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管理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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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医院信息化建设,提高门诊医疗服务质量,现制定出诊医师门诊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门诊患者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各出诊医师严格按照国家卫计委《病历书写规范》和《电子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进行门诊病历书写。
二、门诊病历按规范要求,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门诊医师要核对,有误应及时纠正。要询问患者用药、过敏史和联系电话号码,准确填写,以备患者危急值报告和随访之用。
三、初诊患者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理意见等完整记录;复诊患者记录病情变化和疗效,本次处理情况。在门诊复诊两次效果不好或诊断未明,要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
四、按照本院现有“门诊医生工作站”要求进行操作书写、保存,诊疗完成后打印一份交给就诊患者或家属,并嘱依顺序粘贴在病历本上以备复诊和其他诊疗之用;
五、出诊医师均要求书写门诊电子病历,上级医师也可在下级医师(包括轮转、进修、实习医生)帮助下操作书写门诊电子病历,但需出诊医师亲自确认、签字,仅50岁以上医师也可手写门诊病历;
六、电子病历打印给就诊患者或家属后不得修改;在对门诊患者诊疗中需保护患者隐私及其病历内容;
七、总院和各分院医疗(务)科、门诊部将按照《门诊医师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严格、不定期地抽查考核出诊医师的门诊病历(通过现场和网上质控两
种方式),不符合要求者扣相应考核分。
门诊病历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门诊病人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现在大多数医院采用的门诊病人自管自带不存档的做法,是不符合门诊管理制度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时会增加新的矛盾。为了有利于医疗科研、观察病情,凡不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医院也应专门建立专科或专病的门诊病历保管制度。门诊病历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门诊病历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在挂号时就应填写清楚。医师要将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理意见等记载于病历上。每次诊察都要填写曰期,病情急重者还要填写时间。若要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住院原因或转诊摘要。
(二)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三)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四)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复印、不得带走、不得泄漏患者隐私。
(五)建立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六)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七)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但必需按病历查阅、复印、复制的程序审批)。
(八)住院病历在病区期间,如因科室管理不当,而诱发的医疗纠纷,其造成的损失由科室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检验科工作制度
1、标本的采集、运送制度
(1)门诊病人的血液标本由检验科工作人员抽取。
(2)急诊病人的血液标本由检验科值班人员抽取
(3)住院病人的血液标本由病区护士抽取。
(4)抽血均使用负压真空管,一人一带一垫一针,无菌操作。
(5)脑脊液、关节液、体腔液、脓液、前列腺液、阴道分泌物等标本由临床医师留取。
(6)尿液、粪便、痰液等标本由医生、护士或检验人员指导、并交待注意事项后,病人自行留取。
(7)所有采集的标本必须及时送检,并应注明标本采集时间,急诊标本应注明“急”。
(8)标本容器上必须贴有检验报告单联号。
(9)同一标本,对应多张化验单检查时,需将所有化验单的联号一并贴上。(10)住院病人标本的运送工作一律由病区护工负责,不接受住院病人或家属自行送检的标本。
2、标本验收制度
(1)门、急诊检验标本由接诊人员负责验收,其他标本由各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检验申请单填写是否完整、标本及采集容器是否合格、标本与申请单联号是否一致、是否已交费等。
(3)验收不合格的标本应立即拒收,没有立即拒收的应在当日退回。
(4)所有拒收或退回标本均应在登记本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病区、床号、送检医师、送检项目、拒收(退回)原因、拒收时间、经手人等。
3、候检标本保存制度
(1)候检标本是指当日不做检测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的标本。
(2)候检标本保存的前提是不影响检测结果,所有因放臵时间过长可影响检测结果的项目(如血糖、血钾)不允许作为候检标本保存。
(3)候检标本的保存条件视检测项目的不同而定。
(4)候检标本的保存由各实验室项目检测者负责。
4、标本编号、离心制度
(1)编号前需对检验项目、检验标本进行第二次核对验收,以免检测错误。(2)编号时需耐心、仔细、字迹清楚,标本与化验单编号应一致,避免重号、漏号。
(3)发现编号有重号时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汇报,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并在差错、投诉登记本上进行登记。
(4)需要用血清或血浆测定的项目,应尽快离心分离标本,离心速度和时间应按测定项目要求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5)离心前标本剥离应防止标本溶血和标本间交叉污染。
(6)离心破碎的标本应在结果登记本和化验单上注明,并及时通知医生和病人。
5、检验结果审核制度
(1)审核者必须是主管检验师以上的工作人员。
(2)审核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是否符合、检验报告是否完整等。
(3)部分病人做疾病的试验组合检查,应审核结果间的相关性。
(4)同一病人多次进行同种项目检查应审核前后结果的一致性。
(5)审核者对检验报告单的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