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和《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和《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6.05•【字号】云政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和《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5〕89号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李鹏总理签发的《中国21世纪议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21世纪最重要的战略任务之一,也是走向世纪之交的重要任务之一。
尤其是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居于全国之冠的云南省,把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入重要位置,各级各部门都引起重视,给予支持,优先抢救和保护好珍稀濒危动植物,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云南,对中国,乃至对世界做出重要的贡献;对于贯彻云南省政府生物资源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战略,对于形成全省新的群体经济支柱,对于留下宝贵的生物基因,发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工程等现代化科学技术,都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所编制的《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和《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珍稀濒危动物保护大纲和暂行规定将另行编制、下达》,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生物物种及其基因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植物物种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食物至关重要。
由于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目前正处于生物多样性急剧降解的时期。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植物物种,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工作。
1994年6月13日,由国家环保局牵头组织编制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已正式发布实施。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吴某等非法收购、加工和走私红豆杉案
吴某等非法收购、加工和走私红豆杉案案情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案情介绍]云南汉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中美合资企业。
公司下设两个企业:丽江汉德玉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江汉德公司”)和怒江汉德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怒江汉德公司”)。
汉德公司主要以其下设企业提供的原料生产紫杉醇制品。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2年11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汉德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吴某、李某、齐某、明某犯非法经营罪;原审被告人吴某偷税罪名不成立,原审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案件结果]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树皮制品;该公司采取骗取出口许可证和假报品名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向国外出售紫杉醇,其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
被告人吴某、李某、齐某分别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以非法经营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明某直接实施了收购行为,属公司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偷税罪,因被告收入为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偷税罪名不能成立。
上诉人提出:汉德公司有一切合法经营手续,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收购法律未明文禁止的红豆杉植物制品,没有收购法律禁止的红豆杉植物本身,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汉德公司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人民法院追加罪名,侵犯了公司的辩护权。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如下:(1)撤销基层法院判决;(2)上诉单位汉德公司构成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3)上诉人吴某、李某、齐某构成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珍稀植物罪;(4)上诉人明某构成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罪。
[基础知识]本案涉及下列知识点:(1)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即上诉人收购、加工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制品,而未收购红豆杉植物本身,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
云南省森林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具体补偿办法由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2018年9月2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第四章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第五章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含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持续利用、公众参与、惠益分享、保护受益、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源利用效率高、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小的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采取低碳、循环、节俭的绿色生活方式,自觉抵制损害生物多样性的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促进绿色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环境友好型的生物资源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完善生物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激励机制,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水平。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发文字号】云政发〔1987〕165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7.10.06【实施日期】1987.10.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87年10月6日省政府发布云政发〔1987〕16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加强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州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其审批和管理权限如下:(一)国家级自然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委托所在地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所在地、州、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三)地州级自然保护区,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规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分别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按自然保护区级别,分别报国务院,省、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为:(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二)按照以下原则划定的面积和区域界线: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须的最适宜范围;保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三)根据需要明确划定的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凡是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区域或主要保护对象集中分布、栖息地和因其破坏就会直接危及主要保护对象的连片集中的区域,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的面积不得少于该自然保护区的50%;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实验区;(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七)项目的规划。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1.19•【字号】云林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财政厅2019年11月19日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利用、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并经各级政府认定、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括省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管补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公益林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益林保护相关工作。
第二章区划管理第六条公益林区划界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云南如何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
2015年、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云南后指云南是中国生物多样性宝库、西南生态安全屏承担着维护区域、国家乃至国际生态安全的重大云南要努力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COP15大会在昆明召开,是中央对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充分肯定和鞭策,也得益于云南得天独厚的自然禀赋、多姿多彩的民族生态文化、卓
特殊的地理位置,复杂的地形地貌,立体多样的气孕育了云南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使云南成为中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几乎囊括了地球上所有的
享有动物王国、植物王国、生物王国、世物种基因库等美誉。
云南地处全球36个物种最丰富且倍受威胁的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中的“中国西南“东喜马拉雅地区”及“印度—缅甸”三大区域的到干旱的各种生态类型,共13个植被型、37个植被亚型、476个群系。
从物种种类看,
苔藓占74.0%、蕨类占56.8%、被子植物占52.1%、
植物占45.9%;鸟类占68.8%、哺乳类占55.6%、
占45.4%、爬行类占45.1%。
近30年来,
新物种发现于云南(新物种2519种;
种1199种,共计3718个新种),是中国发现新物种最多的省份。
二是特有性。
云南的生物多样性特有现象十分突出,特有的生态系统和物种众多。
王纳植物群落”“河谷型马基植物群落”
云南共有特有物种3432种,特有率为13.5%。
衣特有率29.7%,脊椎动物特有率15.0%,
有率14.0%。
在高等植物中,被子植物特有率最高,15.5%;在脊椎动物中,鱼类特有率最高,
栖类次之,特有率为21.2%。
三是脆弱性。
亚洲象 董磊/摄
羽裂雪奂子 彭建生 / 摄
绿松蒿 范毅 / 摄。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5.21【实施日期】1992.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2年4月8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第四章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简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和拯救珍贵、稀有、濒危的生物资源,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辖区内的西畴县小桥沟、法斗、南昌和马关、麻栗坡县老君山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马关县古林箐、文山县老君山、麻栗坡县茨竹坝、火烧梁子、下兴箐州级自然保护区及以后新建的自然保护区,按本条例实施管理。
第三条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发展、利用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四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内公民及其他公民都有履行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
第五条自然保护区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各级农牧渔、土地、矿管、城建、环保、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协同,各尽其职,共同做好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第六条建立自然保护区,须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调查、考察、研讨、勘察设计,上报批准。
林业部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
林业部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发文字号】林护字[1992]56号【失效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2.10.08【实施日期】1992.10.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林业部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1992年10月8日林护字[1992]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珍贵树种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也是自然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资源,1975年原农林部(75)农林(林)字第120号《关于保护、开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的通知》发布后,一些珍贵树种得到了保护。
但十多年来,我国森林资源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人工林资源稳步增加的同时,可采成过熟林资源却在持续下降,尤其是珍贵树种资源急剧减少。
此外,不少地区乱砍滥伐、乱采滥挖珍贵树种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珍贵的用材林木、经济林木和药用树种已濒于枯竭。
一些原来尚有一定数量的树种逐渐转为稀少,濒危珍贵树种的种类已大大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原定名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林业部门要高度重视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要把做好珍贵树种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和执行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和签署的《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生物多样性公约》结合起来。
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珍贵树种的重要性。
为把这项工作做好,各地可结合植树节等各种活动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开展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使“保护珍贵树种、人人有责”逐渐成为新的社会风尚。
二、依法治林,严格管理。
要切实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乱砍滥伐、偷砍盗伐珍贵树种的违法犯罪活动。
《云南省森林条例》全文
《云南省森林条例》全文Forest regulations of Yunnan Province《云南省森林条例》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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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_
11○政策法规(责任编辑◆舒宗范)第4期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编者按:1997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通过此办法;3月31日,省人民政府以第43号令明令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未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管理的隶属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六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不得伪造、涂改。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责竖立林地权属四至界限的界桩、界标、并加以保护。
第七条变更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书。
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出让,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出让手续;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出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享有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业用地变为非林业用地。
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濒危等级和
第49卷第4期2022年12月福建林业科技JourofFujianForestrySciandTechVol 49 No 4Dec ,2022doi:10.13428/j.cnki.fjlk.2022.04.022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濒危等级和资源多样性吴富勤1,谢 靖2,郑静楠1,蔡文婧1,郑进?1,王 勇1(1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云南昆明650051;2 沾益海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云南曲靖655331)摘要:为更好地掌握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濒危等级与资源特征,以云南省第二次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的150种目的物种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查阅文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结果表明:在云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50种中,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收录的有129种、被《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高等植物卷》收录的有104种、被IUCN物种红色名录收录的有112种、被CITES收录的有33种、被《云南省生物物种红色名录》收录的有115种,有中国特有种46种,云南特有种27种;依据植物原料与经济用途划分为7类,包含观赏植物86种、药用植物49种、材用植物39、芳香植物10种、食用植物23种、油脂植物7种、鞣料植物4种。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建议。
关键词:野生植物;濒危等级;资源特征;云南省中图分类号:S757 5;Q9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51(2022)04-0120-05EndangeredGradeandResourceDiversityofKeyProtectedWildPlantsinYunnanProvinceWUFuqin1,XIEJing2,ZHENGJingnan1,CAIWenjing1,ZHENGJinxuan1,WANGYong1(1 YunnanForestSurveyandPlanningInstitute,Kunming650051,Yunnan,China;2 ZhanyiHaifengProvincialNatureReserveAdministrationandProtectionBureau,Qujing655331,Yunnan,China)Abstract:InordertobettergrasptheendangeredgradeandresourcecharacteristicsofthekeyprotectedwildplantsinYunnanProv ince,150targetspeciesfromthesecondsurveyofkeyprotectedwildplantresourcesinYunnanProvincewereusedastheresearchobjects,andstatisticalanalysiswascarriedoutbyconsultingliterature Theresultsshowedthat:amongthem,129speciesarelistedintheNationalKeyProtectedWildPlantsList,104speciesintheRedListofBiodiversityinChina TheVolumeOfHigherPlants,112speciesintheIUCNRedListofSpecies,33speciesintheCITES,115speciesintheRedListofBiologicalSpeciesinYunnanProv ince,46speciesendemictoChinaand27speciesendemictoYunnan;accordingtoplantrawmaterialsandeconomicuse,itisdivid edinto7category,includes86ornamentalplants,49medicinalplants,39timberplant,10aromaticplants,23edibleplants,7oil bearingplants,4tannicplants Basedontheaboveanalysis,suggestionsontheprotectionandutilizationareputforwardofthekeyprotectedwildplantsinYunnanProvinceKeywords:wildplants;endangeredgrade;resourcecharacteristics;YunnanProvince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作为区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保护对象,在经济、科研、旅游观光与生态功能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1-2]。
云南省森林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依法变更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核发证书,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云南省森林条例
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发展规划的实施。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保护、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享受比非民族自治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对在植树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管理、林业科研以及林业法制宣传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级林业站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第六条森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商品林经营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森林分类区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批准的森林分类区划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生态公益林应当严格管护,不得随意砍伐,并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留山林木划为生态公益林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商品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可以同时转让,也可以分别转让。
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6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
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1995.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1995年9月2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珍贵树,是指分布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公布的一级、二级珍贵树种和本省公布的珍贵树种的原生树种(含根、茎、树皮、叶、花、果实、种子)。
本省珍贵树种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人工种植、培育的珍贵树种,按照一般树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环保、国土资源、科技、交通、教育、外事、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种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同在珍贵树种天然集中分布的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或禁伐区;零散分布的珍贵树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珍贵树种资源调查,作出标记,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制定珍贵树种标本和图片向群众宣传教育。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采集其枝叶、果实、种子,剔剥其活树皮。
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国家建设项目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的,按照下列规定报批:(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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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没收采伐实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批准的数量、树种、地点、时间和方式采伐珍贵树种的,没收多砍部分,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收购加工珍贵树种的茎、叶、花、果实、种子的,没收实物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挖取珍贵树种树根、剔剥活树树皮的,责令改正,没收实物,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分布于云南省境内的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第一批)
一级
海南粗榧 Cephalotaxus mannii Hook.f.
南方红豆杉 Taxus mairei(Lemee et levl.)S. Y. Hu ex liu
杜仲 Eucommia ulmoides Oliv.
东京桐 Deutzianthus tonkienensis Gagnep.
喙核桃 Annamocarya sinensis(Dode)Leroy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云南樟木 Cinnamomum glanduliferum(wall.)Xees
二级
篦子三尖杉 Cephalotaxus oliveri Mast.
福建柏 Fokienia hodginsii Henry et Thomas
长苞冷杉 Abies georgei Orr
油麦吊云松 Picea brachytyla(Franch)pritz var. complanata(Mast)Cheng ex Rchd.
第九条 运输珍贵树种,必须持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特种运输证件。
第十条 禁止在划定的珍贵树种保护区、禁伐区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或者从事取土、堆物等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采伐珍贵树种的,在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前,必须按第六条规定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珍贵树种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环保、科技、交通、教育、外事、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珍贵树种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珍贵树种天然集中分布的地区,划定自然保护区或禁伐区;零散分布的珍贵树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马尾树 Rhoiptelea Chiliantha Diels et Hand. Mazz.
野荔枝 Litchi chinensis var. euspontanea Hsue
紫荆木 Madhuca pasquieri (Dubard) Lam.
野茶树 Camellia sinensis(L.)O. Ktze. var. Assamica(Mast.)Kitam.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珍贵树种,是指分布于我省境内的国家公布的一级、二级珍贵树种和本省公布的珍贵树种的原生树种。
本省珍贵树种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人工种植、培育的珍贵树种,按照一般树种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珍贵树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滇桐 Craigia yunnanensis W. W. Smith et W. E. Evanz
榉木 Zelkora schneiderana Hand-MAzz.
椴木 Tilia tuan Szysz
云南石梓 Gmelina arborea Roxb.
云南石梓 Gmelina arborea Roxb.
第十二条 收购、加工珍贵树种茎、叶、花、果实、种子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文件核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珍贵树种进行野外考察或采集标本,必须经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开展保护珍贵树种的宣传教育工作,因地制宜,建立树木园或苗木基地,营造珍贵树种林。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珍贵树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省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毛枝五针松 Pinus Wangii Hu et Cheng
澜沧黄杉 Pseufotsuga forrestii Craih
黄杉 Psrudotsuga sinensis Dode
云南穗花杉 Amentotaxus yunnanensis li
云南金钱槭 Dipteronia dyerinana Henry
鹅掌楸 Liriodendron chinense(Hemsl.)Sarg.
厚朴 Magnolia afficinalisRehd et Wils.
长喙厚朴 Magnolia rostrata W. W. Smith
香木莲 Manglietia aromatica Dandy
嘉马拉雅红豆杉 Taxus wallichiana Zucc.
水松 Glyptostrobus pensilis(Staunt)Koch
秃杉 Taiwania cryptomerioides Hayata
伯乐树 Bretschneidera sinensis Hemsl.
毛叶坡垒 Hopea mollissima C. Y. Wu
望天树 Parashorea chinensis Wang Hsie
铁力木 Mesua ferrea L.
大树杜鹃 Rhododoendron protistum var. giganteum(Forrest exTagg)Chamberlain
银叶桂 Cinnamomum mairei Levl.
(一)国家一级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家二级和本省珍贵树种,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经批准采伐珍贵树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限定的树种、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采伐。
第八条 因科研、教学和对外交流需要出口原生或人工种植、培育的珍贵树种(含根、茎、叶、花、果实、种子及其产品、制成品等),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
(七)未经批准,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进行野外考察,采集和收购珍贵树种及其标本的,没收考察资料及所获实物,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伪造或者倒卖珍贵树种采伐证、出口批件或者许可证明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破坏珍贵树种生存环境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50927(颁布时间)
19951201(实施时间)
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公布 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珍贵树种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思茅木姜子 Litsea pierrei var. szemois liou
滇楠 Phoehe nanmu(Oliv.)Gamble
版纳黑檀 Dalbergia fusca var. enneandra Zou et Liu
花榈木 Ormosia henryi Prain
长蕊木兰 Alcimandra cathcartii(Hook. F. et Thoms.)Dandy.
剌楸 Kalopanax sepgemlobus(Thunb.)
榆绿木 Anogeissus acuminats var. lanceolata Wall. ex Clarke
四数木 Tetrameles nudiflora R.Br.
版纳青梅 Vatiea xishuangbannaensis G. D. Tao et J. h. Zhang
观光木 Tsoonglodendron odorun Chun
麻楝 Chakrasia tabularis A. Juss
红椿 Toona ciliata Roem.
见血封喉 Antiaris toxicaria (Pers.)Lesch.
云南肉豆蔻 Myristica yunnanensis Y. H. li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珍贵树种资源调查,作出标记,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制作珍贵树种标本和图片向群众宣传教育。
珍贵树种保护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珍贵树种,挖取珍贵树种树根及剔剥其活树皮。因科研、教学和对外交流等特殊需要,按下列规定报批:
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珍贵树种的引种驯化、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