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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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市政设施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的交接管理工作,明确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保证新建、改建、扩建等市政设施建成后正常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工程,建成后的设施需要财政出资负担养护管理的,其设施交接均适用本办法。
市政设施包括:道路(含人行道)、广场、路灯、红绿灯及其配套设施、排水管道(雨水、污水)、桥梁、排水泵站河道等。
第三条什邡市城市管理办公室是我市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什邡市市政管理所是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第四条我市市政设施工程由设施建设单位移交给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市政道路、路灯、红绿灯、排水管道、桥梁、河道、排水泵站的验收标准以及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市政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市政设施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设施工程竣工资料应按要求于竣工后及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前的二个月送达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五、市政设施工程应当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设施工程应按照设计图纸、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工程内容和工程范围完成工程的建设;
七、市政设施在施工前期、施工中和验收等关键工序,必须征得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八、不能满足后期设施运营、维护、管理需要的,将不予接收。
九、非我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需要由市财政负责养护管理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
第二章市政设施移交
第五条市政设施工程在设施建设前应先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填写《市政设施项目移交申请计划表》(见附件一)。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设施情况,组成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环节包括:1、参与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进行的认定。2、参与施工期间的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具体见附件六),并提出意见。
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移交。
验收合格后达到施工保修期限(一般为一年)的市政工程才具备移交条件,在工程施工保修期限满的前二个月应申请设施移交并填写《市政设施移交申请表》(见附件二),对于一年以后未进行移交的设施,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延期移交工程的重点部分提出合理的检测鉴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做出检测鉴定。
第六条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未办理设施正式移交手续而要求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可以和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临时看管手续,建设单位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管理单位签订临时看管协议(见附件三),委托专业管理单位临时看管竣工设施,双方在协议中将看管期间的责、权、利进行明确。看管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在办理桥梁工程移交手续前,应由桥梁建设单位组织对桥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检查评定桥梁的初始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原设计标准。桥梁评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桥梁工程,不得进行设施移交。
第八条市政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备齐竣工资料,报送市政设施专业管理单位。
竣工资料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工程前期文件
(一)立项、建设计划批准文件
(二)规划许可、拨地、定桩验线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招投标资料、施工承发包合同、协议文件
二、地质勘察报告
三、综合施工技术文件
(一)综合施工技术文件
(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
(三)检测结果汇总
(四)工程部位质量评定表
四、变更文件
五、竣工图
六、监理资料
(一)综合文件
(二)工程质量监理文件
(三)工程进度监理文件
(四)费用监理文件
(五)合同管理文件
(六)监理日志(按标段管理)
(七)照片和录像(雨、污水管内部摄像资料)
七、验收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
(二)工程总结
(三)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管小组参与新建设施建设的关键工序的管理的意见回复和落实情况。
第九条市政设施移交时,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交接验收。交接验收分别对移交设施的资料和设施实物进行核查,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和市政设施施工单位必须现场同步配合核查,并对核查结果予以确认。对核查设施及资料存在的问题,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送达建设单位,核查合格后,才能办理正式接收手续。
第十条交接验收合格的设施,建设单位应与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市政设施正式移交书》(见附件四),并将所需的资料、设施实物转交接收方管理,设施完成正式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设施移交申报手续的回复时间为一周。
第十二条履行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养管归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未履行正式移交手续的设施,仍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养管。
第十三条对于设施存在的问题,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将再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才能履行正式接收手续。整改仍不合格的设施,将不与接收。
第十四条在设施资料移交时,建设单位应同时向市政设施养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市政设施的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1.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设施超过保修期后,但还未正式移交,出现质量问题的,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履行维修组织义务,并立即无条件组织维修。
3.已经正式移交,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经评估认定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的,由原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并及时组织维修。为尽快恢复设施使用功能,由市政设施养管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抢修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