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四律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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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四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广西四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广西四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2011-06-21 20:04: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 有2421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19)核心提示:广西北海警方21日通报称,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等四名律师涉嫌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目前,这4名律师有两人被刑拘,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中新网北海6月21日电广西北海市警方21日对外通报,4名律师涉嫌在当地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

目前,这4名被警方拘传的律师有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北海警方此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述情况。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海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一同出席新闻发布会。

警方通报,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喊来当时同在该市三中路一大排档吃宵夜喝酒的同村青年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等人一起对黄焕海等三人进行围殴。

随后,黄焕海向贵州路方向逃跑,裴贵、杨柄棋、裴日红、黄子富四人追上黄焕海并继续对其殴打,并将黄焕海劫持上一辆出租车开到该市水产码头。

不久,裴金德也搭乘摩托车赶到码头,并再次指使同伙对黄焕海进行殴打,直至黄焕海死亡。

后在裴金德的指使下,裴金德一伙人将黄焕海的尸体抛下海,并约定攻守同盟,一同离开北海躲避风头。

案件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9日抓获嫌犯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四名嫌犯均为钦州市犀牛脚镇人。

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裴金德等四名嫌犯提起公诉,2010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此间通报称,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三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

倾斜的诉讼三角架构——聚焦“北海律师事件”

倾斜的诉讼三角架构——聚焦“北海律师事件”
国 法 官 不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权 ,对 审 前 程 序 中 的 诉 讼 行 为 缺
对于公安 机关提请逮捕 的诽谤 案件 , 受理 的检 察院经 审查 认为属 于公诉 情形并有 逮捕必要 的 , 在作 出批 捕决定之前 应报上一级检察 院审批 。按 照最高人 民检察 院相关 负责人
的 解 释 .这 一规 定 的 出发 点 是 确 保 诽 谤 案 的 办 案 质 量 , 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国刑 事 诉 讼 的 任 务 主 要 是 准 确 及 时 我
目前 我 国理 论界研 究 报复性 追诉 .主要 是借 鉴美 国
法 院 禁 止 报 复 性 起 诉 规 则 ,重 点 探 讨 如 何 限 制 公 诉 权 的
滥用 。这种 研究 径路 与我 国司法 实践存 在一 定差 距 。首 先 , 国刑事诉 讼 中 , 复性 起诉 只是报 复性 追诉 的一种 我 报 形式 , 践 中报 复性追 诉更 多地 反映在 侦查 过程 中 , 实 一些
诉 阶段 , 当事人 有权 要 求检 察 机关 对 报复 追 诉 的动机 进
行 审 查 , 要 的 时 候 应 有 权 申 请 检 察 机 关 就 相 关 事 实 进 必 行 调 查 ; 审 判 阶 段 , 事 人 有 权 以 报 复 性 追 诉 为 抗 辩 在 当
案 件 甚 至 无 需 移 送 审 查 起 诉 , 要 立 案 侦 查 , 者 采 取 拘 只 或 留 逮 捕 等 强 制 措 施 , 复 目的 即可 实 现 。 复 性 起 诉 的 外 报 报
查 明犯罪事实 . 正确应 用法律 , 惩罚犯 罪分子 , 障无 罪 的 保
人 不 受 刑 事 追 究 。 在 制 度 设 计 中 . 事 诉 讼 重 视 解 决 当事 刑

“排雷”非法证据

“排雷”非法证据

广西北海市中级法院,十名辩护人,五名公诉人,持续四天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先有辩护人退庭,后有罕见的公诉人退庭,又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更有被告人当庭质问作证的办案民警,10月中旬开始至今仍在审理之中的这起故意伤害案,将颁行一年有余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演绎得淋漓尽致。

此案背景是曾经引发全国舆论关注的“四律师北海被抓事件”,这四名律师即此案中五名被告的原辩护人。

与北海案庭审一样,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亦引发关于非法证据排除中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

浙江省两起职务犯罪案件分别是: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原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公诉人指控其受贿7.6万元,因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终,法院只认定了其中的6000元,其他证据被排除。

另一起是湖州市吴兴区科技局原局长褚明剑受贿案,庭审中,律师多次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被法官采纳且被法警带离法庭,休庭后再次开庭时,法院才启动该程序,但双方仍就排除范围存有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有助于打破既有的公检法之间的利益格局,改善刑事诉辩方式。

但是,这个程序亦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从《规定》颁布之初,最高法院一直在密切关注《规定》的执行情况。

最高法院刑三庭刑事证据规则课题组深入多地,调研其执行困难并采纳地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已形成报告递交中央政法部门。

“目前来看,《规定》确实存在着诸如排除范围、举证责任等问题,但对于推动侦查取证、公诉举证活动的规范和完善以及彻底废止刑讯逼供,意义重大。

”最高法院一名内部人士说。

程序启动不易作为北海故意伤害案现任辩护人之一,北京律师杨学林数度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他说,现在不少法官已基本熟悉并认可了这个程序。

北海案庭审之前,律师团就向法院提出了书面申请。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庭即主动开始了这一程序。

让法官、公诉人和律师们始料不及的是,这一排除程序竟持续了四天,引发了激烈的控辩对抗。

北海案虽然启动了排除程序,但杨学林说,五名被告人中只有第一被告“享受”到了《规定》。

广西北海四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案之法律分析

广西北海四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案之法律分析

广西北海四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案之法律分析广西北海四律师涉嫌伪证罪被抓案之法律分析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人大代表,宜昌市作家协会副主席:邓宜平笔者按:广西北海警方一次性将同一案件的辩护人一网打尽,抓了四名律师。

此事起后,律师同行奋起维权,尤其是杨金柱律师,坐拥围城,仔细审视所获该案卷宗,从证据的角度论证四律师所想证实的事实所言不虚,其认真扎实的态度令人钦配。

但是,笔者在想,难道非要证实该三名证人在杨律师的调查下所作证方不虚,非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杀死被害人才能证明四名律师无罪吗?就如非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杀死了被害人,才能证实检察机关指控的现有犯罪嫌疑人无罪吗?反过来说,只有证明证人作了假证,那么,取证的律师就有罪吗?我想,不应当是这样。

在这里,我并不想否定杨金柱律师的工作,而杨金柱律师做的这些工作是最能直接否定律师构成犯罪的途径之一。

但我不能不说,这不是唯一的途径,出绝不能成为唯一的途径、为此,本人也试图向杨金柱律师学习,沉下心来,坐在办公桌前,运用法律和法律应有的逻辑,一点一点分析,来说明本案的荒唐之处。

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法律人士指正。

一、四位律师是怎么能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构成辩护人伪证罪的?从所获的相关事实来看,四位律师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分别为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被告辩护。

按一般刑事辩护的常理,四位律师所辩护的四名被告之间,是有利益冲突的,他们之间有主犯和从犯之区别,他们可能在同一犯罪案间中所起作用大小互相存在刑事责任分担的利害冲突,因此,从刑事辩护律师为自己当事人利益作想的律师职业道德出发,这四名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太可能联手起来相互为对方辩护,而据杨金柱律师的分析,主要是主犯不在现场,那么,从犯呢?从这中间,我们要引出第一个问题是:四位律师同时以伪证罪被抓,到底是共同犯罪,还是四个单独的伪证犯罪?如果是四个律师在一起共同犯罪,那么,共同犯罪就必须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相互之间就要有一个共同犯罪的合谋过程,我们试问,这四位律师是怎么合谋的,他们可能合谋吗?他们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为不同的罪犯辩护,他们为什么要合谋共同制造假的证据?他们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合谋的,怎么合谋的。

2011——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1——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

2013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案件:1 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案情】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2013年9月22日对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月25日,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案情】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认定: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先后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11人贿赂共计6460.54万元,并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

3 刘铁男涉嫌受贿案【案情】2012年12月6日,知名媒体人罗昌平微博实名举报时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涉嫌与商人结成官商同盟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家能源局新闻办迅速回应称“造谣”,刘铁男在举报之后四次公开亮相。

但时隔半年,2013年5月14日,刘铁男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8月18日,最高检以其涉嫌受贿犯罪,决定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涉案金额超1.5亿。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4 浙江张氏叔侄冤案【案情】2003年5月19日,安徽籍17岁女孩王冬被人杀害,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此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二审判决后的九年间,张氏叔侄一直在申诉,浙江省高院于2013年3月26日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氏叔侄无罪。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

广西四律师案

广西四律师案

建议公安部全国律协迅速关注并介入广西四律师案建议公安部全国律协迅速关注并介入调查广西四律师案陈有西广西四律师案已经慢慢浮出真相。

果然不出所料,公安是从抓证人开始,然后再组织律师伪证罪证据的。

我的预感是,这次广西北海公安机关要倒霉了。

这个案例最终可能会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护证人、保护律师辩护权的一个很好的现成案例。

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只有律师能够揭露。

因为别人见不到在押的嫌疑人,没有办法听到控告。

律师听到嫌疑人控告后要揭露,就会成为公安要收拾的对象。

因为他们的违法刑迅的真相,最害怕被暴光。

因此,律师就会成为违法乱纪的办案人的最大的敌人。

律师要揭露刑讯逼供形成的假口供,就要找旁证,就要向被告核实案情,根据被告陈述去找其他能够证明真相的证据,就要接触证人。

就会对证人进行调查。

而证人说出的真相,肯定同刑讯得到的口供、威胁获得的假证言不同。

这样,两种不同的言辞证据的矛盾,就会产生交锋。

而这种交锋,在法律健全的国家,是由法庭去审判质证判断,由法庭来决定谁真谁假。

而中国是用一方抓另一方的办法去较量。

而中国法院要么退在一旁失职不参与判断,要么帮助公安、检察退查、中止审理、发回重审,让公安去抓律师、抓证人、搞定被告,搞定后他再来审,把冤案堂而皇之心安理得地判掉。

这就是我们一再推祟的“公检法密切配合打击犯罪”。

被告见到律师后,受到了法律权利的告知,知道有申辩权、拒绝回答无关问题权、核对笔录权、修改笔录权、控告刑讯权、申请回避权、要求调查核实权。

知道这许多权利后,嫌疑人就不会再是绵羊,就会很难对付。

警察就会很恼火,就会认为都是律师教唆的。

如果他没有整理律师的权,他也只是恨而已,无法有动作,象现代法治国家的警察;如果他有整理律师权,就会立即付诸行动,拘留律师消除律师障碍,掩盖丑闻。

就象中国警察。

一些现代法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法庭主义,导致证人是宝贝,警察会拼命保护证人,否则他会组织不了指控证据,导致起诉失败。

中国的法庭没有实质性质证,都允许证人不出庭,只用言辞笔录出证,因此中国的抓证人、关证人取证,司空见惯。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案说法课程作业作业题目:北海律师维权案案例分析北海律师维权案一、案件综述2011年6月14日,广西北海市公安局拘传了广西百举鸣律所律师杨在新、广西中龙律所律师罗思方、广西青湖祥大律所律师梁武诚、广西通诚律所律师杨忠汉4人,警方认为他们在“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中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

6月20日,湖南律师杨金柱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汇报了此案的情况。

全国律协对此案十分关注,要求广西律协和南宁律协调查此事。

此事随后在全国律师界引发巨大震动。

来自全国各地的陈光武、许兰亭、钱卫清、杨学林、刘洋、许昔龙、杨名跨、朱明勇、周泽、李金星等二十多位律师组建“北海律师团”,赴北海提供法律援助。

在一宗故意伤害案中,4名被告人的4名律师和3名证人全部涉嫌“妨害作证罪”被抓,前所未有。

由于李庄案仍历历在目,“北海事件”在全国律师界引发又一轮“剧烈震荡”。

6月底,被抓的4名律师中,除杨在新外的3人被释放。

随后,律师团接手致4名律师失陷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但又遭遇“哑巴会见”、不明身份者“围攻”等状况。

全国律协对此严重关注,发表了要求北海有关方面严格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严正声明。

人民网近期发出了“是否取消律师伪证罪刑法306 条”的投票,10687 名投票人中,9543 人支持取消这一罪名。

11月4日,持续21天的北海律师维权案件几经波折终于完成庭审。

程中具有重大意义。

二、案件起因在我看来,律师在这个案件里属弱势群体,而引发这个案件的根本原因有: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职业的不公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专门规定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使我不得不怀疑这是法律对律师的职业报复。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是该罪的犯罪主体,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却只是特别针对律师而设,这成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最可能遭遇的风险,也是在根源上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带来重重障碍,使得刑辩律师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

北海律师案之所以引起众多律师的关注,就是因为这是律师们对自己律师权利和自身权益的捍卫;同时,他们也不希望看到更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因为得不到专业律师的帮助而遭受不公平的审判;不希望自己的职业生存空间被无情地压制。

北海律师案的来龙去脉究竟是什么

北海律师案的来龙去脉究竟是什么

北海律师案的来龙去脉究竟是什么?上一篇/ 下一篇 2011-08-21 01:19:56 / 个人分类:所见所闻查看( 3480 ) / 评论( 0 ) / 评分( 0 / 0 )北海律师妨碍作证案始末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作者:特约撰稿文道北海四律师妨碍作证案持续升温,已经演化为一场震动中国法律界的公共事件。

中国刑事司法的困顿和刑辩律师的职业风险,在事件中集中呈现。

8月6日晚10时许,律师周泽突然接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电话通知,说有重要文书需要送达。

作为北海律师伪证案的前案——“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周泽已和全国各地的10余名律师一道,抵达北海,准备迎接8月8日上午的庭审。

当晚,两名法官来到律师团下榻的酒店,向包括周泽在内的北海律师团成员送达了“延期审理决定书”。

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原定于8月8日至12日开庭的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至此,该案已两度延期审理。

由该案引发的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以全国各地律师组团前往北海维权为契机,终于演化成了一场震动中国法律界的公共事件。

记者采访调查显示,四律师所代理的是一起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件。

律师调查取证,三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翻供,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北海检方建议警方抓捕涉嫌犯罪的证人。

三名证人被抓后,四律师随即以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分别被刑拘和监视居住。

目前,四律师中已有三人被释放,但律师杨在新仍然在押,且已被检方正式批捕。

为声援杨在新,全国各地律师组成律师团,分赴北海,办案期间,多次遭遇阻扰,中国刑事司法的困顿和刑辩律师的职业风险,由此得以集中呈现。

“妨害作证案”之源北海四律师涉嫌妨碍作证案的缘起,是一起年轻人酒后冲突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

事件发生于2009年11月13日晚,两拨年轻人在暗夜中发生冲突。

事后,北海警方曾抓捕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有四人——裴金德、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遭到刑事指控。

北海警方称,该故意伤害罪短短两周内即告侦破。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

我国刑辩律师的执业困境分析与改善路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水平,其价值在于对人权和民主思想的尊重与保障,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以及阅卷难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挥的作用,因此,对导致刑辩律师执业困境的原因进行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该困境的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近日,继”李庄案”之后,”北海事件”中的四律师”伪证罪”再次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四名律师因替犯罪嫌疑人刑事辩护涉嫌”辩护人伪证罪”而被逮捕,逮捕人数之多为全国首次。

从”李庄案”到”北海四律师案”,律师的执业环境令人堪忧。

自律师制度恢复以来,中国的律师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改革转轨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利于律师业甚至制约律师业健康发展的因素,如律师辩护的风险大,回报少,辩护难,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缺失、个别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对律师业的制约等。

一、问题的展现2011年1月28日,北海四名律师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在代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过程中因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

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6月29日,杨在新律师被逮捕,其他三名律师取保候审而释放。

由于证据不足,指控四律师伪证罪罪名不能成立,经多次延期审理,本案已于11月14日庭审完毕,暂未宣判。

据不完全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几年里,有百余名律师因从事刑事业务而锒铛入狱,蒙冤受屈,事后又证明大部分人是被冤枉的,是受到了职业报复。

[1]据全国律师协会刑辩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介绍,在西部某省,法院刑事案件快速增加,2008年为12235件,2009年为12887件,2010年为13547件。

北海四律师伪证事情始末

北海四律师伪证事情始末

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事件始末及透析一、事件始末: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等4名律师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2011年6月21日,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通报,称4律师之所以“涉嫌妨碍司法”是源于2009年的“11.17杀人抛尸案”。

杨在新等4名律师接受委托办理“11.17杀人抛尸案”经过:2010年8、9月份,杨在新等4名律师先后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该案。

2010年9月份,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赴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炳棋,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

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发当晚,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而且还曾经帮助被害人黄焕海的同伴去寻找黄。

会见结束时,杨炳棋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2010年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在合浦县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随后,杨在新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出庭。

2010年9月26日,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11.17杀人抛尸案”终于一审开庭:3名证人的证言均倾向于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间。

4名被告亦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

杨在新等4名辩护律师方面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众多疑点。

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截至目前,仍未判决。

三名证人被拘传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

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北海市公安局将证人宋啓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2011年3月10日,证人宋啓玲正式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

据家属描述,2011年6月初的一天深夜,证人杨炳燕也在家中被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包庇罪,后将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浅谈北海律师案

浅谈北海律师案

浅谈北海律师案前段时间,广西北海四名律师因为代理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而被冠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公安机关拘传,最后虽然有三名律师被释放,但是杨在新律师却被北海检方起诉,锒铛入狱。

这一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震惊了全国律师界。

全国20名顶级知名律师自愿组成律师团前往北海,开始了一段惊险的旅程。

纵观整个案件的发展,特别是律师团在北海所遭遇的种种危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中国律师的刑辩道路为什么走得如此艰难,法律所赋予律师的权利为什么在实际的操作中不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还不断地被践踏?中国刑辩律师的生存空间在哪里,中国的刑事辩护该走向何方?首先,律师团在北海不断遇险,一系列的事件无不体现着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辩护中,律师法律地位低下,法律权利被严重践踏。

而在此案中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对律师的职业报复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专门规定了“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使我不得不怀疑这是法律对律师的职业报复。

因为任何人都可以是该罪的犯罪主体,而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却只是特别针对律师而设,这成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最可能遭遇的风险,也是在根源上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带来重重障碍,使得刑辩律师的生存空间不断缩小。

北海律师案之所以引起众多律师的关注,就是因为这是律师们对自己律师权利和自身权益的捍卫;同时,他们也不希望看到更多的刑事犯罪嫌疑人因为得不到专业律师的帮助而遭受不公平的审判;不希望自己的职业生存空间被无情地压制。

二、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维护的是私权利,而检察院作为公诉方代表了公权力对某些法益的保护。

而当私权利与公权力进行斗争的时候,事实上一开始就已经注定了私权利几乎没有赢的机会。

因为它们本身的地位就不平等,公权力代表了国家,而现阶段的中国是政治主导法律,这在无形中就给律师刑事辩护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如果一个律师对检察院的起诉提出质疑,进行了无罪辩护,即使该案件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很多时候因为考虑到先行羁押制度以及宣判无罪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国家赔偿的原因,法院也会进行罪轻的有罪宣判。

广西四律师涉案背后

广西四律师涉案背后

值得 一提 的是 ,6 律 师在北 名 海期 间 ,不断通过微博 、博客发布 着案件进 展的消息 ,有 时候 甚至是 坐在 警方 办公室里等候 时用手机发 微博 ,使 关心这起事件 的网友均能
在第一时间获得信息。 不过 , “ 师团”最惊 人的举动、 律 ,还
▲组织北方律师团的杨金柱律师
德等人 “ 故意伤 害案”就是其 中的一起 。 众所 周知 , “ 命案必破 ”一直是 中国 警方的一大工作 目标 ,不能 否认这样 的任 务促进 了许多案件 的破获 ,但也造成 了杜
培武 、佘祥林 、赵作海等著 名的错 案、冤 案。李韧表示 ,公安部 门的 “ 案必破” 命 规定 ,实质上是一种 “ 口号 式”的工作方 式 ,是一种唯意志论 ,粗糙 、随意性强 ,
力量传播时 ,北海警方再度将 已经另案处
机关 的证 据 ,证明了当事人无罪 ( 或者轻 罪 ),就证 明了办案机关有错误。
按照 《 国家赔偿法 》有关规定 : 案 办
机关出现错误后,必须进行 “ 错案追究 ,国 家赔偿 ”,这样 的后果对于他们 自身也是如
理 的3 名故 意伤 害案 当事人拘捕 调查 ,使
倡议北海 当地群众可将 需要反映和解决的
问题发送 电子 邮件 到该 邮箱。对冤假错案 涉法涉诉案件 ,他们将 安排律 师办理委托
代 理事项 ;不宜代理 的相关事宜 ,将及时
不过 ,6 9 月2 日上 午 ,杨 在新被 宣布
逮捕。
连 日来 全 国舆 论 的 广泛 质 疑和 热 切
作 出解释或说 明;对反映 的国家干部 滥用 职权、违法违纪、贪污腐败等 问题 ,他们 会及 时将材料移送 国家有关部 门处理。
样 的猜测 与疑 问 ,北海警方都不愿意再 多

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分析——以“北海律师案”为例

律师执业风险的成因分析——以“北海律师案”为例
第 3 2卷 第 6 期 2 01 3年 1 2月
和 田 师 范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URNAL 0F HETI AN NORM AL COLL EGE
Vo 1 . 3 2, No . 6
De c. . 20 1 3
律 师 执 业 风 险 的 成 因 分 析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其 执 业 行 为 严格 受 法律 约 束 。 目前 , 我 国的辩 护 律 师 执 业 风 险 问题 得 到 了
师执业风险一般理饵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可能承 担 的法律 责任 和后 果 , 主要包 括人 身 风险 、 民事责
任风 险 、 执业声 誉 风险 、 收入 风险 、 准 风险等 , 其 中
在办案 过程 中对 方 当事人通 过辱 骂威胁 等方 式阻
会 见结 束时 , 杨炳棋 提 到 自己被刑讯 逼供 。其 间 ,
杨 在新 曾致 电律 所 同 事 问 : 自己的 当事人 遭 遇 了 刑 讯逼 供 , 要不 要 举报 ? 同事 以风 险 太 大 为 由劝
止 了杨 。直 到 2 0 1 3年 2月 6 日 , 北 海 中 院 宣 判
成犯罪。如涉嫌伪 造证据或者帮助、 引诱 当事人 做伪证而触犯《 刑法》 第3 0 6条 。《 刑法》 第3 0 6
条 规定 , “ 在刑事诉讼 中, 辩护人、 诉 讼 代 理 人 毁
表示对该事件“ 严重关注” 。该案中律师被打、 会 见难 、 歧视性对待等问题 引发了关于律师执业 风
险 的一 场 风 暴 。 “ 北海案 ” 透 露 出 的 问题 从 一 个 层 面反 映 出 当今 刑辩 律 师 的生 存 现 状 , 分 析 其 成 因对保 护律 师 人身 安全 有积 极意 义 。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人杨炳棋的父亲杨润芳委托,并经杨炳棋同意,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裴金德等被控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完全不同意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反映的观点,以及裴金德的辩护人当庭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和审查起诉行为所作的辩解。

在庭审期间,审判长的一句话,对我触动挺深,那就是:我们大家都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对待这个案件及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告人也要凭着自己的良知来面对被害人。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我与那么多律师到北海来参加这个案件的辩护,还有那么多律师从全国各地来北海围观,大家秉持的正是自己的良知。

我们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在秉持自己的良知,仗义执言。

在办理本案期间,我时时处在悲愤、焦灼之中。

接受委托后,我多次到北海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却一再受到刁难。

直到本次开庭前的10月12日,我才第一次得以有效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被指控犯罪的辩解,了解到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的状况。

而之前的多次会见中,都有办案人员陪同,进行监视、监听,使被告人不敢对律师说话,形同哑巴见面。

而其他律师在北海办案期间,受到不明身份人员攻击的情况,也让我时常感到恐惧和不安。

这些情势,都损害了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权,严重影响了我为被告人杨炳棋进行辩护的效果。

作为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尽管我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实施了伤害致死黄焕海的行为,我需要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但对于黄焕海这样一个年轻的、鲜活的生命的消逝,我还是要向逝者致以深切的哀悼,并向逝者的家人表达深切的同情,并希望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对逝者的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作为律师,辩护人与受害人的亲属,以及被告人及其亲属,都没有什么恩怨。

对于受害人亲属对我们律师的不理解,甚至采取过激的行为对待我们这些数千里之外来到北海无偿为几个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我深感痛心。

十大宪法案例

十大宪法案例

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时间:2011年6月4日地点:山东蓬莱2011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

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

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

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云南李昌奎事件时间:2011年3月4日地点:云南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

但是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自首”为由,二审推翻原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是考虑到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像公众想的那样存在任何黑幕或者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且他表示“我们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

但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药家鑫案),法学界也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2011年8月28日,云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又返回到一审判决。

“小河案”是司法流氓化集大成者

“小河案”是司法流氓化集大成者

周泽:“小河案”是司法流氓化集大成者(《律师文摘》年会发言之十七)标签:律师文摘年会周泽北海案贵州小河案司法流氓化2013-03-29 09:36卢云开摄“小河案”是司法流氓化集大成者周泽今天坐在下面的老前辈,有很多是我过去大学的老师,还有很多很资深的律师。

这么些年,我是一直看他们的书,向他们学习而成长起来的。

让我到这儿发言,感到诚惶诚恐。

前面的嘉宾在发言的时候讲到了“小河案”,讲到了“北海案”。

讲到这些案子的时候,我觉得我到这儿来发这个言其实也有必要。

在这个地方发言,至少我会对在场的张思之大律师、江平老师以及其他的律师朋友、专家学者表达一下我的谢意。

因为在这两个案件里面,都有大家的关注、支持,特别是贵阳的“小河案”。

这个案子按照我们现在黑社会犯罪里面的要素来讲,我就是这个案子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因为“小河案”的死磕辩护,完全是我发动起来的。

这么多外地律师参与辩护,是我邀请来的。

这两个案件,目前“北海案”经过几年的拉锯已经有一个初步的结果:对四个律师的追诉被撤销,对三个证人的追诉也被撤销了,开庭审判的之前被指控犯罪的五个被告人,其中一个,当初认罪的,认为他参加杀人的,现在被判了无罪了。

四个被告人不承认有罪的,被判了有罪了,但是找其他罪名判的,关了多长时间,就判多长时间,给放掉了。

贵阳“小河案”,57个被告人的案件,以我的专业判断,至少有40多个被告人是完全无罪的。

包括两位所谓的“黑老大”都是无罪的,现在其中一个“黑老大”是判了无罪,另外一个判了14年。

贵阳这个案子以及北海这个案子在辩护过程中,斗争之艰苦卓绝,通过之前媒体的报道,想必大家也有所了解。

“北海案”开庭二十几天,前后持续近半年,我们十几个律师和检察机关,甚至与法院在斗智斗勇,通过这么长时间的拉锯战,最终有这种结果,我们还稍感欣慰。

而小河的这个案子,有上百个律师参与辩护。

我邀请到贵阳参与辩护的有几十位律师。

全国很多律师朋友给我们提供了支持和资助。

北海律师事件再关注

北海律师事件再关注

北海律师事件再关注北海四律师案仍然在持续的升温,在我看来,该案已经不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而且已转化为一场公共事件,一场中国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的事件。

在这场事件中,我看到了北海市司法权威部门对此案件的莫大的意外,他们没有想到自己“信手拈来”的案件会引起中国律师界如此激烈的抗议;我看到了北海市公检法对此案的高度紧张和戒备,他们以防火、防盗、防律师的心态,通过百般的阻碍、刁难、甚至是侮辱的手段来干扰参与本案的律师办案;我看到了北海警方采用“非常”的手段震慑着本案的中被告人,出现了律师在多次会见中,被告人居然不敢说话的千古奇观;我看到了参与承办案件的律师在北海无故遭到众人的多次围攻,而当地警方去置若罔闻的场面;而在这种种的表面之下,我更看到了北海公检法方面内心的恐慌与不安。

在这场事件中,我看到了我们中国律师的团结、勇敢、机智和敬业。

在此事件一出,众多知名律师抱团来无偿援助本案当事人;面对司法机关的刁难、阻碍和不明身份人员的围攻、恐吓,律师们不卑不亢,做好了与权威部门抗争的准备,做好了为权利争取而“牺牲”的准备。

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之下,中国律师仍然保持着自己的专注和敬业,他们保持的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这一唯一、但却不够锋利的武器去与国家公权力去抗争,也许很多人会笑他们自不量力,但历史一次又一次的证明,权利是争取来的。

北海事件中的中国律师正在用自己的职业精神为权利而抗争,而这种抗争证明中国律师是有骨气的。

在这场事件中,我被中国律师的团结一心而感动,我被中国律师的勇敢无畏而感动,我为中国律师的专注敬业而感动,而这也正是我们律师应当具备的品质。

关注北海律师事件,就是关注我们自己,关注我们自己的权利。

我们虽不能亲赴前线作战,但我们会擂鼓呐喊,我中国律师的权利而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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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证据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306条将律师单独作为“律师伪证罪”的主体,这在立法上有歧视律师职业之嫌。

是否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律师之外,是否其他人就不存在妨害作证的行为?警察、检察官,同样都有可能毁灭、隐匿、伪造证据,都有可能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

而且警察、检察官实施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高!《刑法》只是规定了“律师伪证罪”的条款,而没有规定“警察伪证罪”、“检察官伪证罪”的条款,这只能说我们的立法者始终对律师抱有防备之心,歧视之心。

《刑法》第306条中,像“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这种十分模糊的措辞,让控方在认定律师是否有妨害作证行为时变得十分随意。

有时律师在询问证人时所采用的询问技巧难免有“引诱”之嫌,但是这种循循善诱的方式为的是尽可能的让证人将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讲出。

律师恰当的提问方式,证人是有可能将脑海深处的记忆还原出来的。

因此,询问证人技巧的讲究,当然不能随意认定为律师在“引诱”证人。

而“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是违背什么事实?是违背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查明的事实,还是违背了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与侦查阶段所查明的事实不一致,就是违背了事实。

这种未经法院审理查明,将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认为既定的事实,实际上是僭越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权。

而律协对于该事件也仅仅表示会“高度关注”,如此一来,律师只能自助。

如果这个事件再发展下去,没有官方再保护律师的基本权利,中国刑事律师集体罢辩的日子为时不远了。

到了那个时候,公检法就可以独自在法庭上自娱自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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