚 仙 湖 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渔 船 登 记 、 渔 船 检 验 和 捕捞许可证 、 垂钓证 , 缴 纳 渔业 资 源增 殖保护费 , 并按照捕捞许可证 、 垂钓证 核 准的作业类型 、 场所 、 时限和 渔具规 格、 数 量 进行 作 业 。 捕捞 许可证 、 渔 船 牌 照 和 垂 钓 证 不得涂改、 买卖 、 出租 、 转让或者转借 。 《 条例 》 第二十 八条规 定 : 在抚仙 湖 ~ 级 保 护 区有 下列 渔 业违 法 行 为 之 的, 由抚仙湖管理机构 责令 改正 , 予
三农 短 消息 : 近 日, 农 业部 成 立全 国体 闲农 业 专 家委 员会 , 该委 员会 由农 业 、 经济 、 旅游、 规 划
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办事完整版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2017年12月20日发布
抚仙湖径流区建设项目批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城乡规划范围外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申请和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之前进行的前置审查申请。
(5)规划三维地理信息模型(电子文档一份);
(6)项目环境管理方案(修详规审查时提交,纸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
前置审查:
(1)县(区)人民政府请示(从OA系统提交);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纸质十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3.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请示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3.已编制项目环境管理方案(修详规审查阶段);
4.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编制项目规划三维地理信息模型;
5.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初审。
(三)前置审查通过条件
1.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列》、《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2.符合《抚仙-星运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旅游功能区控制性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修编(2013—2020)》及抚仙湖保护治理和开发的相关规定;
四、审批条件
(一)总体规划审查通过条件
1.符合《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列》、《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2.符合《抚仙-星运湖泊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总体规划》、《抚仙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星云湖流域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规划》、《抚仙湖—星云湖生态建设与旅游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旅游功能区控制性规划》、《抚仙湖流域禁止开发控制区规划修编(2013—2020)》及抚仙湖保护治理和开发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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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云南省【发布时间】2016-09-29【生效时间】2016-09-29【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199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
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 (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玉溪市和沿湖县区(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抚仙湖的保护工作。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和村(居)民小组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抚仙湖保护。
第七条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抚仙湖管理机构,对抚仙湖实施统一保护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抚仙湖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制定抚仙湖保护管理措施,报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执行年度取水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海口节制闸和隔河调节闸,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五)制定抚仙湖渔业发展规划、捕捞控制计划,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登记、检验渔业船舶,发放捕捞许可证、垂钓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六)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负责水上安全管理工作;(七)组织抚仙湖保护、治理、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八)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抚仙湖水质监测、预警制度;(九)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设置界桩、标识标牌;(十)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集中行使水政、环保、渔政、水运及海事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县区设立的抚仙湖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抚仙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征收的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按照规定上缴财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抚仙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乱建乱占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抚仙湖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第十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抚仙湖的水资源、水产资源、国土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渔洞的保护,维护抚仙湖的生态系统。
玉溪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质未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抚仙湖。
第十一条抚仙湖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运行水位,并且满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
需要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排污口;(二)新建、扩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监测、执法船停靠设施除外;(三)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缩小水面的行为;(四)新增住宿、餐饮等经营服务活动或者在渔沟、渔洞、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五)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暂养水生生物;(七)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八)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九) 炸鱼、毒鱼、电鱼;(十)未经批准采捞水草;(十一)损毁水利、水文、航标、航道、渔标、科研、气象、测量、界桩、环境监测和执法船停靠设施;(十二)将蓄电池置入水中进行灯光诱捕;(十三)损毁标识标牌、环卫设施;(十四)在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十五)乱扔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等生活垃圾;(十六)露营、野炊;(十七)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十八)放生非抚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种;(十九)其他破坏生态系统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第十三条抚仙湖水域不得使用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的除外。
经批准入湖的机动船应当有防渗、防淤、防漏设施,对其残油、废油应当封闭处理。
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抚仙湖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
原建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项目未做到达标排放的应当限期治理;在限期内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予以关、停、转、迁。
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级保护区内划定并公布禁止开发的区域。
在二级保护区其他区域开发的,应当严格控制,限制开发强度、人口密度,并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开发项目,开发项目方应当进行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
第十五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控制总量的工业废水,排放、倾倒废渣、垃圾、残油、废油等废弃物;(二)向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液、废渣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三)在湖滨带和入湖河道岸坡堆放工业、有毒有害废弃物等污染物;(四)生产、经营、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五)猎捕野生鸟类、蛙类;(六)损坏景物、破坏自然景观和园林植被、名木古树、渔沟、渔洞;(七)销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八)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在抚仙湖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允许采石、挖沙取土的范围,由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抚仙湖管理机构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开采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负责治理开采范围内的水土流失,恢复植被。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抚仙湖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预防、控制生态退化,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25度以上坡耕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营造水源涵养林,保护自然植被;实施国土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实行入湖河道治理责任制。
禁止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毁林、毁草。
第十八条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农业标准化,鼓励绿色生产、绿色消费,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防治面源污染。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应当推进沼气池、节能灶和以煤代柴、以电代柴等农村替代能源建设;鼓励使用液化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水资源费中安排一定比例,扶持流域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抚仙湖一级保护区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和放牧;二级保护区内限制畜禽规模养殖,并逐步削减畜禽规模养殖数量。
限制畜禽养殖的规模标准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抚仙湖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环境、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一条直接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取用水(含地下水)的,应当向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除外。
在抚仙湖二级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应当经抚仙湖管理机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或者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手续。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应当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抚仙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与抚仙湖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限期迁出;对原住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迁出。
对迁出的项目或者居民,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则,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组织建设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限期完成环湖截污管道工程建设。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
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住宿、餐饮等经营者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设施,不得将污水和垃圾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
鼓励抚仙湖保护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对经处理达标的污水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净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抚仙湖的渔业发展坚持自然增殖和人工放流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发展鱼康鱼良鱼等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新品种,应当经市抚仙湖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