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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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州、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经云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第3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6日云南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服务(煤矿除外),以及省、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按照职责负责相应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有关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用评定制度,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六条申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应当符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资质申请单位所持有的房产的评估值、购入设施设备的原值可以计入固定资产;(二)工作场所可以自有或者租赁,租赁合同期限应不低于申请资质有效期限;(三)设施设备应有购置发票,专业设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证、在检验有效期内且能正常使用,信息化软件应当满足业务需求;(四)过程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合同签订、项目服务人员组成、风险分析、现场勘查、问题和隐患交办复查、报告审查、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告知、教育培训、信息公开、绩效奖惩、跟踪回访、档案管理等;(五)有关从业人员在本行业领域工作的经历和年限,以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者有关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等为依据;(六)在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有关信息的网站公开机构概况、管理制度、从业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出具的报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服务收费标准、评价人员基本情况等信息;(七)3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查询结果为依据;(八)安全评价师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信息应当在国家安全评价师从业注册平台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有效登记。

2010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22010 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二◦一0年四月十四日目录第一部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 (1)一、环境空气监测 (1)二、酸雨监测 (3)三、地表水水质监测 (4)四、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6)五、界河监测 (7)六、云南省重点流域水质监测方案 (8)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1)八、滇池蓝藻预警和应急监测 (13)九、噪声监测 (14)十、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5)第二部分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21)十一、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21)十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21)十三、丽江空气背景值监测 (25)十四、昆明温室气体试点监测 (26)第三部分实验室资质认定 (26)依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2010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 号)以及省环境保护厅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一、环境空气监测(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 监测范围全省21 个建制市(含自治州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

2. 监测指标SO2、NO 2 和PM10 三项。

3. 监测频次与监测时间全省16 个州市首府所在地即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保山市、昭通市、丽江市、普洱市、临沧市、楚雄市、蒙自县、文山县、景洪市、大理市、潞西市、香格里拉县、六库镇采用自动监测,除仪器检修时间外全年每天24 小时连续监测。

其余5 个县级市即安宁市、宣威市、个旧市、开远市、瑞丽市有条件的采用自动监测,无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24 小时手动人工连续监测。

采用24 小时手动人工连续监测方法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全年有效工作日不低于144 天,可吸入颗粒物全年有效工作日不低于120 天。

4.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 -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 -2005)有关要求执行。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提高环境监测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监测是指对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源和环境事故等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测、检测、分析、评价和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环境监测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公开性和服务性原则。

第二章环境监测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环境保护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二)熟悉环境监测业务,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监测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第九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监测质量管理要求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进行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活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测活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与监测活动有关的资料;(二)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报告和原始监测数据;(三)对监测人员进行询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 文库

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 文库

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能力申报分类及方法表一、引言环境监测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帮助我们了解环境的状况、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为了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真实可靠性,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环境监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的分类及相关的申报方法,帮助申请者更好地了解该领域的要求与流程。

二、资质认定评审分类根据环境监测领域的特点和需求,资质认定评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 仪器设备类资质认定仪器设备是环境监测工作的核心工具,拥有良好的仪器设备是保证监测准确性的基础。

因此,仪器设备类资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类认定。

在申报资质前,需要准备详细的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技术指标等信息。

同时,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校准记录等,以展示设备的良好状态和可靠性。

2. 人员资质认定环境监测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要求较高,因此,人员资质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般来说,环境监测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学历背景和资格证书,如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或以上学历,并持有环境监测师资格证书。

此外,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工作经验证明和培训证书,以证明申请者具备实际操作和应对环境监测问题的能力。

3. 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通常由监测实验室、监测站点等组成,机构资质认定是对整个机构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评估。

在申报资质前,需要提供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提供机构的管理体系文件、监测场所与设备的相关证明等,以展示机构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三、资质认定评审申报方法1. 准备资料在申报资质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机构及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相关证件:包括执照、资格证书、从业证明等。

•仪器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技术指标等。

•工作经验证明:包括合同、业绩证明等。

•环保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参数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8•【文号】环发[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2.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一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认定须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认定须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认定须知
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符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山西省环保厅报送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文件和《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
二、山西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对申请认定文件和《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确定达到基本条件、可以启动认定程序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
三、山西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依据认定标准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四、对通过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山西省环保厅依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颁发《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持证后方可开展对外环境监测业务,其出具的监测数据方可作为环保行政部门进行管理的依据。

云南省社会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

云南省社会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
申请书
机构名称: (盖章)
机构负责人:
填报日期: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编制
填表说明
1.本《申请书》由申请资格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填写,用碳黑墨水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字迹工整、规范,避免引起歧义。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

3.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4.本书一式三份,报送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5.本《申请书》须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初次认定、复评审、扩项的申请。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认证项目一览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一览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仪器设备一览表。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环通[2014]5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云环通〔2014〕51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4〕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统筹安排,认真执行,确保各项环境监测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1.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方案云南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3月25日附件:2014年云南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4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冲刺之年。

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要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为主线。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围绕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按照“常规监测不放松,突出重点抓创新”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饮用水源地监测、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狠抓监测质量,提升环境监测的能力和水平,全力推进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继续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监测工作(一)加强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

按照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计划,加快推进昭通市等13个州(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其中,昭通市、楚雄州、红河州、普洱市、丽江市、迪庆州共6个州(市)于2014年6月前完成建设、运行以及联网发布工作;保山市、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大理州、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共7个州(市)要确保2014年10月底完成建设、运行以及联网发布工作。

云南省环境监测实样分析考核实施办法(精)

云南省环境监测实样分析考核实施办法(精)

云南省环境监测实样分析考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我省环境监测实样分析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和《云南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辖区内凡承担例行监测、污染源监测、环境现状监测、污染纠纷仲裁、课题研究等任务并报出数据者的一切实样分析考核,都应按本实施办法进行。

第二章实验室基础工作第三条报考项目分析方法应采用国标方法、环境行标方法、《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及其补充篇)》。

第四条对所有使用的计量器具,应送检定和校验;对玻璃量器应按检定规程进行自检,凡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准备好合格的实验用水、试剂等,按所报考项目进行方法练习。

第五条每个参考人员按照选定的分析方法步骤绘制校准曲线,要求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大于或等于三个9(即∣r∣≥0.999),同时应进行必要的斜率检查。

第六条各个项目应做全程序空白实验,并根据空白信号(吸光度或标准溶液滴定量)计算出空白值。

分光光度法的空白浓度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空白测定浓度值(mg/L)=A /(V×b)式中:A—空白测定吸光度值;V—全程序空白实验用水量(ml);b—校准曲线斜率(A /μg)。

第七条绘制均数—极差控制图。

凡未作过质控图和上报质控图未合格者,应自配标液作均数—极差控制图。

方法详见《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第73~75页和《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第333~335页。

为节约时间和减少物耗,可任选一个较为简单的项目,如:Cr6+、NO2--N、F等(pH除外)。

第三章考核第八条各未知样分别按附件一“发样说明”取样、稀释后进行分析。

要求每个项目平行测定不少于3份,浓度较低的项目,应加大取样量,平行测定份数可少于3份,同时测定两份未知样加标,并计算其测定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极差及加标平均回收率。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精)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203(颁布时间) 19971203(实施时间)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云环发[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1〕83号)环境质量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10〕125号),《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方案》经2011年8月16日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方案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附件:环境质量工作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全省质量兴省战略,积极推进全省环境质量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10〕125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以提高区域环境质量和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为重点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强化环境质量监管;推广运用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开展环境质量状况统计分析;预防重大环境质量安全事故,确保环境质量稳定提高;组织环境质量工作组各项工作的检查考核;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环境保护厅,负责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具体任务,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对接,及时上报环境质量工作信息及工作情况。

(工作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二、各成员单位职责为确保2012年和“十二五”末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的平均百分率分别稳定在95%和97%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分别在90%和95%以上目标的实现,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为:(一)省环保厅主要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牵头拟订工作组工作方案;组织召开有关环境质量工作会议;组织对环境质量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重点抓好污染减排、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生态功能建设等工作。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第三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第三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第三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结
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6]7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6.04.19
【实施日期】201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第三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结果的通知
(云环通〔2016〕73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云环通〔2012〕103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厅对申请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认定结果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结果
根据对自愿申请资格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盲样考核、综合技能考核及现场评审,经研究决定(以下机构排名顺序不分先后):<
1 / 1。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社会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优化环境监测队伍,提高环境监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对外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自愿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取得《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后,方可对外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属于依法设立或注册的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固定人员的实体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具备10名以上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合同制人员要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并通过上岗考核;(3)具有与所申请认定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施和设备;监测用房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用房不低于700平方米;(4)申请认定类别一般不少于三类:水和废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申请认定参数一般不少于60项,重点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主要监控项目;申请认定的类别和参数必须通过计量认证;(5)具有完善的监测管理制度和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能确保各项监测质量活动协调有效运行;(6)在我省开展工作的省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必须在我省境内具有固定场所、固定设施设备和相应的上述其他条件。

第五条能力认定的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监测能力、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实验条件、监测工作、质量保证、质量体系建立等。

第六条能力认定的具体程序为:1、申请认定的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基本条件等相关证明材料;2、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书面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3、对符合认定基本要求的机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认定,形成认定报告;4、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报告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者颁发认定证书.第七条从事社会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

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经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它技术支持工作。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

06
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 及应用
系统架构设计及功能模块划分
分层架构设计
采用B/S架构,实现前端展示、业务 逻辑与数据存储分离,提高系统可扩 展性和可维护性。
功能模块划分
包括用户管理、项目管理、任务分配 、采样分析、数据审核、报告生成等 模块,满足监测机构业务需求。
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共享机制建立
质量方针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 社会的原则,致力于提高监测数 据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质量目标
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符合法 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客户需 求和期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 效率。
组织结构与职责划分
最高管理层
负责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提 供资源保障,监督质量管理体
系运行。
质量管理部门
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 施、监督和持续改进,组织内 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协调处理 质量问题。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采用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系统 和数据安全。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 修复安全漏洞。
应急预案制定
针对可能出现的网络安全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 应流程和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THANKS
感谢观看
配置先进可靠的监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和校准,确 保设备性能和数据准确性。
物资供应
保障监测工作所需的试剂、耗材和备品备件等物资供应, 确保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信息技术
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LIMS)、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DATS)等,提高监测数 据管理和处理效率。
03
监测过程质量控制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
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评估质量管理体 系的有效性和适宜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 题。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环境监测机构三、环境监测程序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五、环境监测结果的应用六、法律责任七、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规范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二、环境监测机构第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并按照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环境监测活动。

第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监测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和人员,保证监测能力满足监测需求。

第八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环境监测程序第九条环境监测活动应当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方案应当明确监测目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方案,并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第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在监测活动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监测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泄露。

四、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数据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保证数据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监测数据档案,对监测数据进行分类、归档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和共享。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活动,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噪声环境的监测。

第三条环境监测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的原则,依法监测,依法披露监测结果。

第四条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环境监测活动第五条环境监测应当建立综合监测体系,定期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

第六条环境监测应当包括定点监测、流动监测和应急监测等监测形式,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监测站点应当选择代表性、典型性和合适的位置,监测设备应当符合环境监测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

第八条环境监测应当采取标准化方法和标准化操作进行,监测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合格考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监测数据与信息管理第九条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无缺失,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和监测方法应当符合标准规范。

第十条监测数据应当及时上传至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测结果应当形成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污染事件的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测机构与人员管理第十三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格,依法从事环境监测活动,严禁从事与本行业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环境监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接受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

第十五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六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改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给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1.11.29•【字号】云环控发[2001]806号•【施行日期】200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806号)各地、州、市环保局(城建环保局):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对排放污染物实施定量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省环保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发的《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云环控发[2001]572号)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及经营活动中排放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或排污变更申报登记,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排污许可证分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

管理论坛科学大众·Popular Science2019年4月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认定与质量管理张昆明,王振宇摘 要:随着社会各界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在不断扩大,这也推动了政府及环境监测部门环境监测实验室领域相关政策的落实,基于此,涌现出了大批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机构。

严格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认定以及监测质量管理,不仅能提高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还能满足企事业单位对环境监测的需求。

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监测质量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及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政府部门对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也增加了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量。

基于此,吸引大量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加入到环境污染监测工作中,不仅能够严格地约束事业单位的环境排污行为,还能够缓解政府监测部门的环境监测压力,从而能够保证环境监测的整体质量。

笔者详细论述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的有效策略,如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教育培训、加强对监测设备的保养维护、提高监测数据和原始报告的准确性等,在此基础上,简要分析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环境质量管理的有效策略,对环境污染治理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1 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的有效策略1.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是提高社会化监测机构监测能力的有效对策,所以在实验室的整体布局方面,要做到良好的室内通风以及光照条件,将实验室的温度和湿度都控制在标准的范围内,而且要保证实验室用电的稳定性,并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要做好停水、停电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从而有效降低对环境监测工作的影响。

1.2 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教育培训加强对监测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是提高监测机构监测水平的根本保障。

因此,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要制定内部完善的人才技术水平考核制度,并设置严格的技术人才录入标准,要求监测工作人员通过考核、持证上岗,从而能够保证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方案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及方案

(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

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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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具备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获得省级以上计量资质认定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经认定为合格的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在本辖区开展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技术规范和管理标准。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资格认定、变更登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以及监测业务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监测甲级、监测乙级、监测丙级三个等级。

鉴于本省行政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尚未具备省级监测站的能力和水平,暂时仅开展监测乙级和监测丙级的认定工作。

社会监测机构的认定条件见《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评审技术规范》)。

第八条取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

《认定证书》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有效期三年,每年进行年检。

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上岗考核,取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方可从事规定项目的监测业务工作。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持证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现场评审和监测人员上岗考核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

第十二条满足认定条件的社会监测机构,可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格认定。

认定程序分申请、预审、现场评审和发证。

(一)自愿申请资格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三)预审合格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机构的人员、实验室、仪器和设备、质量管理、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和评审;(四)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场评审结果及相关资料,对审核合格的监测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认定证书》和《合格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组织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及开展环境监测的能力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三个月内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已经取得认定证书的社会监测机构新增监测项目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程序申请扩项评审。

第十五条申请资格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满足《评审技术规范》;(二)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监测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监测丙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三)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云南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四)所有监测技术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有《合格证》。

社会监测机构拥有监测技术人员的数量应满足《评审技术规范》的要求,每个认证项目至少有一名持证上岗人员;(五)具备与申请资格认定要求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分析实验室和采样、监测仪器设备;(六)具备按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工作的能力和条件,有对监测工作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能力,具有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和编制各类环境监测报告的能力;(七)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与监测业务相适应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六条申请资格认定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六)计量认证(CMA)或实验室认可(CNAS)证书及其附表的原件及复印件;(七)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八)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离退休人员提交离退休证明及返聘证明、劳动合同;(九)监测设备、设施清单;(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获得资格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从事下列环境监测业务。

一、监测乙级(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非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监测工作;(二)州(市)级及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的监测工作;(三)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四)排污许可证年检监测;(五)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

二、监测丙级(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三)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四)州(市)级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排污许可证年检监测;(五)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

第十八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参照云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二)严格遵守国家和云南省有关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内开展监测工作;(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守委托方秘密;(四)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参加应急环境监测。

第二十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对监测过程中的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活动实施全质量控制,对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测机构应当严格管理《认定证书》和《合格证》,不得租借、转让和挂靠。

第二十二条通过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须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的《认定证书》,并加盖机构印章。

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不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其环境监测业务活动:(一)有效期内检查和考核没有通过;(二)逾期未通过资格认定年检和复审;(三)超认定范围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四)其他应通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证书》:(一)弄虚作假,篡改数据(二)不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监测技术标准、规定,致使监测工作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三)超认定范围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通报后仍不改正;(四)租借、转让《认定证书》;(五)有效期内检查和考核不合格,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达到要求;(六)逾期未通过资格认定年检和复审,超过整改期限仍未达到要求;(七)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环境监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合格证》:(一)弄虚作假,篡改数据;(二)租借《合格证》;(三)违反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造成监测数据失真或酿成环境监测质量事故;(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云南省开展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2012-09-05/zhxx/gzdt/201209/t20120905_235725.htm 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更好发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作为探索新时期环境监测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云南省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39号令)等相关规定、规范,历时一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现有环境监测网的辅助、补充,严格准入条件,先行试点的原则,出台《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管理办法》从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申请认定机构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开放的监测范围、机构义务、日常考核、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分为三个级别,分别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达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一级、二级、三级站的能力和水平。

《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从组织机构、认定项目、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八个方面规定了评审社会监测机构若干量化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为确保认定和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坚实技术职称。

同时,依据《管理办法》、《技术规范》配套制订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申请、预审、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认定时限、社会监测机构年检、抽查、专项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及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目前,经过对通过资格预审十家社会监测机构的全面审核,共四家机构满足要求,通过云南省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

此项工作的开展,缓解了云南省环境监测能力不足的难题,同时,按照周生贤部长的要求,为云南省探索“新时期环境管理的新途径、新道路”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实施方案/ynczt_model/article.aspx?id=1920970更新日期:2012-8-21 16:45:02索引号:530630-000408-20120821-0002发文日期:2012-08-21名称: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实施方案一、目的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工作,确保认定和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原则1.严格准入条件,确保社会监测机构更好地服务于环境管理。

2.严格管理,规范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3.本着成熟一批,认定一批,逐步使社会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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