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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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规则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007年10月实施200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2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5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五次修订;2023年10月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

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

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准则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是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定期向投资者披露的重要财务和业务信息,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准则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和半年报中提供一定的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并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下面将介绍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发布的主要准则。

首先,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年报和半年报应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本结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经营情况、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公司地址等;主要财务数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主要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利润、投资、研发等方面的数据;关联交易包括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影响。

这些基本信息能够帮助投资者对公司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其次,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标准进行编写。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应采用特定的编制准则,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国会计准则(CAS)等。

采用统一的编制准则可以确保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具有可比性,方便投资者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

此外,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还应配备相应的财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等信息,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第三,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披露与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年报和半年报应向投资者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的信息,如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公司章程的修改等。

这些信息对于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上市企业年报和半年报应及时发布,并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布年报和半年报,如年报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发布,半年报应在每年的8月31日前发布。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近期,证监会公布施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

为做好与《公司债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二是与《公司债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

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

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前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是指以公司信用为本金偿付能力来源的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签发债券,以获取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用途。

本指南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导发行人编制及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编制要求1. 募集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要求编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基本情况。

(2) 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用于支持的具体项目。

(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披露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重要会计数据及主要经营情况。

(4) 债券详细信息:包括债券种类、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兑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5) 发行人风险提示:明确披露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说明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6)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描述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市场竞争情况,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风险提示:披露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办法。

(8) 其他必要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审核流程1. 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材料。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发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3. 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提示做好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各市场成员: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一)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半年度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的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提前摸排上述情况,并告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2024年半年度报告。

(三)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特殊产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指引(或通知)等自律管理规定及发行文件的约定,披露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环境效益情况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形式可参照《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1号发布)相关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颁布时间:2010-1-11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度报告起应按照本规则要求编制并披露。

拟上市公司的申报报表审计截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及之后的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列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四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与公司财务报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非无保留意见或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上述非无保留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的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述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是指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第三条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以保证注册会计师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第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

对于公司因未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造成的财务报表错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更正。

如果公司未恰当更正部分或全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评价财务报表整体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意见。

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导致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也需要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结合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法规类别】公开发行信息公开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证监发[2001]11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1.19
【实施日期】2001.01.1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号)
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客观评价公司的盈利水平,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第一条为规范拟发行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获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号: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颁布⽇期:2007-01-30执⾏⽇期:2007-01-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发布之⽇起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七年⼀⽉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发⾏⼈、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信息披露义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证券及其衍⽣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该信息进⾏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稿和相关备查⽂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在公司⽹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稿和相关备查⽂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办法_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办法_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xx]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下文是关于最新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最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14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1998年年度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9日证监上字〔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我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新颁布的相关法规制度,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上字〔1997〕114号)做了必要的调整修改,各上市公司应据此编制和披露1998年年度报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均衡披露的原则,安排上市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每个证券交易所每日安排数量不得超过20家。

二、在1998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如果上市公司出现可能导致三年连续亏损或1998年度重大亏损的情况,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不好或改变用途的,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募股资金使用情况并解释原因,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

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的过程中,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

五、凡出具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完成后十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其中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还应明确说明审计意见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对审计年度利润的影响金额以及影响公司当年盈亏的状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等3项信息披露规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

为配合新会计准则的施行,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发[2001]16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证监发[2001]1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4]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于按新会计准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财务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对财务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

不论本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财务信息,公司均应予以充分披露。

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定

上市公司半年报预披露时间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年度报告,半年报(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在披露内容的复杂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年报跟半年报相比于季度报告,要披露的内容要多些。

报表的披露最重要的是财务数据,但财务数据的归集,汇编,整理,报表的制作是需要花费时间的,每份定期报告少则一百多页,多则两三百页,那也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分工合作共同完成的。

而且压力很大,最重要的是:决不能出错!千万不能出错!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半年报的披露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0日;深交所规定对于业绩预增的公司,必须要在7月15日前披露。

半年报在披露的业绩上,有以下规定:上交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对于中报业绩预告没有强制要求,可以披露也可以不披露。

深交所主板: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均需要披露。

对于基数较小的公司,在经过交易所豁免后,可以不用披露业绩预告。

比如说出现以下情况可申请豁免披露:(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4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发债企业披露财报的规则

发债企业披露财报的规则

发债企业披露财报的规则一、背景介绍发债企业是指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债券的公司或机构。

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债券的发行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发债企业披露财报的规则。

二、披露财报的目的发债企业披露财报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更好地评估企业的风险和价值。

同时,披露财报还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提高市场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三、披露财报的内容1.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发债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披露资产负债表,包括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详细信息。

2. 利润表: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

发债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披露利润表,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项目的详细信息。

3. 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财务报表。

发债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披露现金流量表,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情况。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企业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的财务报表。

发债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披露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的变动情况。

5. 财务报告附注:财务报告附注是对财务报表的补充说明。

发债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披露财务报告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相关方往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重要信息。

四、披露财报的时间要求发债企业披露财报的时间要求是指企业应在一定的时间内披露财报。

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要求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披露财报。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最新的财务信息。

五、披露财报的方式发债企业披露财报的方式可以灵活选择,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公告披露:发债企业可以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财报公告。

业报披露时间和规则

业报披露时间和规则

业报披露时间和规则
业报披露时间和规则是指企业在公开披露自身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时应遵循的
时间和规则要求。

公开披露是企业向投资者、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数据及其他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信息的过程。

以下是业报披露的时间和规则的常见要求:
1. 业绩报告:企业通常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特定时间内公布年度业绩报告,例如,上市公司通常需要在每年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披露其年度业绩报告。

此外,一些企业还可能会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特定时间内公布季度业绩报告。

2. 财务报表:企业通常要在特定时间内公布其财务报表,以提供给投资者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查阅。

这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3. 内幕信息披露:企业应在特定时间内披露任何可能对其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与企业有关的重要信息,如重大合同、变更管理层、重大投资或收购等。

4. 公告发布: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重要公告,以确保投资者和其他
利益相关者获得及时的信息。

这些公告可能涉及股权变动、股东大会、高管任免、分红政策等。

总之,业报披露时间和规则对于企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非常重要。

它确保了投
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他们的决策提供参考。

同时,它也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市场公平和稳定。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时间和规则要求,确保披露的信息准确、真实和充分。

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向公众披露半年度报告,以便让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

半年度报告是指公司在每年的上半年度结束后,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风险管理等进行披露的文件。

半年度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是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其次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这些数据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风险和现金流情况。

此外,公司还会披露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东权益等关键财务指标,以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除了财务状况,半年度报告还会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会详细说明在这半年度内的主要经营活动、产品销售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以便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同时,公司还会披露其在这半年度内的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地位和未来发展趋势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对公司的未来发展进行评估。

半年度报告还会披露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

公司会详细说明在这半年度内面临的主要风险和挑战,以及公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对未来风险的应对策略。

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对于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公司而言,披露半年度报告可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度,进而有助于公司融资和发展。

对于投资者而言,半年度报告可以提供投资决策的依据,帮助投资者判断公司的价值和未来发展潜力。

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对于公司和投资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半年度报告,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披露半年度报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信任度,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融资。

因此,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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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半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
为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公司债券半年度报告与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衔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披露半年度报告。

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当在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和披露的半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其他章节与“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要求披露的部分内容相同的,可以建立相关查询索引,避免重复。

上市公司发行多只公司债券的,披露“公司债券相关情况”一节相关事项时应当指明与公司债券的对应关系。

“公司债券相关情况”应当披露在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正文第九节(原第九节“财务报告”相应调整为第十节),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列表披露所有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名称、简称、代码、发行日、到期日、债券余额、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公司债券上市或转让的交易场所,投资者适当性安排,报告期内公司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公司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可交换条款、提前偿还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条款的触发及执行情况。

二、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名称、办公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
话;报告期内对公司债券进行跟踪评级的资信评级机构名称、办公地址。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聘请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披露变更的原因、履行的程序、对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等。

三、披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履行的程序、期末余额、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运作情况,并说明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

四、报告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对上市公司及公司债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评级机构、评级报告出具的时间、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含义等,并重点说明与上一次评级结果的对比情况。

如评级发生变化,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相关变化对投资者适当性的影响。

报告期内资信评级机构因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其他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对上市公司进行主体评级的,应当披露是否存在评级差异情况。

五、报告期内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五节的有关规定披露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相关情况,说明变更原因,变更是否已取得有权机构批准,以及相关变更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影响。

公司债券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未发生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变化情况,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债券持
有人利益的影响:
(一)提供保证担保的,如保证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保证人报告期末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相关财务报告是否经审计),保证人资信状况、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以及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如保证人为自然人,应当披露保证人资信状况、代偿能力、资产受限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保证权利实现的其他信息;保证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发行人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及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上市公司应当着重说明保证人情况在本报告期的变化之处。

(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披露担保物的价值(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注明评估时点)变化情况,已经担保的债务总余额以及抵/质押顺序,报告期内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等情况。

(三)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增信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增信措施的变化情况等。

(四)上市公司制定偿债计划或采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相关计划和措施的执行情况,与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承诺是否一致等。

(五)上市公司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当披露该账户资金的提取情况,与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承诺是否一致等。

六、披露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包括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原因、形成的决议等。

七、披露报告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当披露采取的相
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

八、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和上年相同期间)下列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EBITDA利息保障倍数[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

若上述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同比变动超过30%的,应当披露产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九、披露截至报告期末的资产抵押、质押、被查封、冻结、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变现、无法变现、无法用于抵偿债务的情况和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和安排,以及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情况。

十、有逾期未偿还债项的,应当说明其金额、未按期偿还的原因、后续偿还安排等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发行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对其他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的付息兑付情况。

十二、披露报告期内获得的银行授信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包括按时偿还、展期及减免情况等)。

十三、披露报告期内执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并分析相关情况对债券投资者利益的影响。

十四、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列示的重大事项,说明该事项的最新进展以及对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条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如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网站披露且后续实施无变化的,仅需说明信息披露指定网站的相关查询
索引及披露日期。

十五、公司债券的保证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保证人报告期财务报表(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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