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附件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投资计划表xls
1100 100 1000
50
70
100
住院楼、门诊 医技综合楼
新建
7500
7500
1875 100 1775
100 100 310
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楼
新建 1900 1900
252 160 92
10 咸阳市淳化县中医院
20
950
80 70 80
综合楼
新建 4000 4000
500 160 340
11 咸阳市泾阳县中医院
40
5222
1620 100
90
153
住院楼、手术 改扩
室
建
3069
699
2370
240 160
80
120
渭发改发 [2010]209号
14 渭南市蒲城县中医院
76
15000 800 374 80 400
医技楼
新建 3960 3960
688 160 528
400
渭发改发 [2010]199号
15 安康市旬阳县中医院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投资计划表
序 号
单位
县级医院基本情况
辖区人 口
现有业务 用房面积 (M2)
其中: 危房面
积 (m2)
病床 数
病床 使用
率
现有 人员
数
建设内容
建设 性质
规划建设规模(m2) 合计 新建 改造
规划投资建议(万 元)
合计 省级 市县
建成后 病床数 (张)
备注
合计
983.1 89189 10645 2245 2135 2855
50
95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2.18
•【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66号
•【施行日期】2023.12.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
“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23〕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开展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推动所有县级中医医院提高中医特色优势专科服务能力、急诊急救能力和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按照县级中医医院“两专科一中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标与要求,做好项目申报、项目建设、评估验收等组织实施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结果,不断健全管理机制,提升项目实施质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3年12月18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基础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基础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基础上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卫生局(中医局),各级中医机构:现将《关于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具体实施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中医管理局联系。
2014年12月1日关于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2014〕67号)精神,落实新医改关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和《河南省县级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结合我省中医事业发展实际,现就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设目标县级中医院是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的龙头,是提供中医药诊疗服务的重要平台,是广大群众寻医问药不可或缺的中医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意见要求,“十二五”以来,我省借助国家实施县级医院建设项目的机遇,重点增加了对县级中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以集中力量建设100所县级中医院。
通过新建扩建病房、门诊、医技等业务用房,配置必要和适用的医疗设备,彻底改善基层中医机构医疗服务条件,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与水平,将重点扶持的县级中医院建成符合标准、特色突出、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二级甲等中医医院。
二、指导原则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要遵循总体规划,科学布局,符合标准,完善功能,突出特色,体现前瞻的原则。
中医医院的总体规划、单体设计、投资规模、床位设置等要根据国家标准规范科学谋划,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要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使中医医院的发展建设符合卫生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趋势相适应,与人口数量和区域位置相适应,与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相适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国卫基层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建设,是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构建分级诊疗秩序的重要举措。
自2019年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不断探索,取得积极进展。
为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深化“三医”联动改革,围绕“县级强、乡级活、村级稳、上下联、信息通”目标,通过系统重塑医疗卫生体系和整合优化医疗卫生资源,推进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和县乡一体、乡村一体,加快建设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大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让群众就近就便享有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为健康中国建设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到2024年6月底前,以省为单位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
到2025年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取得明显进展,支持县域医共体建设的组织管理、投入保障、人事编制、薪酬待遇、医保支付等政策进一步完善;力争全国90%以上的县(县级市,有条件的市辖区可参照,下同)基本建成布局合理、人财物统一管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分工协作、服务连续、信息共享的县域医共体。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任务,接受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第三条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目标第四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控制严格,可稳步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障。
第五条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
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很大改善。
建设完成后,彻底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三)临床科室齐全。
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为指导各地做好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专项建设方案编制和项目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2.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院建设指导意见3.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4.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5.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附件1县医院建设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医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龙头,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主要负责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并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
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卫生支农工作,可以承担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第三条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政府投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人才培养等多种措施和手段,大幅度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功能,原则上县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达到二级甲等,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的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县医院建设项目。
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
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级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债项目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除西藏外)的国家级重点扶持县、省级重点扶持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
第三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药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计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发改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第五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级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七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本指导意见、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基础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
三、建设内容与标准第八条建设主要内容是业务用房改造、扩建和基本诊疗设备(含中医药特色诊疗设备)配置。
县级中医院建设政策和标准解读
县级中医院建设政策和标准解读县级中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十二五”规划和“医改”的大形势下,政府对县级中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哪些相关政策?县级中医院的建设标准有哪些,执行情况如何?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国家保护和扶持县级中医院建设,鼓励中西医结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09至2011年重点抓好五项改革,其中第三项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具体做法有:——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中央重点支持2000所左右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包括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并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
在这样的大形势下,县级中医院的硬件设施建设和医疗水平的发展都面临着新的历史机遇。
关于中医院的发展方向,早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该条例对我国中医院的发展进行了明确定位,那就是: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条例还要求,“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
作为中医院组成部分的县级中医院,也应该按照条例的要求,在突出中医特色的同时,积极借鉴西医的技术手段,使中西医有机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将传统中医提升到新的层次。
这种发展思路在县级中医院的相关建设标准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例如《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县中医医院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卫规财发[2006]340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06年8月29日以卫规财发[2006]340号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和深化改革,完善县医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两大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使其具备作为全县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条件,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三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论证确定,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第四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县医院布局应根据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
在此基础上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凡基本达到标准的县医院不再建设。
第五条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
县医院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要满足当地医疗卫生需求。
第六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县医院建设要根据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同时配备必要的设备。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五篇范文)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五篇范文)第一篇: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发布单位】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8-29 【生效日期】2006-08-2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卫生部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简称项目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县中医医院基本功能需要,发挥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第二条项目单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是,中西部地区的贫困县、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当地人口在20万以上、现有床位40张以上、存在业务用房缺口、中医药特色明显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中西部地区中现有床位25张以上的民族医医院;东部部分地区的少数困难县的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
第三条第三条建设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力度和深化改革,改变项目单位业务用房不足、房屋破旧和基本医疗设备短缺的现状,使其就医环境和医疗设备条件与基本功能和承担任务相适应,为基层中医医院继承发展中医、民族医提供必要的条件,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第四条第四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论证确定,纳入国家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县中医医院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原则第五条第五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中医医院,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标准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六条第六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关于开展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关于开展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8.09•【文号】国中医药规财便函[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关于开展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规财便函〔201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中医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的保护与继承,不断推进中医药的发展与创新,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按照《规划》总体部署,共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45.3亿元,支持16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313所地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建设。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含基地建设项目,下同)执行情况和取得的建设成效,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定于近期开展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执行评估目标通过开展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评估,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查找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督导项目加快建设并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中医药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为“十二五”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具体目标为:1、全面掌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建设进展情况;2、全面掌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3、掌握和分析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产生效果和效益;4、了解和掌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以及继承与创新情况;5、了解重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并对“十二五”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执行评估主要内容(一)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调查由16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按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情况调查表》(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经项目单位和负责人签章后及时上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中医医院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医医院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中医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医医院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审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中医医院建设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二)公开透明原则:加强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专款专用原则:确保建设资金专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四)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中医医院建设资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银行贷款;(四)其他合法途径。
第五条资金筹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六条中医医院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投资;(二)设备购置、更新;(三)基础设施建设;(四)人才培养和引进;(五)科研创新;(六)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第八条资金支付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安全、便捷的支付方式,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监督与审计第九条中医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第十条建设资金的监督与审计工作由医院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医院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二条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在资金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挪用、侵占、浪费建设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中医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1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为明确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和要求,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建设工作,发挥最大投资效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指导意见所称重点中医医院,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局组织遴选并重点支持建设的省市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
第三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加大投入、改善条件、发挥特色、创新机制,优化拓展中医医院功能布局,促进临床科研有机结合,全面提升中医医院临床服务水平与传承创新能力,支持重点民族医项目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弘扬中医药文化,带动和推进全国及区域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
第四条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依托区域乃至全国有影响力、中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综合实力强的中医医院,进一步强化中医药防治重大疑难疾病能力,探索中医临床学术发展路径,培育高水平中医临床人才,创新中医临床诊疗模式,完善传承创新支撑条件,使之成为全国及区域重大疑难疾病中医药诊疗中心、中医药学术传承与人才培养中心、中医药成果转化推广中心。
第二章具体建设目标第五条通过建设,使建设单位达到:功能布局优化、设施设备先进、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优良、中医药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模式机制创新、适应群众需求,具有很强的中医临床服务能力和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成为在中医药传承创新工作中发挥龙头作用的中医医院。
第六条通过建设和相关项目的实施,每个建设单位预期取得以下成果:(一)重点建设4个中医药(含民族医药)特色优势明显和社会急需的重点专科,专科诊疗重大疑难疾病的水平和临床疗效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并形成可推广的中医临床诊疗方案。
(二)建立完善中医临床传承创新平台,形成临床科研有机结合机制,大幅提升中医临床研究能力与水平。
(三)通过开展多专业联合诊疗、中医综合治疗、经典病房等探索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中医诊疗模式。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村卫生室基本功能需要,发挥资金最大的投资效益,特制定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偏远、民族、边境、贫困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村卫生室建设,引导各地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健全村级卫生服务机构,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
第三条指导意见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经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卫生厅局列入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村卫生室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四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配置由省级政府负责落实。
二、村卫生室功能第五条承担规定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
三、建设原则第六条一个行政村只建设一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村原则上不支持建设卫生室。
各地可因地制宜,邻近行政村共建一所村卫生室。
第七条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第八条中央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设符合安排范围内的部分行政村卫生室,其中优先安排尚无医疗点的行政村村卫生室建设。
四、安排范围第九条中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少数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以及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流行地区的行政村卫生室建设。
五、房屋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第十条房屋建设标准:每所村卫生室按不超过60平方米建设,不设病床。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下表选择装备。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品目六、建筑要求第十二条村卫生室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十三条按诊断、治疗和储药功能分开设置。
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应考虑满足耐久、防火、抗震、建筑节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2008年中央补助广西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08年中央补助广西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下发的《2008年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通过相关基本设备设施的配备和人员培训等措施,建立一批设施齐全、设备良好、人员结构合理,在中药采购、验收、储存、炮制、调剂、煎煮等环节实行严格科学化管理,药品质量可靠,功能健全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使县级中医医院的特色优势更加突出,广大农民群众能够享受到更多更好更安全的中医药服务。
具体目标包括:(-)通过项目实施,建立一批能较好满足中医药临床需要,标准化、规范化的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并在全国发挥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培养一批中药饮片炮制和调剂人员,提高中药饮片炮制和调剂水平。
(三)制定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规范。
(四)提高县级中医医院中药饮片质量管理水平,促进中医临床疗效的提高。
二、项目范围及内容(-)项目范围在我区选选13个县级中医医院作为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具有较好的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的条件;运行机制良好,管理科学规范,服务质量优良。
2医院中药专业人员占全院药剂人员比例60%以上;中药房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中药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
3医院拥有独立的中成药及中药饮片调剂室和库房。
(二)项目内容L人员培训:项目单位选派的2名药师以上职称炮制人员和6名调剂人员到省级以上中医医院进修和培训。
炮制人员进修时间为半年,进修费用为5000元/入;调剂人员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费用为3600元/人。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药事法律法规和中药采购、验收、储存、炮制、调剂、煎煮等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监测控制等。
2设备配置:项目单位参考设备备选品种,根据中药储存、中药调剂、中药煎煮、临方炮制需要,按照填平补剂的原则配置必要的设备。
三、项目组织实施(一)组织形式1、自治区卫生厅按照国家制定的项目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连选申报工作,并与市卫生局和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县级中医医院中药房建设项目协议书》,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doc附件县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治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满足群众中医药医疗保健以及差不多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发挥最大投资效益,依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制定县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第二条县中医医院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地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龙头,是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承担农村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差不多医疗等任务,同意乡村两级卫生气构的转诊,承担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民族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
第三条县中医医院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目标第四条通过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加强治理,使建设单位成为适应群众需求,建设规模适度,设施设备齐全,服务功能完善,人员结构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专科(专病)优势明显,疗效水平较高,服务质量优良,运行机制良好,费用操纵严格,可稳步连续进展的综合性中医医院,为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弘扬中医药文化,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提供良好保证。
第五条通过项目建设,县中医医院要达到以下目标:(一)医院规模适当,适应社会进展的步伐。
能满足本地区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需求;能够承担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和适宜技术推广、乡村中医药人员培训及业务指导等任务;(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专门大改善。
建设完成后,完全改变房屋不足与陈旧、差不多医疗设备短缺的状况,达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设备配套,环境优美,能够适应临床业务需要和差不多满足人民群众对就医条件的要求;(三)临床科室齐全。
具有中医特色的临床科室达到10个以上(中医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骨伤科、眼科、针灸科、推拿科、肛肠科、皮肤病科等),有条件的一级临床学科进行二级专业分科;(四)综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中医药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显著提高,防治重大疾病、慢性病的能力明显增强,在传染性疾病和地点病防治中能更好地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急诊急救能力提高超显,成为当地急诊急救网络的重要成员单位;(五)中医药特色优势更加突出。
每个项目单位建成许多于1个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或3个以上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中医药治疗率或中西医结合治疗率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10%;(六)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医疗费用得到操纵,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低于同级综合医院水平;(七)中药配制能力得到提高。
中药房建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药饮片满足中医临床用药要求;依照需要开展中药制剂室建设,中药特色制剂的质量和配制水平明显提高,达到相关标准;(八)中医药新技术引进和开展能力不断增强。
能针对本地区的要紧疾病引进消化吸取中医药科研成果,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九)连续教育能力得到加强。
能组织实施中医药连续教育项目,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中医药连续教育,成为本地区中医药连续教育基地;(十)人员结构更趋合理。
形成一支专业、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队伍,拥有一批中医理论功底深厚、临床业务能力突出的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第三章建设原则第六条整合资源,合理布局。
按照“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原则,统筹规划县中医医院布局,对符合差不多建设条件的,通过加大投入,深化改革,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现有县中医医院建设与进展。
第七条完善功能,发挥特色。
加强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差不多用房及保证系统、行政治理和院内生活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完成预防保健、重症监护室、手术室、污水污物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差不多满足当地居民医疗保健服务需要。
进一步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满足当地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和开展中医药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推广适宜技术、实施连续教育等的需要。
第八条明确标准,规范建设。
县中医医院建设要依照指导意见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当、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
房屋建设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操纵新建项目。
第四章建设内容与标准第九条县中医医院床位数与区域内人口总数之比原则上宜按每千人口0.22—0.27张床测算。
建设项目人口稀少地区可适当上浮。
确实需要增加床位的,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进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统筹考虑。
第十条县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差不多用房及保证系统、行政治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建设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18)第十七条规定的指标(见表1)。
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应按照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大小设置。
规模较小的民族医院床均面积可适当加大。
表1 县中医医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床)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床的县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一条县中医医院差不多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18)第十八条规定执行(见表2)。
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依照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表2 县中医医院差不多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注:1.使用中,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依照不同地区和县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二条单列的传统中医、民族医特色疗法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按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06—2018)执行(见表3)。
表3 县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三条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县中医医院的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人标准另行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可按病床与卫生技术人员之比为基数运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
第十五条差不多服务功能和中医药特色建设要求、差不多设置与构成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表4 县中医医院差不多服务功能表5 县中医医院差不多设置与构成第十六条县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其不同功能定位及业务技术项目,合理配置。
(二)医疗设备器械装备水平,应与其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
(三)一样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差不多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四)大型、周密、贵重仪器设备应依照实际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
(五)中医药专用设备可依照实际情形进行配置;中医特色科室所需专门诊疗设备,应保证专科(专病)的需要。
第十七条在满足差不多设备配置的情形下,甲类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装备按表6由县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6 县中医医院装备表第十八条应配备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以及中药储藏、炮制、加工、调剂、制剂等专用设备,可按表7由县中医医院自行选配。
表7 县中医医院中医特色设备表第十九条应依照需要配置运算机网络及通讯设备等信息系统,合理布点并预留进展空间。
承担教学任务的中医医院应设有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
第五章建筑要求第二十条建设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势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躲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还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专门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有关要求,和谐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总体建设规划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二)在满足差不多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以后进展;(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幸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四)要依照中医医疗保健服务的特点确定门诊部、住院部等功能区域建筑面积比例。
分配业务用房时,应向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和中医特色科室倾斜;(五)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利,治理方便,减少能耗;(六)依照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职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二条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差不多国策,从我国国情动身,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有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二十三条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差不多用房及保证系统、行政治理和院内生活等辅助用房的建设用地,以及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17m2。
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
第二十四条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另行增加用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建筑密度不宜过大,绿地率要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确保良好的诊疗环境。
第二十六条门急诊、病房、重症监护室、手术室、产房等部门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操纵的差不多要求。
第二十七条门诊、医技、病房等要紧建筑,应采纳钢筋混凝土结构,以多层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第二十八条建筑体型宜规整,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确定的医院抗震设防等级,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筑设计、施工和选材等要严格贯彻国家建筑节能、环保的有关要求和标准。
第三十条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表达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坚决杜绝大面积玻璃幕墙、高档石材等过度装修装饰。
第三十一条无障碍设施设置除应符合国家《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要求外,还应依照医院服务对象的专门性,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第三十二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
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查室2.70m,病房2.80m;(二)医技科室2.80m。
医用设备用房依照专门需要确定。
第三十三条门诊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样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纳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纳耐腐蚀材料;(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五)太平间、病明白得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纳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显现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