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教育培训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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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级:内部刊物法培第02号
法律专业教育培训
简报
第二期
中建六局法律事务部编辑日期:2009-6-15
主办单位:中建六局法律事务部
培训课题:审判监督程序及其最高院关于审监程序的司法解释
培训时间:2009年6月12日
2008年4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中间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有七个条文,涉及到申请再审管辖、再审事由、再审审查程序等,但是新的《民诉》有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比如“新的证据”、“基本事实”、“管辖错误”等,为此,2008年12月最高院出台关于《民诉》司法解释,对模糊的概念进行解释。为了让我局系统内相关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最新审判监督程序的部分更新,我局法律事务部于2009年6月12日在局二楼会议室举行了以审判监督程序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为内容的教育培训。
本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从整体上介绍了审判
监督程序概况,用三大块详细介绍了启动审监程序的主体,由基于审判监督权法院启动的再审、基于检查监督权检察院启动的再审和基于诉权当事人启动的再审。详细的分析了各种主体提起再审的事由,即新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十三项外加一款,同时亦用多个案例对再审的期限、程序和各种注意事项予以介绍。
第二部分主要讲解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概括了七点:一是对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予以归纳,在《解释》第一条中明确,符合法定申请再审期间和声明了法定再审事由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对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应当同时提交的材料予以了明确;三是规定了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对再审事由予以审查,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慎重对待;第四是规定了新《民诉》未予涉及的审查方式,明确了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三种审查方式由合议庭根据案情,分别采用。第五个变化是将上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明确为一般由本院提审,同时对指定再审、指令再审分别作了必要限制。最后指出了《解释》中关于新证据的对待条款,即用诉费制裁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应当遵循举证时限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或自身过错,在原审程序中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的,法院可以根据被申请人请求,要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撰稿:康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