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相关名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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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

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合同法常考名词解释1合同: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保全,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3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又称为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互相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过失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P407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其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8可撤销合同:实际上包含了可变更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因素,经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撤销因素。

9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其确定的合同。

10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11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可以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

1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债权的权利。

13合同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14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合同范本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7.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10.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11.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12.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4.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15.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6.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7.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8.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

3、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协议。

4、主协议:不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5、从协议:必须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指订约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协议,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基于协议向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8、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协议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协议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达。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成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达。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5、协议权利:又称协议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合同法名词解释 完美整理版

名词解释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1.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用于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合同的事项。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分为甲方和乙方,甲方是出让权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权利或服务的一方。

3.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见。

一项合同通常起源于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协议。

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

一份合同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都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5. 履行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执行其他合同约定的行动。

6.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当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8. 立即生效立即生效是指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并且当事人需要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立即生效的合同一般适用于一些紧急或紧迫的情况,双方需要立即执行合同约定。

9. 永久有效永久有效是指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将一直有效。

永久有效的合同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例如合作伙伴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或推迟合同的履行责任。

以上是对合同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并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约束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5·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与他人的法律行为。

6.合同法: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发,可以称为合同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一般讲来,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致相等,即可满足此要求,构成有偿合同。

P218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P21012.供用电合同: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2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22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3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制度。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的名词解析

合同法的名词解析

合同法的名词解析
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其中包含了一些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一些常见名词的解析:
1.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 当事人:合同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3. 订立:指当事人达成合同的过程,包括提出要约、接受要约和确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指一方以明确的表示向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

5. 受要约人:指要约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邀请对方订立合同的人。

6. 同意: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

7. 意思表示:指当事人通过语言、行动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出的含义。

8. 生效: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9. 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10. 解除: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
合同关系。

11. 违约: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

12. 赔偿: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所应支付的补偿金。

以上是合同法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析,这些名词和术语在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和规定时非常重要。

请注意,这仅仅是对这些名词的简要解析,实际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应以相关法律文本和法规为准。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一部专门规范和保护合同关系的法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活动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合同法中相关术语的解释。

1. 合同: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或多方之间的一致意思表示,即约定的交易内容。

2. 双方当事人: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指的是主动发出要约的受要约人和被接受要约的要约人。

3. 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即达成合同的约定。

4.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意愿的违反,导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5.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6. 同意:同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交易内容表示接受或者表示赞成的意思。

7. 撤销:撤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

8. 违约: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9.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使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10. 保证:保证是指当事人对合同中的某一情况作出承诺,承诺其实现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11. 代理: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12. 担保:担保是指当事人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供财产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13. 立约诚信原则:立约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独立自主、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15. 守信原则:守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履行、诚实信用、等价交换、互利共赢的原则。

16.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合同法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当事人权益时,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满分:3 分
2.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行为;相应地,凡是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

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

满分:3 分
3. 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改变合同主体的法律行为。

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债权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满分:3 分
4.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满分:3 分
5. 房屋租赁合同
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合同法中名词解释

合同法中名词解释

合同法中名词解释合同法中有关名词解释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现实交付:出卖人将出卖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给买受人,使出卖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拟制交付:在标的物不能实际转移占有或不需实际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代替实物交付。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时,自合同生效之时即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指示交付: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

分期付款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在受领标的物之后按照一定期限分批(至少3次)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样品买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双方封存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卖方把标的物交给买方,由买方在一定期间内试用,买方在试用期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

合同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1:52 | #2楼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覆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收到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的人。

要约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

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名词解释(最全)】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针对合同关系的法律。

它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撤销、无效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合同法相关的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合同法中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第一,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合同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形式,它构成了约束当事人责任的基础。

第二,当事人。

合同法中的当事人是指合同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订立合同。

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条件等进行商议,并通过双方表示意思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过程。

第四,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财产或权益,可以是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法律权益等。

第五,履行。

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合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

第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合同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履行和要求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由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九,撤销合同。

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等原因,请求法院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撤销合同的法律行为。

第十,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一致、书面确认等方式,对原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给第三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合同法名词解释涵盖了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标的物、履行、违约责任、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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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相关名词解答
1、简介
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
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可以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成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成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成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3、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4、分类
计划合同与普通合同
凡直接根据国家经济计划而签订的合同,称为计划合同。

如企业法人根据国家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

普通合同亦称非计划合同,不以国家计划为合同成立的前提。

公民间的合同是典型的非计划合同。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计划合同日趋减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合同已被控制在很小范围之内。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相互负担义务,双方的义务与权利相互关联、互为因果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保管合同(无偿有偿都是双务)。

单务合同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担义务,而他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唯一一个纯粹的无偿合同)、自然借款(无偿有偿都是单务)等合同为典型的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取得权利需向对方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如买卖、互易合同等。

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为诺成合同。

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
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主合同与从合同
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

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

例如债权合同为主合同,保证该合同债务之履行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主合同消灭时,从合同原则上亦随之消灭。

反之,从合同的消灭,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本约与预约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协议为预约。

嗣后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为本约,即本合同。

凡订有预约的,即负有订立本合同的义务,违背预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时亦应负民事责任。

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

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定式合同
定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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