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关于城镇流动摊贩管理问题的探究分析
关于城镇流动摊贩管理问题的探究——以常州市为例内容摘要:流动摊贩问题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城市发展、城市管理的难题。
而目前仅仅依靠严禁、严管以及采取缺乏人性化的管理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摊贩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摊贩主体意识的增强、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深入,对流动摊贩的管理方式已经出现了积极的变化。
1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外来人口的频繁流动、产业企业的“关、停、并、转”,流动摊贩已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城管执法的难点。
流动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无注册资金,也没有合法摊位证、流动性大的摊位。
本文采用科学化与合理性的方法,以常州市武进区流动摊贩为研究对象,利用多中心视角治理探索城管作为行政主体在摊贩治理中的执法问题及冲突的原因,着重在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部门、流动摊贩、公众等多方面进行研究。
分析流动摊贩存在的原因、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讨流动摊贩的治理对策和管理流动摊贩的有效方法,以期有助于不断化解城市管理工作的矛盾冲突,创建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
关键词:流动摊贩管理模式治理对策有效方法一、常州市流动摊贩城市管理执法的现状及问题摊贩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流动摊贩该不该管,应该如何去管,城管的权限有多大,有什么具体的法律作为依据,摊贩为何屡禁不止,暴力执法事件为何频频发生,我们该如何看待那些在城市中“乐此不疲”地和管理人员打着“游击战”的“弱势群体”,这些都已成为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无证流动摊贩的产生根源在于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导致的劳动力富余,就业形势严峻的客观现实,是我国社会、经济还不够发达,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的集中体现。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方便居民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市场相对缺乏为摊贩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和农民大量涌入城市,他们多数文化程度低、无技术、无资本,为了谋求生存空间或者渴求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做无证流动1徐东. 《沈阳市流动摊贩管理问题研究》. 《辽宁大学》20112吴华.《对当前流动摊贩管理问题的分析》.《城市管理》2010.4商贩便成为其首选的谋利方式。
流动商贩管理对策 论文
流动商贩的管理对策研究摘要:涪陵区在流动商贩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管理力度的不断加大,涪陵区流动商贩管理陷入了“管理—复发—再管理—再复发”的困境,长期以来游摊散贩与执法人员采取游击战术,你进我退,你走我又摆,不断反复,恶性循环,执法部门屡禁不止,流动商贩问题成为城市相关主管部门非常棘手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涪陵区流动商贩的现状以及治理困境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针对流动商贩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流动商贩;管理;涪陵区中图法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2)29-0048-02随着涪陵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有更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如:进城农民工、郊区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及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等,他们会选择一种适合其社会经济地位、自身能力的生存手段。
如何更好的让这一群体融入城市,妥善处理好流动商贩与城市管理者之间的矛盾,笔者进行了如下调研。
1 涪陵区流动商贩现状分析①人流量大的地方聚集。
根据市场规律,人流量大的地方需求量就大,商品就比较容易销售。
据调查,涪陵区兴华路、太极大道、顺江大道、望州路、高笋塘路、建涪路、人民东路、广场环路、黎明南路、黎明北路、黎明东路、双堡路、步阳路、滨江路等路段是流动商贩聚集的地点,其中蔬菜、水果、擦鞋、修脚、小吃摊点、烧烤摊点占道经营比较严重。
②经营时间长,高峰时段明显。
流动商贩一般经营时间较长,工作强度大。
他们一般早出晚归,经营同一类型商品的开工与收工时间较为集中。
据调查,开工时间7时达到第一个高峰,主要是卖早餐和水果蔬菜类;19时和22时为第二个高峰,主要是卖日用品和衣服饰品;收工时间则集中在晚上22时到第二天凌晨2时之间。
据调查,流动商贩经营的商品档次较低,多是日用小商品,小饰品和水果蔬菜,成本低廉,且需求量大。
2 流动商贩的治理困境分析2.1 不归摊①利益差。
调查发现,流动商贩不归摊,其一,固定市场、固定摊位费用高,小本经营成本低,选择市场经营只亏不赚,选择流动经营更有收益;其二,认为政府提供的免费市场人气不旺,交通不便,生意差,收入低;其三,固定市场存在欺行霸市,小本经营很难保障正常经营。
论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1
论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尤越摘要:流动摊贩的经营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解决了自身的生计。
但是,这样一个群体仍然为城管、工商等政府部门所不容。
这不仅是因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影响市容,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流动摊贩合法地位。
针对流动摊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商法的传统分类,将其划归为商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简述了流动摊贩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最后根据现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流动摊贩;人员组成;法律地位;治理措施一、流动摊贩的内涵与人员组成摊贩又叫小商小贩、走鬼、货郎等,在我国自古有之,古时被称为贩夫贩妇。
《周礼·司市》记载“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1[流动摊贩具有规模小,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合法摊位,流动性较大的特点。
目前我国流动摊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城市市区以摆摊为生者。
包括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劳动改造释放人员。
他们一般文化程度低、缺乏技术和资金来源,无法从事文化程度要求相对较高的职业,就业通道狭窄,因而入门门槛低的摆地摊成为其谋生的首选。
本文主要讨论这类流动摊贩。
二是农村流动摊贩。
农村的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健全,村落分散,有些小村子没有自己的农贸市场、商店。
此时就会有农民贩卖蔬菜水果小商品之类。
有时也会出卖自家剩余的农产品。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3点第8条写明,“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因而,这类流动摊贩只要合法经营,就可以免于工商登记且不必缴纳相关税费。
试论流动商贩治理
试论流动商贩治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的不断加快,外来人口的频繁流动,严重的流动商贩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宜居”“和谐”“幸福”的城市发展目标,根据城市管理法规的要求,流动商贩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而且必须得到依法和有效管理。
一、流动商贩带来的问题流动商贩规模虽小,但数量很大,且经营方式灵活,经营地点多变,经营时间不确定,加上很多经营者不规范自身行为,带来的问题很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动商贩摊位零乱,噪音严重超标,油烟飞扬、污水横流、果皮和垃圾等,加上各种不符合城市文明的举止,严重毁坏城市市容秩序;二是流动摊贩多在热闹路段、工厂门口、学校门口、小区门口、景点门口等人群多的地方占道经营,且多为车流、人流高峰期,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三是流动商贩不少存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加上不缴税款,自由定价,侵害了消费者以及合法经营单位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四是部分流动商贩在居民区内从事经营活动时伺机偷盗,给城市治安管理带来难题,毁坏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二、治理流动商贩的困难流动商贩带来的问题很多,因具体情况牵涉方方面面,管理却相当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流动性强,流动商贩大都是小本经营,无固定场所,无固定时间,管理部门无法掌控,在具体管理上无法实现集中统一有效的管理;加之其流动性强,很多影响市容环境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都不能及时进行有效的处理,成了群众投诉的热点、社会反映的焦点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
二是反复性强,从经营上讲,流动经营投资少、成本低、风险小、收效快,有较大的利益驱动,加上城市规划上和布局存在的缺失,所以流动商贩屡禁不止;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大部分商贩都习惯打游击,和管理人员“捉迷藏”,即使受到取缔或处罚,他们仍然会坚持进行流动经营,难以从根本上进行彻底治理。
三是冲突性强,在人员构成上,流动摊贩大多为失地农民、城市下岗职工、退伍军人、外来务工人员等,都是低收入人群,其从事的非法经营几乎是唯一的生计来源,所以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绝大部分商贩情绪很大、拒不配合,更有甚者暴力抗法,使得执法管理冲突不断,矛盾尖锐,令各方头痛。
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研究
1 . 1 从法规 制定 角度看 流动 商贩的法律地位
管理,将摊点管理作为城市规划 的一部分。此种做法主要是 借鉴新加坡和韩国, 韩国建立 了“ 小摊业主协会 ” , 获得批准后
1 . 1 . 1 国外对于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规定
以美国为例 , 1 9 7 6 年美 国新 奥尔 良市取缔 了连续经营时 摊主就可 以出摊了。( 2 )建立商贩登记核准制度。这种模式
城市秩序。( 4 )建立商贩 自律考核制度 。从引导教育 的观念
出发 , 促 进 商 贩 与 百 姓 生活 的 和谐 相 处 。( 5 ) 建 立 商贩 个 人 诚
“ 任 何 单 位 和个 人 都 不 得 在 街 道 两 侧 和 公 共 场地 堆 放 物 料 , 搭 信制度。 让商贩 自身约束 自身, 从主观层面引导商贩 的发展。
1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
2 0 0 9年 7月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 《 个 体工 商户条例 人是完全独立分离的 ,因此单纯地将商贩 以工商户名义进行
( 征 求 意见 稿 ) 》 中规 定 : “ 无 固 定 经 营场 所 的商 贩 , 申请 等 级 为 登记 管 理 并 没 有 法 律 意 义 。
文 献 标 识码 : A 中 图分 类 号 : D 9 2 9
0引 言
作为商法的主体 , 商事主体具有不同于 民事主体的特征。
经济法论文(摊贩问题的研究)
经济法论文(摊贩问题的研究)第一篇:经济法论文(摊贩问题的研究)请老师批阅关于摊贩问题的研究近日听到关于高中母校的一些消息:校园周边的流动摊贩将全部被依法取缔。
对此,听到很多同学说,以后再也闻不到从窗户外飘来的肉夹馍的香味了。
语气甚为可惜。
因此,本文将就摊贩的产生,存在的利弊以及相关的管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摊贩的历史及产生原因摊贩,即固定或流动设摊从事商品买卖或修理、服务的个体劳动者。
摊贩经济,即街头贩卖活动,是世界由来已久、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大家熟悉的《清明上河图》中已经存在了这一古老的人群,他们多是“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在十几年前,他们是走街串巷的叫卖者——卖菜的,卖馄饨的,挑货郎担的,还有北京的一种古老的声音——糖葫芦。
而在国外,各种跳骚市场和周末市场和各种庭院销售也层出不穷。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生活质量普遍有所提高,城市化进程也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推进,然而,这其中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很多诟病。
目前约有60%的家庭仍居于下层和中下层,这一部分是中国城市社会的主体阶层。
其中,下岗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等一些社会底层人员偏多。
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低端商品具有很大的依赖性。
摊贩因为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低廉,而得以在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一份蛋糕会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摊贩的进入和退出壁垒比较低,且不需要某种特殊技能和很高的文化水平,甚至不需要文化水平,其收入全归个人所有,无需缴纳税收。
从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出发,能够逃避管制和纳税而不受惩罚,其实就是无证经营的最根本动力。
因此,各种街头小贩就遍地开花,屡禁不止。
二、摊贩存在的利弊对于处于社会中下层和底层的买方来说,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是很有需求的,这对那些生活质量不高的人来说是一种方便。
对于小摊贩来说,能尽自己所能,养活自己甚至一家人,或是能帮助提高家庭生活质量也是很好的一种经济方式。
从社会角度出发,摊贩的形成有利于缓解社会上一部分的就业压力,而如果他们没有工作并且被政府强行禁止摆摊,而政府又没法解决他们的困境,就会产生对社会的怨恨感,从而促进犯罪心理。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常常能看到流动商贩的身影。
他们或是推着小车售卖水果小吃,或是摆着地摊兜售各种生活用品。
流动商贩的存在,一方面为市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和多样的选择,另一方面也给城市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如何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流动商贩的出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从经济层面来看,部分人群由于自身的技能和资金有限,选择从事流动商贩的工作来获取收入,维持生计。
对于一些下岗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商贩是一种相对容易进入的就业方式。
从社会需求角度来说,市民对于便捷、低价的商品和服务有一定的需求,流动商贩正好能够满足这部分需求。
此外,一些特色的手工艺品、地方小吃等通过流动商贩的形式得以传承和推广。
然而,流动商贩在经营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一些流动商贩占用道路、影响交通秩序,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不便。
有些在售卖食品时,可能存在卫生条件不达标的情况,威胁着消费者的健康。
还有部分流动商贩在经营中存在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不诚信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要实现对流动商贩的有效法律规制,首先需要明确相关的法律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是基础,法律应当对流动商贩和正规商户一视同仁,在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比例原则也很重要,法律规制的手段和程度应当与流动商贩所带来的问题相适应,避免过度管制而扼杀了他们的生存空间。
还有合法性原则,对流动商贩的管理和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执法。
在具体的法律规制途径方面,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关键。
目前我国对于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定还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动商贩的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时间等,为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法经营的流动商贩,要依法予以处罚。
但执法过程中也要注重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不能简单粗暴地驱赶和没收。
流动摊贩治理的法治困境与治理策略
流动摊贩治理的法治困境与治理策略流动摊贩是指无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城市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偶尔或者经常通过摆摊设点或者沿街叫卖进行商品买卖或者提供服务而谋利的人,下面是一篇关于流动摊贩治理的法治困境探讨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随着城镇化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步被打破,在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之时,剧烈的社会变革导致农村失地农民和城市贫困人员就业压力剧增。
在城市也就出现这样一个群体,他们主要以失业人员、城市贫困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失地农民为主,他们为维持生计,选择流动摊贩作为谋生手段。
一、流动摊贩存在的合理性流动摊贩是部分贫困人员谋生的重要手段,也能满足社会低端人群的消费需求,流动摊贩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流动摊贩,是一种传统的商业活动,承载着历史文化的传承。
同时,作为一种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这种非正规的就业形式,是在经济转型发展中出现的,是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和正当性。
流动商贩的存在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无序化发展,对城市的综合管理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带来挑战,成为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规制的对象。
他们占道经营,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经营的产品质量有瑕疵,易侵犯消费者的健康权。
同时经营混乱,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
二、流动摊贩治理的必要性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流动摊贩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摊贩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合法性,所以,城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但是在目前的城市管理中,在片面的城市管理理念指导下,以追求整洁有序,具备大都市的竞争力为城市建设目标,在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运动的推动下,不少城市都把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的流动摊贩作为重点整治和取缔的对象,于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流动摊贩之间的冲突就不断见诸报端,流动摊贩的治理偏离了法治轨迹,陷入了治理困境。
论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1
论流动摊贩的法律规制尤越摘要:流动摊贩的经营一方面方便了市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解决了自身的生计。
但是,这样一个群体仍然为城管、工商等政府部门所不容。
这不仅是因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阻碍交通,影响市容,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流动摊贩合法地位。
针对流动摊贩的内涵和外延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商法的传统分类,将其划归为商主体,并在此基础上简述了流动摊贩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最后根据现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流动摊贩;人员组成;法律地位;治理措施一、流动摊贩的内涵与人员组成摊贩又叫小商小贩、走鬼、货郎等,在我国自古有之,古时被称为贩夫贩妇。
《周礼·司市》记载“大市,日昃而市,百族为主;朝市,朝时而市,商贾为主;夕市,夕时而市,贩夫贩妇为主。
”]1[流动摊贩具有规模小,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营业执照,没有合法摊位,流动性较大的特点。
目前我国流动摊贩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城市市区以摆摊为生者。
包括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和特困户、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劳动教养、劳动改造释放人员。
他们一般文化程度低、缺乏技术和资金来源,无法从事文化程度要求相对较高的职业,就业通道狭窄,因而入门门槛低的摆地摊成为其谋生的首选。
本文主要讨论这类流动摊贩。
二是农村流动摊贩。
农村的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健全,村落分散,有些小村子没有自己的农贸市场、商店。
此时就会有农民贩卖蔬菜水果小商品之类。
有时也会出卖自家剩余的农产品。
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第3点第8条写明,“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
”《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因而,这类流动摊贩只要合法经营,就可以免于工商登记且不必缴纳相关税费。
我国流动商贩法律规制研究
我国流动商贩法律规制研究近年来,我国流动商贩成为城市街头的一道独特风景线。
他们以小摊贩、地摊经济等形式经营着各种商品和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购物渠道。
然而,随着城市管理的日益规范化,流动商贩也面临法律规制的问题。
本文将对我国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流动商贩的现状流动商贩广泛存在于我国的各个城市,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和多元化的商品种类受到了很多消费者的欢迎。
尤其是在大城市的中心商业区、旅游景区等地,流动商贩更是数量庞大、分布广泛。
他们的商品和服务种类繁多,有的卖食品、饮料,有的卖小商品、衣物,还有的提供理发、修鞋等服务。
然而,流动商贩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大部分流动商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地点,他们往往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空间,给交通和行人造成一定的不便。
其次,由于流动商贩的产品质量和卫生状况无法得到有效监管,一些不合格的商品和食品流入市场,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此外,流动商贩的缺乏规范经营的监管机制,容易引发一些不合法经营行为,如偷税漏税、侵权盗版等。
二、我国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现状对于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存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首先,宪法保障了公民的经营自由权,任何公民都有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的权利。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了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的规范。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制对于流动商贩来说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使得流动商贩的权益保护存在一定困难。
其次,现有的法律规制对于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设置了一些限制,如规定他们需要申请执照、寻找固定的经营地点等,这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来说是一种负担。
此外,现有的法律规制对于流动商贩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相对较弱,存在执法困难等问题。
三、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了更好地规制流动商贩,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城市管理的有序进行,我国可以考虑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范本模板】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叶磊摘要:流动商贩问题由来已久,身是一个没有合法“名分”的尴尬经营主体,流动商贩早已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的参与经济活动。
流动商贩在活跃当地市场,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得忽视。
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流动商贩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就如何保护流动摊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阐述了流动商贩所存在的产品隐患及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提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行性设想,以期完善相关制度不足。
关键词:流动商贩、简单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言我国于1987年出台了首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我国个体经济在通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后,规模得到空前膨胀,从业人数与日俱增,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秉着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为了使个体经济更加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就业,在历经两年多的酝酿后,终于在2011年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对原先的《暂行条例》做了更全面细致的修定。
但《条例》并未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作出明确规定,只在其第二十九条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纵观各省关于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商贩的管理规定,广东、上海、浙江等各省市都不相同,有些省份甚至至今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也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流动商贩的存在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对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也产生了不小的作用,全国存在的流动商贩数量之多,至今仍无法做出精确的统计。
这样规模庞大的经营主体,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留下了巨大的法律问题隐患.特别是关于流动摊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为流动商贩的经营方式特殊性,导致消费者权益在被侵害后很难得到维护甚至根本得不到维护.如何规制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进行深入分析.一、流动商贩产生原因与管理问题事物存在并被接受则具有其合理性。
流动商贩的合法化问题研究
流动商贩的合法化问题研究作者:薛梦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随着城市中流动商贩的数量增加,近年来,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激化,各种报道屡见不鲜。
流动商贩一方面解决了自身的就业问题,满足了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却对城市的市容市貌、交通安全带来不利影响。
通过对流动商贩基本内涵特征的界定,分析流动商贩存在的原因,联系比较国外对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下,对我国流动商贩的合法化问题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流动商贩合法化商事登记作者简介:薛梦玲,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83-02一、流动商贩的界定流动商贩由来已久,民间对其有许多称呼,如货郎、走鬼、小贩等,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并未明确对“流动商贩”进行界定,在商法领域,也没有对此形成普遍统一的学说。
流动商贩通常是指未经商事登记,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流动的方式在城市广场、街道等公共空间从事简单的小规模商事交易活动的商事经营者。
由于在200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农村的流动商贩可不经登记进行合法经营①,所以本文所讨论的流动商贩仅仅指城市中大量存在的流动商贩。
二、流动商贩具有以下特征(一)流动商贩经营的非固定性流动商贩的非固定性不仅包括经营地点的流动性,还包括经营时间、经营内容的不固定性。
流动商贩通常选择在街道两旁、地下通道、学校周边、居民区附近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进行交易活动,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经营时间上,流动商贩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可能是一天的某些时间段,也可能是持续一段时间内的固定时间等;经营内容也会随着时令变化选择需求量大的商品进行销售。
(二)流动商贩不进行商事登记我国实行严格的商事主体法定主义原则,其中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指的是,法律直接规定商主体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不是由法律规定的经营组织形式,都是非法的商主体。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在城市的街头巷尾,我们常常能看到流动商贩的身影。
他们售卖着各种各样的商品,为城市增添了一份烟火气。
然而,流动商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
为了规范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
从公共利益理论的角度来看,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对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例如,在交通繁忙的路段摆摊,可能会导致交通堵塞,影响正常的交通运行。
此外,流动商贩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清理,会破坏城市的环境卫生,影响居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对流动商贩进行规制。
从权利保障理论的角度来看,流动商贩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他们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改善生活条件。
然而,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以损害他人的权利为代价。
法律规制的目的不是要剥夺流动商贩的经营权,而是要在保障他们合法权利的同时,规范他们的经营行为,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和社会的要求。
从社会公平理论的角度来看,流动商贩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缺乏资金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只能通过流动经营的方式谋生。
如果对他们进行过度的限制和打压,可能会加剧社会的不公平。
因此,在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流动商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
那么,如何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呢?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定还比较零散和模糊,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
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动商贩的定义、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地点等内容,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
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对于违法经营的流动商贩,要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防止问题的积累和扩大。
流动摊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摊贩在城市中的数量逐渐增多。
流动摊贩以其灵活的经营方式和较低的价格优势,满足了部分市民的日常需求。
然而,流动摊贩的无序经营也引发了城市管理、食品安全、交通秩序等方面的诸多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流动摊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流动摊贩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该区某繁华路段存在大量流动摊贩非法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执法局依法对部分流动摊贩进行了暂扣其经营物品的处理。
然而,部分流动摊贩对此不服,认为执法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争议焦点1. 执法局是否有权对流动摊贩进行暂扣其经营物品的处理?2. 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3. 如何平衡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与城市管理、食品安全、交通秩序等方面的利益?四、案例分析1. 执法局有权对流动摊贩进行暂扣其经营物品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暂扣物品的行政处罚措施。
在本案中,流动摊贩非法占道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局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因此,执法局对流动摊贩进行暂扣其经营物品的处理是合法的。
2. 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经营权、财产权等。
在本案中,执法局对流动摊贩进行暂扣其经营物品的处理,确实对流动摊贩的财产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然而,这种限制是在执法局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为了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不属于侵犯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
3. 如何平衡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与城市管理、食品安全、交通秩序等方面的利益(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流动摊贩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经营区域等,规范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
流动商贩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合集5篇)
流动商贩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合集5篇)第一篇:流动商贩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流动商贩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以北京市为例摘要:“流动商贩”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出现,并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在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流动商贩,作为一种非正规就业的方式,流动商贩的数量与日俱增。
他们对于解决社会就业压力、方便市民的生活起到一定的积极意义。
但同时,由于流动商贩所具有的一些特点以及政府管理过程中的政策性缺失,导致流动商贩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市场秩序等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并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难题。
基于流动商贩存在的社会背景及其影响,政府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也日益凸显其重要性。
流动商贩作为目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政府对其管理是否有效直接影响着政府在经济建设与社会管理的成绩。
对流动商贩的研究,也是市场经济下政府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必由之路。
本文以北京市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的方法对城市流动商贩的社会背景、存在原因、以及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
并结合理论知识,通过综合考量,得出新形势下政府应对流动商贩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市场经济流动商贩治理对策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市场经济的不断调整与深化,随着市场化的深入发展,人们对于自由经济的需求性与适应性也更加明显。
中国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与人们的商品交易需求之间的矛盾形成了流动商贩存在的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北京市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与流动商贩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导致了城市管理者与流动商贩之间的矛盾冲突。
流动商贩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满足处于社会低端人群的消费需求,更是一部分人谋生的重要手段,流动商贩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只有承认和尊重流动商贩存在的合理性,才是有效治理流动商贩之基石,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流动商贩存在着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可能性。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叶磊摘要:流动商贩问题由来已久,身是一个没有合法“名分”的尴尬经营主体,流动商贩早已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的参与经济活动。
流动商贩在活跃当地市场,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得忽视。
由于其自身的特性,流动商贩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和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
就如何保护流动摊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阐述了流动商贩所存在的产品隐患及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提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可行性设想,以期完善相关制度不足。
关键词:流动商贩、简单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引言我国于1987年出台了首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我国个体经济在通过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后,规模得到空前膨胀,从业人数与日俱增,有力的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
秉着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为了使个体经济更加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就业,在历经两年多的酝酿后,终于在2011年出台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对原先的《暂行条例》做了更全面细致的修定。
但《条例》并未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作出明确规定,只在其第二十九条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
纵观各省关于对无固定经营场所商贩的管理规定,广东、上海、浙江等各省市都不相同,有些省份甚至至今未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对流动商贩的管理也是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流动商贩的存在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对缓解了城市就业压力也产生了不小的作用,全国存在的流动商贩数量之多,至今仍无法做出精确的统计。
这样规模庞大的经营主体,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制,留下了巨大的法律问题隐患。
特别是关于流动摊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因为流动商贩的经营方式特殊性,导致消费者权益在被侵害后很难得到维护甚至根本得不到维护。
如何规制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值得进行深入分析。
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研究
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研究作者:曹瑞楠高崇慧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流动商贩引起的一系列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以及流动商贩的生存现状也逐渐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本文主要从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出发,透过当今异议较多的流动商贩是否合法化问题,提出了在当今社会下流动商贩存在的合法性以及其合法身份的体现方式,力求以此来探讨有效解决民生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流动商贩法律地位合法化商主体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流动商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类重要群体,他们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影响也逐渐增大,流动商贩日渐成为行政法学、城市规划与设计、行政管理等领域所关注的热门问题。
流动商贩的大量存在及其对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已不容忽视,但对于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给予其应有的地位。
流动商贩的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1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申请等级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有人认为,流动商贩据此可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其法律地位就逐渐走向合法化;也有人认为,这种认识是对该条例的一种错误解读。
1.1 从法规制定角度看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1.1.1 国外对于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规定以美国为例,1976年美国新奥尔良市取缔了连续经营时间不足8小时的摊点,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商务部颁布条例,在以前空闲的地段建立了“选择性市场”。
由此可见,在美国,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也是逐渐由违法变为合法。
1.1.2 我国法律对于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流动商贩是一个常见的群体。
他们穿梭于大街小巷,售卖着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便利。
然而,流动商贩的存在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市场公平竞争等。
因此,如何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成为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
流动商贩的出现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对于一些人来说,从事流动商贩的工作是一种谋生手段,他们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能去开展正规的商业经营。
另一方面,消费者对于便捷、低价商品和服务的需求也为流动商贩提供了市场空间。
此外,城市规划和市场布局的不完善,也使得流动商贩有了存在的缝隙。
从法律规制的理论角度来看,首先要明确的是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取向。
对于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
公共利益方面,要确保城市的交通畅通、环境整洁、市场秩序稳定;个人权利方面,要保障流动商贩的生存权和经营权。
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寻求平衡,不能过于偏重一方而忽视另一方。
在法律规制的原则上,应当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法性要求法律规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设定限制和处罚。
合理性则要求法律规制的措施要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适应,不能过度干预流动商贩的正常经营活动。
公正性要求对所有的流动商贩一视同仁,不能存在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在具体的法律规制途径方面,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
在立法层面,应当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经营时间和地点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许可制度和登记制度,对流动商贩进行规范管理。
在制定法律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包括流动商贩、消费者、城市管理部门等,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在执法层面,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执法,同时也要注重人性化执法。
对于初次违规的流动商贩,可以采取教育警告的方式,而不是一味地罚款和没收商品。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
流动商贩的法律规制理论与途径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常常能看到流动商贩的身影。
他们或推着小车售卖小吃,或摆着地摊兜售各类商品。
流动商贩的存在,一方面为市民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和多样的选择,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交通拥堵、环境卫生、市场秩序等。
为了实现城市的有序管理和流动商贩的合法经营,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是一个需要首先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上,流动商贩作为一种经营主体,应当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利。
然而,由于其经营方式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被纳入传统的商业登记和监管体系。
这就导致了流动商贩在法律上处于一种较为模糊的地位,既不是完全合法,也不是完全非法。
这种模糊性给执法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从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来看,对流动商贩进行规制主要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可能会对城市的公共秩序、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造成影响。
例如,一些流动商贩在交通要道上摆摊,会导致交通堵塞,影响市民的正常出行;一些售卖食品的流动商贩,如果卫生条件不达标,可能会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危害市民的身体健康。
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有必要对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然而,在对流动商贩进行法律规制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生存权利和社会需求。
流动商贩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和资源去租赁固定的商铺进行经营。
通过流动贩卖商品,他们获得了一定的收入,维持了自己和家庭的生计。
如果对他们的规制过于严格,可能会导致他们失去生活来源,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制定法律规制措施时,应当在公共利益和流动商贩的生存权利之间寻求平衡。
那么,如何对流动商贩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呢?首先,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流动商贩的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
这些规定往往不够系统和完善,难以满足实际管理的需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经营条件、监管主体、处罚措施等内容,为流动商贩的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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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商贩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流动商贩引起的一系列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以及流动商贩的生存现状也逐渐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本文主要从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出发,透过当今异议较多的流动商贩是否合法化问题,提出了在当今社会下流动商贩存在的合法性以及其合法身份的体现方式,力求以此来探讨有效解决民生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流动商贩法律地位合法化商主体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0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流动商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类重要群体,他们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影响也逐渐增大,流动商贩日渐成为行政法学、城市规划与设计、行政管理等领域所关注的热门问题。
流动商贩的大量存在及其对社会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已不容忽视,但对于这样一个普遍存在的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给予其应有的地位。
流动商贩的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
1 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商贩,申请等级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有人认为,流动商贩据此可获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其法律地位就逐渐走向合法化;也有人认为,这种认识是对该条例的一种错误解读。
1.1 从法规制定角度看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1.1.1 国外对于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规定以美国为例,1976年美国新奥尔良市取缔了连续经营时间不足8小时的摊点,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美国商务部颁布条例,在以前空闲的地段建立了“选择性市场”。
由此可见,在美国,流动商贩的法律地位也是逐渐由违法变为合法。
1.1.2 我国法律对于流动商贩法律地位的规定根据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该规定并未对流动商贩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摆摊设点等行为做出具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流动商贩的存在并不违法,就更不需要合法化。
但为何城管又要对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呢?城管部门进行执法活动的主要依据是《市容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不仅仅是流动商贩,任何个人和团体只要违反了《市容管理条例》进行占道经营,城管部门都可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和行政处罚。
1.2 从商主体特征看流动商贩法律地位作为商法的主体,商事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特征。
商主体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首先,商主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其主体资格的取得主要基于商事登记制度,未履行商事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其次,商主体以营利活动为主,其能力与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紧密相关。
最后,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它是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从法律对商主体的分类来看,个体工商户的实质就是自然人,但这并不是说企业与自然人是完全独立分离的,因此单纯地将商贩以工商户名义进行登记管理并没有法律意义。
1.3 对于流动商贩的监管对于如何规范流动商贩的监管,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1)制定摊点设置规划。
从城市整体规划上对摊点进行管理,将摊点管理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
此种做法主要是借鉴新加坡和韩国,韩国建立了“小摊业主协会”,获得批准后摊主就可以出摊了。
(2)建立商贩登记核准制度。
这种模式主要是参照美国的做法,美国凡是要进行经营都要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政府签发许可证才可出卖商品。
(3)建立摊贩规范管理制度。
严格限定摊贩经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规范城市秩序。
(4)建立商贩自律考核制度。
从引导教育的观念出发,促进商贩与百姓生活的和谐相处。
(5)建立商贩个人诚信制度。
让商贩自身约束自身,从主观层面引导商贩的发展。
2 “流动商贩”是否需要合法化通过上述分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禁止流动商贩的经营活动,但工商管理部门则认为,只有经过工商登记的商贩才是合法的,所以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针对的大多是无证无照的经营者。
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流动商贩不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其合法化,因为商贩纳入个体工商户之后,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会加大。
是否应加强对流动商贩的打击力度,禁止其流动经营,抑或是将流动商贩收编于统一的市场,征收相应的税费,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具体规划。
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司法力量来完成这一工作。
此外,大多数流动商贩的经营成本小、收益小,社会地位较低,处于弱势群体的法律地位。
全国各地允许流动商贩活动的场所非常少,大城市的主城区几乎都不允许,而在远郊、城乡结合部等空间较大的场所流动商贩又不愿意去。
在大多数流动商贩看来,经营地点不是最主要的,关键在于社会需求,因此,许多流动商贩不愿意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加之对政策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一旦要求登记,申请执照时的税费等也会给流动商贩们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即使流动商贩取得执照,也会在利益驱使下使得这项制度形同虚设。
因而,社会上才会频繁出现流动商贩与城管之间的冲突,大都因为很多流动商贩没有营业执照或者未在指定地点营业,便被视为违法经营。
但笔者认为,流动商贩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其作用是无法忽视的。
流动商贩大多是社会底层的普通人群,这是他们最低的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是一种生存和发展的方式。
城市禁止摆摊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只会使得执法工作者和流动商贩们之间的冲突矛盾不断加剧升级。
在当今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我们不应强制性的禁止流动商贩,而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保护流动商贩的基本人权和生存权,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将目前简单粗暴的管理模式转变为精细科学的管理模式,实现商贩经济的规范化管理。
由此看来,流动商贩确实需要合法化。
3 流动商贩身份合法化是否需要必须经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即商事登记,是指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以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综合法律行为。
因此,对大多数生产经营者来说,取得商主体合法地位和资格的唯一途径就是进行工商登记。
那么,流动商贩是否必须经过工商登记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才能取得合法地位,换个角度也可理解为是否要将流动商贩纳入商主体的范畴。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下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要求流动商贩必须经过工商登记,流动商贩也不因经过工商登记而取得合法地位。
同时《条例》第九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第十条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所以,“不在指定地点经营”也是执法者普遍认为流动商贩不合法的主要原因。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流动商贩的存在,并且早在1987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此外,国务院1983年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也并未要求所有的商贩都必须进行登记,例如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可以在集市出售而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对无照商贩只收取一定比例的市场管理费。
只要流动商贩没有经营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范围,或者是必须经过许可才能经营的范围,无论其是否进行工商登记,都是合法的,这也充分表明了流动商贩的合法地位。
笔者认为,将流动商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不是为了使其合法化,而是因为登记后就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申请银行贷款、申请商标注册或者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等等。
因此,没有字号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可以不经工商登记而取得相应的合法地位,而纳入民事主体的关系范畴,只要其经营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将其视为合法,不应受到无证经营的处罚。
如有需要时流动商贩也可以选择申请经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享有其权利,承担义务。
此外,流动商贩管理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急需有效化解现今城管与流动商贩之间日趋激烈的矛盾,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还需有关部门从立法、执法等多方面进行完善,实现法律、政治与管理三种途径价值观的统一,促进执法管理流动商贩走向和谐。
4结语现代社会,流动商贩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流动商贩的存在是个普遍现象,是人们谋求生存的需要,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既然流动商贩大量地存在于现实生活,就应当给予其一个相应的法律地位,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规制,对其权利和义务进行保护和合理的限制。
在适用法律对流动商贩进行规制时,是将其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由民法来调整,还是作为商事主体适用商法的有关规定,这些直接关系到流动商贩的切身利益,应当由流动商贩自由选择。
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而言,流动商贩的存在是把双刃剑。
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与此同时,也给城市的建设规划带来一定的影响。
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与完善,流动商贩的管理问题将会得到很好解决,流动商贩也必将成为一个城市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使他们成为发展城市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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