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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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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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治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差不多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差不多医疗等任务,同意乡村两级卫生气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第三条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目标
第四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治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操纵严格,可稳步连续进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证。
第五条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进展的步伐。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专门大改善。建设完成后,完全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差不多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差不多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
(三)临床科室齐全。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
(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超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
(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每个项目单位建成许多于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或3个以上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中医药治疗率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
(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医疗费用得到操纵,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
(七)中药配制能力得到提高。中药房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药饮片满足中医临床用药要求;依照需要开展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达到相关标准;
(八)中医药新技术引进和开展能力不断增强。能针对本地区的要紧疾病引进消化吸取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
(九)连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能组织实施中医药连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连续教育,成为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育基地;
(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
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章建设原则
第六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县中医医院布局,对符合差不多建设条件的,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县中医医院建设与进展。
第七条完善功能,发挥特色。加强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差不多用房及保证系统、行政治理和院内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成预防保健、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污水污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差不多满足当地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要。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当地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推广适宜技术、实施连续教育等的需要。
第八条明确标准,规范建设。县中医医院建设要依照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操纵新建项目。
第四章建设内容与标准
第九条县中医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宜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测算。建设项目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进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十条县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差不多用房及保证系统、行政治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18)第十七条规定的指标(见表1)。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应按照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大小设置。规模较小的民族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
表1 县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
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县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一条县中医医院差不多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18)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见表2)。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依照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表2 县中医医院差不多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
注: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依照不同地区和县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二条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18)执行(见表3)。
表3 县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县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人标准另行增加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