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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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 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协议缔结过程中, 一方因违反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 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 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协议中,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刘待给付以前, 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3.补偿损失, 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给对方导致损失时, 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4. 试用买卖, 是指当事人约定实验或检查标的物, 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协议。

5·捐赠,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 无偿地将财产给与别人的法律行为。

6.协议法: 有广义与侠义之分。

广义的协议法是指调整协议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侠义的协议法, 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 以协议法命名的基本发, 可以称为协议的法典。

P47.互为对价: 指当事人互相给予对方民众利益且两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级性, 这不一定意味着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完全相等, 只要双方当事人互以彼此的给付为自己给付的条件即可, 一般讲来, 只要双方互相给予的利益大体相等, 即可满足此规定, 构成有偿协议。

P218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的拘束作用。

P429承诺撤回: 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告知以后, 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P4610.拍定: 是指拍卖人在竟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达, 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局势承诺。

P5111.买卖协议: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协议。

P21012.供用电协议: 指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 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P225-222613.赠与协议: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P23314.借款协议: 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

合同法名词

合同法名词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有名合同: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3、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4、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5、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6、有偿合同: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7、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8、诺成合同: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9、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10、要式合同: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11、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

12、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13、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4、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5、本约: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

16、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17、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18、合同关系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19、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20、合同债权: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1、合同债务: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合同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B===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

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C===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H===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

J===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K===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

P===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Q===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W===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X===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Y===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Z===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一、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而设立的协议,依法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包括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二、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指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订立方是指在合同中提出要约或者接受要约的一方,履行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一方。

三、合同要素。

合同要素包括了合同的基本构成要素和附属要素。

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等内容,附属要素包括了合同的附条件、附义务、附权利等内容。

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能力。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生效,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五、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的原因,依法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了合同违约、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等情况。

以上是关于合同法名词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需了解更多合同范本信息,请随时与我联系。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70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71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97不完全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虽为履行,但没按合同债务的内容履行.
98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99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00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41格式合同:通过符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即是格式合同.
42合同债权:是指合同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
43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44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固有义务,即其可以决定合同类型的那些基本义务.
17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
18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
20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合同法史上最全的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1、协议: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要式协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协议。

3、不要式协议:是指法律不规定必须具有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协议。

4、主协议:不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协议。

5、从协议:必须以他种协议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协议6、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协议:指订约人订立协议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受某种利益,在特殊情况下,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直接设定利益而是为第三人订立协议,协议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7、债的相对性:指协议重要在特定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基于协议向于其有协议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而不能向于其无协议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协议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协议上的义务。

8、协议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协议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协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协议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9、协议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及规避法律或协议规定的义务。

1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协议的条件。

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达。

12、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未达成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达。

1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14、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涉及人身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导致的间接损失。

15、协议权利:又称协议债务,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协议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

《合同法》名词解释汇编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中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以外的、尚未统一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以转化为有名合同。

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持续性合同:就是按照原有的合同,到期后按原来的在接下去签的合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

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

合同法名词解释答案1.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用于调整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创造、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以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合同的事项。

2.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分为甲方和乙方,甲方是出让权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乙方是接受权利或服务的一方。

3. 协议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的一致意见。

一项合同通常起源于双方就相关事项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的协议。

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事项。

一份合同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都规定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的权利和义务。

5. 履行履行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可以是支付一定金额的货款,提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执行其他合同约定的行动。

6.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并且有可能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除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合同关系。

当合同中的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8. 立即生效立即生效是指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并且当事人需要立即开始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立即生效的合同一般适用于一些紧急或紧迫的情况,双方需要立即执行合同约定。

9. 永久有效永久有效是指合同没有规定明确的期限,在当事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将一直有效。

永久有效的合同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例如合作伙伴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等。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免除或推迟合同的履行责任。

以上是对合同法中常见名词的解释。

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合同法,并在签署合同时能够更准确地理解和约束自己的权益与义务。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

合同法学名词解释1.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

2.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5.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6.从合同: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即为从合同。

由于从合同要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从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

7.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

8.有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

9.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0.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1.为本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人都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订约,此称之为本人利益的合同。

1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订约为并非为自己而是为他人的利益订立合同,此称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13.本合同: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14.预约合同: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为预约。

15.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16.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17.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8.一时性合同:指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

19.持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便可完结,而是持续的实现的合同。

20.承诺适格:所谓要约的实质上的拘束力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诺适格,它实际上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期内即可以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地位。

21.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根绝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达。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合同法中存在着许多专业术语,下面对其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

1. 合同:指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订立的、具有相互义务的协议,用以建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 当事人:指订立合同的各方,包括合同的甲方和乙方。

3. 甲方: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提供方。

4. 乙方:合同中享有权益的一方,也称为合同的受益方。

5. 成立:指合同主要条款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表达后,即被视为成立。

6. 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和权利。

7. 变更:指合同生效后,各方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8. 解除:指根据法定情形或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

9. 违约责任:合同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其他责任。

10. 不当得利:当事人违约取得的因果关系上的财产利益,补偿给守约方,以消除违约的不公平。

11. 立约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和诚实信用的态度。

12. 合同解释:合同中的条款含义的确认和确定。

1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14. 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在一定的事项成就或者不成就之前都没有效力,直到事项发生或者不发生才生效。

15. 无效合同:法律规定为无效的合同,即合同在成立时就被认为没有约束力。

16. 合同竞标:指供应商在为项目提供报价和服务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竞争,以确定合同是否由其承包。

17. 银行保函:银行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签署的保函文件,即向受益人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一定的担保。

18. 商业秘密:商业领域中保持机密的信息,其知识和使用可能产生经济利益。

以上仅为合同法中的部分名词解释,合同法作为一门专业法律学科,涉及的名词众多且复杂,这些名词的解释对于理解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非常重要。

合同法的名词解析

合同法的名词解析

合同法的名词解析
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其中包含了一些名词和术语,以下是对一些常见名词的解析:
1. 合同:指双方或多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 当事人:合同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包括合同的订立方和履行方。

3. 订立:指当事人达成合同的过程,包括提出要约、接受要约和确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 要约:指一方以明确的表示向他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愿。

5. 受要约人:指要约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邀请对方订立合同的人。

6. 同意: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表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愿。

7. 意思表示:指当事人通过语言、行动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出的含义。

8. 生效:指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9. 履行: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10. 解除:指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协商一致或根据法律规定解除
合同关系。

11. 违约: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情况。

12. 赔偿:指因违反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所应支付的补偿金。

以上是合同法中一些重要的名词解析,这些名词和术语在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相关条款和规定时非常重要。

请注意,这仅仅是对这些名词的简要解析,实际的法律解释和适用应以相关法律文本和法规为准。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期义务,而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3、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因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他人的权利。

4、根本违约:根本违约:又称之为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同的约定。

5、撤销权: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6、附期限合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7、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对于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相对于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8、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9、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是债的保全之一种,是指法律因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0、合同消灭:合同消灭:又称为合同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法律现象。

11、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1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

81个合同法的名词解释81个关于合同法的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3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4、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35、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沉默,通常理解为默示承诺,该形式为行为默示形式。

36、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7、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

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37、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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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解释What is a classic? It takes about 100 years to become a classic.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合同法基本原则: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拍卖: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定: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合同无效: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力..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还可以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经济合同法称之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以及运费..货运合同:是运送对象为货物的运输合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是货运人为托运人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任务;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及其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合同法,即有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程序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律。

诺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表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务合同,之除了当事人双双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一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有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律。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定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以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咸鱼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承诺延迟;受要约的人在承诺期满以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受要约人在承诺发出以后,在其正式生效以前将其撤回。

拍卖:一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平和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的哪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强制缔约: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时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符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有当时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符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的人对要约的沉默。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景的义务,而是一方的信徕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合同: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合同: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时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中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

合同法名词解释

1且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无须与对方当事人就其进行协商,只要相对人同意签订合同即意味着其决定全部接受了这些条款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其实就是承诺。

竞买:指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其实从法律性质上说,竞买才是要约。

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商就理应存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那些合附随义务:指当事人订立合同难免有不周到,不全面之处,而且,现实情况也经常变化,所以,对合同没有约定的事宜,当事人应当依照诚实食用原则或者了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宜,所应履行方当事人产生恐惧闪与之订立合同的行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人,第三人随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原则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相关名词

合同法相关名词

合同法相关名词
以下是合同法相关的一些常见名词:
1.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遗失:遗失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存在和内容无法提供证据或者无法证明对方已经接收合同。

3. 无效:无效是指合同因为违法、违背公共利益、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规定而被法律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4. 取消:取消是指合同被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双方协议解除的情况。

5. 解除:解除是指当事人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情况。

6.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使合同的履行完全或部分变得不可能、无意义或者严重困难的客观情况。

7. 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8. 责任: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违反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负有的法律义务。

9. 履行: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履行自己的义务。

10.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受到违约行为侵害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赔偿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

请注意,这仅是一部分合同法相关的名词,实际上合同法还涉及很多其他专业名词和概念。

合同法名词

合同法名词

合同法名词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天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革、终止平易近事权力义务关系的协定。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剂合同司法关系的司法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两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局合同:是指合同须要条目的内容直截了当由司法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基来源差不多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应、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全然规矩。

要约:要约是欲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导,是指欲望他人向本身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今后,尚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也确实是在要约产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掉去司法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拖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刻日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今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布竞价的方法,将特定物品或者家当权力等拍卖标的让渡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收的意思表示,在司法性质上它事实上确实是承诺。

强迫缔约:所谓强迫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小我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要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确实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刻,非有合法来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目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目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法。

行动默示情势: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注解司法意图的行动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情势。

缔约过掉义务: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好处遭受损掉时,所应承担的平易近事义务。

附前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商定某种事实状况,并以其今后产生或不产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照的合同。

附刻日的合同:是指以今后确信到来的刻日作为合同的条目,并在该刻日到来时合同的效力产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法名词解释(共5篇)

合同法名词解释(共5篇)

合同法名词解释(共5篇)第一篇:合同法名词解释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

3、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5、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6、不安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7、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8、后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

9、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权利的权利。

10、撤销权: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权利。

11、担保: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

12、人的担保:以一定民事主体的资信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13、物的担保:以某一项特定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14、法定担保: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无须当事人约定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的担保方式。

15、反担保: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16、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7、抵押权: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18、最高额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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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名词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截了当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合同法差不多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全然规则。

要约: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确实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诺拖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布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益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同意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事实上确实是承诺。

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要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这也确实是讲,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利益遭受缺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今后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今后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差不多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所以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差不多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要求撤销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诺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行为默示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劳、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往常,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明显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益。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舍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益。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讲明、告知、注意及爱护等义务。

合同的变更: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样情形下差不多上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先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益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担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益并负担义务。

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益。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益,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储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个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赔偿缺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全部违约:是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全然就没有履行合同(没有履约),或者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错误履约),相对人的合同权益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者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

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刻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的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确实是指确定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要具备过错,有过错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差不多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显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幸免同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形,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样以金钞票为对价补偿受害方缺失的利益。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按照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益人可选择适用有关的法律爱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管辖竞合: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专门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则,凡显现有其他专门法规范能够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差不多原则。

合同讲明: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懂得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标的物: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益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物资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钞票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中提供电力的一方称为供电人,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作用电人。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诺成、双务合同,能够是有偿合同,也但是无偿合同。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治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余外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借款合同的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益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益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益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

租赁合同:确实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转租:转租是租赁合同中的一个特有咨询题。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必须经出租方同意。

非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行为无效,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是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赶忙停止侵害,并将收取的租金按不当得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还能够依法采取解除合同的补救措施。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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