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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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言语交际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在不同的谈话阶段谈话者都围绕着一个相同的目的,相互配合、共同信守着一定的基本原则。美国语言学家格莱斯提出了合作原则的概念,成为了语用学的核心内容,并作为指导言语交际的重要原则,得到普遍认同。格莱斯将合作原则分解为四项准则:数量、质量、关联、方式准则。
1.量的准则:所说的话应该包含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所说的话不应包含超出需要的信息。
2.质的准则: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联准则:话语的内容要切题。
4.方式准则:话语要清楚明白。避免晦涩,避免歧义,简练有条理。
合作原则是保证交际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但人们在交谈过程中并不总是遵守合作原则。英国语言学家利奇认为,有一部分违背合作原则的行为是出于礼貌的原因,是为了不伤害交际对象的面子。对此,利奇于1983年在其《语用学原则》中提出“礼貌原则”的概念。利奇认为“礼貌原则不能被视为添加到合作原则上去的另一个原则,而是为了援救合作原则解决一系列麻烦的一种必要补充。”礼貌原则成为和合作原则并存互补的交际原则,用来规范交际主体的言语行为。而利奇的合作原则包括六项准则:(1)策略准则(用于指令和承诺)
(a)使他人受损最小(b)使他人受惠最大
(2)宽宏准则(用于指令和承诺)
(a)使自身受惠最小 (b)使自身受损最大
(3)赞扬准则(用于表情和表述)
(a)尽力缩小最他人的贬损 (b)尽力夸大对他人的赞扬
(4)谦虚准则(用于表情和表述)
(a)尽力缩小对自身的赞扬 (b)尽力夸大对自身的贬损
(5)赞同准则(用于表述)
(a)尽力缩小自身和他人之间的分歧 (b)尽力夸大自身和他人之间的一致(6)同情准则(用于表述)
(a)尽力缩小自身对他人的厌恶 (b)尽力夸大自身对他人的同情
而这六项准则按照内容和所规范的言语行为,归纳为三项准则:
1.少损人利己的准则。要求交际主体在发出指令或做出承诺的时候,不因为自己的利益而过多地损害别人。
2.少贬人扬己的准则。要求说话人在说明情况和表明态度的时候,不要贬低对方,也不要炫耀自己。
3.多赞同他人的准则。要求说话人在交谈中尽可能表现自己与对方的接近之处,在观点上尽量显示共同点,在感情上尽量表示同情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