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于标准--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1、早期尸表检验每具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晚期尸表检验每具10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
3、早期尸体解剖每具2500元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
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有时候司法鉴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生活中可能有很多人因为司法鉴定要收费而选择了放弃做司法鉴定。
其实司法鉴定的收费根据鉴定事物的不同和地区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一、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二、鉴定原则是什么?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第七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者在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浮动幅度。
2011第1357号文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准则)
例
600 包括智能障碍评定、精神疾病医学诊断0 包括责任能力、服刑能力、性自卫能力等
民事能力评定
例
1500 包括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等
诉讼能力评定
例
1000 包括受审能力、作证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等
司法精神病因果关系鉴定 例
2000
包括精神损失、精神伤残评定、精神伤病关系 定等
备
注
精心整理
号
收费项目
计算 收费标准 单位 (元)
备
注
爆炸装置鉴定
项
2000 同上
痕迹鉴定文证审查
例
800
) 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
扫描电镜/x 射线能谱仪成
样本
460
分检验(定性)
扫描电镜/x 射线能谱仪比 组
对检验
1000
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
电镜/x 射线能谱仪成分检 样本 1200
验
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
个
850 同上
车辆痕迹鉴定
辆
1000 同上
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
组
380 同上
痕迹显现
件
400 同上
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 件
600 同上
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 件
1000 同上
常见炸药鉴定
项
1000 同上
导火索、导爆索鉴定
段
800 同上
火雷管、电雷管鉴定
段
1000 同上
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
项
800 同上
0.15%
5000-10000(含 10000) 万元部分
0.1%
10000 万元以上部分
0.08%
委托鉴
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细则(试行)
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细则(试行)机构名称:总分:内容考核内容考评方式分值评分标准得分自身建设(20分)机构负责人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合法(根据章程或授权),并依法履行职责。
查看资料3产生程序不合法的,扣1分;不能依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扣1-3分人员聘用依法聘用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助理、工作人员,并保障其合法权益查看聘用合同2聘用手续不完善,扣1分;司法鉴定人助理未按要求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者,一人扣1分;司法鉴定人助理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一起扣2分;执业场所有固定的执业场所。
司法鉴定所及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执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三室分离,并合理设置鉴定材料保管区域。
实地查看10执业面积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落实三室分离者,扣3分;未合理设置鉴定材料保管区域者,视情扣2—5分。
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和标准物质符合鉴定行业配置标准,具备必要的办公机具。
实地查看5仪器设备不符合配置标准的,一项扣1分;不具备必要的办公机具的,一项扣1分。
内部管理(15分)制度建设建立业务管理制度、外部信息管理制度、鉴定业务内部讨论和复核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和证书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制度、教育培训和业务考评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查看资料4未建立上述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每项扣1分质量管理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办法;按照要求参加司法鉴定能力验证;积极开展机构资质认证工作。
查看资料证书8未建立质量体系的扣3分,未建立质量评估办法的扣2分,能力验证未通过的每项扣2分;未通过认证认可的,扣3分。
教育培训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及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查看资料3未落实教育培训计划的,每次扣2分;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的,每人次扣1分。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豫财规[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批复(豫财规[2000]36号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豫人考[2000]21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46号)精神,考虑我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考试组织和上缴国家考试费用等实行情况,现将我省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批复如下:一、报名费,每人每科5元,为价格鉴证机构组织报名、复审的费用。
二、考务费,每人每科50元。
包括上交人事部考试中心的费用和我省考试考场租用、聘请监考人员、评卷、送卷等费用支出。
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人大发布的《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计划核拨。
四、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五、其他有关问题,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27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0]27号(见本刊2000年第6期第30页)。
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于标准--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文件--------------------------------------------------------------------二00七年八月六日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情况,现就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目、标准见附表)。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4.26•【字号】豫司文[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通知(豫司文[2011]97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为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规范化水平,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定于2011年5月至12月,在我省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此次司法鉴定规范执业专项检查活动的范围为全省司法鉴定机构。
投诉量较大、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内部管理混乱及质量评价较低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检查重点。
二、检查内容(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的情况。
重点是落实名册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标准公开、业务范围公开、执业类别公开、职业道德公开和执业监督公开要求的情况;委托协议书是否规范;主要执业类别鉴定文书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范围执业的情况;无法定原因不出庭的情况等。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违规设立接案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等。
(三)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情况。
重点是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参加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活动的情况;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等。
三、实施步骤(一)自查阶段(2011年5月初至7月底)1、各地各机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
要做好动员部署,使广大司法鉴定人充分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各项要求,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到工作中来,认真自查自纠,自觉整改提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豫发改收费〔2021〕1100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司法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公证机构依法向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二、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事项,制定政府指导价作为收费标准上限(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上限详见附件),由各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对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部分公证事项,设立阶梯递减费率。
对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同时提供按房产面积和受益金额比例两种方式计价,由当事人从低选择计价方式。
三、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
降低证明商事类、财产类合同(协议)、提存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对单套居民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单笔商事类、财产类合同等公证项目规定最高收费限额,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四、完善收费减免政策。
8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自然人首次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内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7.14•【字号】豫司文[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的通知(豫司文〔2010〕163号)各省辖市司法局、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现将《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二)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司法鉴定业务类别规范。
一、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定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通过计算机及相关技术手段和设备,对诉讼所涉及的计算机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上的数据进行恢复、鉴别和判断;或利用网络技术对通过网络进行的攻击、入侵、版权侵权等行为进行判定,为诉讼中认定事实提供电子数据证据材料的行为。
(二)上述执业类别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样式出具鉴定意见。
(三)申请设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提交的材料中应当包括:1、行业资质证书:申报单位的法人证书,该证书上写明的经营范围应具有与电子数据鉴定、计算机技术服务等相关的内容;(申报单位仅限于具备一定计算机相关技术研发能力、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特殊单位。
)2、基本仪器、设备清单及凭证:电子数据读取、恢复、鉴定等使用的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取证勘察箱系统、电子数据取证专用机、电子数据取证分析服务器、动态虚拟仿真取证系统等,电子存储介质的读取设备,鉴定专用的计算机及服务器、刻录机、打印机等;3、人员资格证书:3名以上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且执业年限5年以上的工程师;或具有计算机、网络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
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有时候司法鉴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生活中可能有很多人因为司法鉴定要收费而选择了放弃做司法鉴定。
其实司法鉴定的收费根据鉴定事物的不同和地区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在司法审判的过程当中,有时候司法鉴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生活中可能有很多人因为司法鉴定要收费而选择了放弃做司法鉴定。
其实司法鉴定的收费根据鉴定事物的不同和地区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一、河南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具体比例如下:(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二、鉴定原则是什么?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
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
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
2011第1357号文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 300 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 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计算 单位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件
㎡ ㎡ ㎡ ㎡ 总造价
收费标准 (元)
1800 800 1500 1000 800 500 800 500 800 2000 1000 1200
20
最低 1000 元
18
15
10
4%
最低 2000 元
备
注
序号 1 2 3
印章印文鉴定 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 文件制作方法鉴定 印刷机具鉴定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 朱墨或文字时序鉴定 变造文件鉴定 污损文件鉴定 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 字迹压痕显现 文书物质材料鉴定 文书鉴定文证审查 痕迹鉴定 手印鉴定
15
足迹鉴定
16
工具痕迹鉴定
计算 单位
项
项 项 件 件 项 项 项 项 件 件 项 例
序号
收费项目
58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
59 (五)
60 61 62 63 64 65
法医毒物鉴定文证审查 法医人类学鉴定 颅像重合鉴定 颅像面貌画像 颅像面貌塑像 尸骨个体识别 人类学骨龄鉴定 法医人类学鉴定文证审查
(六) 法医精神病鉴定
66
精神状态鉴定
67
刑事能力评定
68
民事能力评定
69
诉讼能力评定
枚
枚 个
收费标准 (元)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邮政
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2001〕1722号
1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1元/件日
0.5元/件日
2
三公斤以上
1.5元/件日
1元/件日
3
大宗(同一收件人5件及以上)
2元/件询收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一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6%
工程设计费
5%
五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二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河南司法鉴定事项和收费标准
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医类二、物证类序号收费项目计算收费标准备注单位(元)(一)文书鉴定1笔迹鉴定项10002印章印文鉴定项10003印刷文件同一性、同源性鉴定项1200涉及财产案件的,鉴定标的额不超过10万4文件制作方法鉴定件1200元的,按所列收费标准执行,超过10万元部分,5印刷机具鉴定件1200可酌情增加收费,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6文书形成时间鉴定项22007朱墨或文子时序鉴疋项22008变造文件鉴定项12009污损文件鉴定项120010证件、证书、票据真伪鉴定件120011字迹压痕显现件100012文书物质材料鉴定项1000(二)痕迹鉴定涉及财产案件,收费办法同上。
13手印鉴定枚800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4足迹鉴定枚680痕迹鉴定均以检材数量为单位基数,不计样本数量。
15工具痕迹鉴定个850同上16弹头弹壳痕迹鉴定枚880同上17枪支性能及致伤力鉴定支1000同上18弹道分析鉴定例1000同19枪弹检验建档支200同上20动物蹄迹痕迹鉴定枚780同上21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件630同上22钥匙痕迹鉴定件640同上23纺织品痕迹鉴定件650同上24玻璃破碎痕迹鉴定件650同上25牙齿痕迹鉴定件850同上26唇纹痕迹鉴定个650同上27皮肤纹痕迹鉴定个850同上28耳廓痕迹鉴定个650同上29车辆轮迹鉴定个850同上30车辆痕迹鉴定辆1000同上31机动车辆号码化学显现组380同上32痕迹显现件400同上33实物照片与实物同一鉴定件600同上34物体爆破(裂)痕迹鉴定件1000同上35常见炸药鉴定项1000同上36导火索、导爆索鉴定段800同上37火雷管、电雷管鉴定段1000同上38制式手榴弹、手雷鉴定项800同上39爆炸装置鉴定项2000同上三)微量物证理化检验鉴定40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样本46041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比对检组1000验42射击、爆炸残留物的扫描电镜/X 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样本120043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样本35044傅立叶(显微)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比对检验组65045偏振光显微镜检验样本200 46薄层色谱检验样本20047拉曼(激光)光谱仪检验样本40048(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样本70049(激光)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比对检验—^=1=^元糸30050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400 51裂解-气相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350 52气相色谱检验样本300 53热差、热重仪检验样本300 54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样本350 55X射线衍射仪检验样本40056离子色谱或离子色谱/质谱仪检验样本350三、声像资料类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一)电子数据鉴定元超过5个元素的,每增加一个元素加收需定量检验,每元素加收50%需定量检验,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 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1001硬盘检验GB20包括台式机硬盘、笔记本硬盘、移动硬盘2服务器检验GB30包括磁盘阵列柜、网络硬盘等3CD及DVD光盘检测鉴定片2004U盘及存储卡检测鉴定个300含SIM卡5软盘检测鉴定张1006电子设备检验鉴定个600包括录音笔、传真机、电子秤等同类电子设备7存储介质物理故障排除部件900包括调换磁头、电机;更换PCB板;坏扇处理等8手机机身检验个9009注册表检验鉴定个100010软件一致性检验鉴定100个程序行12011软件功能检验个1500按每个检验的软件收费12文件一致性检验鉴定对80013数据库数据恢复个350014数据库一致性检验鉴定对420015其他电子数据检验鉴定MB5包括网络数据包等16密码破解个150017现场数据获取GB818网络数据获取接入小时26019光盘朔源检验片60020光盘刻录机检验片800二)声像资料鉴定21录音资料中话者同一认疋人220022录音资料辨识件1200按每20分钟计收23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件2000按每20分钟计收24录音资料的降噪处理件1800按每20分钟计收25语音分析检验件800按每20分钟计收26录音器材检验件60027录像资料同一性认定件220028录像资料辨识件90029录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件1500按每20分钟计收30录像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件180031图片资料同一性认定件180032图片资料辨识件80033图片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鉴定件150034图片资料的模糊图像处理件100035人像鉴定件80036特种光学技术检验件50037多(超)光谱检验件80038计算机人像组合件50039手工模拟画像件80040手工雕塑复原头像件200041计算机模拟复原头像件1000。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洛发改收费[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30号)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认真开展好“企业服务年”活动,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价格和收费工作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活动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9〕460号)精神,我委组织开展了涉企行政事业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清理工作。
现将我市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的基本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精神,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经过认真查阅政策文件规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结合洛阳实际对涉及面向企业的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
经过清理,涉企收费项目保留113项(其中降低收费标准21项),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33项(详见附表)。
对企业反映较多的个别省定收费项目,已向省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
本次清理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后,上级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加强涉企收费管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级涉企收费项目公布后,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继续深入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涉企收费,重点清理垄断行业、中介机构借助垄断地位或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清理结果要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要坚决落实省、市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要求,对涉企收费项目中收费标准规定有上下限幅度的,统一按下限标准执行;对2009年新开工工业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省及省以下实行“零费制”,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收费。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是保证临床检验结果的准确性,避免因错误结果导致临床误诊,影响患者治疗的重要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等收费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3〕1066号)精神,结合我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实际和成本情况等,经研究,现将我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临床检验中心对医疗机构实施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取评价成本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包括了质量评价所需质控品、设备仪器及劳务等费用。
临检中心收取质量评价费用后,不得再向参评医疗机构收取其他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各临检中心可根据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服务对象,在规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单位具体收费标准。
四、临床检验中心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医疗单位/年)一全血细胞计数630元二临床常规化学720元三临床免疫学750元四临床微生物学650元五临床干化学700元六脂类分析750元七血气分析630元八特殊蛋白730元九肿瘤标志物730元十凝血实验650元十一尿液化学分析500元十二显微镜形态学500元十三PCR700元十四血站血液检验1200元——结束——。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8.12.23•【字号】豫价费字[1998]36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8年12月23日豫价费字[1998]366号)各市(地)、县物价局、司法局,济源市物价局、司法局,各公证处:为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适当调整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公证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一)证明法律行为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3)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每件收费400元;(4)证明房屋租赁每件收费200元;(5)证明赔偿协议、典当合同,每件收费200元;(6)涉及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荒山、荒地、水利设施、林木果园等承包合同每件收费50元。
河南司法鉴定事项和收费标准
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法医类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一)法医病理鉴定1 早期尸表检验具500 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
2 晚期尸表检验具1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
高度腐败尸体加收50%3 早期尸体解剖具2500死亡后24小时以内,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4 晚期尸体解剖具4000死亡后24小时以外,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5 开棺验尸具6000含照相、录像、尸表检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生前伤死后伤、致伤(死)物鉴定,不含组织学检查和毒物分析6 生前伤死后伤鉴别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7 致伤(死)物认定例1000 仅适用于单做此项鉴定8 脏体硅藻检查例5009 单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500/1000心、脑器官每例1000元,其他器官每例500元10 多器官组织学检查与鉴定例300011 病理组织切片检查张7012 特殊染色技术张100如特殊组织染色、组织化学染色、免疫组化染色、免疫荧光染色等13 电镜病理检查标本300 电镜、免疫电镜、扫描电镜等14 尸体X光检验张8015 尸体CR检验张15016 法医现场检查例1000进行现场勘验、物证搜集和现场重建工作(二)法医临床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17 损伤程度鉴定例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
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18 伤残程度评定例700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19 伤病关系鉴定例1000 同上20 诈病、诈伤鉴定例1500 同上21 医疗纠纷鉴定例4300 同上22 劳动能力鉴定例700 同上23 活体年龄鉴定例800 同上24 男性性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5 听觉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6 视觉功能评定例700 同上27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例900 同上28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例600 同上29 后期医疗费评定例600 同上30 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例600 同上31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例600 同上32 治疗时限评定例600 同上(三)法医物证鉴定33 体液斑(精斑)的确证试验样本10034 种属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0035 ABO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36 红细胞酶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37 白细胞血型的血清学检验样本80038 血清蛋白的血清学检验样本150 按照每个检验的酶型收取费用39 ABO血型的DNA检验样本50040 常染色体DNA检验样本8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同时做性别检验不另收费用41 Y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2 X染色体DNA检验样本1200 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3 线粒体DNA检验样本1500对每个样本的检验应不少于15个基因座;骨骼、牙齿、指甲要加收500元/样本44 种属的DNA检验样本100045 性别的DNA检验样本50046 动植物的DNA检验样本2000 不含人类47 其他法医DNA鉴定样本300其他未在试剂盒中包括的基因座;按每个检验的基因座计收(四)法医毒物鉴定48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样本30049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检测样本30050 毛发中滥用药物定性分析样本·目标物12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1 毒物、毒品定性分析(体外)样本·目标物8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2 常见挥发性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3 常见有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4 常见无机毒物分析样本·目标物10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55 常见动、植物有毒成分分析样本·目标物2100 需定量分析,每样本·目标物加收50%(五)法医人类学鉴定56 颅像重合鉴定例120057 颅像面貌画像例100058 颅像面貌塑像例50059 尸骨个体识别例100060 人类学骨龄鉴定例1000(六)法医精神病鉴定需要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检查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应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另行收取费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豫计收费[2003]139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豫劳社[2002]69号)收悉。
为了保证对伤病职工劳动能力及伤残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收取劳动鉴定费的标准为: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二、劳动鉴定过程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申请者进行病种体检项目内的常规检查,不得另外收费。
对确须开展病种体检项目外的检查,按当地现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否则,交费人可以拒付,并向财政、价格、纠风办等部门举报。
四、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政府豫政[2002]27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并按照省财政厅、监察厅、计委、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票款分离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财规[2000]24号)要求,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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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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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八月六日豫发改收费[2007]1160号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
关于公布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
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邓州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局,各省管司法鉴定机构:
为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行为,根据《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试行情况,现就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各类司法鉴定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具体项目、标准见附表)。
并严格按照《司法鉴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按照相应的业务种类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鉴定类中介服务收费,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和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受理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发票。
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的差旅费、资料邮寄费等费用,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人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退还预收的全部费用;非因司法鉴定机构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双方协商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因委托人原因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凭法律援助机构或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受理,并予以减收或免收费用。
七、司法鉴定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交中文鉴定文书三份,如果委托方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提供外
文本的,另加收工本费,鉴定文书每份不超过20元,译文费每份不超过50元。
八、新增类别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暂由鉴定机构制定试行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备案。
一年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定正式标准。
九、司法鉴定机构收费前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明码标价。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十、本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
附件: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
河南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