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及学 习成 功权 ( 得公 正 评价权 、 获 获得 学业 证 书 学
径不 畅 。一方 面 在 实 体 法 中描 述 模 糊 , 少 科 学 缺
公 民受 教 育权 的法 律 救济 途 径
孙 轩 轩
( 中央 民族 大 学 法 学 院 , 京 10 8 ) 北 0 0 1
摘 要: 为有效保 障公 民的受教育权 , 析了公民受教育权被侵犯 的成因 , 分 以及 当前 受教育权 法律救济 途
径的不足 , 出应完善学 校内部及教育行政部 门处 理学生及学生 申诉 的有关规 定 、 提 完善 司法程序 、 充分 利
SUN Xua —xu n n a
( ol eo a Miz nvri f hn , e i 0 0 1 hn ) C l g f w, nuU i syo C ia B in 10 8 ,C ia e L e t jg
Absr c : t a t The fg tt d e to s o e o h s mp ra trg t o i z n .I r e o p o h o e u a in i n ft e mo ti o t n ih sf rct e s n o d rt r — i i t c iie s ig t t e u ain, u v riis n t a mi itai e e rme t o d c t n e tctz n ’r h o d c to nie st a d he d n sr tv d pa e t ns f e u ai o
用现行法 律的相关条款 、 完善 相 应 的实 体 法 , 保 证 公 民受 教 育权 的 切 实 实 现 。 以
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理应成为公民权利强有力的保障武器。
虽然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教育法均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
报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这为我国公民教育权的切实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本文从我国现有的制度和现实出发,深入细致的分析了受教育权的基本问题,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实际案例,深入分析个中原因,积极探索受教育权宪法保护途径,充分发挥宪法规范应有之功能,构建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保障。
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入手,对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基本内容、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等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澄清了一些模糊的观点,为受教育权受到宪法层面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结合现实案例,主要从理论和实践的层面论证了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以及运行情况,提出构建我国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体系,即在全国人大下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互平行、互不隶属的常设机关——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受教育权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受教育权平等宪法保护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As the country's fundamental law, Constitution is supposed to be the most powerful civil rights protection weapon. Although China's Constitution and other relevant education laws stipulate that the citizens have the educated ri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China's research in the theory of the educated right lags behind and the fact that we are in lack of a sound and effective legal protection mechanism, educated right fails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remedied, and in some cases, some educated rights are even beyond reach The first report of the Party's 17th national congress notes that developing education is the first thing of our social construction aiming at improving the citizen’s livelihood. The report says:“Education is the cornerstone of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nation;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 is an important foundation for social equality”, thus providing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the real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Basing on China's existing systems and reality, an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ctual cases of viol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basic issues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deeply. The writer analyzes the cause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proper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al norms to construct the specific legal system for realizing the right to education of the citizens.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in the first part, beginning from one typical cas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writer explor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what is the basic educated right, and notes the importance and urgency of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The second part starts from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educated right. It studies some basic theories such as the concept, nature, basic content, the main body and core of educated right and so on. It clarifies some vague perspectives, laying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of the educated right; The third part demonstr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actual cases the necessity andfeasibility of at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levels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Part IV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text,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legal system and operation as its context, proposes on how to construct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for the educated right system. That is to say we should establish a standing body ----Constitutional Commission, under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n parallel with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to exercise the system of review of violating the constitute on the educated right.Key words:educated right equality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受教育权的基本内涵 (2)(一)受教育权的涵义 (2)1.公民权说 (3)2.生存权说 (3)3.学习权说 (3)(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4)(三)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5)1.受教育机会获得权 (5)2.受教育条件获得权 (6)3.公正评价获得权 (6)4.受教育平等权 (6)5.受免费教育权 (8)6.受教育自由权 (8)(四)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核心 (9)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2)(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护的含义及特征 (12)(二)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救济的必要性 (13)1.从法治的要求和宪法的价值看,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离不开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已得到了国际人权法和大多数国家宪法及法律的确认。
我国五部宪法都确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但是由于我国在受教育权理论的研究方面滞后,在立法、执法、司法领域都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目标还远未实现。
在本文中, 本人就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问题完善“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缺乏具体制度的保障和救济,则其就不成其为权利。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被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但由于种种原因,受教育权的保障和救济存在不少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从宏观分析我国宪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我国宪法更多的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性规定,而这些权利根据什么标准来量化,由谁来量化,对于侵权行为在什么场合以及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追究等程序性前提的规定却一直残缺不全。
完善的法律应该在宣示主张权利的同时,配置相应的救济程序,使权利在受侵害之时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和救济.否则写在宪法中的受教育权利无异于“画中之饼”。
因此,本人认为,“实体与程序并重”应成为今后修改和制定宪法的一项精神和原则。
也只有使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成为既有实体法规定又有程序法保障的权利,才能真正为广大的公民所享有.(二)从微观分析由于我国法院不能将宪法直接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导致宪法确定的受教育权出现真空.我国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我国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到现在,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在裁判文书中只引用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裁判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宪法经典案例之齐玉苓
问题:本案中齐玉苓受到侵犯的权利主要是什么权利,该权利如何获得司法救济?宪法是否可以适用?评析:1、在本案中,齐玉苓被陈晓琪等被告侵犯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教育权和劳动就业权,但实际上她受到侵犯的主要受教育权,侵犯姓名权只是侵犯受教育权的手段,对劳动就业权的侵犯也只是侵犯教育权的后果。
如果公民的受教育权不能获得直接的宪法救济,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救济途径予以实现。
(1)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可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宪法权利。
同时,受教育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具有私法意义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明确规定,而只能将其视为对传统民法中民事主体人格权的隐含权。
然而,我国现行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旦遭受侵犯是可以获得民事法律方面的救济的。
(2)至于受教育权遭受侵犯如何救济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运用民法理论,将公民受教育权理解为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身自由权,用保护人格利益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并通过司法解释性的批复,明确指出了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来侵犯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提供了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宪法第46条确认侵权者的行为不合法,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相关规定作出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使这一具有宪法性争议的权利纠纷案件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
当然,如果权利的其他救济途径没有被用尽,此类权利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行政申诉或民间调解和和解的诉讼与非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2、宪法首先是法,与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可适用性:(1)宪法的适用即宪法的实施与实现,它不仅包括代议机关通过立法使宪法条文具体化和行政机关具体贯彻执行宪法规范的活动,也包括司法机关依据宪法规范和原则审理宪法案件和裁决宪法争议的活动,即宪法的司法适用。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国宪法十大经典案例一、齐玉苓案——受教育权被侵犯后的宪法救济。
1. 故事。
齐玉苓和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初中毕业生。
1990年,齐玉苓通过了中专预选考试,取得了报考统招及委培的资格,而陈晓琪在中专预选考试中落选。
但是呢,陈晓琪的父亲陈克政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让自己的女儿冒用齐玉苓的姓名去山东济宁商业学校上学。
齐玉苓呢,后来失去了上学的机会,只能去打工。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可是个大事件,它让大家看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果被侵犯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救济的。
当时法院依据宪法中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这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一个重要开端,就好像给宪法这个高高在上的大法接上了地气,让老百姓知道宪法权利被侵害不是没人管的。
二、孙志刚案——推动收容遣送制度变革。
1. 故事。
孙志刚是一个大学毕业生,2003年在广州被错误地当作“三无人员”(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用工证明)收容。
在收容期间,他遭受了恶劣的对待,最后被殴打致死。
这事儿一出来可不得了,整个社会都震惊了。
2. 宪法意义。
这件事引起了大家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
从宪法角度看,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犯。
孙志刚案之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这就体现了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力量。
如果没有宪法精神的指引,这样不合理的制度可能还会持续伤害更多的人呢。
三、乙肝歧视第一案——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保障。
1. 故事。
安徽的张先著在2003年报考公务员时,笔试和面试成绩都很不错。
可是在体检的时候,因为他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当地的人事局判定为体检不合格,从而不被录取。
张先著很不服气啊,他觉得自己有能力胜任工作,就因为这个乙肝的事儿被拒,太不公平了。
2. 宪法意义。
这个案子凸显了宪法中关于平等权的重要性。
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等方面不应受到歧视,这是公民平等权在就业领域的体现。
这个案子也促使社会更加关注乙肝群体的权益,在后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社会观念转变上都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5岁,系某市一所普通初中二年级学生。
因其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为农民,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的费用。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否则将不予其继续就读。
张某某及其父母认为,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遂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学校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以及张某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受教育权。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审理过程1.张某某及其父母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学校不予其继续就读的决定。
2.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诉后,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学校确实存在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行为,且未充分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3.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撤销学校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2)责令学校为张某某提供必要的学业支持,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3)对学校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五、判决结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学校立即撤销了不予张某某继续就读的决定,并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学业支持。
张某某及其父母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学校要求张某某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受教育权。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学校作出处理决定,维护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1.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诉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2.学校应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受教育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
1、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2、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
1、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
2、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
4、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5、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
6、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二条相关规定:
(一)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二)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三)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根本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采取宪法的抽象规范形式和普通法律的具体规范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规范主要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条款,公民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条款,国家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要进行补偿条款。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纳入宪法典之中。
法律规定的实体的权利缺乏完备的相应救济途径。
一.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现状1.经济方面。
经济权利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
现行宪法承认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982年《宪法》第13条即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个人财产权与部分的承认了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尝转让出租。
1993年宪法修正案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现行宪法正是这样一步一步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保护的。
在分配方式上也出现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也出现并存的分配制度。
”它从分配制度上承认了私有制分配方式,即承认了财产私有制。
2.政治方面。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最主要的权利就是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既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现代社会,平等权是享有与实现其他自由权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为更好的保障该权利的实现,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民主化,也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
根据《宪法》第34条规定:我国的现行的选举法也进行了3次修改,为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条件。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其宪法救济论文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5-01摘要受教育权的普遍化问题,是世界各国教育步入现代化必须普遍面对的问题,受到了各国立法者们的关注。
本文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的途径进行探讨,意在使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使我国人民享受到了广泛的受教育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不总能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国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在相当一部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头脑中,受教育权利意识仍然是残缺不全的,他们口头上虽然承认教育的战略作用,但实际上是只重视当前经济的增长速度,舍不得把钱花在教育事业上,他们对教育所采取的这种过分功利主义态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
国家立法机关除了主要的教育法律外,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立法任务交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执行了,这就给学校滥用权利制造了机会。
(二)学校作为教育单位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侵害学校作为以教书育人为首要责任的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化,学校在某些方面也似乎被市场经济化了。
如议价收生,降低学校的录取标准;自主招生,缺失公正平等性。
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始终存在一个平等竞争的问题。
像所谓的“退学权”,毕竟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
对“退学”“开除”这类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事项的处理不能过于随意。
作为教书育人的事业单位不能置他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于不顾,利用自己的手中的权利弄虚作假,破坏了相对平等公正的教育秩序。
(三)其他行政权利随意干预破坏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有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私事,置他人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种以公谋私的思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负面影响,破坏了行政机关廉洁公正的执政形象。
受教育权之保障和救济
教育申诉制度的完善
全面认识学生申诉权与建立申诉制度的关系 提高保障学生申诉权法律的效力位阶 对目前的学生申诉制度予以准确定位 现行制度框架下学生申诉制度完善的具体途径:调整审 委会的人员结构 1、对审委会的委员名额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其议事原则 作出明确要求 2、限制审委会中的校方代表,适当增加学生代表的名 额,并吸收法律人士加入审委会 3、对审委会组成人员均实行任期制和回避制,每一届 的审委会的组成人员均应当予以公示,以接受教师和 学生的监督。
视为教育行政法权利的司法救济
(一)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救济方式
(二)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
视为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
(一)受教育权的民事诉讼救济方式
(二)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救济方式
谢谢 再见
受教育权之保障和救济
小组成员: 冉华 向赛兰 赵莹 徐杨丽格
受教育权之保障 一)受教育权保障的一般原理 二)立法机关的立法保障 三)行政机关的执法保障 受教育权之救济 一)受教育权的一般规定 二)我国受教育权司法救济保障
受教育权保障的一般原理
1)受教育权保障的原理是贯穿于受教育权保 障全部过程的宏观指导理论和基本原则,它主 要是关于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的法律效力问 题 2)受教育权主要属于第二代人权的社会权, 是宪法规定的社会基本权利,其效力不似自由 权那样具有立即执行的法律约束力,而与其它 诸如生存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基本 权利。受教育权保障主要研究的就是作为社会 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的效力问题。
受教育权之救济
1)受教育权救济的一般规定 权利救济作为事后的补救与事前保障相 对应,共同构成权利保障的完整体系。
受教育权的救济是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 最终保障,受教育权的保障除了立法和 行政权力的事前保障之外,还必须有权 利受侵害后的救济性保障。
论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民法救济
利; 四 是公民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受教育权关系. 公民作为
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其他主体承担不妨碍公 民 受教育权接受教育的消极义务 , 在这种受教育权关系中, 受教育权属于私法性质的权利, 其他主体无权剥夺公民受 教育的权利。 上述分析表明, 在不同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 民族 地区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权表现出不尽相同的法律性质 。 从一般意义而言, 权利的性质决定救济的方式, 受教育权 既具有公法性质又具有私法性质, 不同性质的受教育权其 受侵害方式不同, 救济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固然, 国家对 保障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特殊的职责, 当前 立法对此予以了充分重视, 对民族地区公民公法性质的受 教育权保障进行了诸多规定. 但是,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 是, 对民族地区公民私法性质受教育权予以保障的立法 目 前还处于空白状态. 现实 中民族地区公 民私法性质的受 教育权受侵害情形并不罕见, 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 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的侵害。这是民族地区公 民受教育 权保障中的突出问题。由于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相对滞后, 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交通设施落后 , 家庭经济
by the Constitution , and the country is responsible for the but realization of citizens education right in minorities regions. At present education right is not civil right yet , violation to the citizens education right in minorities regions disobeys the law which aims to protect o t h er s. T h e vict im s is e n t it le d t o obtain Civil Laws relief, and the detailed relief ways include violation cease, apologize, c spiritual harm, and guardians change, etc. Key words : education right ; elementary right in the Constitution ; civil violation ; civil relief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参考的行 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原 则进行的判断和处理 。要实现宪法对 公民 受教育权的充分保护最为 根本的途径是应该建 立宪法诉讼制度 , 国家公职人员和 国家制定 对 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 查。合宪性审查制度 是现代宪政 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 现代宪政 带 度最终在 2 世纪 下半叶在全球站 0 O 稳脚跟 的首要制度支撑点就是合宪性审查制度 。 受教育权作为一I社会权 利 , 亓 』 其实现程度最终 也决定于社会的 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社会 生产 力是公民受教育权 充分实现的根本保 障。另一方面 , 有鉴于西方发达 国家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 , 优先发展 教 育, 大教育投入 , 加 进~步完善教育立法 , 完善受教育权 的救济制 度, 在我国建立违宪 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 能更好 都
一
、
二 、 国公 民受教 育权 的 实 现主 要 受 下 列 因素 制 约 我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已经初见轮廓 , 但我 国现有的相 关法律、 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 , 即尚未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特别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教育事业发展要 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 体系。现阶段还显示出很多问题 : 1 .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传统 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 国个体 ,不注重公民个体权 利的培养 , 加之新 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 中的行政管 制民间社会缺乏私法文化的支撑 。 因此在公权力领 域中 , 集中体现在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 ,公民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 , 甚至是被漠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 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它既具有公民在受 教育方 面可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内容 ,还具有可以要求 国家或他人作 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 是宪法赋予国家的责任 , 也 是实现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 受教育权 的概念 受教育权作 为一项国际 人权 来考虑 是在 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的 1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98 世界人权宣言》 中确立 的。《 世界人权宣 言》 2 条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 育的权利 , 第 6 “ 教育应当免 费, 少在初 至 级阶段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 [ 16 年 1 月 1 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 ”1 9 6 2 6目 1 《 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重申了《 , 世界人权宣言》 中关 于受教育权 的规定。[ 2 】 受教育权实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 与义务关系。我 国台湾学者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人民在受教育方面 , 得请求 国家给 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 , 以享受获得知识 、 发展人格之权利。 l 我 ” l 3 国大陆一部分学者则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民享 有在各类学校 、 公 各 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 .提高 自己的科 学文 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我 国《 ” 宪法》 4 条对受教育权 的规定是: 第 6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 本文认为受教 育权 , 是指 为了保障公民个体 的生存与发展 .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 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的社会权利 。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
浅议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问题【摘要】受教育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宪法的保障使之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实际执行中,受教育权却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受教育水平与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密切关系。
宪法对受教育权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也要求实现其平等保护。
为了解决受教育权不平等问题,宪法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受教育权的保障,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够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实现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的必要性。
建议未来在加强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时,应当加强对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并采取措施消除各种歧视现象,确保每个人能够平等获得教育机会,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平等保护、重要性、含义、范围、明文规定、不平等现象、现实、必要性、建议、未来、平等、保障、教育、法律、公平、公正、社会发展、平等教育机会。
1. 引言1.1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受教育权是每个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受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帮助个人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受教育也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只有通过教育才能培养出更多有知识、有技能、有责任感的公民,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受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确保个人获得知识和技能的途径,有助于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受教育有助于增强个人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社会变化和挑战。
受教育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培养更多有才能、有担当的人才,为国家的发展作出贡献。
受教育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应当受到法律和宪法的保护,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下,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个人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1.2 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宪法保障受教育权的意义在于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宪法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重视和保障。
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内涵发展、多重挑战与权利救济
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内涵发展、多重挑战与权利救济目录一、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 (2)1. 受教育权的基本定义与重要性 (3)1.1 受教育权的含义及起源 (4)1.2 公民受教育权在新时代的重要性 (5)2. 受教育权的内涵演变 (6)2.1 传统教育模式的受教育权 (7)2.2 新时代教育模式下的受教育权拓展 (8)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多重挑战 (9)1.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 (11)1.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11)1.2 社会变迁带来的教育需求变化 (12)2.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13)2.1 城乡教育资源差异 (15)2.2 区域教育资源不均衡 (15)3. 教育质量与教育公平的问题 (17)3.1 教育质量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18)3.2 教育公平面临的挑战 (19)三、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救济 (21)1. 法律保护与司法救济途径 (22)1.1 宪法及法律对受教育权的保护 (23)1.2 司法救济途径及实践案例 (24)2. 教育行政救济与教育申诉机制 (26)2.1 教育行政部门的救济措施 (26)2.2 教育申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7)3. 公民社会参与与监督途径 (28)3.1 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30)3.2 媒体监督与网络时代的公民参与四、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促进策略与发展方向31一、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教育公平与机会均等: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消除城乡、贫富、性别等方面的教育差距,为公民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教育质量与素质教育: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终身学习与自主发展: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实现终身学习,鼓励公民在不同的阶段和时期都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李璇,余秀宝摘要:公民受教育权是其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以及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诸方面。
公民追求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是对社会平等权的追求,国际社会对教育平等权的重视使人们更加关注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我国应加强政府的积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的系统改革,鼓励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从而有效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关键词:教育;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接受教育是人认识自我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教育权对人的自我实现来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
受教育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人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1]。
由此,受教育的条件均等和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内容,以此来衡量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则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上。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表现(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身份差别。
首先,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中在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而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享有的教育资源往往十分匮乏。
其次,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背景的学生失学率较大。
虽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保障制度,并为此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使部分学生尤其是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学生避免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窘境,但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受教育机会方面难以与城市及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保持平等。
此外,地域之间尤其是东西部之间教育水平失衡。
东部地区因为有发达的经济作支撑,其教育水平及受教育程度是西部地区难以企及的。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教育权利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教育权利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而教育作为每个国家的基石,也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将解读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一、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条款确保了每一个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无论其种族、性别、财产状况等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其次,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对教育的保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对教育的管理。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教育事业的保障责任,为完善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保障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的特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制定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
”这一条款的出台,为改善农村和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宪法对教育权利保障的意义宪法对教育权利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保障教育权利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教育是人民群众获取知识、提升能力、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
通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宪法保障了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使教育资源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
其次,宪法保障教育权利有助于提升国家的人力资源素质。
教育是培养人才、创造人力资源的重要途径。
通过国家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宪法为提升国家的人力资源素质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同时,宪法保障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事业有助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推动全国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
宪法通过制定特殊政策,确保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生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地区相当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从而减少由于地域差异造成的不公平现象。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研究摘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
近年来我国有关受教育权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并呈上升趋势,暴露出我国现有受教育权保障体系所存在的种种问题。
因此,有必要研究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并对其保障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受教育权保障权利救济AbstractIn the introduction part, much is discussed about the theory and realistic significance of the right of the educated as it is the fundamental right endow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recent years, law suits of the violation of education right in our country are on the rise caused by the existing problem in our education guarantees. Accordingly, the system of our right of education should be thoroughly investigated and perfected.Key words: the right of the educated, guarantee, right remedy目录一、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象及其原因 (1)(一)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象 (1)(二)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现象出现的原因 (3)二、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的理论思考 (8)(一)发展社会经济,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 (8)(二)完善相关制度,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10)(三)增强重教意识,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思想保障 (14)注释 (22)自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现阶段我国公民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首要的、根本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根本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救济规范体系采取宪法的抽象规范形式和普通法律的具体规范形式。
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救济的规范主要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条款,公民享有国家赔偿请求权条款,国家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要进行补偿条款。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纳入宪法典之中。
法律规定的实体的权利缺乏完备的相应救济途径。
一.我国公民宪法权利救济现状1.经济方面。
经济权利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
现行宪法承认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982年《宪法》第13条即规定保护公民的合法的个人财产权与部分的承认了私有财产继承权。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尝转让出租。
1993年宪法修正案又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与利益”,现行宪法正是这样一步一步对私有财产权予以确认保护的。
在分配方式上也出现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也出现并存的分配制度。
”它从分配制度上承认了私有制分配方式,即承认了财产私有制。
2.政治方面。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最主要的权利就是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权既是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在现代社会,平等权是享有与实现其他自由权利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为更好的保障该权利的实现,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民主化,也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
根据《宪法》第34条规定:我国的现行的选举法也进行了3次修改,为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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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
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
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
地区学生的教育上。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
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
相比之下,我国的起步较晚,2007年,2008年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农村、城市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相对改善了城乡教育不平等的现象。
(2)性别上的不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8 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在这里,少年的概念没有性别区别,人人都有受教育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已从宪法的高度赋予了女性在教育上与男性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
但现实中,由于观念和文化因素、家庭经济困难、教育资源短缺等,特别是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女童处于因性别和家庭贫困导致受教育机会严重缺失,权利很难得到保障。
这些都暴露出公民受教育权利在性别保障上的不
平等性。
(3)个人缺陷导致的不平等。
历年来,在录取学生的角度时有的高校甚至以考生的相貌丑陋为由拒绝录取,更是难免身体歧视之嫌。
如北京残疾女孩蒋南, 以高出本科分数线12分的成绩被北京机械工业学院录取,但校方除了提出“上学期间身体出问题, 学校不负责”外,还有个让蒋南感到委屈的条件:不给毕业证书, 只能给结业证书。
2004年广东省参加高考的残疾考生中有24人上本科线,其中9名上了第一批本科线,但只有4名被所报高校录取,其余超过一半考生,尽管分数高出报考学校录取分数线几十分却意外落榜。
(4)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招生仍实行政府公布招生计划,在划定的分数线内录取受教育者。
但在分数线的划定时,不存在统一的录取分数线,各省分数线不一,同样的分数在安徽只能上三本,在北京却可以上北大,在客观上导致了不同地区的考生在入学时不平等现象的出现,同时也造成学生入校后水平差异较大,给学校的教学带来一定的难度。
这样的高考机制具有很大的不规范性和任意性,不能公正平等地利用教育资源,从而造成公民受教育权存在极为严重和明显的不平等。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
面对一个个具体的案例,面对当前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让我们看到依法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必须体现在每一部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中。
而我国目前的教育立法从很多方面反映出它已经不能适应中国日新月异的教育大发展的情况,所以只有建立完善健全
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司法救济途径,公民的受教育权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而在一系列司法救济的途径中,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是尤其重要的。
宪法救济也称宪法司法救济,是诉讼救济的一种,在纯理论意义上,它应该具有两个维度:一是把宪法作为法律加以适用;二是通过违宪审查及宪法诉讼制度加以适用。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现行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具有直接司法效力,人民法院不受理违宪案件。
因而,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为由,转化为民事赔偿,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时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宪法的司法适用,使其效力得以实现,从而公民的受教育权才能得到更好更完善的保障。
但是,我国现行《宪法》救济模式仍存在一些问题:(1)它以保障宪法秩序为首要考虑。
虽然宪法秩序的实现包含着宪法权利的实现,但是在宪法秩序实现的途径不畅通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宪法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消极地等待着宪法秩序的完善。
所以真正有效的宪法救济制度是赋予公民通过积极行为获得救济的机会。
(2)救济范围狭窄。
《宪法》所确立的救济模式仅仅涉及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积极侵权,而对于尚未被法律具体化的宪法权利没有规定救济措施。
在我国法律并不完备的现阶段救济此类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3)在保障宪法秩序方面也还有缺陷。
《宪法》在保障宪法秩序方面既未规定专门机构也未规定
切实有效的程序。
从实效来看,截止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因违宪而撤销任何法律性文件,但是如前所述,违宪的法律性文件并非不存在。
三、我国受教育权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在立法上确立并健全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是违宪审查的一种方式,即违宪的司法审查。
在当代中国只有行政法层面上的司法审查,而没有宪法诉讼,因此违宪的司法审查制度尚未健全。
并且由于我国宪法总体来说不被司法适用,法院也不能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宪。
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审查的范围。
(二)防止受教育权宪法救济手段的滥用
在中国确立违宪审查的制度是受教育权宪法权利救济的根本保障,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便是在宪法救济体制已经完全确立的情况下,也不能滥用受教育权的宪法救济手段。
如果司法实践中在有具体法律可依的情况下一味寻求宪法救济,就会造成普通法律的虚置。
照此逻辑,其他具体法律也都无存在的必要。
因为所有的权利受侵害后都可由宪法去救济,法官凭一部宪法便可裁判天下。
这种滥用宪法救济的后果必将侵犯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而严重阻碍中国的宪政建设和法治历程。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受教育权这样一项有关个人全面发展的宪法基本权利,被剥夺或被侵害无疑会对人一生的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
所以更应当要设置和保障其宪法救济的渠道畅通无阻。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如果宪法权利没有得到具体法律的落实,司法机关又不适用
宪法条文作为判决依据,无疑权利保障就会成为一纸空文,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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