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生产、加工、储存、流通和餐饮食品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的管理。
第二章抽样检验计划的制定第三条(抽样计划的确定)1.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包括食品类别、抽样数量、抽样地点和抽样时间等内容。
2.抽样计划应当根据食品种类的不同、区域性特点和监管重点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第四条(抽样地点的确定)1.抽样地点应选择在生产、加工、存储、流通环节以及餐饮服务场所等各个环节;根据需要,也可以在食品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处进行抽样。
2.抽样地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风险等级等因素,合理分布。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实施第五条(抽样方法)1.抽样检验应当采取随机抽样、定点抽样等方式,确保抽样公平、公正。
2.抽样时应当依法告知被抽样单位,抽样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参与,确保检验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抽样标准)1.抽样检验应当根据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相关规定进行。
2.抽样检验时,抽取的样品应当符合抽样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抽样时限)1.抽样单位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抽样检验时限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能超时。
第八条(抽样记录)1.抽样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制作抽样记录,记录抽样时间、地点、数量、被抽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抽样记录应进行归档保存,便于日后查阅和追溯。
第四章报告和处理第九条(检验报告)1.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及时输出检验报告。
2.检验报告应当如实记录检验过程、检验结果等内容。
第十条(处理结果)1.对于合格的样品,应当给予相应的荣誉表扬,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2.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节:抽样检验的范围为了保障公民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了抽样检验的范围。
根据第四十条规定,抽样检验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抽样检验涉及到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各个环节。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食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生产要求。
2.食品销售环节:抽样检验还涉及到食品销售环节,包括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食品的场所。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销售食品的场所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3.食品市场环节:抽样检验还会涉及到食品市场环节,包括传统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检测市场中食品的质量及卫生情况。
第二节:抽样检验的程序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抽样检验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规定了抽样检验的具体程序。
1.确定抽样对象:首先要确定抽样对象,即要检验的食品种类和来源。
2.制定抽样计划:根据抽样对象,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数量、地点、时间等具体内容。
3.抽样执行:在确定的抽样计划下,对抽样对象进行抽样操作,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4.样品封存:抽取的样品需要在封存的情况下送往实验室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5.检验结果:实验室完成检验后,将出具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样品的检测结果以及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第三节: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根据抽样检验的结果,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则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处理:如果抽样检验结果显示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责令生产、销售单位整改,并可能面临处罚。
3.监督检查:对不合格的样品,相关部门将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整改到位。
第四节:抽样检验的意义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出台,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公民的健康与安全。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抽样检验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进行数量抽样,并进行相关的检验、监测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抽样检验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法律诉讼、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证据。
第七条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依法执行,涉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保密工作制度,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机密性。
第二章抽样检验的程序第九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抽样检验计划,并报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定抽样检验的重点对象和频次。
第十一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抽样检验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申报信息、食品流通环节的监控信息等。
第十二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的样品进行标识、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三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和分析,并及时向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和核实,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抽样检验的具体工作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食品抽样检验所需的信息和样品。
第十七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定向抽样、随机抽样、专项抽样等方式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抽样检验的样品应当代表性,并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指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抽样范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对生产、经营、餐饮等环节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抽样数量:根据食品批次数量和抽样检验的需要,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可信度。
4. 抽样人员:抽样工作应由具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和公正性。
5. 抽样依据:抽样检验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等依据,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
6. 抽样标识:对抽样的食品应进行标识和封存,确保抽样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抽样检验结果:抽样检验完成后,应及时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8. 抽样检验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的有效实施。
总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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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2023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活动中的管理。
第三条抽样检验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样过程的客观、公正和真实性。
第四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与食品安全监控结果相互补充,是对食品安全监控的重要补充,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食品抽样检验应依法执行,不得弄虚作假、篡改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检验结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食品抽样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八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拥有专业的检验人员,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验工作。
第九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质量手册,明确质量控制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组织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专业和准确。
第十一条食品抽样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抽样检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根据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计划进行,监督计划应当在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立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重点抽样检验高风险产品和风险点,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坚持重点抽样和全覆盖抽样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抽样、封样、运输和交接。
第十六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确保抽样样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抽样要求,保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七条食品抽样检验应当由专业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素质和技术能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勞。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定期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及时报送并汇总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
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包括抽样检验的目的、范围、程序、方法以及结果处理等。
一、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食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范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食品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程序3.1 抽样计划编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前,应编制抽样计划。
抽样计划应明确抽样的食品种类、数量、采样地点、时间等,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
3.2 抽样人员资格审查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培训,熟悉抽样技术和操作流程。
抽样人员应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职业背景等。
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抽样目的,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
常用的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分层抽样等。
3.4 采样采样时,抽样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样。
采样应使用符合规定的采样工具和容器,并注意避免外界污染。
3.5 样品保存和运输采样后的样品应及时标识、封存,按规定保存和运输。
样品运输过程中要注意防止样品变质、外界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3.6 实验室检验采样样品送往指定实验室进行检验。
实验室应具备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并有资质进行食品检验。
检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3.7 结果处理和报告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根据检验结果,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四、方法4.1 常规检验方法常规检验方法是指常用的对食品指标进行检测的方法,如对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进行检验。
特殊检验方法是指对特定食品或特定指标进行的检验方法,如对婴幼儿食品中的微量元素、奶制品中的乳酸菌、水产品中的海洋毒素等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的规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本文将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抽样检验的目的和原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在于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抽样检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抽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抽样检验的程序。
1. 抽样计划的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的数量、种类和抽样地点。
2. 抽样方法的选择,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抽样目的,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3. 抽样人员的资质要求,抽样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较强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抽样技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抽样工作。
4. 抽样标识和包装,对抽样食品进行标识和包装,确保抽样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被污染和变质。
三、抽样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1. 抽样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的外观、气味、口感、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方面的检验。
2. 抽样检验的方法,根据不同食品的特点和检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如化学分析、微生物检验、感官评价等。
四、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和应用。
1. 结果的处理,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结果的应用,抽样检验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依据,也为消费者选择食品提供参考依据。
五、抽样检验的监督和管理。
1. 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抽样检验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 抽样检验记录的保存,抽样检验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地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核实。
六、抽样检验的改进和完善。
1. 抽样检验技术的研究,不断开展抽样检验技术的研究,提高抽样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抽样检验制度的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抽样检验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提高抽样检验的效率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三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能力建设,保障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强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第二章计划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数量、抽样地点和检验项目等。
第六条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综合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监督检查、舆情监测、事故处置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执行等因素。
第三章抽样第七条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第八条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遵守抽样操作规范。
第九条抽样过程中应当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样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信息。
第四章检验与结果报送第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和能力,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出具检验报告,并将检验结果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应当真实、可靠,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五章复检和异议第十三条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复检申请。
第十四条复检工作应当由原检验机构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五条复检结果应当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第六章核查处置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并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核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七章信息发布与法律责任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08•【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3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19年8月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
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文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范文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重点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和原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主要目的是确保食品安全,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进行抽样检验工作。
该办法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在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公正原则:抽样检验工作要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被抽样单位的知情同意和法定权益。
2.科学原则:抽样检验工作要依据科学的技术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实用原则:抽样检验工作要根据需要,选择有效的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保证检测结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抽样检验的主体和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主体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流通企业进行抽样检验。
在进行抽样检验之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制定抽样计划,并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检验的食品类别、检验项目和抽样数量,确保抽样检验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三、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抽样检验的程序和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抽样计划的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情况和监督需要,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样地点、时间和方式。
2.抽样人员的准备:抽样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公平。
3.抽样方法的选择: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和检验项目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过程的有效性和可比性。
4.抽样过程的实施:抽样人员应当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方法,准确抽取被抽样单位的食品样品,并填写相关抽样单据,确保抽样过程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抽样检验的范围: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样检验适用的食品范围,包括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的食品。
2. 抽样检验的程序:管理办法明确了抽样检验的程序,包括抽样地点、抽样数量、抽样方式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抽样人员的资格要求。
3. 检验项目和标准:管理办法列举了常见的食品安全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重金属等。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检验标准。
4. 抽样检验的监督和管理:管理办法明确了抽样检验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包括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5. 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管理办法规定了抽样检验结果的处理程序,包括合格、不合格、警示等处理方式。
同时,对于不合格样品的处理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6. 相关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规定了对于违反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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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版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版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抽样检验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制定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抽样检验的目的、范围、程序、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目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目的在于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抽样检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隐患,净化市场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范围涵盖了各类食品,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畜产品、加工食品等。
检验范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执行,对涉及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抽样检验。
三、程序1.抽样–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确定抽样对象、数量、地点、时间等信息。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确保公平公正。
2.检验–对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内容。
–检验过程需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执行,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结果–根据检验结果,及时制定处理意见,对合格和不合格食品进行不同处理。
–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标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执行,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
同时,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制定适应性的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确保检验工作有效开展。
五、总结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推动食品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强消费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抽样检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制度规范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版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共同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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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抽样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
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检验第二十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
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