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
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
市政交-1
(道路、排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填写日期: 年月日
说明
一、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得管理、维护,特建立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制度。
二、凡市政基础设施基建及大中修工程,在竣工验收得同时,必须填写市政基础设施交接
书,办理交接手续。
三、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修管理部门交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办理
签章。
四、市政设施交接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由当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市政工程维
修管理部门档案室与施工单位保存。
工程概况
各单位评价意见
遗留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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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及相关单位签章。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6•【字号】南府发[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9〕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南宁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行为,明确参建单位和接管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和《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市政设施是指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排水、污水处理、桥梁、隧道、照明等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特许经营项目除外)的竣工移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和城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的市政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开发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污水处理设施的竣工移交工作由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工作。
第五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移交:(一)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城管办法】长寿区建成区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及绿地移交接管暂行办法
【城管办法】长寿区建成区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及绿地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建成区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及绿地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成区市政工程、环境卫生、园林等设施及绿地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明确建设方、接管方权利和义务,推动我区城市建设管理提档升级,建设美丽新长寿,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成区为“城市建成区”的简称,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城市近郊的一些建成地段,尽管未同市区连成一片,但同城区联系十分密切,已成为城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可视为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建成区内由财政投资或由区政府批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环卫设施(含城市道路、桥梁(结构)工程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垃圾站、公厕等设施及配套管理用房)、城区园林绿地(含公园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及其配套设施和管理用房等)的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及绿地建设项目的过程监管。
第五条区市政园林局牵头本辖区内的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及绿地的审核、验收、移交工作,区财政、国资金融办、建委、规划等相关部门参与,区市政局负责接管城区主、次干道及重要支干道建成的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绿地(含城市公园、游园)。
第六条市政环卫园林设施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移交的工程设施,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送市政环卫园林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该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填写《长寿区市政环卫园林设施接管备案表》,并在该工程设施建成后向市政环卫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第七条移交市政环卫园林设施、绿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市政环卫园林设施要求通过竣工验收,绿地必须质保期满。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通过城建或市政档案移交验收,并将完整备份资料送达接管单位。
交-1 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
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
市政交-1
(道路、排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填写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特建立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制度。
二、凡市政基础设施基建及大中修工程,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填写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办理交接手续。
三、市政基础设施交接书由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维修管理部门交建设单位组织填写、办理签章。
四、市政设施交接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由当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主管部门、市政工程维修管理部门档案室和施工单位保存。
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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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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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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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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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问题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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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单位及相关单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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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甬政办发[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6日宁波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暂行办法为理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接管行为,确保建设与管理顺利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等六区以及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市本级城建资金或通过市、区共建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工作。
由区财政出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的移交接管可参照本暂行办法。
二、工作原则(一)管理提前介入。
接管单位应提前介入、积极参与规划、设计、验收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并会同建设单位做好移交接管准备工作。
(二)先验收后移交。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后,建设单位即与接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接管完成后,由接管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养护管理。
(三)先接收后整改。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移交接管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验收意见和移交接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限期完成建设遗留问题的整改,并书面通知接管单位复查确认。
(四)属地管理与市级统筹相结合。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内)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按照设施规模和整体性由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分级管理;江北区(城市规划区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各区负责管理养护。
市政工程交接检验方案
市政工程交接检验方案1. 引言市政工程交接检验是在市政工程完成后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其目的是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达到规定标准,以便交付使用。
本方案旨在介绍市政工程交接检验的具体步骤和要求,以确保市政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2. 检验准备在进行市政工程交接检验之前,需要做以下准备工作:•确定交接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邀请相关参与方,包括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准备市政工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等;•确保市政工程的各项设施和设备已经安装完毕,并且符合规定标准;•准备检测设备和工具,包括测量工具、检测仪器等;3. 检验内容市政工程交接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建筑物外观检查:检查建筑物外墙、屋顶、门窗等部位是否存在破损、渗漏等问题;•设备设施检查:检查市政工程中所使用的设备设施是否安装正确、运行正常,并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强度和稳定性检查:检查市政工程的强度和稳定性,包括地基是否稳固、结构是否承受能力等;•环境检查:检查市政工程周边环境是否符合规定,包括道路、排水设施等;•安全检查:检查市政工程是否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包括消防设施是否齐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等;4. 检验步骤市政工程交接检验的具体步骤如下:1.召开交接检验会议,明确检验的目的、内容和要求;2.对市政工程进行全面的外观检查,记录存在的问题和缺陷;3.对市政工程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安装方式、运行状态等;4.进行强度和稳定性方面的检查,包括进行相应的测量和测试;5.对市政工程的环境进行检查,包括周边道路、排水设施等;6.进行安全方面的检查,包括消防设施、防护措施等;7.将检验结果整理成报告形式,并与参与方进行交流和讨论;8.根据检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9.确定市政工程是否符合交接要求,做出最终决定。
5. 相关要求市政工程交接检验需要满足以下要求:•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士进行;•检验时应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真实、客观、全面,并及时通知相关参与方;•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检验报告应保存并备案,作为市政工程交接的重要依据。
市政道路工程移交方案
市政道路工程移交方案1. 引言市政道路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工程完成后,需要进行移交工作,将工程交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运维和维护。
本文档旨在规范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流程和要求,确保交接工作顺利进行。
2. 移交准备在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移交之前,需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完成市政道路工程建设,包括道路铺设、交通设施安装、绿化等。
•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编制详细的工程移交方案,包括移交的内容、责任划分、移交流程等。
3. 移交内容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工程设施工程设施包括道路路面、人行道、自行车道、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护栏等。
在移交过程中,需要清点并核实这些设施的数量和完好性,并将相关资料和图纸一并移交。
3.2 工程档案工程档案是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重要部分。
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规划和设计文件,包括道路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
•工程合同和相关费用结算文件。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关于设施材料选用、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的技术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包括验收报告、验收意见等。
3.3 其他材料和设备除了工程设施和档案外,还应移交其他相关材料和设备,如施工图纸、备品备件、维修工具等。
这些材料和设备对于日常维护和紧急修复工作非常重要。
4. 移交责任划分在市政道路工程移交中,需要明确责任的划分,确保各方的权责明确。
一般包括以下责任方:•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移交方:负责工程设施的清点、核实,编制工程移交方案等。
•接收方:负责接收工程设施、档案及其他材料和设备,并承担后续运维和维护的责任。
5. 移交流程市政道路工程移交的具体流程如下:5.1 移交准备阶段•移交方完成移交准备工作,包括工程设施清点核实、档案整理等。
•编制移交方案,并与接收方商定。
5.2 移交手续办理•移交方和接收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包括签署移交协议、办理工程档案移交手续等。
市政管线衔接方案
市政管线衔接方案1. 引言市政管线是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给水管道、污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电力电缆、通信光缆等。
不同市政管线在敷设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交叉、并行、相邻等各种情况,因此需要制定合适的衔接方案来确保管线的布置、敷设与维护的安全与高效。
本文将提出一种市政管线衔接方案,旨在解决市政工程中常见的衔接问题,确保市政管线的正常运行,并提高市政工程的施工效率。
2. 衔接原则市政管线衔接的原则是确保安全、合理、方便操作、易于维护。
具体原则如下:•安全性原则:衔接方案应确保市政管线的安全运行,避免出现事故和灾害。
•合理性原则:衔接方案应合理选择衔接点的位置和方式,使得各管线布置紧凑、管线敷设路径均匀分布。
•操作性原则:衔接方案应考虑操作人员的便利性,使得衔接点易于操作和维护。
•维护性原则:衔接方案应使得市政管线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变得方便快捷。
3. 衔接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3.1 调研与规划在实施市政管线衔接方案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规划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1. 确定市政管线衔接的范围和规模。
2. 收集有关市政管线衔接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分析。
3. 制定衔接方案的实施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人力资源等。
3.2 设计衔接点在规划的基础上,需要进行衔接点的设计。
具体步骤如下: 1. 确定衔接点的位置,考虑市政管线的布置和管线运行的需要。
2. 设计衔接点的形状、尺寸和结构,使得衔接点便于操作和维护。
3. 考虑衔接点的材料选择和防水措施,确保衔接点的质量和可靠性。
3.3 实施施工在设计完成后,需要进行具体的施工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1. 进行市政管线的开挖和布置工作,保证管线的敷设和衔接点的准确位置。
2. 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管线的连接和安装,确保衔接点的质量。
3. 进行管线的测试和验收,确保管线的正常运行。
3.4 后期维护在施工完成后,需要进行相应的后期维护工作。
具体步骤如下: 1. 定期检查市政管线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
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修订)为规范本区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及移交后的维养保洁等管理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责任,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树立海上花园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水利、房建、市政园林、海洋、旅游等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包含特许经营及PPP 投资项目、区级国有企业投资及代建项目)竣工移交适用本办法。
二、项目接管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范围负责行业项目的竣工移交或移交监督工作,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并参与移交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接管城市(区)河道、道路、桥梁、环卫、照明及城市(区)道路绿化、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区水务(排水)公司负责接管城市给排水、中水及污水处理等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区交通、水利、海洋、旅游、文体、教育、卫生、交警、电力等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接管相应项目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已建成运营的PPP项目根据行业类别移交给归口职能部门管理;改建改造项目仍由原管理单位接管。
城区以外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维养,其中布袋番新区、状元南片新区参照城区管理。
行业主管职责行业属性难于界定的项目,由区政府指定维护管理接收单位。
三、项目移交条件建设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移交条件:(一)经授权或委托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已按设计完成建设和通过联合竣(交)工验收并完成整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其中交通、水利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建、市政、设备等项目竣工验收证明。
(二)主体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应当满足使用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条件。
(S)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项目移交内容(一)工程实体移交(管理移交)。
工程实体包括概算涉及已完成的所有建设内容,工程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代建)单位将全部建设内容(含设施、设备)移交给接管(使用)单位。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养护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水平,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广州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移交管理养护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含桥梁和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供水、排水(含城市防洪和污水处理)设施,园林绿化设施,道路照明、景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具体工作:建设主管部门为市、区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部门。
管理养护主管部门为市、区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的职能部门。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固定资产统筹管理、养护经费的核定与拨付等。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的,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代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的实施业主。
管理养护单位是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明确的,负责相关设施管理和养护的单位。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工作应本着相互衔接、协调统一、长效管理的原则进行,避免出现管养真空。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及时向相关的设施管理养护单位移交。
大中修、现有路段改造等没有新增设施养护量的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后,无需办理移交手续,由原管理养护单位负责管养。
第六条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接管市政基础设施,并在接管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市政基础设施实施管理养护。
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需在项目开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管理养护主管部门提交设施移交管养方案,内容包括:(一)建设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二)工程项目的名称、位置、结构、规模、合同工期、附属设施等基本情况;(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情况。
市政管网工程移交方案
市政管网工程移交方案为了保障城市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市政工程移交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也是市政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市政管网工程移交方案旨在确保市政管网工程在移交过程中的保障完整性和有效性,共同维护城市设施的稳定运行。
一、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在市政管网工程移交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 确认移交范围及手续:移交范围一般包括市政管网工程的设备、资料、资产等,并需要办理设备和资料移交手续,包括相关文件的签订、工程图纸的提供等。
1.2 确认移交标准和要求:确认移交标准和要求,包括相关资料的齐全、设备的完好、资产的准确性等,确保移交的质量和准确性。
1.3 制定移交计划:根据移交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移交计划,包括移交时间、交接人员、移交程序等,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1.4 确认移交责任人:明确移交责任人,包括接交和交接的负责人员,确保双方责任的明确性和透明性。
二、移交过程中的工作安排2.1 移交资料的整理和核对:移交过程中,需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工程图纸、设备清单、维护记录等。
2.2 移交设备的检验和验收:对移交设备进行详细的检验和验收,确保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性能、使用寿命、维护情况等。
2.3 移交资产的登记和确认:对移交的资产进行详细的登记和确认,包括相关设备的数量、品质、价值等,确保资产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4 移交文件的签订和归档:移交文件需要进行详细的签订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包括移交协议、验收报告、资产登记表等。
三、移交后的监督和跟进工作3.1 移交后的监督和跟进工作:移交完成后,需要进行详细的监督和跟进工作,包括设备的运行情况、资产的管理情况、资料的使用情况等,确保市政管网工程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3.2 移交后的问题处理:在移交后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需要及时处理和解决,包括设备的故障维修、资料的丢失损坏等,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和整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6日马鞍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移交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我市花山区、雨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接收单位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市政道路(含桥梁和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含泵站、水闸等附属设施),水系,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地(含公园、园林广场及其附属设施),道路清扫保洁及环卫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
二、移交原则(一)协调统一、顺畅有序、长效管理的原则。
(二)重心下移、权责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
三、移交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移交:(一)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二)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三)主体及配套附属设施齐全,满足使用标准;(四)落实质量保修制度,具备安全运行和维护条件;(五)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过程中的质量瑕疵及遗留问题整改到位。
四、移交程序(一)竣工验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邀请接收单位参加。
(二)移交申请。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向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发出移交申请文件,并抄送接收单位。
公用工程交接班管理制度
公用工程交接班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用工程交接班管理工作,提高公用工程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公用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用工程设施的交接班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力、水利、公路、城市供水、燃气等公用工程设施的巡检、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交接班时间1. 日常交接班时间:每天交接班时间为上午8:00和下午5:00。
2. 特殊情况下的交接班时间:在发生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交接班的,应当由相关责任人协调确定具体交接时间和程序。
第四条:交接班人员1. 交接班人员应当是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技能;2. 交接班人员应当熟悉公用工程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状况、巡检要点、维修方法等重要信息;3. 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接班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交接班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五条:交接班内容1. 交接班人员应当对上一班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了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环境、设施运行状态、巡检记录、维修情况等;2. 交接班人员应当详细汇报上一班工作的重点内容、遗留问题和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3. 交接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格式填写工作记录、巡检报告、维修记录等相关文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4. 交接班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核对交接班设备、工具、资料等物品,确保没有遗漏和损坏。
第六条:交接班责任1. 上一班的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交接班职责,如实向下一班交接班人员汇报工作情况,并确保公用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2. 下一班的责任人应当仔细核对上一班交接班信息,及时处理遗留问题,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3. 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发现问题或不足应当立即向相关责任人报告,及时进行处理和解决。
第七条:交接班安全1. 交接班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勿麻痹大意和忽视安全隐患;2. 交接班人员应当根据工作环境和设备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加强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完整;3. 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应当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紧急处理,确保现场安全。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1]6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江门市市区市政设施建设移交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设施建设及移交养护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职责,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和维护管理规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中心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供电、供水、燃气、消防、电信、有线电视、道路交通安全和绿化等其它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依法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执行,并应符合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第三条市政设施管理要坚持统筹规划、科学配套、协调发展、高效便民的原则,努力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江门市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符合《江门市区市政设施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负责其辖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移交、养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关于建设局市政园林工程交接管理的实施办法
富阳市建设局文件富建设〔2007〕164号关于建设局市政园林工程交接管理的实施办法各局属相关单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我市建成区范围日益扩大,市政配套设施和园林绿化工程日益增多。
为规范我市市政园林工程的交接管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的专业特长,确保市政园林工程建设质量更加优良,管理养护更加规范,现就市政园林工程交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市政园林交接管理的适用范围1、本意见所称的市政园林工程,指由建设局及下属单位实施的城市公益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城市绿化等市政园林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园林工程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2、市建设局或局下属建设单位主要负责市政园林工程交接前的建设工作;市政园林管理局具体负责市政园林工程按管后的管理和养护。
二、工程交接的时间市政园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三、工程交接内容市政园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填写《富阳市市政园林工程交接联系单》(附1),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程概况描述(工程量清单);2、工程相关资料:立项批文、规划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3、交接工程的竣工图,强电、弱电、水、污水、燃气、路灯等地上或地下附属设施的竣工资料;4、质量保修期承诺书;5、交接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四、工程交接的程序1、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向市政园林管理局递送《富阳市市政园林工程交接联系单》,并提供工程概况描述说明书、工程竣工图及附属设施竣工资料。
市政园林管理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与现场相关建设内容进行核对,对不符施工图的情况向业主提出意见,由业主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2、市政园林管理局参与竣工初验。
3、竣工验收时对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复查,对质量合格且满足使用功能的工程进行接收。
4、由建设单位向市政园林管理局提供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质量保修期承诺书等相关资料。
公用工程交接班制度
公用工程交接班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用工程交接班流程,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高效性,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用工程部门的全体员工,包括工程师、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三、交接班内容1. 交接时间:交接班时间为每日上下班时间,由接班人提前到达交接地点等待;2. 交接地点:交接地点应为安全、便利的地点,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3. 交接人员:由交接班人员确定,交接班人员应为负责该工程的工程师或工程技术人员;4. 交接内容:交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情况、工作进展、遇到的问题、需要协助的事项等;5. 交接资料:应将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更新并提供给接班人员,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6. 问题沟通:交接班过程中如遇到有疑问或问题,应及时沟通交流,共同解决;7. 审阅资料:接班人员应在接班后审阅前一班次的工作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了解工作的全貌和遗留问题。
四、交接班流程1. 接班人员提前到达交接地点等待;2. 交接班人员根据事先准备的交接内容进行交接;3. 交接班人员向接班人员介绍工作情况和工作进展;4. 交接班人员将相关资料和信息交接给接班人员;5. 接班人员审阅资料并提出疑问或问题;6. 交接双方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并签字确认;7. 交接班结束,交接人员解散。
五、交接班责任1. 交接班人员应认真负责任地完成交接工作,确保所有工作内容得以顺利传递;2. 接班人员应仔细审阅交接内容,及时解决问题和处理工作;3. 如因交接不及时或不完整导致工作延误或出现问题,责任由交接班人员承担。
六、交接班记录1. 交接班应做好交接记录,包括交接时间、人员、内容、资料等;2. 交接记录应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 交接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随时查阅。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 如需对本制度进行修改或补充,需经公用工程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以上为《公用工程交接班制度》,请全体员工遵守执行,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提供市民生活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市政设施的移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市政设施移交实施方案,对于规范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移交范围。
本次市政设施移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排水系统、公共建筑、照明设施等。
具体移交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三、移交标准。
1. 移交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市政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2. 移交标准应明确市政设施的所有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单位。
3. 移交标准应包括市政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保养要求、使用管理规定等内容。
四、移交程序。
1. 制定移交计划,明确移交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
2. 进行市政设施的全面清查和评估,确保移交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确定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完成移交手续,包括资料的整理归档、设施的交接确认等程序。
五、移交责任。
1. 移交方责任,提供市政设施的详细资料和清单,协助评估和验收工作。
2. 接收方责任,确保接收市政设施的安全性和完好性,制定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计划。
六、移交验收。
1. 移交方应提供市政设施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确保移交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接收方应对移交的市政设施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移交内容的完整性和质量。
七、移交后续管理。
1. 接收方应建立健全市政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移交方应对接收方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八、总结。
市政设施的移交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希望通过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能够使市政设施的管理更加规范和高效,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顺政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1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4月10日第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顺义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更好地为生产和生活服务,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内属市政重点工程或由区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工程竣工后市政设施的移交管护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类别工程竣工后,有市政设施需移交管护的,可由建设单位与有关运行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商定。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供气等各市政专业管线,绿化,交通,公交,照明,广播电视,城市家具及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是对市政设施移交管护等管理活动的规范与限定,不涉及市政设施的产权归属界定。
属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依法将产权移交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由建设单位依照有关固定资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运行管理单位为市政设施日常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单位。
第四条区市政市容委对全区市政设施移交管护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水务、园林绿化、交通、公安、城管、环卫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移交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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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含人行道)、广场、路灯、红绿灯及其配套设施、排水管道(雨水、污水)、桥梁、排水泵站河道等。
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市政管理所是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要求于竣工后及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七、市政设施在施工前期、施工中和验收等关键工序,必须征得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
九、非我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市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第二章市政设施移交第五条市政设施工程在设施建设前应先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一)。
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
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
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具体见附件六),并提出意见。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市政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二),对于一年以后未进行移交的设施,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延期移交工程的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检测鉴定。
第六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要求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临时看管手续,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看管协议(见附件三),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临时看管竣工设施,双方在协议中将看管期间的责、权、利进行明确。
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在办理桥梁工程移交手续前,应由桥梁建设单位组织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评定桥梁的初始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标准。
桥梁评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桥梁工程,不得进行设施移交。
第八条市政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一、工程前期文件(一)立项、建设计划批准文件(二)规划许可、拨地、定桩验线资料(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二、地质勘察报告三、综合施工技术文件(一)综合施工技术文件(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三)检测结果汇总(四)工程部位质量评定表四、变更文件五、竣工图六、监理资料(一)综合文件(二)工程质量监理文件(三)工程进度监理文件(四)费用监理文件(五)合同管理文件(六)监理日志(按标段管理)(七)照片和录像(雨、污水管内部摄像资料)七、验收文件(一)竣工验收文件(二)工程总结(三)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的意见回复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市政设施移交时,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交接验收。
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设施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
对核查设施及资料存在的问题,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核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正式接收手续。
第十条交接验收合格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见附件四),并将所需的资料、设施实物转交接收方管理,设施完成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设施移交申报手续的回复时间为一周。
第十二条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养管归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养管。
第十三条对于设施存在的问题,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履行正式接收手续。
整改仍不合格的设施,将不与接收。
第十四条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市政设施的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
3.已经正式移交,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
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其抢修费用必须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与竣工资料不符的情况,由原建设单位承担所有费用。
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附件2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附件3市政设施临时看管协议甲方(项目建设单位):乙方(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丙方(设施专业管理单位):由甲方承担建设的工程事物已建成完工,甲方计划移交接收管理。
因该设施(设施保修期未到、某重大病害责任不清)根据上级指示设施必须投入运行的,尚未全部完成新建设施移交接管工作程序,依据《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甲方向乙方申请,经乙方同意,委托丙方将该设施临时代为看管,丙方实施代管,三方就该设施的临时看管签订本协议。
1.该设施临时看管有效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丙双方依设施移交、接管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等各自承担该设施临时看管有效期内的工作义务:(1)在该设施临时看管期间,甲方承担该设施的管理及运行养护责任及维修、维护工程以及材料损耗费用,由甲方负责处置。
丙方负责设施的路政执法、运营操作、生产调度。
(2)该设施临时看管期间,因外力、突发事件、不可预见产生的设施毁损,其的维修工程,由甲、乙方协调落实解决。
(3)甲方必须于年月日前完成该设施移交接管的全部工作程序。
逾期未完成,本临时看管协议自动失效,由甲方承担该设施的随后的管理及运行养护责任,并承但由此发生相关的费用。
3.其它:(1)本协议中未尽宜均依各相关协议落实解决。
甲方乙方丙方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附件5市政设施项目简述附件6市政工程建设期间关键工序一、道路1.路基(槽底)检查2.渣石回填3.结构层分层检查4.检查井、收水井、支管安装5.沥青面层检查6.竣工验收二、排水管道1.管沟开挖检查2.管道基础3.管道安装4.闭水实验5.管道回填6.竣工验收三、桥梁1.桥梁支座检查2.桥面铺装混凝土3.桥面防水4.桥面排水5.桥面沥青面层检查7.桥梁照明8.桥梁主体和竣工验收四、路灯(含红绿灯)1.所有隐蔽工程(基础、预埋件、穿管)2.线路接头、包封3.控制系统4.竣工验收什邡市园林绿化及设施交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园林绿化及设施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和园林绿化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保证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及设施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什邡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改、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成后园林绿化及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的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什邡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及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园林绿化管理所是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专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什邡市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向园林绿化及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符合有关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二、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园林绿化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三、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什邡城建档案管理要求;四、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照有关要求于工程竣工后及施工养护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园林绿化及设施专业管理单位;五、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当按建设工程合同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六、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七、园林绿化及设施在建设前期、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的关键工序,必须征求园林绿化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需要,将不予接收。
九、新开发的区域,绿化设施量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区域范围达到2平方公里,绿化建设单位应当同期考虑配备绿化养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40平米),并办齐土地及产权手续,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绿化设施养管行政管理部门。
十、非什邡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及设施需要由市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由园林绿化及设施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第二章园林绿化及设施移交第五条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在开工建设前应先向绿化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园林绿化及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二)。
园林绿化及设施行政养管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
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
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见附件六),并提出意见。
园林绿化及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养管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养管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绿化及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