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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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乡村医生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乡村医生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一、工作纪律规章1、出勤制度: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时间上岗,不得迟到早退,确保按时为患者提供服务。

2、值班制度:乡村医生应按照轮班制度进行值班,保证24小时有医生值班值守,随时解决患者紧急情况。

3、医疗纪律:乡村医生应遵守医德医风,不得滥用抗生素和其他药物,不得擅自更改治疗方案,严禁随意开具处方。

4、患者隐私保护:乡村医生应严格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将患者病历、检查结果等信息泄露给他人。

5、工作环境保持:乡村医生应保持工作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在工作场所吸烟,不得擅自将私人物品带入工作室。

二、服务规章制度1、门诊时间安排: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门诊,保证患者有足够的诊疗机会。

2、团队合作:乡村医生应积极与其他医务人员合作,建立团队精神,共同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3、紧急救援准备:乡村医生应定期进行急救培训,熟练掌握急救技能,以做好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

4、患者宣教:乡村医生应加强对患者的健康宣教,指导患者正确养生,预防疾病。

5、护理服务:乡村医生应为需要护理的患者提供亲切、细致的护理服务,维护患者的身心健康。

三、培训规章制度1、持续教育:乡村医生应每年进行一定量的医学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专业技能和医疗水平。

2、实践培训:乡村医生应参加定期的临床实践培训,提高诊疗能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3、新技术学习:乡村医生应积极学习新的医疗技术和治疗方法,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诊疗水平。

四、安全规章制度1、药品管理: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程序妥善管理药品,不得私自调换药品规格或擅自提出药品。

2、医疗器械管理:乡村医生应按照规定检查和维护医疗器械设备,确保器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3、医疗事故处理:乡村医生应及时处理医疗事故,并按照规定程序填写医疗事故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

五、患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1、接诊标准:乡村医生应对患者平等接诊,不分贵贱贫富,做到真诚对待每一位患者。

2、护理服务:乡村医生应提供亲切、细致的护理服务,保护患者的人身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制定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的实施细则,旨在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提升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

本细则分为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四个方面,具体实施如下。

二、退休管理1.乡村医生退休年龄为60周岁。

2.乡村医生退休前一个月,应进行职业离退休检查,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3.退休医生可以选择继续在村里进行义务医疗服务,也可以选择申请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4.退休医生如有特殊技术或经验,在退休后可担任乡村医生培训或指导工作。

三、养老管理1.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由村级财政、医保基金、个人缴费组成,确保乡村医生的基本养老保障。

2.乡村医生享受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3.养老保险费用由村级财政全额承担,个人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四、聘任管理1.乡村医生聘任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村医聘任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2.乡村医生聘任应根据村民需求、村医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等综合考量。

3.聘任后,乡村医生应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确保医生能够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

4.乡村医生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可续聘或重新聘任,也可选择其他工作岗位。

五、培训管理1.乡村医生培训应与地方卫生部门合作,制定培训计划和内容,提升乡村医生的专业技能。

2.乡村医生应按照培训计划参加培训课程,完成培训任务。

3.乡村医生培训费用由村级财政全额承担,包括培训费、差旅费等。

4.乡村医生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培训。

六、总结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需求。

通过合理衔接退休、养老、聘任和培训四个环节,保障乡村医生的权益,推动乡村医疗事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与健康发展。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3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3篇)

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卫生领域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为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对乡村医生的退、养、聘、培训管理,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退、养、聘、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合格医务人员。

第四条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指通过退、养、聘、培训等管理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生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退休管理第五条乡村医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退休管理。

退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乡村医生退休前应当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作为退休医生享受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的依据。

评定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学术成果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七条对于评定为优秀的乡村医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优惠待遇,鼓励其在退休后继续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为其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费用由乡村医生个人、单位和社会统筹共同承担。

第九条乡村医生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参保年限、缴纳金额和工作贡献等因素进行浮动调整。

第十条乡村医生退休后,享受养老金的期限和发放方式由国家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聘任管理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在退休后,可以继续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并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待遇。

第十二条聘任乡村医生应当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聘任乡村医生的工作年限、职称水平、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

第十三条聘任乡村医生的期限和工作内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并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聘任乡村医生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并按照个人的实际工作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3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3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1. 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和工作,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

2. 乡村医生的职责2.1 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治和药物治疗服务;2.2 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疫苗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宣教;2.3 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工作,指导居民进行健康管理;2.4 及时上报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5 完成其他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3. 乡村医生的要求3.1 具备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医疗资格证书;3.2 具备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3.3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居民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3.4 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3.5 具备良好的防疫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4. 乡村医生的管理4.1 建立乡村医生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学历经历、专业职称和从业经验等;4.2 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术交流;4.3 设立考核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综合业绩进行评估;4.4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4.5 给予乡村医生合理的薪酬待遇和福利,激励其积极履行职责。

5. 乡村医生的权益保障5.1 给予乡村医生充分的工作条件和医疗设备支持;5.2 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法律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5.3 定期开展乡村医生的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5.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乡村医生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和工作,保障居民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文件。

通过合理管理和保护乡村医生的权益,可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农村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的选聘、考核、培训、职责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医疗服务工作的医务人员。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乡村卫生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医疗工作的医生,包括乡镇卫生院医生、村卫生室医生以及村卫生所医生。

第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获得医学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三)在乡村医疗一线从事基层医疗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诊治;
(二)负责推广预防保健知识,开展卫生教育宣传工作;
(三)负责协调、引导、监督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及卫生监督工作;
(四)根据相关规定,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或转诊。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医疗骗保、虚假诊断、治疗、虚假宣传及收受患者财物等行为。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应该由所在工作机构或村级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

对于基层医疗服务不到位的地方和贫困地区应当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定期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
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各项政策,确保乡村医生的职业权益。

第八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乡村医生,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修改,另行公告。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医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医管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医管理规定为强化村医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医管理规定如下:
一、加强村医准入管理,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资格或者农村医学专业定向委培学生四种情况之一者方可从事村医工作,村医招聘时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笔试、面试、体检、个人申请、组织审批的程序进行。

新招聘的村医必须无条件服从中心防保科安排,到需要的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参加工作。

二、对现有村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让村医在村卫生室和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和家庭医生工作室、村卫生室和中心(含曹王下诊点)相关科室之间合理调配。

凡是不服从调配者先给予诫勉谈话,根据诫勉谈话的期限,从截止日起按天全额扣除基本补助(含保险)直到服从调配为止。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定期抽调村医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包括卡口、汽车站、隔离酒店、预检分诊、核酸采集、疫苗接种等,村医须服从安排,有特殊情况要经过防保科长和分管领导同意。

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待遇视同本中心职工,无故不参加疫情防控根据造成影响的大小给予500-1000的经济处罚,在下个月工资中扣除。

三次及以上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可停发基本补助(含保险)。

四、农村医学专业定向委培村医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国家或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毕业后有两年机会,第二年不通过者从次年起停发
生活补贴,第三年不通过者从次年起停发岗位津贴,第四年不通过者从次年起停发基本补助(含保险)。

取得执业资格后恢复补助标准,但所扣补助(含保险)不予补发。

若毕业后两年内不能取得国家或乡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院方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乡村医生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医疗服务人员,承担着为村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和管理乡村医生的工作,保障农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了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细则。

以下是对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一、乡村医生的资格条件1.乡村医生应当取得相应的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2.乡村医生应当熟悉基本医学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3.乡村医生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愿意为农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乡村医生的工作内容1.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任务要求,开展基本的医疗服务工作。

3.乡村医生应当积极宣传卫生保健知识,提倡预防保健,促进居民健康。

三、乡村医生的管理1.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2.乡村医生应当参加乡镇卫生院或相关医疗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活动,提升专业水平。

3.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改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乡村医生的待遇1.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社会保障。

2.乡村医生应当享受国家对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激励其提高服务质量。

3.乡村医生应当得到社会和单位的尊重和支持,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1.乡村医生应当接受上级卫生部门或相关机构的考核评价,评估其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

2.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晋升、聘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为医生提供发展机会。

3.乡村医生的考核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方面和社会的监督。

在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指导下,乡村医生将积极履行职责,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助力健康中国建设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支持,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升农民健康水平。

【文章结束】。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引言概述: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乡村医生在卫生院工作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安排。

乡村医生在农村地区承担着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对于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卫生院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一、乡村医生招聘与考核1.1 招聘程序:明确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要求、面试和考核流程等。

1.2 考核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包括专业技能、医疗服务能力、沟通协作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1.3 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进行评估,对表现优秀的医生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医生进行处罚。

二、乡村医生培训与提升2.1 培训计划:制定全面的培训计划,包括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以及医疗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2.2 培训形式: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包括集中培训、远程培训、实地考察等,以满足乡村医生的不同需求。

2.3 继续教育:鼓励乡村医生进行继续教育,提供学习资源和机会,促进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不断更新。

三、乡村医生工作环境与待遇3.1 工作环境改善:加强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包括医疗设备、办公设施等。

3.2 待遇保障:合理确定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确保其收入水平与工作负担相匹配。

3.3 奖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乡村医生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如岗位津贴、职称晋升等。

四、乡村医生队伍管理4.1 岗位职责明确:明确乡村医生的岗位职责,确保其工作职责清晰。

4.2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估乡村医生的工作表现。

4.3 交流合作:鼓励乡村医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分享和团队合作,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五、监督与评估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定期检查、督导指导等,确保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5.2 评估体系: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3 反馈机制:建立乡村医生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和需求,改进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村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服务的医生。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资格与注册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取得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认可的乡村医生资格考试;(三)身体健康,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

第五条乡村医生实行注册制度。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医生,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六条乡村医生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二)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意识;(三)参与传染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四)协助开展妇幼保健、计划免疫等公共卫生工作。

第七条乡村医生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相应的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障;(二)参加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三)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对乡村医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乡村医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乡村医生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对违反职业道德、工作失职的乡村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乡村医生管理办法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提高基层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包括合格的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激励、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等。

第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知识和技能,注重基层卫生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养。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基层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乡村医生招聘计划,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医生的招聘岗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和要求,明确工资待遇、福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条招聘乡村医生应当择优录用,优先考虑在农村地区的本地人才。

第八条录用的乡村医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培训与提升第九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组织乡村医生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相应的培训课程,不断学习提升自己。

第十一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为乡村医生提供培训经费和时间,确保其培训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培训考核成绩作为乡村医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第十三条基层卫生机构应当根据乡村医生的业绩和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奖惩、晋升、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于业绩优秀的乡村医生,可以适当给予奖励、激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对于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表现不良的乡村医生,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并进行教育和培训纠正。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乡村医生:在农村地区从事基层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务工作者。

2:基层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地区的医疗机构。

3: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雇佣双方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方面明确约定的合同。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乡村医生招聘报名表附件二、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表附件三、乡村医生绩效评价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是2004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共左右。

内容涉及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资格要求、职责和义务、培训和考核、惩戒和奖励等方面。

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从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农民群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包括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乡村卫生员等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的执业范围包括:一般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家庭医生服务等。

在本职工作外,不得从事与医疗卫生服务无关的活动。

第四条乡村医生的职业资格要求:(一)具有医学、中医学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对口专业大专学历,或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二)获得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乡村卫生员职业资格证书;(三)乡村执业医师、乡村助理医师应该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后,取得执业许可。

第五条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义务:(一)按照职业规范、医德医风,依法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服务工作;(二)遵守国家和地方卫生计生部门的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形象和医疗服务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三)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正确地指导患者就近就便地就诊;(四)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提高农民群众健康知识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传播;(五)加强卫生防疫、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农村卫生环境;(六)开展家庭医生服务,为患者提供诊疗、康复、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做到分类教育、督促考核、成果运用。

第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依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惯例,进行惩戒。

对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乡村医生,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乡村医师工作条例》。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一,村所管理1.上岗乡村医生明确岗位职责,具备专业资质,未取得专业资质限期____年内考取,____年未取得者取其上岗资格。

2.村卫生室工作制度,基本公共卫生及乡村医生职责上墙,查看未上墙者一次扣除元;3.有完整的门诊日志,相关工作记录,处方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查看一次不符合要求的扣除元4.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不滥用抗生素,激素,门诊抗生素2联及两联以上处方不超过____%,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发现使用非基本药物,没收药物并扣除元,乱用抗生素及药房未达标者扣除元;5.参加新农合政策宣传,配合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及公示,并留纸质档案备查,发现未符合规定者一次扣除元;6.按时参加省、市、县及卫生院____的业务培训及例会,一次不参加者扣除元,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指令性任务,几时统计,汇总,上报卫生信息,发现未完成一次扣除元。

8.卫生院建立村所公物器械管理基金,村所缴纳基金____元,建立基金管理账户并由卫生院保管,村医离岗时由卫生院核查公物器械完整无损时,卫生院退还村医公物器械基金;未执行者扣除元;9.建立村所财务台账及公物器械台账,做到公私分明,有据可查,公物保护完整,器械几时保养,发现完成一项者扣除元;二、健康档案管理1.宣传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意义,及时准确收集自愿建档农民的基本情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记录等信息。

辖区居民到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复诊信息及时补充记录,协助乡镇卫生院入户建档及信息更新。

完善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资料。

一次不配合者扣除元2.配合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

3.协助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各种健康咨询活动及知识讲座,发放印刷资料,包括健康教育折页、处方、手册等,村所至少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一块,宣传内容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未完成者扣除元4.熟悉、掌握常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知识(重点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防病知识),接受居民咨询;实行____岁以上居民首诊测血压,配合乡镇卫生院____辖区居民参加慢性病筛查等,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慢性病患者的登记建档、随访及管理工作。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为确保乡村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工作纪律1. 卫生院将对乡村医生实行月度考核,进行动态管理。

2. 乡村医生必须准时参加卫生院的例会,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

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经济处罚: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20元,迟到或早退者每次5元。

3. 对于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等上级单位安排的临时培训,乡村医生应无条件准时参加。

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发200元。

4. 爱护公共财产,卫生院需每半年对村卫生室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如有丢失或损坏,需照价赔偿。

5. 面对突发事件,乡村医生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及时完成应急医疗工作。

在突发传染病情况下,需按要求进行应急接种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无故推诿或不听调遣者,将受到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新农合工作及门诊报账1. 严禁乡村医生诱导参合农民无病消费或过度消费,报销补偿必须严格控制在因病产生的门诊医药费用范围内。

2. 按照新农合相关规定的比例进行门诊补偿。

3. 规范门诊报账流程,确保《合作医疗证》记录准确,农民在登记表和处方上签字确认。

乡卫生院每半年对村卫生站药品进行查对,严禁虚开医药费用。

违规者将受到罚款,严重者取消资格。

4.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不合格处方将受到经济处罚,并可能需要在中心卫生院进修学习。

5. 积极宣传合作医疗知识,确保知晓率达到100%,抽查不达标者将受到罚款。

公共卫生管理1. 认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重点关注儿童、孕产妇、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等群体。

2. 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

3. 加强传染病管理,及时报告各类传染病,严格管理结核病人,违规者将受到经济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4. 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院将根据考核标准进行积分制考核,村卫生室的拨款将根据所得分数确定。

5. 及时完成卫生院要求的九大公共卫生服务报表。

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二)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优化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保障乡村医疗服务质量;(四)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第七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二)身体健康,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具备履行乡村医生职责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程序:(一)申请人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三)审核合格的,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九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一)乡村医生姓名、性别、民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二)乡村医生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发生变更的;(三)乡村医生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影响其执业能力的。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乡村医生变更注册申请表;(二)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三)变更注册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乡村医生培训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培训分为以下类别:(一)基础培训;(二)岗位培训;(三)进修培训;(四)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应当参加基础培训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进修培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二)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三)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管理,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水平,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号) 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 (国卫基层发〔2022〕1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村卫生室 (所) 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普通医疗服务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的业务指导、执业管理、业务培训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全国执业(助理) 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考试。

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五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拓宽乡村医生招收来源,鼓励向社会招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所)工作,提高学历层次和执业水平。

第六条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按国家规定赋予奖励。

第二章执业注册第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方可在聘用的村卫生室 (所) 执业,取得相应资质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不得在村卫生室(所)执业。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拟聘用的村卫生室(所)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所)执业:(一)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二)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三)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人员;村卫生室(所)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 1 名标准配备乡村医生,乡级医疗机构按照岗位择优聘用。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人员,须在《省基层卫生管理平台》乡村医生注册栏目申请电子注册:(一)填报个人基本信息、拟聘用机构名称及从事乡村医生的时间。

乡村医生考勤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考勤管理制度

乡村医生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乡村医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保障患者就诊需求,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考勤规定、请假及休假制度,强化工作纪律,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乡村医生,包括在编、聘用、挂靠的乡村医生。

三、工作时间1. 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2. 乡村医生需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确保医疗服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乡村医生在值班期间,应确保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情况,为村民提供及时、高效的医疗服务。

4.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进行调整,但需保证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规定,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 乡村医生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应按照规定进行轮休或调休,确保医疗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如有特殊需求,需提前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乡村医生每日需通过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等。

(2)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严禁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3)签到地点为所在乡村卫生室或指定的工作地点。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班签到和下班签到。

(2)上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上班时间前15分钟,下班签到时间为规定下班时间后15分钟。

(3)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签到,需向所在单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乡村医生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需提前向上级主管报备,说明外出事由、时间及地点。

(2)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向主管说明情况,并补签考勤记录。

4、忘记签到处理(1)如乡村医生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主管报告,并说明情况。

(2)经核实无误后,可由所在单位主管在考勤记录中予以备注,但每月忘记签到次数不得超过2次。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

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乡村医生聘用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队伍管理,提高乡村医生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一体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经注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人员聘用第三条现已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热爱农村卫生事业,遵守有关制度规定,身体健康。

(三)乡村医生年龄要求不超过60周岁。

对确实达不到人员数量要求又难以调配的村卫生室,可对超过60周岁的乡村医生实行返聘。

经个人申请、村委会及乡镇卫生院同意后,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复同意,办理返聘手续。

第四条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第三条的其它规定。

第五条已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已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本办法实施前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均不能聘用。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人员,按照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原则,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合格报市卫生计生局批准后进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加注乡村医生姓名)。

由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5年,协议一式三份,乡村医生、卫生院、市卫生计生局各一份。

第七条村卫生室负责人由卫生院负责考核任免。

乡镇卫生院根据需要可在本乡镇区域内统一调配乡村医生,同时做好备案手续。

第八条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自传材料、考核材料、考察材料、学历材料、聘用材料、参加党、团及民主党派材料、奖励材料、处分材料、任免材料。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医生的行为,提高乡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乡村医生是指在农村地区执业的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三条乡村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医疗行业的标准和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乡村医生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保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执业要求第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具有医师或其他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二)具备执业所需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基本的医疗服务工作;(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能够与患者和家属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四)具备执业所需的设施和设备,能够提供基本的诊疗服务。

第六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医疗行业的行为准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骗取患者财物或提供虚假医疗服务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八条乡村医生应当在执业所在地公示自己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健康证等相关证件,让村民知晓自己的身份和资历。

第九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提供医疗服务,确保诊疗过程安全、规范和合理。

对于诊疗结果不明确或可疑的病例,应当及时转诊到相关医疗机构。

第十条乡村医生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信息、病历和诊疗结果。

第十一条乡村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根据患者的意愿和需要,提供适当的医疗建议和服务。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应当加强对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健康教育,帮助患者控制病情,提高生活质量。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管理细则的乡村医生,将面临以下处罚:(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限期整改,要求改正不良行为;(三)责令停业整顿,暂停乡村医生执业活动;(四)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止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村卫生所医生管理制度

村卫生所医生管理制度

村卫生所医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卫生所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生队伍素质,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村卫生所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制度,负责村卫生所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保障居民健康。

第四条村卫生所应当建立健全医生管理制度,规范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生队伍素质,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二章医生主要职责第五条村卫生所医生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诊断治疗疾病,开具合理有效的处方药物。

(二)开展健康宣教和健康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三)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救助工作。

(四)参与组织卫生工作,制定医疗卫生服务计划和项目,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开展。

(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认真履行执业医师的职责,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保守病人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第三章医生的权利第八条村卫生所医生有权利要求获得必要的医疗卫生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九条村卫生所医生有权利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必要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和工作保障。

第十条村卫生所医生有权利获得合理的收入和社会保障。

第四章医生的管理第十一条村卫生所应当建立完善医生管理制度,规范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生队伍的素质。

第十二条村卫生所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医生的管理责任,指导医生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村卫生所医生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村卫生所应当建立医生考核制度,根据医生的工作业绩和职业操守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村卫生所应当定期组织医生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医生的业务水平。

第五章医生的处分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医生管理制度的行为,村卫生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损害患者利益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追究医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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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随着医改政策相应出台,农村卫生工作出现新的景象,大家对医改的前景非常乐观,但是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会汲及到一小部分的利益。

为了使医改工作顺利进行下去,根据国家《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此制度。

内容如下:
一考勤制度
1、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
2、旷工一次扣款20元;
3、无故不请假外出视为旷工,扣款20元;
4、超假一天扣款20元。

二、工作方面
1、在工作中出现推诿病人和病人争吵,一次扣10元;
2、被病人举报到社区服务中心以及上级单位的一次扣20元;
3、在工作日饮酒、赌博的一次扣50元。

三、劳动纪律方面
1、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或者看电视者一次扣10元;
2、上班时做私活的一次扣10元;
3、不准时参加集体活动者一次扣20元;
4、在值班期间,被上级部门查到不在岗者一次罚款100元。

四、医德行风方面
1、私自在家行医被举报者,一次罚款500元,二次者扣当月工资,三次者待岗,再犯者开除乡医队伍;
2、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以外用药者,查到一次处药品金额
3-5倍罚款;
3、在就诊中私自收取病人礼品、红包者,发现一次处以200元罚款;
4、对上级给予的任务存在推诿、抵抗者,一经查实,立即待岗。

以上是2011年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内容,希望大家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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