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浓度限值的确定(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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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流出物排放剂量管理目标值对应着优化的流出物排放
水平,其具体数值依赖于厂址特征、流出物排放特征、
流出物排放所致关键组剂量与集体剂量、公众生活习 性、废水处理费用、与废水处理相关的职业照射集体 剂量、固体废物处置对后裔的剂量以及公众的心理因 素等多种因素。对这些因素做了定性分析,并用多属
20MBq/m3 的报警值和 80MBq/m3 的联锁值与取样监
测的浓度管理值相差太大。 20MBq/m3 的报警阈值和
80MBq/m3的自动联锁作为废液排放控制的最后一道屏 障,该值的确定应能确实起到控制排放和防止意外 超标排放的作用,若与取样监测浓度限值相差过大, 则失去了在线监测仪表联锁控制的意义。因此需要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
浓度限值的确定
汪萍,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背景情况 介绍
滨海核电厂
பைடு நூலகம்
内陆核电厂
液态流出物
排放浓度限 值的确定
液态流出物
排放浓度限 值的确定
背 景 情 况 介 绍 随着我国核电迅速发展和对环境保护的 关注,核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以及核电
企业都认识到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浓度控制的
重要性。
流中,氚浓度应低于74 Bq/L,除氚外其它放射性核
素浓度应低于0.74 Bq/L。而滨海电厂对氚和除氚外 核素的浓度限值是分别是740 Bq/L 和7.4Bq/L,即 内陆电厂比滨海电厂的排放浓度限值严格10倍。 俄罗斯规定了每1000MW反应堆的日排放量,推算到
田湾核电厂的设计,为20Bq/L。
404厂的情况比较特殊,没有受纳水体,按照总β <22Bq/L,总α<4Bq/L向戈壁滩自流排放;
其他核设施基本上都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
规定,即:放射性物质为第一类污染物,应在系统 排放口进行控制,排放浓度控制为总β<10Bq/L, 总α<1Bq/L。

国外核设施液态流出物的排放管理
则由此导出浓度控制标准为7.5×106Bq/m3。并将
3.7MBq/m3作为秦山三期的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的管理 目标值 。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为了保证该排放浓度限值有效实施,秦山三期采
取的废液排放浓度控制管理方式为: 液态流出物浓度小于1MBq/m3,由流出物管理工程师
批准排放;
液态流出物浓度大于1MBq/m3,且小于3.7MBq/m3,由 保健物理处负责批准排放。 液态流出物浓度大于3.7MBq/m3,则返回废液处理系 统。
出物,在满足4.8规定的前提下,由核电厂经理或授权人签
字认可后,才准排放。同时,应查明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浓 度增高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岭澳核电厂的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在岭澳核电二期工程( 3 、 4 号机组)放射
性废液态流出物排放的相关设计中,参考法国
RCC-P《90 万千瓦压水堆核电厂系统设计和建
造规则》对液态流出物的放射性浓度控制的规
定。控制方式为: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放射性浓度≤0.5MBq/m3时可正常排放;

大修期间,当浓度≤1MBq/m3时可正常排放。否则
需送回废液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 排放废液时,由排放管线上在线监测仪表实施 连续监测。
批准的排放限值不能导致源 相关剂量超过剂量约束上限 值,通常不能超过剂量约束 本身
剂量约束
对应于批准的排放管理限 值的剂量
最优化的排放所致个 人剂量应在此范围内
运行机动性余量
采用的方法为:
多属性优化分析方法
豁免水平 (10μSv/a)
对应于最优化排放水平的剂量
图1 建立源相关剂量约束和批准排放限值的考虑 (IAEA, WS-G-2.3, 2000)
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2)排放浓度限值推算 1)途径 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对环境的影响可分为对 公众的辐射影响和对非人类生物的辐射影响。 对公众的辐射影响需要考虑的主要途径包括: 饮用、灌溉、养殖和娱乐等。参考美国的做法,
性效用函数优化分析方法计算出液态流出物排放水平
的 优 化 值 为 2.84×1011Bq/a , 相 应 的 优 化 剂 量 值 为 9.5μSv/a。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据核电站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优化分析结果,控制液
体排放的剂量管理目标值10μSv/a,由秦山三期核电
厂近海区域的稀释条件和核电站排放核素的组份,计 算出秦山三期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量控制 值为3.0×1011Bq/a。秦山三期2台机组的放射性液态 流出物年平均排放体积按年排水量为4×104m3/a计,
践,制定一个恰当的排放浓度上限值比较困难。编
制组调研了国内外情况,对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 排放浓度上限值进行了简单类比计算,给出了除氚、 C-14外的核素的排放浓度的上限值以及氚的排放浓 度上限值。
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内陆核电厂除 H-3 、 C-14 外其它放射性核素排
放浓度限值的研究 (1)排放浓度限值的考虑范围
10
3.7 40
田湾核电站
0.2
0.2
1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从几个核电厂的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进 行优化的实践来看,我国已运行核电厂的液态流出
物排放浓度限值并不是完全根据电厂的设计和厂址
特征确定的,不同核电厂的排放浓度限值和报警阈 值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 的关于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和管理程序的标准。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上限值的最终确定 对于滨海核电厂,秦山一期和秦山三期根据放射 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管理目标值的优化分析,得出 将除 H-3 和 C-14 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排放浓度管理目 标值定为3700Bq/L是适宜的结论,并得到了环保部的
批准。但是鉴于运行核电厂目前执行1000Bq/L的内部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关于排放管理,在标准第 5 章有具体的规定, 5.5 节规
定了具体的排放管理执行程序:
5.5 低于排放浓度控制值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在由核电厂 指定的辐射防护人员或授权人签字认可后,按照核电厂放 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执行程序进行排放。 高于排放浓度控制值但低于排放浓度限值的放射性液态流
田湾核电厂是参照俄罗斯内陆核电厂进行设计的, 液态流出物排放的浓度限值过严,为 0.02 MBq/m3 。 造成大量废水需要返回废液处理系统进行蒸发处理,
使得浓缩液的产生量大大增加,也增加了固体废物
管理和处置的负担。在进行优化分析后,提出了排 放浓度的变更申请,最终确定了一期工程的液态流 出物向环境排放的浓度限值为 0.2 MBq/m3,联锁阈 值为1MBq/m3。
对其报警阈值进行必要的调整。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在参考了法国有关规定和参考电站的情况后, 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核岛废液排放系统管
线上连续监测仪表的相应阈值调整到10 MBq/m3和
40 MBq/m3。 秦山核电二期和扩建工程对放射性液态流出 物排放浓度报警域值也进行了优化分析,最后定 为:一级报警5MBq/m3, 二级报警10MB/m3。
为100Bq/L,且总排放口下游1km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
浓度不得超过1Bq/L,H-3浓度不得超过100Bq/L。
国内外核设施液态流出物排放情况 国内可参考的内陆核设施液态流出物排放 浓度限值
核动力院的除氚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排放浓度管
理目标值为200Bq/L; 821厂为总β<37Bq/L; 工程物理研究院是总β<10Bq/L; 主要排放铀的核燃料循环设施,废液处理设施排 放口:铀浓度<100μg/L,工业下水总排放口:铀 浓度<50μg/L ;(EJ1056-2005)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滨海核电站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我国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的现状分析
由于秦山一期是我国第一座核电厂,采取了较为严格的
设计,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过低,为0.37 MBq/m3,秦
山三期也采取了同样的设计。 在《秦山核电公司液态流出物排放限值研究报告》中通过 优化分析,申请将排放浓度限值变更为3.7 MBq/m3。
控制标准,且正常运行时基本可以达到该排放标准, 为了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从偏安全和严格考虑,在 标准中最终将滨海核电厂除 H-3 和 C-14 外其它放射性 核素的排放浓度上限值定为1000Bq/L。
内陆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内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标准的制定
对于内陆核电厂,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运行实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大亚湾和岭澳核电站液态流出物在线监测报警阈 值最初设定为20MBq/m3和80MBq/m3,该值是根据当时
的流出物的排放量确定的,随着大亚湾基地核电机组
的增加,分配到每台机组的年排放量也相应的减少, 若仍采用以前的浓度控制,则造成整个基地的公众剂 量就会增加。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规定。
背 景 情 况 介 绍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
浓度排放控制过程
背 景 情 况 介 绍
各核电厂根据设计排放源项、废液处理系统的设计以
及厂址排放条件等确定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浓度管理目
标值,经审批后执行。 在GB14587的修订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确 定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浓度上限值,给核电厂的 设计单位、营运单位以及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依 据和明确的执行标准。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我国运行核电站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目前所采用 的排放浓度限值(除氚外核素) 浓度管理 目标值 MBq/m3 3.7 在线监测报 警值 MBq/m3 -* 联锁阈值 MBq/m3 3.7
核电厂名称 秦山一期
秦山二期
秦山三期 大亚湾核电站 基地
3.7
3.7 1
5
-* 10
邦法规10CFR20附录B中给出了按饮用途径对公众年有
效剂量为0.5mSv时推算出的各核素的浓度限值。同时, 美国10CFR50附录I规定,为达到最优化的要求,核电 厂液态流出物排放对公众的个人最大有效剂量应小于 30μSv/a。
美国核电厂向水体排放有分核素的浓度控制,美国联
法国在《有关专用于压水堆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 物排放限值和排放方式的规则》中规定,在一条河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向水体中排放的总β 放射性小于10Bq/L。由于该标准没有规定核素组分, 而具有同样活度浓度的不同核素对人体的剂量差异很 大,考虑到核电厂液态流出物的核素组分、目前国内
核电厂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和国外核电厂运行的实践,
内陆核电厂的排放浓度控制标准可在10-370 Bq/L的 范围内确定。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
本标准》、GB6249《核电厂辐射防护规定》
明确了对液态流出物要进行总量控制和浓度
控制的要求。
背 景 情 况 介 绍
GB18871-2002,8.6中规定,液态流出物排放总量限
值和浓度限值应得到审管部门的认可,并使排放的 控制最优化。在运行期间应使放射性物质排放量保 持在排放限值以下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 标准中没有对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上限值进行具体
背 景 情 况 介 绍
GB14587-2011 第4.2节规定了:
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向环境排放应采用槽式排放,排
放的放射性总量应符合GB6249中有关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
排放总量限值的相关规定。同时,对于滨海厂址,系统排 放口处除 H-3 、 C-14 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 值为1000Bq/L;对于滨河、滨湖或滨水库厂址,系统排放 口处除 H-3 、 C-14 外其它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参 考 : IAEA No.WS剂量限值(1 mSv/a)
考虑到地区、全球源项和豁免源项的剂量余量
G-2.3《 放 射 性 流 出
物排入环境的审管控 制》 讨论了确定排放限值 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剂量约束上限值
考虑到同一地址多个源项、良好实践 和/或不确定性后,剂量约束的范围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关于废液排放系统管线上连续监测仪 表的报警阈值,在标准5.3节中进行了具体 规定: 5.3 为有效防止和控制核电厂放射性液态 流出物的异常排放,系统排放口在线监测 仪表联锁报警阈值应不超过排放浓度控制 值的5倍。
滨海核电厂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

田湾核电厂的液态流出物排放浓度限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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