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doc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见附件) 的细化和补充, 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_组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単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 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 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単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 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负责. 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 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査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 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日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 (市做业主) 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 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 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入、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 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 D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同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 )投标行为评价。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项目质量: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质量,包括工程结构的牢固稳定性、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工程质量验收等指标。
2. 工期进度: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工期管理能力,包括合理的项目计划安排、施工进度的控制、提前或延期完成工期等指标。
3. 施工安全: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包括遵守安全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的危险源控制等指标。
4. 环境保护: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能力,包括符合环境法规规定、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控制、环境监测等指标。
5. 技术能力: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设计能力、施工技术水平、技术创新等指标。
6. 经济效益:评价单位在过去的项目中的经济效益表现,包括项目的投入产出比、成本控制能力、施工成本变动等指标。
以上是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一般规则,具体评价指标和权
重可能会根据具体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评价结果将会影响到公路建设单位在今后的招投标中的竞争力及信誉度。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标准;(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2月底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于3月底前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全国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一、背景与概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旨在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与等级划分,为监管部门、招投标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参考。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应包含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等级划分标准。
二、企业基本信息1. 企业名称:必须明确企业的全称,包括注册名称和常用简称。
2. 经营状态:包括营业中、停业和注销等状态。
3. 经营范围:详细列出企业的主营业务范围。
4. 注册资本:明确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
5. 成立日期:标明企业的成立日期。
6. 法定代表人:显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 联系方式:提供企业的联系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等信息。
三、信用评价指标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项目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信用评价指标:1. 财务指标- 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占总资产比例,资产负债率越低,代表企业财务状况越稳定。
- 资金流动性:评估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
- 盈利能力: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如净利润率、营业收入增长率等指标。
高盈利能力代表企业经营能力较强。
2. 项目管理能力指标- 施工项目进度:评估企业施工项目按计划完成的能力,包括按期竣工率和工程进度控制指标等。
- 施工项目质量:审查企业施工项目的合格率和投诉率等指标,高质量代表企业承诺能够提供稳定的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指标- 工程质量评估:评估企业过去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表现,包括质量合格率、事故率等指标。
- 完工工期评估:评估企业过去项目的完工工期表现。
4. 社会责任指标- 安全生产记录:审查企业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的安全事故记录,低事故率代表企业具备较好的安全责任意识。
- 税收缴纳情况:评估企业的纳税记录,如纳税金额和按时缴纳纳税的能力等。
四、评价等级划分标准根据信用评价指标的综合得分,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不同档次,并给予相应的评价等级。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项目信息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本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以下信息:1.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4. 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除外)。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三)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四)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
附件2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一、单项评价: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 i i A T 1100,其中,i 为不良投标行为数量,A i 为不良投标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企业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n i i B L 1100,其中,i 为不良履约行为数量,B i 为不良履约行为对应的扣分标准。
二、省级综合评价:企业在我省投标行为评价得分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计算公式(倒权重计分法)为:投标行为评价得分:∑∑===n i n i ii iT T 11/ (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 =1、2、…n ,T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得分,且T 1≥T 2≥…≥T n )算例:企业6次投标行为评价分为90、90、95、85、98、99,则:企业投标行为分T =(1×99+2×98+3×95+4×90+5×90+6×85)/(1+2+3+4+5+6)=90.5。
履约行为评价得分:∑∑===ni n i ii iL L 11/ (L i 为施工企业在某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值,i 为企业在不同合同段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得分名次,i =1、2、…n ,且L 1≥L 2≥…≥L n )算例:企业共有4个合同项目,履约行为分分别为100、90、100、80,则:企业履约评价分L=(1×100+2×100+3×90+4×80)/(1+2+3+4)=89.00施工企业在我省综合评分:X =a T +b L -∑=n i 1Q i(企业投标行为评价得分为T ,企业履约行为评价得分为L ,Q i为其他行为对应扣分标准。
a、b为评分系数,当评价周期内企业在我省只存在投标行为评价时,a=1,b=0;当企业在我省只存在履约行为评价时,a=0,b=1;当企业在我省同时存在投标行为评价和履约行为评价时,a=0.2,b=0.8)。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一、背景介绍随着交通建设的发展,公路施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秩序,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需要建立科学、公正、合理的信用等级评价规则。
## 二、评价指标### 2.1 项目成果项目成果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价项目成果时,应根据项目的规模、质量、进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将项目分为五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
### 2.2 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反映了公路施工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表现。
评价信用记录时,应考虑企业是否按时履约、履行合同义务等方面的表现。
信用记录分为四个等级:良好、一般、差和极差。
### 2.3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关键指标之一。
评估安全生产时,应考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是否存在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情况。
安全生产分为五个等级:非常安全、安全、一般、不安全和非常不安全。
### 2.4 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估经济效益时,应考虑企业的资产状况、盈亏情况等因素。
企业经济效益分为五个等级:良好、一般、亏损、严重亏损和破产。
### 2.5 高级管理人员素质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关键指标之一。
评估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时,应考虑他们的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和差。
### 2.6 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
评估社会责任时,应考虑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是否参与公益事业等方面的表现。
社会责任分为三个等级:高度履行、一般履行和未履行。
## 三、评级标准根据以上指标的评估结果,可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评级标准如下:- A级:在所有评价指标中,均达到优秀或良好水平的企业。
- B级:在大部分评价指标中达到优秀或良好水平的企业。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
安徽省建筑企业信用评分内容和评分标准企业信用分由企业基本信用分和企业项目信用分构成。
一、企业基本信用分企业基本信用40分,由企业初始分、企业动态分、企业突出良好行为信用分和企业严重不良行为信用分构成(见附表1: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用评分内容和记分标准)。
(一)企业初始分初始分20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企业均可获得20分初始分。
外省进皖企业,均直接获得20分初始分。
(二)企业动态分动态分20分,根据企业资质等级、企业产值、科技创新、外埠市场开拓等评定。
外省进皖企业,初次备案的,动态分为0分;已经备案的,动态分比照本省同等同类企业考核,但外埠市场开拓不计分。
(三)企业层面突出良好行为信用,最高加10分。
由企业对社会贡献、取得的奖项和受政府表彰构成。
(四)企业层面不良行为信用,最高扣10分。
主要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引起较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秩序;建设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严重不良行为。
二、企业项目信用分企业项目信用分由企业所有单个项目信用分的平均分构成。
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见附表2-5)。
(一)单个项目良好行为信用分。
良好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二)单个项目不良行为信用分。
不良行为信用分60分,由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20分)、质量行为(20分)、安全文明施工(20分)构成。
(三)单个项目信用分评定。
(1)单个项目良好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分别按实际发生累加计算;每部分行为信用分不得超过20分上限值。
(2)单个项目不良建筑市场(含招投标)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用分。
按如下公式计算:单个项目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不良信用分值=(实际所检查项目的信用得分总和/实际所检查项目的应得信用分总和)*20。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附件1为(行为代码GLSG2-1)(满分GLSG2-5)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不良行为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5分/次 15分/次条文说明行为代码 GLSG2-5-15 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GLSG2-5)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 GLSG2-5-16 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 GLSG2-5-17 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每项工程实施前,未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 GLSG2-5-18 底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 GLSG2-5-19 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 GLSG2-5-20 用要求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GLSG2-5-21 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GLSG2-5-2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GLSG2-5-23 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 GLSG2-5-24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GLSG2-5-25 继续进行生产;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GLSG2-5-26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分/次 2分/次 1分/次 3分/次 2分/次 2分/次 2分/次 10分/次 15分/次 15分/次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评定内容行为代码不良行为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未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范围施工现场防护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未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落实人员、器材,组织演练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办理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施工产生的废渣随意堆放或丢弃,废水随意排放施工中破坏生态环境施工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生活区、办公区设置杂乱,卫生环境差建设项目出现突发事件,拒不执行应急或救援任务乱占土地、草场临时占用农田、林地等未及时复垦或恢复原状未按要求签订廉政合同违反廉政合同因施工企业原因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造成严重影响的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10分/次条文说明被项目法人或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有安全生产问题并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 GLSG2-5-27 GLSG2-5-28 GLSG2-5-29 GLSG2-5-30 GLSG2-5-31 GLSG2-5-32 GLSG2-6-1GLSG2-6-2 GLSG2-6-3 社会责任 GLSG2-6-4 (满分10, GLSG2-6-5 扣完为止。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交建(2024)65号)各市(省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控股集团、省港航集团、省引江济淮集团,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长三角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压实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推动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省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4月17日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港口、航道、船闸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依法承担本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公司或者项目代建单位等各类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建设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建设单位发生严重不良行为,开展动态信用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分为单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和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两部分。
其中单个项目管理机构评分内容包括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及其他行为等内容;建设单位综合信用评价由单个或多个项目管理机构信用评分按照投资额加权平均得分、奖励分和其他行为分等三部分构成。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措施和原则,增强公路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增进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措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措施》和《有关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旳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原则规范、协议文献等,按照评价原则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旳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旳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旳原则,评价成果实行签认和公告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监督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原则;(二)指导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三)对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六条省级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旳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重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细则并组织实行;(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旳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部门、机构旳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旳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很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旳根据为:(一)交通运送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成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工作中旳正式文献;(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成果;(四)司法机关做出旳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旳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旳有关资料。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作用信息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或登记注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安徽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省道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的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维护工作。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指导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四)发布以下信息:1.在本省工商注册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信息;2.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企业的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3.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国家、省审批或核准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项目信息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本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建立和完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三)发布本省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以下信息:1.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2.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省级信用评价结果;3.公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4. 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高速公路除外)。
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根据需要,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三)按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国省道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四)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动态核查和投诉举报的查处等工作。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完整版)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办法
附件二: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办法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主要分为投标行为、合同履行、施工管理和社会责任四个方面。
以上四个方面中,共包含15个评价指标,总分 1500分。
各评价分值及评分标准如下:1、投标行为( 240分)指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术,书面提出自己的报价及相应条件的行为。
指标 1.1:满分 80分。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是否积极响应、配合招标人的各项要求。
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具体表现在:1无故不参加现场勘察和标前会议;2同一次招标中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第 1、4点每出现一次减 10分;第 2、3每出现一次减 20分,扣至 0分为止。
3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4通过资格审查无故不参加招投标或其他建设单位认定的情况。
指标 1.2:满分 80分。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指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及时告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情况下放弃。
评分依据评分标准企业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及时告知招标人或代理机 构的情况下放弃投标无故放弃投标一次,扣40分。
指标 1.3:满分 80分。
有无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指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在接到中标通 知书后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评分依据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在接到招标人中标通知书后是 否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评分标准无故放弃一次投标资格扣80分。
2、合同履行( 440分)指企业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合同的履行能力。
指标 2.1:满分 80分。
人员到位,指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 程技术员、安全生产负责人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到位及更换情况。
评分依据评分标准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 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否按 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及更换 情况。
项目经理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减10分,实施过程中每更换一人次减 5分;技术负责人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减 6,实施 3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4分,实施过程中每更换一人次减过程中每更换一人次减不能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减 分,扣至 0分为止。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 .doc
〔2014〕第10期教育动态东兴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徐炼英到三中调研指导工作6月5日上午,东兴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徐炼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倪轮,区政府副区长周忠勇到内江三中调研指导工作。
在内江三中,徐区长察看了校园环境,学校设施设备,重点对三中作为高、中考考点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了指导。
查看中,三中校长杨学富汇报了该校的发展情况。
徐区长对学校的办学历史和取得的成就给予高度评价,对学校坚持质量提升和特色发展给予充分肯定。
对学校目前所面临的困难,她指出,要加大对三中的支持力度,切实帮助三中解决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希望学校要从自身的发展中寻找原因,更新理念,要用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克服学校自身发展中的问题。
一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提升教育质量;二要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突破生源瓶颈;三要在困境中提振信心,坚定目标,用自身的不懈努力和执着追求,给学生以成功,给老师以骄傲,给家长以希望,给社会以憧憬。
(局办、三中)东兴区开展中小学后备干部培训为切实加强对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后备干部的综合素质。
东兴区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中小学后备干部培训,来自区内42所学校的64名中小学后备干部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分为集中学习、自学调研、交流总结三个阶段,重点培训“管理心理学”、“教育改革与发展”、“学校管理”、“后备干部的基本素养”、“干部的成长”、“教师人力资源开发”、“校园儿童权力新探”、“教师礼仪常识”等八个方面的专题,切合学员实际,深受学员欢迎。
通过培训,使全体后备干部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增长见识、学到方法,开阔思路、拓展视野,形成很好的教育管理思想及理念。
(进修校)基层动态阳光学校依托教育信息化革新教学模式6月19日,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的评估小组,对阳光学校进行教育信息化工作督导评估。
评估小组通过查看现场、查资料和网站、召开师生座谈会,深入了解了该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充分肯定了阳光学校在大力推进教学模式革新做出的努力和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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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养护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本市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指导和组织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按本细则确定的评定标准,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汇总;(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各市报送的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结果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高速公路招标人及项目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及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信用评分,并将评分及有关资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第九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同一家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的省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二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采取日常建设管理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检查。
其中定期检查可邀请有关行业监管部门派员参加,原则上每年5-6月和11-12月各组织一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管理权限和项目建设情况,对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及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依据,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本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评分。
(四)省级综合评价。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省公路公路机构、各高速公路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单位等报送的有关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分资料,在审核汇总及分析计算的基础上,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于3月底前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并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于每年1月开展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及其它行为进行评分,并于2月10日前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评分及相关材料报省公路管理机构;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各市报送的评分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将汇总结果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单位及招标人,根据职责于每年1月开展对本单位管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投标行为进行评分及汇总,并于2月20日前将评分及相关材料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上旬,完成信用评分审核计算及综合评价等级审定工作,并于3月下旬公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同时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上报。
第二十条对仅有投标行为评分的施工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行为直接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本省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自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省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被行政处罚限制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D级施工企业,在处罚期内不参与年度信用评价;行政处罚期满后,暂按B级信用等级确定,待下一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连续两次在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二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一)本省公布的公路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范围。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其他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本省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无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二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在本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
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省最近一次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在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
对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单位,可通过资格审查优先通过、适当减少投标或履约担保金、适当增加投标机会或奖励信用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和褒奖;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单位,在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列明信用奖惩的具体规定,资格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列明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对不良投标行为及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一经发现,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结合检查督查工作,不定期对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
发现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缺乏管理,或对施工企业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则责令招标人或项目法人进行整改,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