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养老金制度对比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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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两国养老金制度对比的探讨

摘要: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人口增长最快的国家,而中国的老龄化社会进展速度也相当快。通过研究中日两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结构,从中日两国养老金制度的相似点和差别分析,看到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先进性及完善性,从而得出日本养老金制度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关键词:中日两国;养老金制度;对比研究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1-0046-02

一、日本养老金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主要架构

日本的养老金(年金)制度主要依照1959年制定的《国民年金法》施行,从1961年4月开始,日本所有个体经营者(包括农民)以及无业人员都参加了国民年金保险,从而实现了“国民皆年金”日本的退休养老制度主要由三大支柱构建而成,一是公共年金制度;二是企业补充年金制度;三是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

(一)公的年金

从昭和61年开始,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国民必须购买国民年金。公的年金分别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和共济组合三种组成。国民年金即基础年金,厚生年金保险包括基础年金和厚生年金,共济组合则包含了基础年金和共济年金

两种。

(二)企业年金

目的是补助公的年金,减少公的年金的负担。企业为在其公司工作的员工提供作为公司福利待遇的一种年金。企业年金包括厚生年金基金,税制适格年金和自社年金。

(三)个人年金

除了公的年金和企业年金外,觉得自己的养老无保障或是觉得公的年金和企业年金不足够的人可以根据自身要求选择自己要加入的私人年金,这就是所谓的个人年金。个人年金是生命保险公司和损害保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

二、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发展进程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社会,养老是中国社会生活的一项主要职能。中国古代的养老方式是一种“反哺式”的养老机制。也是中国古代老年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的重要机制。中国现代的养老金保障制度建立于1949年之后。新中国成立之后,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建立了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制度。195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管理制度的内容。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1957年劳动部草拟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管理的暂行规定》,适当放松了退休条件,提高了待遇标准,从此我国建立了统一的退休制度。

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主要分为城镇职工养老金体系和农村地区养老金体系两类。

(一)城镇职工养老金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在某些地区和部门开始进行养老社会统筹的改革试点。90年代,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蓝图明确的情况下,在职人员比例不断增高,退休养老金不断增加。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对养老保险进行“统账结合”的改革试点。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二)农村地区养老金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60%的人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

之一。

三、中日两国养老金制度的对比分析

(一)两国城镇居民养老金制度的差异

中国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一个先天畸形的制度,亟待

结构调整,而让事业单位加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样一个本身就问题重重的制度中去,只会让整体结构调整更加艰难,事业单位改革也会遭遇搁浅。清华大学某研究养老金的专家直言,公务员养老金过高成为众矢之的,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僵局难破,城镇国有企业职工养老金待遇逐年下降。而日本城镇养老保障制度是一个多层次有历史的体系,不同层次的制度覆盖着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不同水平的养老保障。有基础的,有补充的,这一点对中国的特殊国情尤为

重要。

(二)两国农村养老金制度的差异

由于我国政策的偏移,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欧州福利国家的困境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因此现阶段我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而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较早,受西方福利主义影响较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历程,根据现实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和改革相关规定,其农村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日益完善,较早的成为世界上社会养老保险能够覆盖全体农民的福利

国家。

四、日本养老金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政府应承担建设完善的养老金体系

我国养老金制度基础薄弱,与政府承担力度不足有极大关系。我国养老金保障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体系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地区经济落后,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有一定难度。1998年以前全国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集、保管、运营和发放全是由民政部门一家负责,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当地的民政部门又直接受制于当地的政府。因此当政府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有什么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时,有时就会要求动用养老保险基金。对这样的要求,民政部门往往难以拒绝。因此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给今后的发放工作留下了极大的隐患。所以通过比较和借鉴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以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和财政责任,政府应主动承担建设完善的养老金体系的重担,这是是非常重要的!

(二)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法律性

我国虽然这些年都在加强对养老金制度的立法性,但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而日本在养老金法律方面做得比较到位。日本的国民养老金是具有法律性,强制性的。而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不管是什么样的养老金,在我国都是自愿加入的,没有法律性,也虽然说是民主的,但这无形之中增加的政府的负担。也使得老人们晚年生活堪忧。逐渐让人淡忘了对养老金的法律意识。使得养老金制度普及难度增加。

由此来看,我国的养老年金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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