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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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标准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标准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标准表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一)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 5分,当年内的I类跟II类学分可以相互补充,补充比例不得超过该类别学分的50%。

其中一类不低于2.5分,II类不低于7.5分,总分不低于25分。

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二)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每年达标标准为20分,取消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I,II类学分的划分。

(三)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8分。

(四)取消“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超过10分”的规定。

(五)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援外)6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按I类学分5分,Ⅱ类20学分计算,学分所属年度归属进修时段最长的所在年度);不足6个月的,按每一个月授予II类学分3分计算。

(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师培训、累计培训6个月及以上考核合格者,可视为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二、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分为Ⅱ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Ⅱ类学分。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自治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项目。

(2)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及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粤财会函〔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会函〔2020〕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推进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将我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及认定(一)公需科目学习及登记平台变更。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线上学习培训,统一登陆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后,学分自动登记和认定通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管理的“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继续教育系统”)不再提供学习渠道。

(二)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分登记和认定,统一在“省会计信息平台”进行。

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省、市、县(区)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三)数据对接和证书打印。

自2020年4月起,全省(深圳市另行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省会计信息平台”完成规定学分登记和认定后,相关数据信息自动对接到“省继续教育系统”生成继续教育电子证书(一般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点击数:0 字体大小:【大中小】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厅(局)、教育厅(局)、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教育局、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七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继续教育工作,对于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学习型社会、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要求,紧紧围绕《规划纲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层次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有计划、分领域、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大规模的继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对于企业来说,技术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是企业成长壮大的立足之本,所以企业对其也是很重视的。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南京市“十一五”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际,现将有关政策和规定作一解读,以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自觉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和学习。

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同于岗位培训,也不同于学历教育,它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的一种追加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不断学习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技能、新信息、新知识,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2、哪些人要参加继续教育?我市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属在宁单位中在我市申报职称晋升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参加继续教育。

3、继续教育的效用是什么?对国家而言,继续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途径,是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推动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参与全球科技与经济竞争的重要保证。

对个人来说,通过继续教育能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因此国家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业资格聘用(包括评审和报考,下同)的条件之一。

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也应把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4、专业技术人员怎样办理《继续教育证书》?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一使用省人事厅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按以下规定发放和管理:(1)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市人事局办理后发放;区、县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其行政主管单位的继续教育职能部门到区、县人事局办理后发放。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2〕220号•【施行日期】2022.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各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一)学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

(二)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1.公需科目。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十四五”规划、“五大发展任务”精神解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内容开展公需科目培训。

公需科目实行网络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学时自治区本级由自治区人事考试院组织实施,各盟市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2.专业科目。

自治区本级单位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各盟市专业科目培训由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学时后,在全区范围内认可。

(三)结果使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时间和相关保障。

2020年安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2020年安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安徽省财政厅

【导语】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和省⼈社厅⽂件通知,安徽省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需要进⾏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

会计⼈员可登陆安徽省财政厅站,打开“会计管理”页,点击“络教育学习”,进⾏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和专业科⽬学习。

具体内容如下:⼀、参加⼈员 ⼀、参加⼈员 安徽省⾏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级、正⾼级)的⼈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作的⼈员(以下简称“学员”)。

尚未参加我省会计⼈员信息采集的学员,需先进⾏信息采集后再参加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具体通知公告已在安徽省财政厅站“会计管理”页发布)。

⼆、科⽬学分 ⼆、科⽬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和专业科⽬,其中,公需科⽬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不少于60学分。

学员取得并在省财政厅会计继续教育系统登记不少于90学分的,即为完成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继续教育。

学分计量标准按照《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

公需科⽬需按照《安徽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作的通知》(皖⼈社秘〔2020〕70号)有关规定设置课程,包含:《长江三⾓洲区域⼀体化发展专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现代化》《学国史学党史》《新时代专业技术⼈员新理念素养提升》《学习⼗九⼤精神构建国际⼈才⽐较优势》等5个专题,学员可任选专题学习。

专业科⽬主要包括:会计专业技术⼈员从事会计⼯作应当掌握的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特别是最新出台的会计准则制度、财税改⾰政策。

三、教育形式 三、教育形式 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络继续教育、⾯授培训机构继续教育和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加计算。

1.络继续教育。

2020年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

2020年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

个人申报系统访问路径:(1)山东省财政厅站—“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 口。(2)山东会计信息—会计诚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视同继续教育采集入口。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应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2.中央驻鲁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学员进行面授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 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培训前应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培训师资等材料向财政部门备案。学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 区域财政部门备案;学员跨行政区域的,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3.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规定执行。
(3)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待培训结束后,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学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 材料后15天内完成登记。
2.学员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的,由学员在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并由信息采集所属地财政局在采集系统内进行审核登记。
【 导语】从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 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参加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之前未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应先参加信息采 集。会计人员可登陆山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进行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政府人事部门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第五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二按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的问题..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二确立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三章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二有权获得脱产学习期间与本人在岗时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服从所在单位安排;按要求参加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有关培训活动;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三按照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四章内容与形式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学习内容;着重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精神;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十一条继续教育科目分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类..公需科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基本需要;经专家论证确定;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通用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培养提高学习、实践和创新的整体能力..公需科目与其他科目的培训学时分配比例一般为1:4..专业科目..根据各行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要求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经专家论证确定;侧重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能力..选修科目..根据行业特点和不同类型人才的实际需要;在专家的指导下确定;侧重于拓展学识;开阔视野;激发创新思维..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一集中培训..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集中培训;二高级研修班..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攻关课题;面向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举办的示范性高研班;相关行业领域和单位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举办的高研班;三结合工作实践培训..由行业系统和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重要和特殊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业务进修、学术交流、实践锻炼、技术考察等多种形式进行的继续教育培训;四自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职业生涯发展需要;按照单位的安排;采取自选、自修等方式进行的个性化的继续教育培训;五参加网络、卫星等现代远程继续教育培训;六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或出国进修、考察;七接受高一级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第五章施教机构第十三条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重点扶持一批培训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具有示范性、社会化的施教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继续教育活动;鼓励联合办学;就近、就地、就便办学;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创办继续教育机构;引进先进的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和培训项目;促进继续教育市场化、国际化发展;加强与国境外培训机构联系;建立国境外培训基地..第十四条普通高等院校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可以在其专业范围内从事继续教育施教活动..其他单位设立从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专门机构的;应当首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考察;最后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办法另定..具有培训资质的非施教机构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五条施教机构根据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和培训大纲的要求;负责施教方案设计、师资选派、课程安排、考试考核、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第十六条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坚持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需要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经费按规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的各类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经费由个人承担..第二十条继续教育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第七章继续教育规划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总体目标、主要步骤和保障措施;周期一般为五年..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系统规划和区县自治县、市规划计划..一全市规划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制定;二行业系统规划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依据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行业系统实际需要制定..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区县自治县、市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精神及市级规划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划方案出台后应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规划应与人才规划、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相协调..在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规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第八章检查与评估第二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第二十五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条例的基本情况及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职称评聘重要参考依据的执行情况;三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四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五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资质情况;六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各项成果和效益;七违反条例的处理情况;八继续教育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评估的主要内容:一继续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对象是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主办;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承办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班;二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培训质量综合评估和课程评估..培训质量综合评估是对培训目标完成情况和培训全过程的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个方面..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包括课程针对性、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五个方面;三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培训班培训质量的综合评估;施教机构负责对培训班每门课程的评估..培训质量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检查评估工作采用普查和抽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将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检查评估的结果报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章登记与统计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登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记载;其登记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的主要凭证..其记载的内容主要有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考核考试成绩..其中;“学习时间”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按学时一天算作6学时计算..赴外地或出国境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得计算在内..“考试考核成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的;应注明结业证号..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系统;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第三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后;由本人持有关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书到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继续教育登记卡”..该卡由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保存..第三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结合年度考核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验证;并按要求对当年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每年对继续教育证书进行抽查复验..第三十二条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办;新、旧证书编号应一致..若工作调动;该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损坏、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统计管理在继续教育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统计数据应以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为依据..统计内容主要有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人数、主要学习形式、年度学习时间累计达到80学时人数、学习比率、达到80学时的比率等..统计内容的起止时间为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10月31日..第十章行业规范化教学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系统规范化教学的指导协调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协调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工作..第三十五条规范化教学的主要任务:一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教学大纲;编写或指定教材、课件;明确目标要求;确定实施周期;并根据经济、科技的发展变化作适当调整;二确定继续教育的对象、学习形式、学时计算方法和考试考核方法等;三确定施教机构、选聘教师;制定教学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规范化教学的主要内容:(一)本行业主要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职业规范;(二)本行业主要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三)本行业主要专业技术岗位的职业能力及相关知识..第三十七条涉及行业继续教育规范化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与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方可下发实施..第十一章学习效果鉴定第三十八条培训学习结束后;应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学习效果鉴定..第三十九条施教机构按照“谁施教谁负责考试考核”的职能分工;负责继续教育考试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四十条培训考试考核可采用开卷考试、闭卷考试、结业论文、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具体考试考核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一条参加集中调训学习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无故不参加学习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必须重新参加学习..第十二章自学认定第四十二条自学任务的提出可采取个人申报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第四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于每年年底提出本人第二年的自学计划;交单位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下达自学任务书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完成后应根据计划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考试考核..第十三章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五条对继续教育工作表现突出;有显着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运用所学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继续教育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四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例处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七条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新出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9月24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出版物选题策划、内容编辑加工和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编务印制和质量管理、版权运营、出版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紧紧围绕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要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出版观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设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本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豫人社办〔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省管国有企业,省行业协会(学会),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和《2019-2022年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深入实施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20年全省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2020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必修课主要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爱国奋斗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能力、知识产权等专题教育学习内容;公需科目选修课主要围绕科技前沿、经济热点、传统文化、职业素养、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方面内容。

2020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以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为重点,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由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发展需要确定专业课程并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每年(其中必修课不少于24学时/每年),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每年。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并通过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教育服务窗口”进行学时申报。

二、精心组织实施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和重大发展战略,突出“高精尖缺”人才导向,力争承办5-7期国家级高级研修项目,举办14期省级高级研修项目,选派260名左右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省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进修培训,计划培训1500名左右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我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我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我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渝人社办〔20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发布我市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有关单位: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增强创新创业能力,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重庆市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现发布2020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

一、学习内容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学以致用原则,围绕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全市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将我市2020年公需科目学习内容确定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市委五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等我市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实施,落实“六稳”“六保”思路举措,公共安全配套制度建设与公众心理疏导,脱贫攻坚等专题。

二、学习任务和形式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2020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须学满3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从网络学习平台提供的学习内容中按必修科目、选修科目要求,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课程修完30学时即可认定为完成当年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学习登录入口:专业技术人员从市人力社保局官网〔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或官微(“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继续教育栏目”)两个通道登录,从确定的3家学习平台(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重庆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重庆广播电视大学)任意选择1个平台完成注册(不支持跨平台学习),注册完成后,择优购买课程参加培训学习,按年度修完规定学时后,可在线查看、下载和打印培训证书。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是银行业专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奉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和必要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员(以下并称持证人员)。

第二章继续教育的组织第四条中国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并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负责具体管理。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包括各地方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及考试办公室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共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考试办公室的继续教育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继续教育制度及规划,部署、组织继续教育工作;(二)为金融机构、持证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查询服务;(三)建立继续教育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四)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宣传、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会员单位的职责:(一)依据考试办公室制订的继续教育规划,配合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二)与考试办公室建立继续教育的联络渠道与工作机制,参加考试办公室组织的继续教育相关会议;(三)配合考试办公室对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内容第八条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银行业动态,具备时效性;贴近会员单位及持证人员业务需求,突出实用性;注重银行业先进实践的传播,体现前沿性。

培训主要内容可包括政策法规、银行业务与职业操守等方面。

(一)政策法规方面,重点加强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的解读,以增强持证人员防范风险、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意识与能力;(二)银行业务方面,重点加强新理论、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专业水准;(三)职业操守方面,重点加强职业操守与道德规范的培训,以提高持证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敬业合规意识;(四)其他帮助持证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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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是为大
家收集的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远程教育;
(四)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继续教育方式和学时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岗位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活动或者参加本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也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或者经用人单位同意利用工作时间,参加本单位组织之外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有职业资格要求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者半脱产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待遇。

用人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双方应当约定费用分担方式和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可以与生产、教学、科研等单位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建立生产、教学、科研以及项目、资金、人才相结合的继续教育模式。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和继续教育项目、区域人才特殊培养项目、对口支援等方式,对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全部或者大部分继续教育费用的,用人单位不得指定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可以面向专业技术人
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与继续教育目的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教材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
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二十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
丰富实践经验、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培训质
量高、社会效益好、在继续教育方面起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继续教育机构,建设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可以结合实际,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和行业组织,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搭建继续教育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和专业科目指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岗位、类别和层次,加强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推荐优秀课程和优秀教材,促进优质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
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继续教育
机构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与继续教育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对继续教育效果实施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有关项目支持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或者要求退还学习费用。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1
日原人事部发布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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