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占用城绿地砍伐或迁移城树木

合集下载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深圳市政府服务事项管理平台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深圳市政府服务事项管理平台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书面审查
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见表2和表3。

表2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表3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书面审查量化表
二、特殊审查
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实地核查量化表见表4和表5。

表4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表5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实地核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实施办法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实施办法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A03)二、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准许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林木更新和抚育性采伐。

三、行政许可依据:《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根据2004年6月4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9条第1款“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的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因建设施工或有倾倒危险的,本岛五株以下(含五株)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树木报区园林绿化部门审批,六株以上的和本岛国有树木及鼓浪屿区树木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批。

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完整批文或其他有关文件。

经审批同意的,须按规定缴交绿化补偿费。

(二)因树木或城市园林绿地与架空线路、路灯照明、地下管线发生矛盾的,由管线管理单位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申请,缴纳施工费用,配合园林绿化专业部门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砍伐、移植。

(三)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工程抢险确需立即砍伐、移植、修剪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报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第32条“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

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4年1月2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19条第1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

因特殊需要砍伐、移植或修剪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砍伐或移植造成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12条“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当按照特殊用途林的规定进行抚育管理,严禁砍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深城管通[2010]147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城管通〔2010〕14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8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户外广告设置02 设置非交通设施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13 木材运输许可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16 征用占用林地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01号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

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树木和绿地占用砍伐管理规定

树木和绿地占用砍伐管理规定

电解铝分公司树木和绿地砍伐、占用管理规定公司各单位:为了有效地保护绿化成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占用公司绿地和砍伐、移栽树木的审批手续及审批程序,,依照“阳煤林字【2003】130号”《关于集团公司区域内树木管理及砍伐规定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杜绝不必要的损坏、破坏绿地和树木的现象发生。

特制定公司绿地、树木管理及砍伐审批规定:一、对申请征占绿地和砍伐、移栽树木、花草、灌木造型的部门和车间,首先应向公司绿化办提出书面申请,绿化办会同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征占地内的树木、绿地等进行清查、登记,提出是否可以对其砍伐、移栽、修剪等意见。

二、申请部门或车间拿到绿化办的确认意见后,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加盖部门或车间公章,交到绿化办进行办理审批手续。

三、公司区域内的绿地、树木、花灌木,由公司后勤服务中心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外委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公司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四、公司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部门和车间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占用或改变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报后勤服务中心,经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和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占用或改变绿地。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公司绿地的,须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公司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办公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公司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禁止有下列损坏公司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1、依树盖房、搭棚、架设电线;2、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废弃物;3、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4、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5、其他损坏公司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任何部门、车间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公司区域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赔偿损失,对公司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公司绿化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二、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XX年修正)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XX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非临时路口;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筑类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1. 城市建设的需要;2. 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3.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

(四)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可以先行对公共城市树木进行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公共城市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

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报告(其中内容包含: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责任自负;涉及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应按规定报批办理;另外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承诺缴交。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程序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程序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程序2007年10月24日20:03 来源:一、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在市辖各区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次干道绿地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广州市市市政园林局备案;上述范围以外城市绿地树木的砍伐、迁移申请,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办理审批。

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办理审批。

需要修剪枝条直径在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二、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妥、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三、公园内需要砍伐树木,或对公园主要景点内胸径大于20厘米的树木进行迁移和截干性强修剪的,在填妥申请表并盖章后,送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核。

四、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接受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公园树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踏勘调查,审查各种资料,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数额,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上报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眄五、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按程序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六、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已交费回执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窗口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七、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收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八、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一) 基建工程:市规划部门或市国土部门批准征地的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工程(四置)红线图。

南京市园林局关于严格控制城区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报告-

南京市园林局关于严格控制城区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报告-

南京市园林局关于严格控制城区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报告正文:---------------------------------------------------------------------------------------------------------------------------------------------------- 南京市园林局关于严格控制城区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报告(1983年9月23日)自八0年以来,我市城区占用绿地、砍伐树木的情况十分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三年多来共占用绿地二万八千五百九十二平方米,砍伐树木三万二千九百九十四株。

其中:八0年占用绿地七千二百四十四平方米、砍树五千九百六十株、三十公分以上的大树一百七十五株;八一年占用绿地五千四百七十九平方米、砍树七千五百五十九株、三十公分以上的大树三百零八株;八二年占用绿地一万二千八百六十九平方米、砍树一万三千七百九十七株、三十公分以上的大树六百三十一株。

今年上半年占用绿地三千平方米,砍树五千六百七十八株,三十公分以上的大树四百六十一株。

这种年均砍树达一万株以上、树木越砍越大、绿地越占越多的情况是我市历史上少有的。

如果再不严格控制,任其下去,将对南京园林绿化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借拆迁扩建之机或更换树种为由,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市内不少零星绿地和砍伐了相当数量的树木;二是不少单位在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情况下,不国家规定保留绿化面积,不愿拆迁征地,到处见缝插针,随意挤占本单位现有绿地或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三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相互配合不够,审批把关不严。

为了保护我市园林绿化成果,有效地制止侵占绿地、乱砍树木的现象,我们建议:一、要广泛开展保护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巩固现有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水平是改善人类生存条件的关键措施之一,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内容,也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职责,从而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保护园林绿化的政策规定,并同一切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做斗争。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广州市城市绿化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一、办理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须知(一)办事依据:1、《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3、穗价(2000)77号《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办理范围:1、在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区绿地、次干道树木胸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由越秀区园林绿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园林办”)审批,并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上述范围以外的树木砍伐、迁移,由市绿化处负责办理审批。

2、需要修剪枝条直径5厘米以上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申报批准(城市绿化专业部门的正常作业除外)。

(三)办事程序:1、需要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园林办或市绿化处领取《广州地区砍、移、修剪树木、使用绿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盖章后按照审批权限,送相应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2、区园林办派员到现场查勘,并审查有关资料。

根据《广州市恢复绿化补偿标准》核算恢复绿化补偿费,发出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

如需报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

3、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绿化部门权属的树木和绿化植物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到工商银行缴交恢复补偿费后,凭银行的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4、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单位或个人权属的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持广州市绿化收费通知书向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后,凭银行交费回执到区园林办领取处理树木通知书。

5、申请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处理树木通知书后,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办理《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处理树木。

(四)受理时限:1、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四全天,周五上午8:30—12:00时;2、经现场查勘,验明资料齐全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五)提交资料:各项建设工程需处理树木的,必须附送以下资料:1、基建工程:市、区规划部门或市、区国土部门批准的征地红线图和征地批文(复印件);市、区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审核意见书和用地(四置)红线图(复印件)。

关于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承诺函

关于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承诺函

关于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承诺书******:我单位负责建设的工程,工程情况为:(其中内容包含工程概况和背景)。

该工程已取得部门的批准,现因工程实施(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原因,比如电力管线施工)需要申请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拟涉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平方和迁移城市树木株。

若我单位的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获得贵局批准同意,我单位承诺如下:一、承诺做好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及项目实施等的公示和相关投诉解释工作,并在经批准占用的绿地范围内依法实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文明施工。

二、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我单位自负全部责任;涉及施工、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我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

三、承诺在开挖绿地前3日将开工时间、施工范围书面通知相关地下管线单位,请求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现场监督和指导。

四、承诺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前五天,完整归还所占用绿地及地面附着物,清除已占用绿地的硬底铺装与建筑物或构筑物及施工垃圾等,并按园林绿化相关规范要求,平整场地和回填种植土,移交绿地权属管理单位。

五、关于树木迁移和绿化恢复的事宜,承诺一是按规定制定迁移树木方案并做好树木迁移工作(按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对树木迁移的施工管理,所有迁移树木须编号、挂牌,登记造册,对迁移树木数量和去向须如实记录。

树木移植后须加强养护,确保成活。

在迁移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树木迁移台账报绿地管理单位备案);二是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前十天,应及早完成设计绿化恢复方案(含报经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时间);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之日起立即按确认的绿化设计进行恢复绿化(绿化恢复应确保不低于原绿地植物配置标准,并与原道路绿化风格保持一致,相关园林设施应统一、互通),三是在绿化养护一个生长季后移交绿地权属管理单位。

六、承诺砍伐城市树木,须按照《贵阳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每砍伐树木一株,应当补种胸径 5 厘米以上的树木五株;若树木砍伐一年内未补植,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植,补植费由我单位承担。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办事指南

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办事指南事项编码GZ93-0000030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审批条件1、城市建设需要;2、危、病、死树木的处理;3、其它需要处理树木的情况。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政务窗口进行申请。

市林业和园林局(一)受理申请;(二)审核;(三)现场踏勘;(四)审批;(五)决定书编号;(六)决定书打印;(七)文书盖章和送达,申请资料移交存档。

申报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授权委托书要明确代理权限);3、《广州市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4、申请处理的树木照片。

对存在潜在危险的树木,提供的照片要能反映树木生长的实际情况;5、因建设工程原因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需提供的资料:必备资料:(1)施工计划;(2)工程资金到位证明或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3)市规划部门批准工程项目报建的规划文件和工程(四置)红线图,并在红线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4)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施工计划(包括砍伐或迁移时间安排、施工方法、移植地点、养护工作措施等)。

(5) 申请处理绿化的苗木清单;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类型需提供的资料:(1)基建工程、道路、轻轨、地铁等工程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意见;(2)电信、电力、光缆等管线安装工程,需提供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3)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批复和图纸;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4)新建道路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园林局批复的城市道路设计审批意见;(5)移动、改建市政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6)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建设,需提供燃气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7)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项目建设,需提供供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8)移动、改建、接驳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建设,需提供排水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9)新开汽车出入通道,需提供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开设汽车出入通道的批准文件;6、非建设工程原因(如“三防”、病虫害等)申请砍伐、迁移、修剪非公共绿地内树木(如单位、私人宅院内)的,应提供有关树木及场地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单位占地红线等);7、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砍伐、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8、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办事指南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办事指南

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编码gz3111010二、事项名称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审批。

三、受理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批依据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3、《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42号);5、《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市政府第55号令);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14〕27号)。

六、申请条件1、城乡建设需要;2、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3、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有害生物;4、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5、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审批资料1、《广州市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2.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2.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2.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2.3、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2.2.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处理绿化的苗木清单(包括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照片等情况);4、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包括树木迁移时间进度、承诺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树木移植地点等内容);5、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6、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6.1、新建城市基建工程,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6.1.1、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6.1.2、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6.1.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6.1.4、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6.1.5、市国土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砍伐移植修剪城树木审批操作规范

砍伐移植修剪城树木审批操作规范

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的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树木已经死亡;(二)建设施工需要;(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四)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五)树木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六)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七)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八)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危险性病虫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县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一)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5.规划部门审定的施工红线图(复印件);7.挖掘、占用道路、人行道许可证(复印件);8.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津城管园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为了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应“宽进、严管”的审批模式,保护好天津市园林绿化成果,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2019年1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天津市绿化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及时全面、合规合序、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建成区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违规延期,须在保证时间内恢复原有绿地。

第五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应保证绿地面积不减少、景观效果不降低、生态效益不降低。

第六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占用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含二百平方米)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巡视监管、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监管。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包括:(一)实施事项、时间、地点、面积、植物材料品种、植物材料数量及规格、园林设施;(二)树木迁移方案的实施;(三)占用事项完成后,绿地恢复方案的实施;(四)文明施工、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五)其他需监控的内容。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收到日期:江门市江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申请单位单位负责人联系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申请项目申请地点申请理由砍伐树种砍伐数量移植树种移植数量占用绿地面积经办人意见:年月日科长审核:年月日分管领导审批:年月日主要领导审批:年月日- 2 -申报材料页数编号材料名称(1)规划总平面图(2)规划局规划批文(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社区居委意见(涉及小区的)(6)社区居民代表意见(涉及小区的)(7)其它材料填写说明1、本书由申请者填写后交园林局绿化科。

2、填写时使用钢笔或黑色签字笔,文字要简练、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项目种类。

4、呈报申请书时,须提交下列材料:①相关规划批文。

②申请地点为小区的,要有社区及居民代表意见。

③申报需要的其它材料。

5、本申请书一式一份。

表内项目不够位置填写,可另附页说明。

6、咨询电话:3880609。

- 3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由勘验时间年月日勘验地点勘验人单位及职务勘验人单位及职务当事人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单位及职务勘验情况及结果勘验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4 -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存根)江海园绿[2015 ]第号申请单位:申请事项:地点:申请原因:品种:数量:施工期限:自2015 年月日起至2015 年月日止。

2015 年月日占用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许可证江海园绿[2015 ]第号申请单位:申请事项:地点:申请原因:品种:数量:施工期限:自2015 年月日起至2015 年月日止。

说明:1、批准迁移(砍伐)的地方,不得超出范围及数量,在施工时应注意安全,不得损坏其它设施,否则,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施工完毕要迅速清理现场。

修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修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修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一、审批对象:在佛山市顺德区内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审批条件:(一)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株以下。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注:砍伐、迁移20株以上(含20株)或胸径80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并统一填写《佛山市砍伐、迁移树木(占用绿地)申请审批表》后,由我局向上级部门报送审批。

(二)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且该工程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所在镇(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进行砍伐、迁移。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九条](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5]41号)的规定;四、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已填妥的《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申请表》(顺德区使用)或《佛山市砍伐、迁移树木(占用绿地)申请审批表》(佛山市使用)。

(二)公民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现场实景照片。

(五)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方案。

(六)城市树木产权属多个业权人的,提供全部业权人的同意意见。

城市树木产权属居民共有的,提供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当地居委会)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

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

一、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一)对迁移树木的许可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受理部门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申请主体建设、养护单位,业主申办材料(建设、养护单位)1、对迁移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2、标明迁移树木位置的1:500地形图;3、因建设项目需迁移树木的,需提供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或设计要求批复及附图;扩初总平面图;扩初设计批复等;4、因道路拓宽需迁移树木的,需提供的相关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包括通知、附图);市测绘院道路红线图;市城市规划院的道路综合管线剖面图;道路设计平面图、断面图;立项批复等;5、权属人的意见;6、树木迁移方案和技术措施。

标准1、《上海市绿化条例》;2、《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实施细则》;3、《大树移植规程》;4、《绿地设计规程》;5、《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6、《行道树栽植技术规程》。

权限1、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1)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其他绿地上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2)十株以上的行道树。

2、迁移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审批。

备注1、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两级管理体制赋予浦东新区更大发展自主权的意见》的要求,“对迁移树木的许可”由浦东新区绿化管理部门审批,报市绿化市容局备案。

2、准予迁移树木的,受理窗口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缴纳绿化补偿费,再凭缴费凭证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迁移树木的行政决定书。

3、绿化补偿费按照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实施。

(二)对砍伐树木的许可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2007年1月17日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受理部门市、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窗口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申请主体养护单位申办材料1、对砍伐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苗木表;2、标明砍伐树木位置的1:500地形图;3、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4、权属人的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二、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6年)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非临时路口;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筑类建设项目。

(二)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

(三)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1. 城市建设的需要;2. 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3.树木需要迁移但无迁移价值或者无法迁移、树木死亡或者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

(四)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可以先行对公共城市树木进行迁移、砍伐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砍伐公共城市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临时占用公共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应当按规定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

延长临时占用期限的,应当双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报告(其中内容包含: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责任自负;涉及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应按规定报批办理;另外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承诺缴交。

)[原件1份];(三)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是企事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事主体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办理人身份证;申请人是个人的,只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其它材料复印件1份];(四)现场照片[原件1份];(五)位置示意图(位置示意图能进行现场范围准确定位,并在图上标明拟占用绿地面积(长和宽)及拟砍伐或迁移树木名称、数量、胸径等)[原件1份];(六)项目的合法批文1.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①发改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概算批复文件或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按相关规定,只须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除外)[复印件1份];④住房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非临时路口①规划国土部门的路口开设审批意见或市政工程报建意见书(路口工程)及审核图纸[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口开设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筑类建设项目①发改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其它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地界测绘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

2.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1)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①发改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社会投资项目核准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相关规定,只须规划国土部门的核准意见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按相关规定,只须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除外)[复印件1份];④以下建设项目无须提供以上①②③:a.涉及地质勘探的,应提供建设单位委托函及地质勘探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b.涉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管线维护或者市政公用设施需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需提供管理单位意见[原件1份];c.涉及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临时简易设置交通指示类标牌或电子监控设备的,需提供管理单位意见[原件1份]。

(2)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临时路口①规划国土部门的路口开设审批意见或市政工程报建意见书(路口工程)及审核图纸[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路口开设许可证(人行路口无须提供)[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1)涉及非公共城市绿地①树木权属人意见(居住区或单位附属绿地中的,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或树木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以及树木迁移(砍伐)公示结果)[原件1份];②需提供红线图(涉及居住区或单位附属绿地的)[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涉及修剪无法改变树木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产生的威胁需迁移树木的,需提供安监部门意见[原件1份];④涉及城市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确需砍伐的,需提供植物检疫部门意见[原件1份]。

(2)涉及公共城市绿地①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树木迁移方案(符合树木移植的规范要求及确保树木成活的技术措施)[原件1份];②需提供公示结果(按规定须公示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内容应包含拟占用城市绿地及迁移或砍伐城市树木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迁移或者砍伐公共城市树木(1)提供紧急抢险救灾相关资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个人的需签名)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的需签名)。

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录入模块”。

对可以使用电子章的申请材料,应确保该文档完全加密,无法进行其它修改。

六、申请表格《深圳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申请表》。

以上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或各区城管局(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道路、中心区、公园的公共城市绿地及城市树木,由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受理;各区辖区内(除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的公共城市绿地及城市树木的,由各区城管局办事窗口受理。

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一并提出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深圳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权限范围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区管辖区内(除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的,由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一)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道路、中心区、公园。

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现场核查—→市城管局审批—→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凭收文回执和缴费凭证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涉及公园的,申请人需先取得市公园管理中心的意见(含现场核查)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过后无须再现场核查。

(二)区管辖区内(除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申请人到区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现场核查—→区城管局审批—→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凭收文回执和缴费凭证到区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各自权限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一)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道路、中心区、公园的行政许可证件为《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区管辖区内(除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外)行政许可证件为《深圳市XX区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内注明,超过有效期限则自动作废。

涉及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重新申报延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方可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行为本身不收取费用,经批准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公共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公共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见《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深价[2001]7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城市规划调整迁移古树名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十二条;(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四)《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2016年)第五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经调整规划方案仍无法避让,确需移植的;(二)迁移古树名木的,除需承担迁移古树名木及养护一年的费用外,还应当按规定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政府投资项目除外),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二)申请报告(内容包含:承诺确保施工以及对人身、居住、交通或者市政设施等安全,因施工造成安全及其它损失的,责任自负;涉及安全等需报相关部门的,应按规定报批办理;另外需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承诺缴交。

)[原件1份];(三)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是企事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事主体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办理人身份证;申请人是个人的,只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其它材料复印件1份];(四)现场照片[原件1份];(五)位置示意图(位置示意图能进行现场范围准确定位,并在图上标明拟迁移古树名木名称和位置)[原件1份];(六)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资料1.古树名木的树种名称、规格、树龄、保护等级、编号、所在地点、移植理由等);2.确保古树成活的移植方案及种植后的保护措施(需符合古树移植的规范要求并就近移植);3.古树名木权属人意见(如权属为居住区或自然村集体的,还需提供居住区业主委员会或村集体的书面意见,以及拟迁移古树名木的公示结果)[原件1份];4.古树名木权属为单位、居住区、自然村集体或个人的,需提供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项目的合法批文1.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项目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2.发改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概算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3.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4.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施工图(按相关规定,只须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除外)[复印件1份];5.住房建设部门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的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