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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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责任书
市公安局:
为加强对本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健康文明上网,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特作如下保证: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制度必须上墙并逐条落实;
2、网吧经营时要有经过培训的安全员在岗巡查。
二、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
1、在网吧明显位置摆放、张贴“上网请出示登记身份证”标志;
2、上网人员必须同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上网卡,经网吧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无误方可上网,严禁“借卡上网”现象,对使用“临时卡”的上网人员,网吧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后录入网吧实名系统;
3、登记内容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严格落实网吧安全技术措施
1、在经营期间,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线运行;
2、必须保留60日上网日志;
3、在新办、迁址过程中没有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没经过公安机关安全审核的网吧不得营业;
四、加强场内安全巡查
1、不得利用网吧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反动、淫秽、色情有害信息;
2、发现上网消费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4、加强网吧营业期间的安全巡视工作,重点加强窗台、墙角、卫生间、垃圾桶、纸篓等处的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网吧经营环境必须确保整洁有序,严禁“脏、乱、差”;
2、网吧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3、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确保完整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
4、网吧内禁止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不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万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比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单位法人代表:(字) 责任单位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