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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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一、审批对象:在佛山市顺德区内需要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

三、审批条件:

(一)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株以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注:砍伐、迁移20株以上(含20株)或胸径80厘米以上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向我局提出申请,并统一填写《佛山市砍伐、迁移树木(占用绿地)申请审批表》后,由我局向上级部门报送审批。

(二)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且该工程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所在镇(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进行砍伐、迁移。[《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省人大颁布)第二十九条]

(五)符合《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佛府[2005]41号)的规定;

四、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已填妥的《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申请表》(顺德区使用)或《佛山市砍伐、迁移树木(占用绿地)申请审批表》(佛山市使用)。

(二)公民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具体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现场实景照片。

(五)修剪、迁移、砍伐树木方案。

(六)城市树木产权属多个业权人的,提供全部业权人的同意意见。城市树木产权属居民共有的,提供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当地居委会)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意见。

(七)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修剪城市树木无须提供该资料)。

(八)申请人与城市树木权属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提供协议书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上报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注意事项:

(一)提交复印件资料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单位)或签名确认(个人),并带原本以备核对。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理顺我区公路控制区及城市道路行政管理工作的联合意见》(顺执[2007]42号)的规定,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公路局负责公路控制区内公路绿化管理的审批,我局负责各镇(街道)城市道路(不含公路部分)及其两侧城市绿化管理的审批。

(三)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株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株(含20株)以上200株以下或胸径8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七、收费标准: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佛山市恢复绿化补偿费标准表》(《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附件2)执行。申请人与城市树木权属人达成补偿协议的,可免收恢复绿化补偿费。

八、收费依据:《关于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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