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发[1987]47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1987年5月21日国发〔1987〕47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城市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数量大幅度增加,开始进入依照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科学轨道,城市建设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好形势。
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成了一大批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骨干工程,不同程度地改善了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城市面貌有了较大改善。
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城市建设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突出问题,与发展经济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不相适应。
城市建设工作必须按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努力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相适应,保持一个稳定、合理的发展速度。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城市和城市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城市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中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
城市建设是形成和完善城市多种功能、发挥城市中心作用的基础性工作。
实践证明,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又互相制约。
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城市的发展;而把城市建设好,对生产力的发展,对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的发展又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负责经济工作的同志,必须充分认识城市和城市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在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时,既要有生产和流通观点,又要有城市和环境观点,做到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三者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以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前进。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8]58号)北京市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的“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要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我部在总结供热计量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并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长春市、大连市、兰州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唐山市、承德市、威海市、德州市、招远市等12个城市为第一批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
为做好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北方地区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以来,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11个基本完成了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的改革工作,同时有30多个城市进行了热计量试点,供热计量试点面积超过了4000多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从总体看,供热计量改革进展缓慢,供热采暖能耗没有明显下降,距离完成国务院“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目标还有较大差距。
实践证明,实施供热计量改革是完成建筑节能任务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必须立即把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转移到供热计量改革上来,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示范城市工作,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用先进典型引路,指导各地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把节能减排的任务落实到实处。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字第45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2日建设部建城字第45号文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我部制定了《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
在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城建司。
附: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污染治理是国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的公用事业之一。
城市集中供热是污染治理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实施,现按《决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一个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集中供热方式包括热电联产、集中锅炉房、工业余热、地热、核能等。
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热用户三部分组成。
城市集中供热的规模:大、中城市供热能力在7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10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小城市供热能力在3兆瓦以上(锅炉单台容量在4吨/时以上),民用建筑供热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工业供热能力不得小于7兆瓦(锅炉单台容量不小于10吨/时)。
我国的城市集中供热始于五十年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国务院以国发〔1986〕22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以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较大发展。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14•【文号】建城字第126号•【施行日期】1995.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14日建城字第126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北京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电业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电力局: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较快。
目前,全国已有172个城市建设了供热设施,“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供热普及在19%以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区也相继建设了城市供热设施。
实践证明:制定科学的供热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是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
为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我们编制了《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现随文印发,并就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各个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三、为了提高城市供热规划质量,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和级别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乙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06•【文号】建城[2005]220号•【施行日期】2005.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区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探索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最新精选】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1268号文
【最新精选】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1268号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急计基础[2000]1268号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鉴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鉴印鉴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农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热化系数的含义
热化系数的含义国家关于热化系数的规定热化系数α=热电厂供热机组供热循环以小时计的额定供热量和以小时计的最大热负荷的比值。
一般情况,α<1表征热电厂是经济的。
在拟定各种热源规模和管网骨架时,关键问题是通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集中供热、热电结合水平,而确定水平的核心问题,是选择合理的热化系数。
只有选择最佳热化系数,才能避免一切热负荷全由热电厂承担或追求投资最少的单纯锅炉房供热。
国家对热电联产的热化系数早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都要求:"在热电联产建设中应根据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特性,选择合理的热化系数。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7~0.8之间;以采暖供热负荷为主的热化系数宜控制在0.5~0.6之间"。
建设部、国家计委建城(1995)126号文"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城市供热规划的技术要求》中第三章的地十三条"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热电厂(站)的建设应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选取热化系数,热化系数要小于1。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8-0.85;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系统,宜取0.52-0.63;以工业和采暖热负荷兼有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65-0.75"。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现有热电厂(站)的作用,通过增加尖峰热网加热器,配置调峰热水锅炉,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规定表明,城市集中供热应发展成"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大型区域锅炉房供热为辅,其他供热方式为补充的供热格局"。
多热源联网运行,从经济角度讲是降低供热成本,提高集中供热的经济效益;从技术角度上讲,也解决了能量平衡的问题。
配备相当数量的尖峰--备用锅炉房对取得热电厂集中供热的最大效益极为重要。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标 签】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指导意见【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 号】建城﹝2003﹞148号【发文日期】2003-07-21【实施时间】2003-07-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试点城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
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并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18
•【文号】建标〔2018〕109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的
通知
建标〔2018〕1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5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5〕273号)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在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8日附件: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3•【文号】发改价格[2007]1195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为了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热价管理,根据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六月三日附件: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和节能环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包括省辖市、县城及乡镇连片供暖区域)供热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热价格(以下简称热价)是指城市热力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价格。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
第五条热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由省(区、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热价定价机关)制定。
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热价,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热价。
具备条件的地区,热价可以由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协商确定。
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章热价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热价格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
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9.06•【文号】建城〔2017〕196号•【施行日期】2017.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建城〔2017〕196号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是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改善大气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北方采暖地区城镇已基本形成以集中供暖为主,多种供暖方式为补充的格局,但还存在热源供给不足、清洁热源比重偏低、供暖能耗偏高等问题,不利于保障群众的采暖需求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为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以满足群众取暖需求为导向,推进供暖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清洁能源利用,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工作。
(二)基本要求。
规划引领。
科学编制北方采暖地区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制定规划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完善保障措施,统筹安排热源、热网、热用户等各环节的规划内容,合理布局设施建设。
重点推进。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重点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及可再生能源供暖工作,减少散煤供暖,加快推进“禁煤区”建设。
建设部、国家计委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
类别:文件级别:全国性适用城市:全省(直辖市)发证机关建设部、国家计委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第一章概述一、城市概况1·1·1以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收集的城市概况为基本内容。
1·1·2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划分各功能区(包括:工业区、文教区、科研区、居住区和旅游区等)。
1·1·3城市现在及今后5年或10年燃料需要量,及产地分析和煤质分析。
1·1·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利用情况和开发前景。
二、规划范围1·2·1供热规划范围,主要指在城烟划区内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市区,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农田、山区、水域、荒地等。
1·2·2城市供热系统,主要是指热源市点。
热力管道主干线和热力站布点等。
第二章供热现状与热负荷一、供热现状2·1·1说明全市主要工业的类别和分布,及其供热现状和存在问题。
2·1·2市区建筑物面积、供热面积、民用采暖的建筑面积等,不同使用性质建筑物的面积及占总面积的百分比,集中供热普及率等。
2·1·3现有采暖用热的供应方式、比重及生活热水的供应情况;利用热能制冷的现状。
2·1·4职工冬季烤火费标准、供热成本、热价。
二、规划热负荷2·2·1现有工业、民用热负荷(采暖、空调、生活热水)及近、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
按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分别列出,热负荷中应分别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
2·2·2热负荷调查资料来源与分析。
2·2·3说明主要工业用汽参数、工艺要求、热负荷性质、生产班次、年运行小时数和凝结水回收情况。
2·2·4建筑采暖热负荷中,采暖供热指标的取值及采暖建筑物中不同性质建筑物所占的比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5•【字号】冀政办函[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3〕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5日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党十八大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和发展环境要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提高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坚持市场调节、部门监管,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同步推进,推动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高度重视困难家庭采暖,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一)利用3年时间,全面提升城市供热保障能力。
2013年为“供热保障攻坚年”,着力加快热源设施建设,弥补现有供热缺口。
(二)自2013年起,开展15年以上的老旧集中供热管网改造,每年完成1/3改造量,到2015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收费。
每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
到2013年底前,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到2015年底前,达到50%以上。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11•【文号】计基础[2003]369号•【施行日期】2003.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础[2003]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计委:为了促进热电联产的健康发展,使热电联产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人民生活条件的目的,现将热电联产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集中供热规划工作。
集中供热规划的落实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首要条件。
拟建热电联产项目所依据的集中供热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反映城市最新发展状况,并通过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
没有经过批准的集中供热规划,不予审批热电联产项目。
集中供热规划应包含供热区域划分、供热管网主干线布置、供热现状及热负荷调查、发展热负荷预测、热负荷特性分析、多种供热方式比较和热源点布局,规划热源应充分考虑当地资源、交通、工业、城建、环保和气候等条件,通过节能、环保和经济性比较合理选择。
拟建热电联产项目应是集中供热规划中的热源点。
二、认真落实热负荷。
热负荷的落实是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首要内容,也是热电厂建设的重要基础数据。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按《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计基础[2001]26号)的要求,认真调查和准确核实供热区域内现有热负荷和近期热负荷,并分析热负荷的特性。
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机组选择应依据供热区域的热负荷数量及特性、城市建设发展前景和当地气候特点等因素经多方案论证后确定。
三、对于只有采暖热负荷的燃煤热电厂,应选用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大容量、高参数供热机组。
如果因供热面积、燃料供应、环保要求和建厂条件限制而选用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的供热机组,则应严格贯彻“以热定电”要求。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定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住建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领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供热采暖中的突出问题,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确保2018-2019年采暖季群众温暖过冬。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建城(2018)308号)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城镇供热管理工作的通知》(定政办发〔2018〕5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城镇供热事关千家万户冷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清洁取暖工作更是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抓手。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镇供热采暖工作,各县区供热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供热釆暖和清洁取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树立底线思维.从讲政治、保民生、重环保、促发展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汲取白银市靖远县居民供暖问题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和我市部分县区供暖质量不高的深刻教训,真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压实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查找存在问题、立足于尽快解决问题、立足于妥善回应群众诉求,保障供热采暖和清洁取暖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覆盖率各县区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能源局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城(2017)49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编制完善供热工程专项规划,大力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燃煤热源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供热,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不断扩大集中供热面积,不断提高城市集中供热能力和集中供热普及率,减少民用散煤使用量。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城[2003]148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勤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努力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冬季供热采暖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在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现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做好改革试点工作。
“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选择不同规模的、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区)进行试点,并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指导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周密制订改革试点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部备案。
各试点城市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的旧观念,理解和支持供热体制改革。
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修改和完善改革措施,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并实行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研究有关支持供热体制改革的政策。
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各地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对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14日建城字第126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电力局(供电局),北京规划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东北、华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电业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电力局:城市集中供热(以下简称城市供热)是城市重要基础设施,是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供热事业发展较快。
目前,全国已有172个城市建设了供热设施,“三北”地区(东北、华北、西北)供热普及在19%以上,山东、河南、江苏、浙江、湖北、上海等南方地区也相继建设了城市供热设施。
实践证明:制定科学的供热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是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的有效手段。
为了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我们编制了《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现随文印发,并就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城市供热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各个城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应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城市供热专业规划,其内容深度要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对各专业规划的要求。
二、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严格按照《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的规定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与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协调。
三、为了提高城市供热规划质量,必须委托具有相当资质和级别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甲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应由具有乙级资质的供热专业设计单位承担。
四、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要组织进行相当级别的从事供热专业工作的专家论证。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5名以上(含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和供热专家参加论证,其中供热方面专家不得少于3名。
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城市规划或供热专家参加论证。
五、强化城市供热规划的审批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规划供热面积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0万平方米)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规划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供热规划,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六、对于没有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或者城市供热规划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城市供热工程项目建议书和企业新建、扩建热电项目的技术改造。
国家各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不得贷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也不得享受有关节能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或贴息补助。
有关燃料部门不得供给燃料煤等。
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当地计划、电力、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参与供热规划编制工作。
八、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供热规划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中出现热源和热网主干线等有较大的变化时,供热规划应相应调整。
由于热负荷变化较快,城市供热规划5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
九、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
附:一、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附一:城市供热规划技术要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执行国家对能源开发和节约并重的方针,合理利用能源,治理环境污染,保证城市供热规划的编制质量,发展城市供热,制定本技术要求。
第二条城市供热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供热专业规划的深化,是城市集中供热和热电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依据。
城市供热规划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三条城市供热规划包括集中热源向城市市区供应生产和生活用蒸气、热气的所有供热方式。
第四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既要与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目标相适应,又要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相协调。
第五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要打破部门、行业的界限,要贯彻近、远期相结合,工业与用民相结合,大、中、小相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六条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以节约能源为前提,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二、供热现状及热负荷调查第七条对现有工业与民用用热的热源、热网、热用户的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的现状及其环境影响。
根据锅炉的参数、容量、运行状况及所在位置,拟定将来承担尖峰负荷的锅炉。
第八条对有现的工业与民用(采暖、空调、生活热水)热负荷进行详细准确地调查,并逐项列出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
在调查表中应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
第九条在确定某些宾馆或特殊用户的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考虑热水的供应方式。
确定夏季热负荷时,在需要空调负荷的地区应考虑夏季用热介质制冷后,热负荷的增加量。
第十条对各类型建筑采暖供热指标的选取,应遵守GJJ-90《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中的规定。
对各类工业热负荷应根据各部门产品单耗,生产量或参照同类企业计算。
三、热源及供热方式第十一条在规划城市热源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现有资源、能源交通、工业发展、住宅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水文等方面的实际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选择合理的城市供热方式。
第十二条有条件的城市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对地热、太阳能、低温核供热和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的研究与利用,开辟城市集中供热热源的新途径。
第十三条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热电厂(站)的建设应遵循“以热定电”的原则,合理选取热化系数,热化系数要小于1。
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8~0.85;以采暖热负荷为主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52~0.6;以工业和采暖热负荷兼有的系统,热化系数宜取0.65~075。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现有热电厂(站)的作用,通过增加尖峰热网加热器,配置类峰热水锅炉,降低热化系数,扩大供热能力。
第十五条加快老电厂的改造,可将现有火电厂中的中小型凝汽机组改造为供热机组,在火电厂中增装供热机组或将大型高温高压凝汽机组,改造为发电供热两用机组。
第十六条工业热负荷和民用热负荷常年稳定的地区,要积极建设区域热电厂(站),禁止搞许多小型的自备热电厂(站);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冶金、石油、化工等工矿企业余热资源的利用,发展集中供热。
第十七条热电厂(站)供热机组的选择,要严格执行《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及附件》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新建或改建锅炉房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用容量大、热效率的锅炉。
一般特大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20t/h,热效率不小于75%;大、中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t/h,热效率不小于70%;小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4t/h,热效率不小于70%,对于民用采暖,锅炉房安装的锅炉以3~6台为宜。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联片供热,以较大的锅炉取代无消烟除尘设备的小锅炉。
对各单位自建小锅炉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控制,近期将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不应再建永久锅炉房。
第二十条集中锅炉房的建设要考虑将来实行多热源联网运行时,参与供热调峰的可能。
四、热力网第二十一条城市热力网和用热设施与供热热源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建设。
第二十二条热力管网的布置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多种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主干线应沿热负荷中心敷设,并靠近热负荷大的用户。
同时还要考虑多热源联网的可能。
第二十三条根据用户的要求和特点确定供热介质和供热参数。
对于生产热负荷应以蒸汽为热介质,供热参数根据工艺要求而定;对于热水供热系统,在供热规模较大时,应首先考虑以高温水作为热介质;既有工业用汽负荷又有民用热水负荷,要通过技术论证确定介质和参数。
对于循环水供热系统,热源部门应考虑提高供水温度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热系统合理输送距离:蒸汽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4公里;热水管网的输送距离一般不宜超过10公里。
第二十五条热网建设应首先考虑采用直埋管道的敷设方式。
第二十六条热力管网与热用户的连接方式需经过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五、热电厂(站)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第二十七条调查现在和将来发展的用电负荷,及当地电力系统的供电情况、小火电的现状等。
第二十八条调查现有的和规划建设的水电站与火电厂装机容量、水火电比重以及丰水和枯水季节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根据“以热定电”的原则,确定热电厂(站)的运行方式。
六、投资估算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十条供热规划中建设的热电厂(站)、现有电厂改造供热或装供热机组、锅炉房、余热利用、热网管道和热力站等项目,需进行投资估算。
第三十一条按国家计委规定进行年节煤时和年节约吨标煤净投资的估算。
第三十二条提出分阶段实施供热规划的进度和投资,估算投资回收年限。
第三十三条进行综合效益分析。
体现出现全社会投入少、产出多,综合效益好。
七、环境评述第三十四条调查当地大气、水体的环境现状,提出改善环境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制定颁发的法规、规章。
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确定分阶段实现供热规划后,改善环境的状况。
第三十六条积极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除尘效果好的设备。
研究当地灰渣综合利用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对实现供热规划后的城市环境,进行综合评述。
附二:城市供热规划内容深度第一章概述一、城市概况1.1.1以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收集的城市概况为基本内容。
1.1.2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划分各功能区(包括:工业区、文教区、科研区、居住区和旅游区等)。
1.1.3城市现在及今后5年或10年燃料需要量,及产地分析和煤质分析。
1.1.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利情况和开发前景。
二、规划范围1.2.1供热规划范围,主要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用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市区,不包括城市郊区的农田、山区、水域、荒地等。
1.2.2城市供热系统,主要是指热源布点、热力管道主干线和热力站布点等。
第二章供热现状与热负荷一、供热现状2.1.1说明全市主要工业的类别和分布,及其供热现状和存在问题。
2.1.2市区建筑物面积、供热面积、民用采暖的建筑面积等,不同使用性质建筑物的面积及占总面积的百分比,集中供热普及率等。
2.1.3现有采暖用热的供应方式、比重及生活热水的供应情况;利用热能制冷的现状。
2.1.4职工冬季烤火费标准、供热成本、热价。
二、规划热负荷2.2.1现有工业、民用热负荷(采暖、空调、生活热水)及近、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
按现有热负荷、已批准项目的发展热负荷及远期规划发展热负荷分别列出,热负荷中应分别列出采暖期与非采暖期的最大、最小、平均热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