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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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交接程序,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干部(处级及以下)和员工因工作调动、请长假或离职前工作交接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第二章工作交接内容
第四条工作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公司物品、人员状况。
第五条业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工作职责,即移交人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
(二)业务流程,即移交人岗位日常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三)工作事项,即移交人负责的具体的日常工作事项和待办的工作事项。
(四)文件资料,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文件、档案、账册等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五)业务资源,即移交人对内业务、对外业务的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公司物品主要包括:
(一)用品,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办公用品等物品。
(二)现金,即移交人负责管理的现金及其等价物,以及移交人本人使用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等。
第七条人员状况主要包括:移交人下属或与移交人与工作相关的同事的思想、性格、能力、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交待的情况等。
第三章工作交接程序
第八条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由需移交人的上级领导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安排移交人准备工作交接。
第九条移交人在开始工作交接前,应梳理好交接事项,填写《工作交接表》。
第十条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填写的《工作交接表》,必要时作适当调整,确定《工作交接表》。
第十一条在监交人的主持下,接收人根据《工作交接表》,逐项清点确认移交人交接的工作
和物品,三方共同确定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的当前交接状态(已交接或未交接),填入《工作交接表》。
第十二条在工作交接过程中,当接收人对《工作交接表》中工作和物品不清楚时,移交人应给予明确说明,监交人应监督交接过程直到交接双方认可。
第十三条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共同当面完成工作交接后,由三方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表》送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工作交接表》原件送人事专员,由其存放入移交人个人档案;《工作交接表》复印件分别留存于移交人和接收人处各一份。
第四章工作交接的要求
第十五条接收人一般为移交人的工作接替者,特殊情况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指定的临时接收人员;监交人一般为移交人的上级领导,特殊情形可是移交人上级领导委派的人员。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的非行政、管理岗位的普通员工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可由其上级领导视情决定是否安排工作交接,若认为确无必要,可由其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即可;若认为确有必要,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七条当出现因工作调动、请假一个月以上或离职等需要工作交接时,应在确定需工作交接之日起的两日内列出《工作交接表》,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若移交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进行工作交接或当面交接,则由移交人填写《工作交接表》并签字,经监交人审核后,由监交人代替移交人同接收
人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九条若移交人属于工作调动的情况,工作交接完后,接收人对交接的工作尚有不清楚的,应及时联系移交人,移交人应积极配合接收人给予说明,直到交接清楚。
第二十条若移交人是离职者,应凭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工作交接表》,方可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人事处应在接到《工作交接表》之日起七日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企管处负责监督,公司各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
(一)当出现需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形,移交人上级领导未安排工作交接;
(二)移交人上级领导安排口头的工作交接,因工作交接不清,造成公司损失;(三)移交人因工作交接不全,造成公司损失;
(四)监交人因审核、监督把关不严,造成公司损失;
(五)接收人因未认真确认,造成公司损失;
(六)未按工作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
(七)《工作交接表》未存档、保留。
附件:工作交接表
附件:
工作交接表
记录编号:
YG-R-03037
备注:交接内容若受表格限制,可另在表后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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