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合集下载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济政发[1986]16号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济政发[1986]16号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正文:---------------------------------------------------------------------------------------------------------------------------------------------------- 济南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试行办法(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济政发[1986]16号发布)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以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的单位和常住居民,以及进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合法经营有暂住户口的住户给予安置。

被迁户的家庭人口按户口冻结时的常住户口为准。

有常住户口而不常住的、有常住户口而无对应住房的、或只有暂住户口而无合法住房的均不予安置。

被迁户在拆迁范围外另有正式住房,全部或部分不予安置。

被迁户的拆迁安置用房,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居住面积的计算标准见附表一)。

第三条被迁户的安置去向根据建设工程性质确定。

凡非住宅建设工程和低层为公用房其余为住宅的建设工程的被迁户一律易地安置;其它工程的被迁户采取就地与易地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第四条被拆户就地安置时,原则上按原合法居住面积安置;易地安置时,对原人均居住面积不足6.2平方米的,按6.2平方米安置。

第五条对人均住房较多的被迁户应少于原居住面积安置。

就地安置时,按略高于本市近期规划的平均居住水平安置(安置标准见附表二);易地安置时,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面积,但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已享受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待遇的,按规定标准安置。

第六条对被迁户的实际安置面积比应安面积经少于1平方米内、多3平方米以内,或多于3平方米一户只安一间住房的均为正常安置;除此以外超安的部分按就地安置每平方米300元、易地安置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由被迁户职工所在单位交纳超安费,拆除私房少安的面积,按每平方米160元的标准对产权所有者作一次性补助。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对被征
地农民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益用权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合法权益的补偿标准。

2022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
格的50%进行补偿。

对于非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80%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
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特定类型的土地,补偿比例有所不同。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
东省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对于被
征收的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这些调整
和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26•【字号】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3年7月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根据2023年10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85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财政、公安、教育、民政、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

济南征地补偿规定济南征地补偿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用土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用土地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具体工作委托市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实施。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配合征地办做好征用土地的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被征地单位的组织工作,保障征用土地工作顺利进行。

市计划、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公安、房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用土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征地管理第五条市政府实施统一征用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征地事宜,不得与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统一征用土地可以通过成片征用、项目捆绑征用、单独选址征用三种方式实施。

成片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需要,大范围集中连片征用土地的行为。

项目捆绑征用土地是指政府根据建设用地报批规定,将多个项目用地捆绑后成批次征用土地的行为。

单独选址征用土地是指政府对符合单独选址条件或单独报批条件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征用土地的行为。

第七条通过项目捆绑和单独选址方式征用土地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持用地申请、立项批准文件、规划定点意见等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1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第八条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征地办在征用土地所在区域张贴市政府征地冻结通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修、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有关事宜。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2.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36000元/亩;基本农田:163200元/亩;建设用地:136000元/亩;未利用地:108800元/亩。

3.其他。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更加关注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平时的生活中,人民经常会遇到征收用地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必须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每个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补偿标准可能不同,那么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下。

▲一、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济南市征地补偿标准山东省济南市市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北至:黄河-泺口街道东边界-济青高速;东至:绕城高速;南至:绕城高速;西至:京台高速-铁路-陡沟街道郑庄村北边界-腊山街道王府庄村、大杨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大金庄村、于家庄村、彭家庄村西边界-兴福街道彭家庄村、演马村北边界-吴家堡街道西吴家堡村西北边界-美里湖街道西沙王庄村西边界-药山街道大魏社区、新徐社区西边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176000元/亩;基本农田:211200元/亩;建设用地:176000元/亩;未利用地:1408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历城区行政区界东边界;南至:巨野河街道山圈村、李家窝村、王家鹊山村、逮家鹊山村、孙家鹊山村南边界-彩石镇东彩石村、西彩石四村、西彩石五村、西彩石六村南边界-港沟街道神武村、蟠龙村、高家洼村、夥路村、有兰峪村、港沟村南边界;西至:绕城高速-济青高速-华山街道盖家沟村西边界-黄河;北至:荷花街道北边界-鲍山街道北边界-临港街道小达子营村、西折腰村、东折腰村、大张庄村、张安村北边界-董家镇张而村、王合村北边界-济青高速。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题要
按照新标准,征收搬迁费由每平方米 22 元涨到 30 元;过渡 期限内发放的临时安置费也由 22 元/平方米/月,涨至 30 元。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 宅房屋按每平方米 30 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 35 元 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发。
▲济南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济南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 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
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 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 的居民进行参考。
房子是我们生活的基础,没有房子为基础的生活是不能 算作生活的。而由于国家政府发展的需要,需要重新规划城 市用地来弥补土地的不足。拆迁就理所当然的被提上日程 了,而每个地区也会有不同的拆迁补偿标准。今天我们就来 讲讲▲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 偿; 二、货币补偿。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 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 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 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 待。在这里我只、安置费和搬迁费 ;4 、困难补 助和奖励 ;5 、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 、非住宅房屋营运 损失补偿等。 ▲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 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 ( 区片价 ) ,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 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 60%执行。河北 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 知》。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 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 值 16 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 20%归村集体所 有, 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 计算,见国土资见 (2004)238 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 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 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14 倍。此费用专款专

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制定,旨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

以下是关于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的详细介绍。

一、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的构成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房屋补偿:包括房屋征收款和过渡期房产补偿。

根据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阁楼的类型、面积及地理位置等多个因素来确定房屋征收款的金额。

过渡期房产补偿是指在拆迁后,未能立即购房或安置的被拆迁户所需支付的租金。

2、搬迁补助:根据拆迁户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包括交通、搬家、物品运输等费用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拆迁户所在地的居住情况和实际搬迁费用来确定。

3、生活困难补助:对有生活困难的拆迁户,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的物价水平、社会救助标准等因素来确定。

二、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个参考的标准:1、房屋补偿:(1)阁楼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每平方米1万元进行征收款补偿;(2)阁楼面积在50-100平方米之间的,按照每平方米1.5万元进行征收款补偿;(3)阁楼面积在100-150平方米之间的,按照每平方米2万元进行征收款补偿;(4)阁楼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2.5万元进行征收款补偿。

2、搬迁补助:(1)交通补助:按实际路程和交通工具,每人每公里0.5元进行补助;(2)搬家补助:按实际搬家费用的50%进行补助;(3)物品运输补助:按照实际物品运输费用的50%进行补助。

3、生活困难补助:(1)低保户:每人每月补助500元;(2)困难户: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三、济南阁楼拆迁补偿标准的实施在济南市实施阁楼拆迁时,补偿标准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拆迁前应进行公示公告,明确补偿标准和程序,并尽可能提前进行协商和谈判,确保被拆迁户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障拆迁户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下面是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范围和程序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济南市确定了拆迁范围,并制定了详细的拆迁程序。

拆迁范围主要包括城市改造区、城市棚户区整治区、危险房屋改造区等。

拆迁程序包括拆迁规划的编制、拆迁计划的确定、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决定的送达、拆迁补偿的协商和签订、拆迁补偿款的支付等环节。

相关部门必须按照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二、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是拆迁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国家和济南市有关规定,济南市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奖励费等。

其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按市场价值确定,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地段和地价确定,搬迁费按照实际搬迁距离和搬迁方式确定,奖励费按照被征收人的主动配合情况和社会贡献确定。

拆迁补偿标准必须合理、公正,以确保被拆迁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征收决定的公示和听证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征收决定必须通过公示和听证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和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方的意见。

公示内容包括征收决定的事项、征收范围和时间、征收户数和搬迁安置计划等。

公示的方式可以采取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渠道,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和全面。

听证是征收决定公示工作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必须组织听证会,听取被拆迁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程序必须提前通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四、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款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支付。

拆迁补偿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但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

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款支付管理制度,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安全和及时支付。

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拆迁补偿标准济南市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积淀丰厚的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而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济南拆迁补偿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首先,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

在拆迁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补助、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合理补偿。

过渡期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对于因拆迁而暂时无法居住的居民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给予一定的搬迁费用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而需要重新安置的居民,给予一定的安置费用补助。

其次,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主体是相关政府部门。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执行,确保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居民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当享有的补偿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再次,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需要公开透明。

在拆迁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公布拆迁补偿标准和执行细则,让被征收居民了解拆迁补偿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进行及时处理,确保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公平公正。

最后,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的完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在拆迁过程中,除了政府部门的执行和监督外,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体系,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关系到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和执行。

只有建立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拆迁补偿标准体系,才能够有效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中心城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或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评估或认证结果经过依法依规确认后,按照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因被补偿人不接受本补偿标准产生的评估或认证费用,根据确认结果决定支付方,如确认结果与本补偿标准一致或者低于本补偿标准,由申请评估或认证的被征收人支付,否则,由征收方支付。

3.符合《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意见》(济政发[2014]7号)规定的改造项目,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4.青苗补偿标准按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5.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补偿标准每亩超过5万元(不含)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最高标准不得超过7.2万元/亩。

6.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7.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其他电力、电信等设备设施的迁移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9.搬家费和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以人口为补偿依据的,按40㎡/人计算补偿面积。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或现房但不能及时交付使用的,被征收人需要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章丘区)说明:1.其他未列出的地上附着物参照本标准中相近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2.难以参照的以物价部门的评估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按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物价局公布的耕地综合年产值标准补偿一季。

4.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坟墓和电力通讯线路外,可实行包干方式补偿,具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一、征收目标和范围根据国家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征收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道路建设、城市更新等。

二、征收程序和政策1.征收需经过规划审批和听证程序,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征收权力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行使,征收程序需公开透明。

3.征收单位应当及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4.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补偿标准1.征收补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原值补偿、搬迁费用、过渡期租金和搬迁补助等。

3.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合理市场价值,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补偿标准的依据。

四、征收补偿方式1.征收单位应当采取协商、补偿或者支付货币等方式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房屋置换等方式进行补偿。

五、法律责任1.征收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对于违法征收和违法操作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3.被征收人享有提起投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六、附则2.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3.对于房屋征收中的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和补充相关条款。

通过制定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可以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实现城市发展与民生保障的协调共赢。

同时,需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效整合财政资源,提高征收和补偿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3】20号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规定,市、区政府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现阶段,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况,区政府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范围另行界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审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房屋征收事项。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征收工作经费。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房屋调查登记、核对相关数据;(二)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宣传、解释;(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汇总社会公众意见;(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五)实施被征收房屋拆除、渣土清运管理及公共配套设施迁移等;(六)组织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及结算相关费用;(七)涉及房屋征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测绘、评估、公证、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工作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市相关开发投资集团、各建设单位、区房屋征收部门等)应将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下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应按程序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其中,市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和济南高新区拟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区级实施的项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区发改部门负责编入区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并报市发改和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对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需要补偿的房屋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政策。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有序进行,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首先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规定,同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评估,对需要补偿的房屋进行评估,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情况等,以确定房屋的基准价值。

2. 地块补偿,对被征地的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用,并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政策。

3. 搬迁补助,对因征地、拆迁而需要搬迁的居民,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补贴、过渡性安置费等。

4.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对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其他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如临时生活补助、临时过渡性安置费等。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济南市房屋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政策的公平、公正执行。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补偿标准的公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公示房屋补偿标准,让受益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2. 补偿协商,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与受益人进行补偿协商,听取受益人的意见,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 补偿支付,一旦确定补偿标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政策的公平执行。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

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不断发展,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跟进,相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变化,及时调整本地的房屋补偿标准。

2. 实地调研,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偿标准。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近年来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拆迁工作也随之展开。

在这个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那么,济南市的拆迁补偿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
首先,根据济南市的相关政策规定,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
助和过渡补贴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和所在位置,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搬迁的居民,也会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

此外,在搬迁后的过渡期内,还会给予过渡补贴,以帮助居民顺利过渡生活。

其次,济南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会充分考虑当地的房地产市场行情和居民的实际情况,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不同地区居民的需求。

再者,济南市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也非常重视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积极与居民进行沟通和协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杜绝一切不当行为的发生,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济南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建立在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居民利益
的基础上的。

政府在执行拆迁补偿工作时,也非常重视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努力让每一位受影响的居民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希望通过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拆迁补偿工作更加顺利、公正,让受影响的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共同分享城市建设的成果。

2024年济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范例

2024年济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范例

2024年济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范例济南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甲方:济南市人民政府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中山路1号
乙方:(被拆迁人姓名)
住址:(被拆迁人住址)
鉴于甲方准备实施济南市房屋拆迁工程,拆除乙方所持有的房屋,为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范围和方式
1.1 拆迁范围:拆迁标的是乙方在房屋所在地的所有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相关建筑物。

1.2 拆迁方式:甲方将依法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方式,确保乙方合法权益。

二、房屋拆迁补偿
2.1 补偿方式:甲方将按照济南市拆迁补偿标准,对乙方进行房屋拆迁补偿。

2.2 补偿标准:甲方将参考济南市相关规定和政策,对乙方进行公正、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

2.3 补偿费用: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过渡期安置费用、搬迁费用等,具体补偿标准和费用将依据济南市相关规定确定。

三、工期和工程进度
3.1 工期:甲方将尽快启动拆迁工程,并准确向乙方告知拆迁工期。

3.2 工程进度:在拆迁工程进行中,甲方将向乙方及时提供工程进度和相关信息,确保拆迁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其他事项
4.1 乙方若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2 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接受过拆迁指导员或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并知悉了济南市房屋拆迁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30天内,若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后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槐荫区八里桥征收拆迁计划表

槐荫区八里桥征收拆迁计划表

槐荫区八里桥征收拆迁计划表
一、拆迁范围
槐荫区八里桥街道社区内的安置房屋,共计约1000户。

二、拆迁户赔偿标准
1. 拆迁安置房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安置房屋标准,拆迁户每户可获得一套安置房屋;
2. 家庭安置补偿:拆迁户每户可获得一次性家庭安置补偿,根据家庭人口数量不同,每户补偿金额不同;
3. 家具安置补偿:拆迁户每户可获得家具安置补偿,每户补偿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4. 其他补偿:拆迁户可获得拆迁费、搬迁费、精神抚慰金等补偿,具体金额根据拆迁影响程度而定。

三、拆迁安置进度
1. 签订拆迁协议:拆迁户需要在政府拆迁部门签订拆迁协议,确定拆迁日期和拆迁补偿标准;
2. 拆迁安置:拆迁户需要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拆迁部门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将向拆迁户支付拆迁补偿;
3. 拆迁完成:拆迁户搬迁完毕后,拆迁部门将对拆迁户支付剩余补偿,并完成拆迁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济南拆迁补偿标准 [篇2]农村房子是有房产证的,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规定于《房屋登记办法》中,在盖房子的时候要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盖好之后,用这两个证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

农村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政策以及拆迁补偿,具体规定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结合型补偿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核心内容:房屋拆迁法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针对拆迁补偿与安置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如下: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因地方、地段不同,标准也有所不同,以下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拆迁办。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

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

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九、建筑、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根据结构年限而定,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补偿费包括人工费、材料损失费、装饰费等,具体拆迁补偿标准如下:(一)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表1。

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房屋类别价格(元/㎡)主要条件框架610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局部框架550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砖混460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砖木310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木220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室内装修齐全,每缺一项扣除10元/㎡。

简易结构70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他楼地面、水电设施,每缺一项扣除10元/㎡。

备注一、由于农村一般无小区配套,因此上述房屋重置价格不包括小区配套设施费,若确实有则应加上100元/㎡。

二、房屋具体价格按评估确定。

三、房屋成新率:1.有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的或者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折旧评估根据房屋使用年限给予折旧,年折旧率 1.4%,最大折旧率为5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