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9页)
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通则》(下称《通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下称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监督董事会依照章程规定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监督控股公司董事、经营管理机构和排除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条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依照《通则》规定,组织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控股公司)的有关部门依照其决议具体执行监督职能。
第二章监事会体系第四条监事体系设立的基本原则:1.有效地维护股东利益;2.及时而有力地发挥监控作用;3.保障而不是妨碍决策和执行机构的正常工作;4.防止权利滥用;5.保护企业机密。
第五条监事依法由股东会推荐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议选举产生。
监事的数额和任期由公司章程决定,监事长的任期同监事任期。
控股公司总监或部门经理,经控股公司推荐,应当兼任产业公司监事。
第六条控股公司监事会与产业公司监事会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但经控股公司股东会建议,产业公司股东会同意,两个监事会之间可以建立业务关系。
所谓业务关系表明,在对本公司工作监控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另方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的监事会之间,要求协作的监事会应当出具正式公函,说明要求协助的事项,协作方监事会没有作出特别决议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协助,以保证要求方监事会实现其正常的监督职能。
第八条监事会监督职能实现的基本方式:1.召开监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违犯股东会决议、股东利益的行为,作出予以撤销、提请纠正的决议,必要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2.依照审计制度检查、督促、保障控股公司审计部开展例行审计;3.根据需要,对控股公司所投资资金运用的效果、经营管理过程及效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并以《监事会工作简报》、《监事会参考资料》的形式上报股东会或发董事会参阅。
4.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会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正确实施和有关人员正确履行职务。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完整版)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确保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监事会成员应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监事会会议的组织和议程的规定,旨在保障会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第三条监事会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的所有会议。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应提前两周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向监事会成员发出会议通知。
第五条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邮寄或传真至监事会成员的住所或办公地址。
如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监事会成员应确认收到。
第六条主席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但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事会成员。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无法参加,应提前向主席请假并说明理由。
主席应将请假情况告知其他监事。
第九条会议应当依法召集和进行,主席应当负责保证会议的公开透明和严肃性。
第十条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员,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并由主席签字确认。
第三章议程和决议第十一条会议议程应由主席根据公司需要制定,并在会议前三天发布给监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会议议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召集和主席的报告;2.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3.审议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4.审议公司重大决策事项;5.审议公司治理情况和内部控制;6.监事会工作情况汇报;7.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会议的决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一人一票,以多数人的意见决定;2.重大事项需要多数监事的同意,如涉及公司合并、分立、重大投资等;3.决议应签字确认,并在会议纪要中详细记录。
第四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原则,勤勉尽责、忠实履职。
第十五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和信息优势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参与与公司利益冲突的交易。
第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义务向股东和公司说明与公司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和其他关键事项,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提高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监事每届任期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九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05年8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完善银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结合银行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银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银行财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经营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况;2、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规范运作的情况:(1)董事会是否严格按照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和行使职权,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存在越权行为;(2)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是否按照银行章程的规定运作,是否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董事会有效履行各项职责;(3)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高级管理层会议的议题是否超出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4)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及签署、报备等是否符合规定;(5)董事会是否按规定对其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6)董事会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高级管理层是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工作细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层工作细则》等;3、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4、监督董事会是否履行银行章程规定的以下职责:(1)战略的指导;(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制订;(3)重大决策,如注册资本增减、证券发行及数额较大的贷款、投资、担保、转让、并购、资产购置、处置、核销等;(4)财务会计信息、内部控制、关联交易、外部审计师工作情况的监督、审核;(5)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监督、问责;5、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制订决策的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造成银行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积极配合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及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7、监督高级管理层经营管理行为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8、监督高级管理层追究不良资产责任人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全面建立问责制度的情况;9、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银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行使特别处置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银行利益;10、监督高级管理层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11、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章程的情况,在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以下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1)挪用银行资金或侵占银行财产;(2)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立账户储存银行资金;(3)以银行资产为银行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4)为自营业务或者为他人经营业务而从事损害银行利益的活动;(5)泄露银行的商业机密;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屈从于外部不正当干预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决策和交易;3、监督董事对银行管理进行战略决策和监控的情况;4、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经营和建立内部控制的情况;5、监督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以及非执行董事为银行工作的工作量等情况;6、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及与董事会及其成员工作交流沟通的情况;7、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是否勤勉、尽责、诚信;8、监督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银行控股和参股以外企业兼职及领取报酬(含津贴)的情况;9、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事会监督以及采纳银行内外合理化建议的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全体股东及银行利益的行为;(四)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银行的财务活动:查阅银行财务会计资料及与银行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银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银行季度、中期、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的,可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解释,也可要求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业务工作;(六)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银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七)根据监督需要对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及对银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八)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十)代表银行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十一)制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监事会其它相关制度、规则、办法;(十二)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十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十四)法律、法规、规章、银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及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依法行使的其他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査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二)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三)当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停止其行为;(四)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五)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七)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八)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九)当调査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帐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
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企业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格式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维护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第五条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
第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第十条监事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应对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或向有关机关报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目的为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行使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职责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诚信和勤勉的监督职责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是履行监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有权依法进行独立调查、取证,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第二章监事会的职权与授权第三条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本行财务;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发现本行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指导本行内部稽核部门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监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主要是召开监事会会议并形成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非现场监测、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问卷调查、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监事会有权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本行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第五条监事会职权的授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形成决议,监事会可授权监事长、监事等行使监事会的部分职权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及下设机构第一节监事会的组成第六条监事会组成监事会由9至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在监事会成员中比例均不低于三分之一第七条监事的产生方式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监事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1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程序选举、罢免和更换第八条监事的规定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监事本行外部监事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同一外部监事在本行的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外部监事不得在本行兼任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本行的整体利益外部监事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股东或者其他与本行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第二节监事长第九条监事长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十条监事长的职权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三节专门委员会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监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第十二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监督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第四节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第十四条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第四章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第一节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1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会议形式监事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通讯表决方式第二节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第十七条会议议题的确定每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前,经监事长同意确定会议议题草案后,由监事会办公室向有权提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建议的人员或机构征求意见监事会办公室整理有关人员意见后,报监事长确定监事会会议的正式议题第十八条可提出监事会会议议题建议的人员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监事会提出议案的建议:监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董事会;行长;其他监事长指定的本行股东、员工或本行机构第三节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第十九条会议召集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第二十条监事会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及时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并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监事长认为必要时;监事提议时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内容和形式监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下列内容:会议的时间和预计期限;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本行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材料及解释公布于本行官方网站或以合理方式提供书面形式指纸质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各应参会的人员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事会办公室是否参加会议第二十二条会前其他工作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负责联系会议议题的相关机构或人员提前进行会议准备第四节会议的出席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监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下列人员可列席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经监事长同意的人员第五节会议的召开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的举行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二十六条会议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主持会议的,比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主持人第二十七条会议开始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议程和表决方式第二十八条议案审议监事会会议应首先听取相关机构或人员的汇报和说明并进行讨论。
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监事主持。
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
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一)审核公司年度、期中财务报告,从监督角度提出监事会的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产质量和保值情况。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审议对董事、经营班子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五)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六)讨论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主席或⅔以上监事提议,或应公司总经理的要求,监事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一)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二)董事会成员或公司经营班子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三)对公司特定事项进行专题调研论证或请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提出专业意见。
(五)监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和其他监事参加。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列席会议。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并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但委托书中应写明授权范围。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一、前言二、会议组织1.会议召集:监事会会议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召集,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有关的会议资料。
2.会议地点:监事会议一般在公司总部会议室或者其他场所进行。
3.会议时间:监事会定期召开,通常每季度一次,重大事项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三、会议程序1.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员应当在会议开始时宣读与会人员名单,并按照会议议程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
2.会议议程:监事会议的议程应事先确定,并在会议开始前向与会人员发出。
议程一般包括会议的召开、主席报告、经营汇报、财务报告、重要事项讨论等环节。
3.发言顺序:发言顺序应按照主席指定或者根据事先登记的顺序进行,每次发言应有时间限制,以确保会议的高效进行。
四、会议决策1.决策形式:监事会决策一般采用表决形式,决策结果按照多数意见确定。
在重大事项上,一般要求绝对多数同意。
2.否决权:监事对相关事项有否决权,如涉及公司合同、担保等重大事项要求监事同意。
3.决策记录:会议记录员应当将与会人员的表决结果详细记录,并在记录中反映会议讨论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五、会议纪律1.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他人发言权,不得打断或插话他人发言,不得互相攻击或辱骂。
2.保密义务: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会议内容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会议资料。
3.请假与缺席:若有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应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不能漏席。
六、会议效率1.会议时间:会议应制定合理的时间安排,避免过长或过短的情况发生,以确保会议充分讨论并高效决策。
2.会议准备:与会人员应提前进行充分的会议准备,阅读相关资料,并就相关议题进行思考和准备发言。
3.会议总结:每次会议结束后,应当有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清单,由相关人员撰写,并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分发给与会人员。
七、会议纠纷处理1.决策争议:如对其中一议题的决策结果出现分歧,应当在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协商,及时解决决策纠纷。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都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机构,它们在公司内部负责决策、监督和监管的职能。
为了保证会议的高效进行和决策的合法性,通常会制定相应的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议的常见事规:
1. 会议召集:会议的召集一般需要提前在公司内部或向相关方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等必要信息。
2. 参会资格:会议规定了具备出席资格的成员,例如董事会规定只有董事可以参加会议,股东会规定只有股东可以参加会议。
3. 决策程序:会议规定了决策的具体程序,例如董事会通常采取表决方式,监事会可能会采取多数同意原则等。
4. 投票权:会议规定了参会成员的投票权,例如董事会规定每位董事均具有一票投票权,股东会规定根据持股比例分配投票权。
5. 记录纪要:会议进行过程中通常会有专人担任记录员,记录会议的重要讨论、决策和其他事项,并制作会议纪要。
6. 保密性:会议规定了会议内容的保密性,例如规定参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会议讨论的事项。
7. 会议决议:会议决议的通过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例如董事会决议需要获得多数成员的同意等。
这些规定可能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公司治理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可能还会引入其他的规定和要求。
对于以上三个机构的会议事规则,具体以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具有重要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在监事会议中,监事必须遵循一定的议事规则,以确保会议的有效性和决策的合法性。
下面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会议召开(一)召开原则监事会议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会议召开的原则应该是公开、公正、公正和高效的。
(二)召集人监事会议的召集人一般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监事会主席授权其他监事进行召开。
(三)召集方式监事会议应该提前向所有监事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法律文书(如相关法律法规、章程等)以及其他要求等。
(四)出席和缺席在监事会议中,所有监事都应该按时参加会议,对于有事不能参加的监事,应该提前通知主席并说明原因。
二、会议议程(一)议程制定会议议程应该事先制定,会议召开前至少应提前三天向所有监事发送会议议程,议程应该清晰明确,涵盖所有需要讨论的议题,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审议公司的财务报表,公司的业务管理情况,以及其他与公司发展相关的事宜。
(二)议程变更如果有必要更改会议议程,应该在会议之前通知所有监事,并说明更改议程的原因。
三、会议程序(一)主持人监事会议的主持人应该由监事会主席担任,如果主席不能出席,则应选择一名监事代为主持。
(二)发言权和投票权在监事会议中,每位监事都有发言权和投票权。
在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发言权和投票权。
(三)会议记录公司应该委派专人进行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程、讨论和决策内容等详细信息,记录应该准确无误。
(四)表决程序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中,表决程序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投票、口头表决或电子投票等方式。
四、会议决策(一)决策方式监事会议决策的方式应该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一般采用多数决定的方式进行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经典范文
监事会议事规则)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3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响时。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条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一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方面。
第5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提议监事的姓名。
2.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 明确且具体的提案。
5.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2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监事第三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1名职工代表监事。
第四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监事会或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七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的知情权;(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doc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股东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 (1)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 (2)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4)第一节会议的召开方式 (4)第二节会议的提案 (5)第三节会议的通知 (5)第四节会议的出席 (6)第五节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6)第六节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7)第七节会议记录 (8)第八节会议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8)第五章附则 (9)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行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本行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监事会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质询权、建议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监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监事会的构成第五条监事会由5至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可设副监事长。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部监事。
第六条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各委员1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第七条监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拟定监事的薪酬方案,向监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八条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一)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三)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四)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检查或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年9月13日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ZGZT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ZGZT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下设日常工作机构,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第四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在依前款规定发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由3名股东代表和2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 名。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满未及时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七条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如因监事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公司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的监事。
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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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监事
第四条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害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
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议事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监事会决议在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签署后即生效。
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或送达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需由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为有效。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