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移交与接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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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项目是为了解决城市污水排放问题而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

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收集、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在项目建设完成后,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和管理,需要进行移交方案的制定。

二、移交方案的目的本移交方案的目的是确保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运营方,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三、移交的内容1. 设备和设施移交:将污水处理项目中的各类设备、设施、管道等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运营方。

移交的内容应包括设备清单、设备使用手册、设备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文件。

2. 技术资料移交:将污水处理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备操作手册、工艺流程图等技术资料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运营方,以便他们能够进行项目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3. 运营管理移交:将项目的运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移交给相关管理部门或运营方,确保他们能够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的管理和运营。

四、移交流程1. 移交准备阶段:a. 确定移交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b. 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整理,确保设备和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c. 准备移交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设备清单、技术资料、运营管理文件等。

2. 移交执行阶段:a. 进行设备和设施的清点和验收,确保移交的设备和设施的完好无损。

b. 移交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设备操作手册等。

c. 举行移交仪式,由项目建设方向相关管理部门或运营方正式移交项目。

3. 移交后续工作:a. 相关管理部门或运营方接收移交的设备和资料后,应组织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b. 根据移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制定项目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人员进行项目的运营和维护工作,并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

五、移交责任和义务1. 项目建设方的责任和义务:a. 提供完整的设备和设施,并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规定标准。

市政排水移交协议书

市政排水移交协议书

市政排水移交协议书甲方(移交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接收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拥有并管理着位于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的市政排水设施,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市政排水设施的移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移交范围及条件1.1 甲方同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的市政排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管道、检查井、泵站等,移交给乙方。

1.2 移交的市政排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市政排水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1.3 甲方保证移交的市政排水设施无产权纠纷,且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第二条移交程序2.1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向乙方提供市政排水设施的详细资料和图纸。

2.2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____天内,完成对市政排水设施的现场核查和评估。

2.3 双方应根据核查和评估结果,协商确定移交的具体条件和时间。

第三条移交后的管理和维护3.1 乙方接收市政排水设施后,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3.2 乙方应确保市政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任何可能影响设施正常使用的问题。

3.3 甲方在移交后,应继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以确保乙方顺利接管市政排水设施。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4.1 双方应根据市政排水设施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乙方应支付的移交费用。

4.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相应的移交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时间移交市政排水设施,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移交费用或未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7.1 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定稿)10[1].27

《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定稿)10[1].27

《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审定稿)2009年10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13)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 (18)第五章建筑退让控制 (23)第六章建筑高度和面宽控制 (27)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 (29)第八章城市与建筑环境控制 (34)第九章特别地区控制 (38)第十章附则 (38)术语 (39)计算规则 (42)图示 (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莆田市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等及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第五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其中大类10类,中类46类,小类73类。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Ο”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规划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引言概述: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是指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给相关部门或管理方的计划和操作步骤。

这是一个重要的环保项目,涉及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污水处理项目的移交方案,包括项目背景、移交准备、移交过程、移交验收和移交后的管理。

正文内容:1. 项目背景1.1 项目概述:介绍污水处理项目的规模、设计参数和运营情况。

1.2 项目目标:明确污水处理项目的目标,如达到何种排放标准、服务多少人口等。

1.3 项目需求:说明污水处理项目的运营需求,包括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

2. 移交准备2.1 移交计划:制定详细的移交计划,包括时间安排、责任分工等。

2.2 移交文件:整理相关的移交文件,如设备清单、技术资料等。

2.3 移交培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移交培训,包括设备操作、维护保养等。

3. 移交过程3.1 移交设备:按照移交计划,将污水处理设备进行逐一验收和移交。

3.2 移交资料:将移交文件交付给相关部门或管理方,并进行签字确认。

3.3 移交人员:将项目运营人员进行移交,确保新管理方能够顺利接管运营工作。

4. 移交验收4.1 设备验收:对移交的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4.2 文件验收:核对移交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3 人员验收:对移交的运营人员进行能力和素质的评估。

5. 移交后的管理5.1 运营管理:新管理方根据移交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污水处理项目的日常运营管理。

5.2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3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规运行。

总结: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是确保污水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营的重要步骤。

通过项目背景的介绍,移交准备、移交过程、移交验收和移交后的管理的详细阐述,可以使移交过程更加顺利和高效。

污水处理项目的移交需要全面考虑设备、文件和人员等方面的要求,确保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一、背景介绍污水处理项目是为了解决城市污水排放问题而进行的工程项目。

在项目完成后,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和后续维护,需要进行项目的移交。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项目的移交方案。

二、移交方案的目的污水处理项目的移交方案的目的是确保项目的顺利移交,并确保接收方能够顺利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

通过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项目的运行不受干扰,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移交方案的内容1. 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在正式移交之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这包括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设备、工艺流程、运行记录、维护手册等进行整理和归档。

同时,还需要对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移交协议的签订双方应签订正式的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协议内容应包括设备移交的具体日期、移交的设备清单、设备的技术参数和运行记录等。

同时,还应明确接收方的运营和维护责任,以及移交后的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方面的安排。

3. 设备移交和验收设备移交时,应由双方共同参与,进行设备清点和验收工作。

移交方应提供设备的完整清单,并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接收方应对设备进行验收,检查设备的完整性和运行状态,并记录验收结果。

4. 技术支持和培训移交后,移交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包括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还应提供设备的技术手册和维护手册,以便接收方进行后续的运营和维护工作。

5. 运营和维护责任的划分移交后,接收方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设备的维护、设备故障的处理、运行数据的记录等。

同时,还应建立定期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运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6. 监督和评估机制为确保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运行,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移交方应定期对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接收方应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反馈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移交方案的实施步骤1. 确定移交日期和双方参与人员;2. 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和文件;3. 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查和维护;4. 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5. 进行设备的清点和验收;6. 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7. 划分运营和维护责任;8. 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污水提升泵站工程)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污水提升泵站工程)
4、按《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及移交条件、提交资料办理。
登记日期
登记人员
咨询电话
泵站规模(吨/日)
附属设施
内厝自然村一体化泵站
80吨/天
并网接点
上游泵站位置
上游泵站规模
(万吨/日)
下游泵站位置
下游泵站规模
(万吨/日)
回执
登记编号


1、图纸会审时应提供1份施工图技术资料(含1份施工图、设计技术资料);
2、工程开工时应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将不定期进行现场巡查;
3、闭水试验、设备调试应提前书面通知;
附件1
市政排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泵站设施)
年 月 日 编号:
工程名称
内厝镇上塘社区上塘自然村生活污水雨污分流工程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参建单位建设Fra bibliotek位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人民政府
水立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环宏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内容
泵站位置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移交方案是指在污水处理项目完成后,将项目交接给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具体操作方案。

移交方案的编写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污水处理项目2. 项目背景:本项目旨在解决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提高环境质量。

3. 项目范围:涉及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及相关设备等。

二、移交准备工作1. 移交目的:确保项目顺利移交,并保障后续运营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移交范围:包括已完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设备、技术资料等。

3. 移交时间:确定移交时间,并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商议确定。

三、移交内容1. 污水处理设施:详细列出已完成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名称、规模、技术参数等。

2. 管网:描述已完成的管网布局、管道规格、连接方式等。

3. 设备:列出已安装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

4. 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等。

5. 工程验收报告:附上已完成的工程验收报告,包括验收时间、验收结论等。

四、移交手续1. 移交方:指明移交方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接收方:指明接收方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 移交手续:描述具体的移交手续,包括签署移交协议、移交清单、移交文件等。

4. 移交验收:规定接收方对移交内容进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

五、后续工作1. 运营管理:说明项目移交后的运营管理责任和方式,包括设备维护、管网管理、水质监测等。

2. 维护保养:规定设备的维护保养责任和频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技术支持:明确技术支持的渠道和方式,确保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能够及时解决技术问题。

4. 数据报告:规定定期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提交污水处理效果、运行数据等报告的要求。

六、风险控制1. 安全风险:列出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2. 环境风险:列出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3. 人员风险:列出可能存在的人员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验收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验收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验收方案一、移交验收程序及内容1、验收人员由业主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小组。

验收组组长由业主代表担任,成员由我公司项目负责人、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业主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组成,业主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成员中电气及设备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由验收小组组长主持验收。

验收小组组织架构图2、业主、运营方分别书面汇报本运营项目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标准情况。

3、对运营期满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运营项目质量监督情况。

4、形成运营期满验收意见,填写《运营期满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业主单位盖章。

5、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验收。

6、当在运营期满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业主单位不加盖公章。

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7、当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本项目运营期满验收。

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二、移交验收标准原则1、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寿命要在所保证的使用寿命内,接入点设施应能保证引入所需流量,构筑物稳定、强度安全,变形符合规范要求。

2、所有建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正常范围内,不影响正常使用。

屋面构件完好,无裂缝,不渗水。

承重墙体应平直完好,钢筋砼构件应完好牢固;外墙面砖应基本完好;楼地面应无超出规范的下沉;门、窗、水、电以及卫生设备均应能使用。

3、所有构筑物基础沉降变形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无裂缝和砼剥落,能保证正常使用。

4、移交后的接入点设施、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构)筑物为自移交日起3年运转正常。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01•【字号】莆政综〔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1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莆田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4]房116号)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的批复》(闽政文[2010]448号)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城区及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城市规划区系指2010年11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的批复》(闽政文[2010]448号)的莆田市区行政辖区范围,包括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和湄洲湾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陆域面积2284平方公里。

其中,城区范围包括荔城区的拱辰、镇海街道办和西天尾镇、黄石镇、新度镇,城厢区的龙桥、凤凰山、霞林街道办和华亭镇,涵江区的涵东、涵西街道办和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梧塘镇、江口镇,秀屿区的笏石镇、东庄镇、东峤镇和月塘乡,湄洲湾北岸管委会的忠门镇、东埔镇、山亭镇,湄洲岛管委会的湄洲镇,共7个街道办事处、17个乡镇所辖的范围,总面积约1038平方公里。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引言概述: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是指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交由运营方进行管理和运营的过程。

在移交过程中,需要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证移交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污水处理项目的移交方案。

一、设施运行情况1.1 设施基本情况移交方案的第一步是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确认。

包括设施的规模、处理能力、处理工艺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需要对设施的运行记录进行查验,确保设施在运行过程中没有浮现重大故障或者事故。

1.2 设施维护情况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

在移交前,需要对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评估。

包括设施的维修记录、设备的保养情况等。

如果发现设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复和改进。

1.3 设施运行效果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效果直接关系到水质的处理效果。

在移交前,需要对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包括出水水质的检测结果、处理效率的评估等。

如果发现设施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以确保出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二、移交人员培训2.1 运营人员培训为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对运营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设施的操作流程、设备的维护方法、紧急故障处理等。

培训的形式可以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相结合,以提高运营人员的技能水平。

2.2 监测人员培训为了保证设施的运行效果,需要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水质监测方法、监测设备的使用方法、数据分析等。

监测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准确判断设施的运行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2.3 管理人员培训为了保证设施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设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流程、安全管理等。

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设施运行管理3.1 运行计划制定为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制定详细的运行计划。

运行计划包括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1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128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15〕128号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3日莆田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26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函》(闽环保水[2015]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确保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防治结合,水陆海统筹,对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打造宜业、宜商、宜居的莆田。

二、主要目标(一)到2020年,木兰溪流域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在83%以上,萩芦溪主干流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95%以上;市、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比例达100%和95%以上,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的比例在90%以上;主要湖库Ⅲ类水质比例达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全市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在60%以上;地下水、近岸海域水质维持现状,争取有所提升。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引言概述:污水处理项目的移交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将项目的运营管理权和责任从建设单位移交给运营单位的过程。

移交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污水处理项目移交方案。

一、移交前的准备工作:1.1 项目资料整理: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的设计图纸、施工合同、设备清单、操作手册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移交时能够提供完整的资料。

1.2 项目验收: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进行项目验收,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1.3 人员培训: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运营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运行和维护设施的能力。

二、设备设施移交:2.1 设备清单确认: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共同核对设备清单,确保移交的设备齐全,并进行设备的清点和检查。

2.2 设备保养和维护:建设单位应提供设备的保养和维护记录,并向运营单位传授设备的保养方法和技巧,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2.3 设备保修和更换: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明确设备的保修责任和期限,并建立设备故障和更换的反馈机制,确保设备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三、运营管理移交:3.1 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共同制定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单位的职责和权益,确保项目能够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运行。

3.2 运营数据交接:建设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提供项目的运营数据,包括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处理效果等数据,以便运营单位进行后续的运营管理和监测。

3.3 运营人员培训:建设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提供相关人员的培训和交接,确保运营单位的人员具备运行和维护设施的能力。

四、财务移交:4.1 费用核算: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共同核算项目的运营成本和收入,确保财务账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2 资金结算:建设单位应向运营单位提供相关的财务账目和结算方式,确保运营单位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金的结算。

4.3 财务监督: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建立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财务活动的透明和合规。

莆田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办法2019.12.19

莆田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办法2019.12.19

莆田市城市管理局城市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办法(草稿)(注:红色字体为依据省厅相关文件)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管理,提高项目移交效率,促进我市城市桥梁管养工作。

根据《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建成区内新、改、扩建的城市桥梁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工程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城市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并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莆田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接管单位参与设计方案会审。

第四条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告知以下接管条件:(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二)按相关标准规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桥铭牌、限高标志、限高架等)齐全完备;(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应及时通知接管单位参与城市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载荷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建设单位应确保所移交的城市桥梁工程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对竣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移交前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移交接管流程:(一)工程具备接管条件时,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接管单位发出移交申请,并分别填写《莆田市城市桥梁工程移交管理申请表》。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莆政综[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综〔2008〕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的公共资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

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

其范围主要包括:(一)经营性及工业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滩涂、地热资源的使用权等;(二)依附于公用设施所从事的特许经营项目,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或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公交线路、客运线路、出租车经营权,加油站、加气站特许经营权等;(三)道路保洁养护、园林绿化养护、城市路灯维护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等;(四)自然、文化及市政公共设施衍生的冠名权等;(五)政府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公共服务项目以及后勤社会化;(六)执法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司法机关裁定的财产所有权处置等依法须进入公开交易程序的;(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让、租赁及承包,政府实施的剩余安置房出让等;(八)其他公共资源。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莆政综[2011]219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莆政综〔2011〕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莆田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可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

建筑垃圾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加强对待建场地的管理,按规定修建建筑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保持场地整洁、卫生。

第六条围栏、管理用房等临时建筑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15日内拆除,并全部清除建筑垃圾。

拆迁工地的建筑物拆除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15日内完成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七条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

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

关于雨污分流管网设施移交和管理工作附件:广州市黄埔区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村居治(截)污设施(即雨污管网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雨污设施正常运行,根据省市相关规定及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区财政投资建设,且建设地点处在黄埔区范围内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村居治(截)污设施。

第三条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确保雨污管网设施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区水务局是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审核、统筹村居治(截)污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并负责该专项经费的部门预算编制和分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见附件)。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核定后纳入部门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镇)”〕是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1区域内村居治(截)污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可采用社会化作业方式,公开招投标确定运行维护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并上报维护经费预算;协调解决维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九龙镇政府负责将镇财政应负担的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镇财政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资产接收与管理。

村居治(截)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工程项目分别移交给区水务局、九龙镇政府管理。

其中,区水务局负责接收街道村居治(截)污工程建设项目资产,并委托相关街道进行管理;九龙镇政府负责接收本区域内的村居治(截)污工程建设项目资产。

接收单位按财政局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登记资产台账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维护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第八条村居治(截)污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区、镇财政预算安排。

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包括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大中修费用和监督考核相关费用。

第九条各街道根据预算标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本年度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编制下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和大中修费用的预算,监督考核单位编制下年度监督考核相关费用预算,并上报区水务局审核,由区水务局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纳入部门预算进行分解。

某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

某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

**市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规范市政工程移交接管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需要办理移交接管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和50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市政工程项目。

具体是指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排水(含城市防洪、污水处理)、河道整治、城市照明、园林绿化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实行分级负责。

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工作,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工作。

第四条市政工程移交接管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工程移交第五条市政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市政工程管理权限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设施管养机构移交。

市政工程移交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文件齐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二)市政工程道路、排水和桥梁等设施完整,无破损,无侵占、无违法建(构)筑物、无重大结构性、功能性缺陷等;(三)市政设施产权清楚,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第六条市政工程移交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下属的市政设施管养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管养机构签署工程移交证书,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市政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建设单位、市政设施管养机构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七条市政设施管养机构收到检查指令后,应安排相关人员对工程实物和竣工文件进行检查,对工程实物和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在检查报告中逐一列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办理工程移交。

第八条市政工程移交文件档案包含:(一)、工程竣工图2套(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1份(三)、工程施工设计图和设计变更1套(含AutoCAD 电子文件)(四)、工程地质勘探文件1份(五)、功能性试验报告1份(六)、其它相关文件第九条建设单位负责市政工程移交前市政工程日常养护管理,维持市政设施完好,在此期间发生的市政设施损坏、侵占、违建等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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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移交与接管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明确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污水设施运行效益,充分发挥其减排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污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道和排污沟渠(含结合道路建设的污水管道和排污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市政污水设施,除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原业主单位或其他专业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污水设施外,移交与接管适用本规定。

按规定应办理移交手续的市政污水设施,未办理移交的,由原业主单位负责日常该污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完成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市政污水设施一并纳入维护管理范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市政污水设施管理的维护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市政污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五条 市政污水设施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

市政污水设施竣工后应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审批。

第六条 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七条 《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预计移交日期;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污水管必须按规范通过闭水试验(重力管)或压力试验(压力管);
(三)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四)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五)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六)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九条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移交手续。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第十一条 《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四)位置、长度、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工程造价)等工程概况;
(五)工程开工与竣工日期;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结论;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移交与接管双方单位和经办人员签章、有关部门人员鉴证等。

第十二条 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接管的有效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

超过移交接管有效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对移交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做质量检测评估,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的,方可移交接管。

符合移交与接管条件的,接管单位应当接管。

项目业主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应按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污水设施维护管理范围划分: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区域内市政污水设施的移交与接管工作。

具体包括:
1.市闽中污水处理厂。

2.市政污水管道。

荔园路一期(西南起自与福厦公路交叉口,东北至与莆秀公路交叉口)—荔园路二期(南起自与莆秀公路交叉口,北至与福厦公路交叉口)—荔园路三期(南起自福厦公路交叉口,北至与荔涵大道交叉口)—荔涵大道(东北起自与荔园路三期交叉口,西南至与东圳路、莆岭公路交叉口)—东圳渠道(北起自与莆岭公路交叉口、南至广化路)—广化路(莆田五中北大门)—荔城南大路—荔园路一期
范围内的市政污水管道;
3.进厂干管及排海管。

莆田中心城区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第一进厂干管、莆田中心城区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第二进厂干管、涵江总泵站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进厂干管、西天尾泵站至市闽中污水处理厂进厂干管;市闽中污水处理厂排海管。

4.污水提升泵站。

中心城区城厢总泵站、文献泵站、东圳泵站、下黄泵站、霞林泵站;荔城区西天尾泵站;涵江区湖滨泵站(人民街)、涵江总泵站。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本级维护管理范围外)的市政污水设施的移交与接管工作。

第十四条 污水设施接管与维护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并上交市级财政的中心城区、涵江城区、荔城区西天尾片区、城厢区华林工业园区的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按承担的维护设施工程量比例分配。

其他片区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自行负责承担。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均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全市市政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由政府投资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在办理移交与接
管手续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增补设施量,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养护维修费用。

社会投资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办理移交与接管手续时,应当明确养护维修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管理范围内本年度新增及下一年度拟建的市政污水设施工程量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设施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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