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证券公司营业网点渠道营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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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纪业务发展和转型的需要,规范和提升营业网点营销人员的营销水平和客户开发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是指在营业网点的有效管理下,为营业网点开发证券交易客户或销售金融产品而发展的营销人员。渠道营销人员属于营业网点非定编员工,营业网点不得安排渠道营销人员在网点定编员工的岗位上工作。

第三条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的营销活动的开展,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可根据本网点或地区的实际情况,组建适合业务发展需要的渠道营销团队,各营业网点市场营销部负责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营业网点渠道营销人员主要由理财经理、片区理财经理、区域理财经理组成,其中,理财经理根据其名下客户资产及业绩情况,细分为见习理财经理、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明星理财经理、金牌理财经理,五个级别。

第六条营业网点根据合作银行的网点分布、区域市场潜力以及其它渠道等实际情况,划定若干营销区域,每个营销区域设区域理财经理一名。

第七条原则上,每个营业网点营销区域数量应控制在3个以内(东莞以外的营业网点可适当增加)。每名区域理财经理管辖的理财经理人数不少于20名,并负责维护不少以15个银行网点或其他渠道的营销工作。

第八条当营销区域发展规模达到:属下的理财经理20人以上,维护的银行网点或其他渠道达15个以上的,区域理财经理可以委派其名下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理财经理,出任营销区域内的片区理财经理,协助区域理财经理管理营销团队。

第九条原则上,每个网点营销区域内片区数量应控制在三个以内。每名片区理财经理管辖的理财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东莞以外的营业网点可适当增加),并负责维护不少于10个银行网点或其他渠道的营销工作。

第十条见习理财经理由各营业网点招聘小组(营业网点第一负责人任小组长)自主组织招聘,原则上不设编制限制。理财经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营销区域的区域理财经理负责,并由营业网点市场营销部审核。具体招聘条件与要求,请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区域理财经理直接对所属营业网点负责,由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提名,经总部经纪业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考核通过后,任命为区域理财经理。区域理财经理日常业务管理由各营业部市场营销部负责。

第三章渠道营销人员的聘用

第一节理财经理的聘用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适当的理财经理人员规模,以保障营销团队的健康发展。渠道营销人员的招聘工作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应建立招聘小组,由网点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组员由营销总监、市场部和综合保障部文秘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渠道营销部理财经理的招聘、区域理财经理的考核提名工作。招聘小组工作直接对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授权营业网点开展渠道人员招聘录用工作。招聘小组必须按照《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聘录用管理制度》开展招聘、转正、录用等工作,对招聘、考核、解聘、晋升等流程把关,并按照人力资源部及时报备相关资料。如果招聘小组招聘的见习理财经理达不到聘用的条件,或违规招聘,则对网点负责人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理财经理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学历(条件特别优秀的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优先;

(三)热爱证券经纪事业,具备从事证券营销工作所必需的证券基础知识、客户服务和营销拓展技能;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五)遵纪守法,正直诚信,勤勉尽责。无违法犯罪及因违法违规而受处罚记录。

拟试用人员若符合上述聘用条件的,各营业网点须填写并保存

《营业网点理财经理试用审批表》(附件1),并在其入职前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理财经理应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简历表。填写公司规定格式的个人简历表格,粘贴一张近期(指最近三个月内)1寸彩色证件照。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当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出的学历鉴定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国外留学的,必须提交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各类资格证书。

1、证券执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

2、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

3、个人简历中提及的各类证书。例如各类技术等级证书、国家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荣誉证书、奖状等。

(四)个人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2、婚育证明:未婚者提交未婚证、计划生育证;已婚者提交结

婚证、计划生育证明、子女出生证等。

(五)公司或营业网点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1、前任职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2、工作鉴定意见(包括思想品德和工作表现);

3、工资支付及社保、公积金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职称定位为“见习理财经理”,试用期内的人事管理,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见习理财经理拟正式聘用为理财经理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服从营业网点渠道营销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见习期间能完成岗位工作;

(三)符合公司及营业网点对渠道营销人员的基础知识与业务技能要求;

(四)已考取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具备申请从业资格的条件;

(五)完成营业网点举行的入职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六)试用期间业绩达到考核要求;

(七)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八条见习理财经理试用期满后,由其本人向营业网点招聘小组提出正式聘用申请。经招聘小组考核合格者(考核条件见东莞证券渠道营销人员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由各营业网点办理正式转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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